眷村自治會辦公室及軍眷診所免徵房屋稅
釋示函令標題
眷村自治會辦公室及軍眷診所免徵房屋稅
釋示函令內容
主旨:國防部新建眷村之自治會辦公室及軍眷診療所,准依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說明:二.查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無償供政府機關公用或供軍用之房屋免徵房屋稅。」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無償供給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軍事機關、部隊、學校使用之土地,在使用期間以內全免。」本案既據函稱,國防部新建眷村之自治會組成及軍眷診療所之設立,均係依照國防部頒布之「國軍在台軍眷業務處理辦法」第四章第六節之規定辦理,並認為該等房地係無償提供各軍種單位辦理軍眷管理與軍眷服務工作確屬公用等語,核與上述條款規定尚無不合,准予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財政部70.11.25.台財稅第三九九一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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