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19日 星期二

房屋拆除應於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

房屋拆除應於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


有關稅務局表示,房屋拆除改建應於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房屋拆除,如能提出縣府核發之拆除執照、地政機關核發之滅失證明或其他拆除資料,可資證明拆除日期者,才能自實際拆除月份起停止課徵房屋稅;否則,只能自申請當月份起停徵。該局特別提醒納稅人如有房屋拆除情形,應儘速向該管稅務局申請註銷房屋稅籍,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已繳納各項稅額之收據,務必保存5年

已繳納各項稅額之收據,務必保存5



為避免稅捐巳繳納卻無法提供證明而被稅捐稽徵機關催繳之情形發生,納稅義務人到各銀行、農會繳納稅款之收據要記得留存,不要隨意丟棄。
該管稅務局表示:對於尚未繳納地價稅、房屋稅或使用牌照稅之納稅義務人,該局會以雙掛號方式補寄繳款書請納稅義務人依限儘速繳納,以免逾期受罰;一般民眾若以自動櫃員機、晶片金融卡、信用卡、電話語音或約定轉帳繳納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完成者,本局會寄發繳納證明予納稅義務人,該證明視同繳納收據,依現行稅法規定,稅捐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其徵收期間為5年。

所以,為保障自身權益,請納稅義務人對於已繳納各項稅額之收據務必保存5。,如遇有已繳納稅捐仍被稅務局催繳者,可將繳納收據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連同補發的稅單送交該局;如未留存繳納收據,則需請其提供至金融機構或便利超商繳納相關資料,以保障自身權益。

工廠房屋如何節稅?

工廠房屋如何節稅?

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減半徵收房屋稅,也就是按營業用稅率減半(1.5%)課徵,員工餐廳及宿舍則按住家用稅率(1.2%)課徵。

該管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條例規定「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減半徵收房屋稅。」所稱合法登記之工廠,係指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之工廠;所稱供直接生產使用之房屋,係指從事生產所必需之建築物、倉庫、冷凍廠及研究化驗室等房屋,但不包括辦公室、守衛室、餐廳及未領有使用執照之違章房屋在內。自有房屋,須符合下列規定:工廠如為公司、法人或合夥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公司、法人、合夥事業所有,或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工廠營業負責人(獨資)所有為限。

該管稅務局特別提醒,符合上述說明的工廠,儘速檢附工廠登記核准函(或工廠登記證)、廠房平面配置圖、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或房屋使用執照影本,向工廠所在地稅務局提出申請,凡經審核符合規定者,自申請當月份起適用營業用稅率減半課徵,達到節稅的目的。

預售屋以買受人為原始起造人應於取得使用執照時報繳契稅

預售屋以買受人為原始起造人應於取得使用執照時報繳契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

因此,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雖以承買人為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於取得使用執照時,仍應於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申報繳納買賣契稅。地方稅務局指出,少部分納稅人實際上係向建屋者購買房屋,因聽信建商建議,誤以為以買方名義為原始起造人或利用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即可免繳納契稅,是不正確的觀念。

而按契稅條例第26條規定,購買預售屋取得使用執照未申報繳納契稅,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請民眾特別注意。

法院拍賣之農業用地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法院拍賣之農業用地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苗栗訊)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經法院拍賣的農業用地,可由土地所有權人或拍定人之ㄧ方於收到稅捐機關通知函之次日起30日內,持鄉、鎮、市公所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向稅務局申請農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如果逾期申請,則無不課徵之適用。
稅務局邱局長舉例說明,民眾若於99830日收到稅務局所寄發的通知函,最遲應於99930日前向稅務局提出申請農業用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若於99101日後才提出申請,因已超過30天的法定期限,則無農業用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邱局長特別呼籲,民眾在收到稅務局的通知函時,如符合農業用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條件者,務必儘速檢具相關文件向稅務局提出申請,避免因疏忽而未於法定期限內申請,導致須多繳稅,而影響了自身的權益。

