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4日 星期三

◆重劃土地買賣+土地買賣諮詢◆水利會養魚蓄水池核課田賦未登記土地則免課

水利會養魚蓄水池核課田賦未登記土地則免課

釋函標題:
水利會養魚蓄水池核課田賦未登記土地則免課
釋函內容:
查土地賦稅減免規則第11條第1項第10款(編者註:現行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8款)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興辦之農田水利事業,所有引水、蓄水、洩水各項建造物用地賦稅全免。」係指農田水利會所有專供蓄水灌溉用地為限。本案農田水利會所有蓄水池用地,雖係儲水灌溉使用,但既兼供養魚藉以收益,為使與私有蓄水池用地稅負一致起見,應准比照「養」地目最低等則核課田賦;至未登記之土地,應免課徵。(財政部62/06/13台財稅第3438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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