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徵購地上物未拆遷之學校預定地應依使用情形徵免地價稅
釋函標題:
市府徵購地上物未拆遷之學校預定地應依使用情形徵免地價稅
釋函內容:
主旨:貴府已取得土地所有權,惟地上物未拆遷之公立學校、社教單位預定地,可否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地價稅一案,復如說明二。說明:二、查公立之學校、社教機構等直接用地之地價稅全免,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1項第5款已有明定,至於公有土地因徵收、收購而取得者,於其尚未辦妥產權登記前,其用途合於免徵標準者,依同條第2項規定,亦準用前項規定免徵地價稅。本案經徵收、收購之公立學校、社教單位預定地,貴府既已取得所有權,其地價稅之徵免,應查明土地使用情形,依上開規則第7條第1項第5款規定辦理。(財政部80/03/22台財稅第80007285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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