因故沒收之定金,須提出與其直接且有必然因果關係之實際損害數額方得免稅

因故沒收之定金,須提出與其直接且有必然因果關係之實際損害數額方得免稅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甲君經該局查獲某年度漏報取自乙君之違約金收入1仟萬元,除補徵稅額,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2項規定按所漏稅額處1倍罰鍰。   
甲君不服,主張該筆違約金收入,雖源自其出售砂石交易契約之定金,惟其為取得採取土石權利以採取土石販賣營利,已支付土方開採權利金、整理、管理等費用計16佰餘萬元,其性質當然係沒收違約金之對應成本損失,故實際並無所得為由,資為爭議。案經最高行政法院前揭成本與系爭收入無必然之因果關係,不得免除證明其實際損害數額之責任,而甲君未能舉證其他成本及必要費用可資減除,遂判決甲君敗訴在案。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收受定金之他方,於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約而沒收之定金,因該筆款項並非當然等同於所受之實際損害數額,而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之其他所得,仍應依法辦理結算申報課稅。

適用自住優惠稅率如戶籍遷出即不符規定應補稅

適用自住優惠稅率如戶籍遷出即不符規定應補稅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人於所有土地上建物辦妥戶籍登記,為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必要條件,故已經核准按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戶籍不可任意變更,否則縱使地上房屋仍供自住使用,也不符自用住宅用地的規定,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千分之十或累進稅率課徵。
稅務局特別表示,依稅法規定適用優惠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納稅人應即向該局申報,否則除了會依法補稅外還要科以罰鍰,因此特別呼籲納稅人,如有未按原核定優惠稅率使用方式使用者,尤其是戶籍遷出者,請依規定於變更土地使用情形後30日內,務必向該局申報,以免遭查獲補稅處罰

地方稅網路申報帳號一處申請全國適用

地方稅網路申報帳號一處申請全國適用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為鼓勵納稅義務人、報稅代理人「多用網路,少用馬路」,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自98年起陸續上線,使申辦地方稅業務,不再受作業時間、空間之限制,提供多元報稅管道。
地方稅務局表示,為提升網路申報效能,「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電子申報作業要點」、「房屋稅及地價稅電子申辦作業要點」經財政部99810日修正,由報稅代理人向其事務所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帳號登錄經核准後,即可使用該帳號登入各縣市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
有別以往須分別向各稽徵機關申請配賦帳號,除造成報稅不便外,各稽徵機關需就同一報稅代理人資格重複審查,造成人力浪費。

土地重劃後繼承再移轉時不適用土地增值稅減徵規定

土地重劃後繼承再移轉時不適用土地增值稅減徵規定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不論土地係縣市政府辦理重劃或核准自辦重劃,在重劃後第一次移轉,均可減徵40﹪土地增值稅及扣除重劃費用;但土地如係在重劃後繼承取得,則不適用上述減徵規定。
稅務局表示,繼承是因被繼承人死亡才開始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義務,繼承土地再移轉時,係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日期及公告現值作為計徵土地漲價總數額之基礎,其土地增值稅負已獲減輕;且繼承原因發生在重劃後之土地,繼承人於辦竣繼承登記後再行移轉時,已非屬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故土地增值稅無法適用減徵40﹪及扣除重劃費用等優惠措施。
該局提醒納稅人注意,如果持有土地期間已超過20年,期間有辦過重劃,仍然可享受長期減徵之優惠,因此,土地重劃後第一次移轉申請減徵土地增值稅時,請檢附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重劃前土地登記謄本等足資證明之文件。

不動產移轉以網路申報土地增值稅、契稅及相關之印花稅,快速、方便又省錢!

不動產移轉以網路申報土地增值稅、契稅及相關之印花稅,快速、方便又省錢!

不動產移轉以網路申報土地增值稅、契稅及相關之印花稅,快速、方便又省錢,還有機會得大獎,您還在使用傳統之人工方式報稅嗎?可別落伍囉!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本縣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開辦已1年有餘,但不動產移轉使用網路申報之比例,與其他縣市比較略為偏低,表示應該有許多申報人或報稅代理人,可能還不知道已有此網路申報途徑,或是對網路申報操作環境不熟悉,不敢勇於嚐試所致,因此該局特別呼籲有不動產移轉的民眾及報稅代理人,請放心的利用此一便利的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上網1次搞定土地增值稅、契稅及相關印花稅之申報作業。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不動產移轉網路申報作業操作程序簡單,又有以下諸多優點,如可減少往返稅捐機關及公所次數、案件整批上傳、縮短案件處理時間、上網查詢案件進度、印花稅無須於申報時繳納、免費使用代書軟體、附件可以PDF電子檔傳送、自行列印繳款書及晶片金融卡網路繳稅等等;此外,該局亦常針對使用網路申報地方稅案件者舉辦競賽或抽獎活動,獎品精美且豐富,所以建議您勿再猶疑,選擇使用網路申報地方稅就對了!

