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31日 星期二

◆重劃土地買賣+土地買賣諮詢◆公益社團應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有案

公益社團應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有案

釋示函令標題
公益社團應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有案
釋示函令內容                 
.查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不以營利為目的,並經政府核准之公益社團自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免徵房屋稅,應以經由主管目的事業機關核准登記有案之公益社團為限,前經本部60台財稅第三八七四三號令釋在案。二.頃准內政部台內社字第四七三一七號函略以:「凡符合民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有案之團體,即為合法登記之公益社團法人,如再向主管目的事業機關核准登記,始承認其為合法登記之公益社團法人,有發生雙重登記現象,請將「主管目的事業機關」改為「主管機關」,並無另再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之必要」等語過部。三.茲為避免重複登記,本部60台財稅第三八七四三號令示「應以經由主管目的事業機關核准登記有案」一語應改為「應以經由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有案」。如非財團法人,無須另行辦理財團法人登記。(財政部61.8.16.台財稅第三六九六六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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