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10日 星期五

★土地重劃買賣+土地買賣諮詢★政府機關因公務需要函請提供課稅資料劃分原則

政府機關因公務需要函請提供課稅資料劃分原則

釋示函令標題
政府機關因公務需要函請提供課稅資料劃分原則
釋示函令內容
主旨: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因公務需要,函請稽徵機關提供課稅資料,而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7款規定,需經本部核定之案件,請照說明二所劃分之原則辦理。說明:二、嗣後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包括公有、公營)因公務關係,函請提供課稅資料時,希按下列劃分之原則辦理:()凡要求提供課徵土地稅及房屋稅之財產資料,准由各財稅機關逕自核定提供,並提示有關保密之規定,但毋須逐案報部核准。()至要求提供依法申報之所得額、營業額、貨物稅等資料,因關係營業機密,仍應報經本部核定後提供。(財政部67/02/02台財稅第3081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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