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第3項執行疑義案
內政部97.10.16台內營字第0970808223號函
查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第1項規定實施者擬定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時,應檢附達同意比例門檻之同意書;同條第3項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對第1項同意比例之審核,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公開展覽期滿時為準。所有權人得於公開展覽期滿前,撤銷其同意。個案實施者擬具都市事業計畫報核前,倘原簽訂同意書之所有權人撤銷其同意,致未達法定同意比例時,實施者自不得依上開條文第1項規定報核,縱有報核之情事,經主管機關查明後亦應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之1第2項敘明理由駁回其申請;如個案報核後、公開展覽前,原簽訂同意書之所有權人撤銷其同意,經主管機關重新核算未達法定同意門檻時,考量所有權人撤銷同意尚非可歸責於實施者之事項,且其同意比例性質上尚非不可補正,主管機關得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之1第2項規定詳為列舉事由,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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