無償供公眾通行道路土地以外之私有土地,自100年恢復課徵地價稅。

財政部2010-10-08新頒函釋:無償供公眾通行道路土地以外之私有土地,自100年恢復課徵地價稅。

日期文號:財政部2010-10-08
摘要:無償供公眾通行道路土地以外之私有土地,自100年恢復課徵地價稅。
主旨:原符合修正前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無償供公眾通行道路土地以外之私有土地,於該條經行政院9957日修正發布施行後,已非屬該條免徵地價稅範圍,應自次年(期)起恢復徵收。但原依本部61524日台財稅第34260號令及6644日台財稅第32148號函免徵地價稅之土地,其實際使用情形未變更者,准予繼續免徵。

99年地價稅訂於11月1日開徵

99年地價稅訂於111日開徵
【嘉義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本(99)年地價稅訂於111日開徵至1130日截止,為因應現代社會形態達到便民的目的,使納稅人在繳款方式上能有多元的選擇,納稅人可於繳納期限內利用以下方式繳納地價稅:
1
、就近直接向金融機構繳納(不包括郵局)。
2
、使用信用卡透過電話語音或網際網路繳稅(手續費洽各發卡機構)。
3
、使用電話語音轉帳。
4
、自動櫃員機(ATM)轉帳繳稅(得依稅單所列金額繳付,不受3萬元限制,但每筆稅額超過200萬元者不適用)。
5
、使用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繳稅。
6
、稅額2萬元以下者可自1027日起至122日止,持地價稅繳款書至統一、全家、來來ok、萊爾富等4家便利商店繳納,免負擔手續費,繳稅成功後納稅人請保留繳稅相關資料。
使用以上15項方式繳稅者,於繳稅成功後將由本局寄發繳款證明書;在收到繳款證明書前請保留繳稅相關資料,詳細情形可於99 年地價稅繳款書說明查得。

國產局公告9處國有土地招標設定地上權 (2010/10/18)

國產局辦理本(99)年度國有非公用土地招標設定地上權,共推出9宗國有土地,分別由該局臺灣北區辦事處、中區辦事處、南區辦事處暨臺南分處於991015日公告,並訂於1215日開標。
國產局表示,這次9宗標的(詳附表)分別位於臺北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4大都會區,坐落地點如下:
1.臺北市有3:均為住宅區土地,第1宗位於大安區仁愛路四段27巷附近,鄰近捷運忠孝復興站及SOGO百貨;第2宗位於大安區杭州南路二段65巷附近,鄰近中正紀念堂;第3宗位於內湖區康寧路三段99巷附近,鄰近康寧護校。其中第2宗及第3宗土地,分別限定興建學生住宅及銀髮住宅使用。

2.臺中市有2:部分住宅區,部分商業區,1宗位於臺中市西區三民路一段附近,鄰近居仁國中及台中司法大廈;另1宗位於臺中市南區高工一街旁。
3.臺南市有2:均為商業區土地,1宗位於臺南市中西區永福路二段附近;另1宗位於臺南市東區崇明路、榮譽街附近,鄰近文化中心。

