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公開展覽期間,依法取得合法房屋證明者,主管機關應否將其納入同意比例審核乙案
內政部98.5.19台內營字第0980804691號函
一、按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第1項規定,實施者擬定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時,應取得一定比例之所有權人數及所有權之同意,同條文第3項規定,主管機關對「第1項」同意比例之審核,以都市更新公開展覽期滿時為準,原簽訂同意書之所有權人得於公開展覽期滿前,撤銷其同意。探其立法意旨,係明定實施者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取得一定比例之同意報核之時,其更新單元範圍內之所有權狀態已臻確定,其後除有民法得撤銷之原因、雙方合意撤銷或公開展覽期間得撤銷等因素外,不再改變主管機關對於上開同意比例之審核,以維持都市更新事業推動之安定性。本案公開展覽期間部分建築物再取得合法房屋證明,有關主管機關應否將其納入同意比例審核乙節,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二、本案涉關都市更新事業之審議與執行,為利都市更新事業之進行,並維護相關當事人之權益,請貴府務必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公開展覽期間人民團體所提意見,錄案納供貴管都市更新審議會審議參考,並責請實施者持續與更新單元範圍內相關所有權人及權利人等協調整合,以獲致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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