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4日 星期三

◆重劃土地買賣+土地買賣諮詢◆文化中心與廠商合作設電腦研習班其使用基地免稅之條件

文化中心與廠商合作設電腦研習班其使用基地免稅之條件

釋函標題:
文化中心與廠商合作設電腦研習班其使用基地免稅之條件
釋函內容:
本案經函准教育部86/09/23台(86)社(三)字第86100160號函略以:「有關直轄市、縣(市)文化中心係依據社會教育法第4條之規定設立,辦理各項社教文化活動,故該市立文化中心之設立本質、機構定位及服務功能應屬社會教育法所規範之社會教育機構。縣市文化中心為因應資訊化社會之需要,提供民眾學習電腦之教育機會,與推展國民資訊素養及終身學習教育理念相符,惟推展社會教育活動宜植基於非營利與服務大眾之基礎上施行之,使用者付費亦宜有合理、合法之收費標準,又公立社教機構結合民間資源辦理各項社會教育活動,仍應以各該等機構為主體。」,準此,○○市立文化中心與民間資訊公司合作開設電腦研習班,如經查明其活動性質為「非營利」與「服務大眾」並以該中心為主體者,其所使用之基地,應仍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1項第5款所稱「公立之社教機構直接用地」。(財政部86/10/09台財稅第86192006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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