4.高雄市有2:均為住宅區土地,1宗位於高雄市三民區鼎勇街附近;另1宗位於左營區榮總路,鄰近榮總醫院。
這次9宗標的,以臺北市2宗限定開發用途之土地最受矚目,其中臺北市大安區杭州南路地,規劃興建供高中以上學生住宅使用,及提供基本住宿設備,該局並參酌大安區出租雅房及套房之租金水準(4-10坪,約每坪1,2001,800元),限制得標人日後收費標準,最高每月每實坪(指室內居住空間)為1,200元。另臺北市內湖區康寧路之土地,限定限制規劃興建銀髮住宅使用,及提供基本住宿設備與公共服務空間,該局經參酌臺北市陽明老人公寓及兆如老人安養中心之收費標準(單人房7-9坪,約每坪2,1002,700元,膳食費另計),限定得標人日後租金收費標準,最高每月每實坪(指室內居住空間)為2,500元。

國產局進一步表示,本次招標案件均以權利金競標,並以有效投標單之投標金額最高價為得標人,地上權存續期間均為50年,地租率除限定興建學生住宅及銀髮住宅2宗土地,為申報地價年息3﹪外,其餘均為申報地價年息5﹪。此外,各宗土地之權利金底價均依土地個別條件彈性訂定,其中,臺北市大安區杭州南路限定興建學生住宅之土地,權利金底價僅為2,944萬餘元,占土地市價不到1成,相當具有投資誘因。
有意投標者可逕於國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中區辦事處、南區辦事處網站,下載投標文件並依照投標須知規定填妥文件,郵寄至各招標機關指定信箱辦理投標,歡迎各界踴躍參加投標。

新聞稿聯絡人:陳技正秀慧
聯絡電話:27718121 分機1323

相關附件:

財政部組織與職掌

財政部全球資訊網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財政部組織:

財政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全國財政,依現行民國八十年五月三十一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之財政部組織法規定,本部設下列單位及機關(構):

一、本部部分
關政司總務司秘書室人事處會計處統計處法規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等八個單位,暨參事、技監等;另自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六日依「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設政風處

二、本部所屬行政機關


三、本部所屬事業機構

<附註: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原財政部保險司、財政部金融局、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改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分別為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財政部職掌:

本部依組織法規定,掌理全國財政;並對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同時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 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本部為執行上述職掌,經設前述各部內單位及所屬機關。茲就各機關組織法律,將其職掌條列如次:

一、國庫署掌理下列事項
1. 國庫制度之規劃、業務監督、考核及地方政府公庫行政之督導。
2. 中央政府財政收入計畫之籌擬、預算收支解撥及國庫財務調度。
3. 增進中央政府之財務效能及減少不經濟支出之建議。
4. 特種基金及其他公款暨保管款之管理、考核。
5. 由國庫撥款投資計畫之會核。
6. 國庫集中支付作業之指揮、監督及考核。
7. 公債、庫券及外債之規劃、發行、印製、保管及其法規、合約之擬
   訂、審核。
8. 公債、庫券、外債之償還及其基金之管理。
9. 地方公債債券之監督、考核。
10.國內外借款有關國庫保證及策劃。
11.地方財政之輔導、監督。
12.菸酒及其事業之管理、監督及考核。
13.國內外捐獻之處理及查核。
14.國庫收支之會計、統計及查核。
15.國庫之其他事項。

二、各地區支付處掌理下列事項
1.支付業務之規劃。
2.支付法案之登記、處理及其餘額之查對。
3.支付憑證之點收、檢查及審核。
4.各機關簽證人員印鑑之保管、驗對及更換。
5.國庫支票之請領、保管、登記及編報。
6.國庫支票之簽開、覆核及分發。
7.已簽發國庫支票特殊事件之處理。
8.支付工作底稿之編報及處理。
9.其它有關支付業務。

三、賦稅署掌理下列事項
1.所得稅法規之擬訂及稽徵業務之規劃、解答。
2.貨物稅、證券交易稅、營業稅、印花稅各稅法規之擬訂及稽徵業務
  之規劃、解答。
3.遺產及贈與稅、土地稅、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契稅、娛樂稅、屠
  宰稅各稅法規訂稽徵業務之規劃、解答。
4.前三款各稅中國稅稽徵業務之指揮、監督、考核及省(市)、縣
  (市)稅稽徵業務督導考核。
5.各級稅捐稽徵機關監察業務之指揮、監督、考核。
6.新增稅目法規之擬訂及稽徵業務之規劃、解答。
7.免稅、減稅、退稅之審核。
8.涉外稅捐。
9.其他有關稅務行政之規劃、考核。

