中央健保局供辦公門診及員工宿舍使用之土地免稅
釋函標題:
中央健保局供辦公門診及員工宿舍使用之土地免稅
釋函內容:
本案經函准行政院主計處86/04/17台(86)處孝一字第03535號函復略以:「查中央健康保險局係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條及中央健康保險局組織條例規定設立,有獨立編制及預算,且可對外行文,符合行政院台69規字第8247號函有關行政機關之認定標準,又該局經辦之全民健康保險係屬強制性社會保險,且不以營利為目的,故該局以歸屬為政府機關較為宜」。準此,貴局因公使用而取得不動產、供機關辦公及員工宿舍使用之房屋及土地,可依契稅條例第14條第1項第1款、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1款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免徵契稅、房屋稅及地價稅。又貴局所屬台北等6所聯合門診中心之門診部,則屬公立醫院門診使用性質,其所使用之房地,准依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4款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財政部86/05/06台財稅第86022994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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