四、各地區國稅局掌理下列事項
1.國稅稽徵業務之設計、執行及考核。
2.國稅稅政法令之宣導及納稅服務。
3.國稅之審核。
4.國稅之稽查。
5.國稅之複核。
6.國稅各項課稅資料之調查蒐集、電子作業、資訊處理及運用。
7.國稅之徵收、減免、劃解及退稅。
8.國稅欠稅之清理及債權憑證登記執行。
9.國稅違章案件及稅務爭議之處理。
10.其他有關國稅稽徵事項。

五、稅制委員會掌理下列事項
1..賦稅政策之研議。
2.賦稅結構之分析與改進。
3.賦稅制度之研究設計。
4.稅法稅則修訂之研議。
5.稅法法典化之設計編印。
6.各國稅制稅法之比較研究。
7.各國賦稅資料之蒐集及賦稅理論之迻譯。
8.其他有關賦稅重要事項。

六、財稅資料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1.財政部資訊體系之整體規劃。
2.財政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資訊作業之計畫及設備之審議、作業檢
  查、績效評核。
3.財稅資訊作業之整體規劃、系統設計、處理手冊及規範之審訂、訓練及作業之輔導督導、管制。
4.財稅資訊之綜合處理。
5.其它有關財稅資訊處理。

七、財政人員訓練所財稅人員訓練所掌理下列事項
1.稅務人員訓練之研擬及執行。
2.關務人員訓練之研擬及執行。
3.金融人員訓練之研擬及執行。
4.一般財政人員訓練之研擬及執行。
5.其他奉指定人員訓練之研擬及執行。
6.其它受委託辦理有關一般財稅教育之研擬及執行。

八、關政司掌理下列事項
1.關稅政策及關稅制度之規劃。
2.關稅稅則之擬訂、解答。
3.關稅法規之擬訂、解答及審核。
4.關稅稽徵業務之考核。
5.關稅免稅、減稅、緩徵、退稅、保稅之審核。
6.緝私法規之擬訂、緝私業務之規劃、督導及協調、處理。
7.稅則分類估價爭議之評議及緝私處分申訴案件之審議、處理。
8.涉外關務。
9.關務機構受託代徵稅費或代辦業務之聯繫、協調。
10.關務機構設置或裁併之核議。
11.關務人員之考核。
12.關務之其他事項。

九、關稅總局掌理下列事項
1.徵免關稅之核辦、核轉。
2.關稅稅則之研修建議。
3.私運貨物進出口之查緝。
4.進口貨物價格之調查、審核。
5.進出口貨物之化驗、鑑定。
6.外銷品之進口原料保稅、退稅之核辦。
7.燈塔及助航設備之建管、補給及無線電管理。
8.關稅資料之建立處理。
9.一般關務法規之研釋擬議。
10.各地區關稅局設置之研擬。
11.關務之其他事項。

十、各地區關稅局掌理下列事項
1.進口關稅之徵課。
2.貨物稅、商港建設費及其他稅捐之代徵。
3.出口貨物通關。
4.私運貨物進出口之查緝及處理。
5.運輸工具通關管理及報關行設置管理。
6.進出口貨棧及貨櫃集散站之監管。
7.保稅工廠、保稅倉庫之設立、管理及考核。
8.依法受託代辦業務。
9.貨物進出特定地區通關事項。
10.所屬巡緝艦艇及通訊設備管理、維護。
11.其他關務事項。

十一、國有財產局掌理下列事項
1.國有財產清理。
2.國有財產處理。
3.國有財產管理。
4.國有財產法令與法務案件之研議及處理。
5.其他國有財產事項。

全國各地方縣市政府

台北市政府
新北市政府
基隆市政府
桃園縣政府
新竹縣政府
新竹市政府
苗栗縣政府
臺中縣政府
臺中市政府
南投縣政府
彰化縣政府
雲林縣政府
嘉義縣政府
嘉義市政府
臺南縣政府
臺南市政府
高雄縣政府
高雄市政府
屏東縣政府
宜蘭縣政府
花蓮縣政府
臺東縣政府
澎湖縣政府
金門縣政府

福建省連江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