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4日 星期四

重劃土地★買賣專業諮詢★國民住宅社區興建後剩餘地之出售,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辦理

國民住宅社區興建後剩餘地之出售,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辦理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7591日台(75)內營字第429335號函 
【要旨】
國民住宅社區興建後剩餘地之出售,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辦理
【內容】
案經邀集有關單位研商獲致結論:「國民住宅社區興建後之剩餘地,不論其為依建築法第44條規定而保留之土地,或自行保留之土地,其讓售處理均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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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專業諮詢、重劃區土地買賣、土地重劃買賣、畸零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登記、土地疑難雜症處理、土地繼承人查訪、土地困難案件辦理、地籍清理繼承人查找、自辦市地重劃諮詢、區段徵收範圍土地買賣、耕地三七五租約諮詢、可送出容積土地買賣、公共設施保留道路用地買賣、公同共有土地買賣、共有人眾多整合買賣、預告登記土地排除、地籍總歸戶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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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劃土地★買賣專業諮詢★因照價收買、區段徵收或土地重劃而取得,供興建國民住宅使用後剩餘地讓售,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辦理

因照價收買、區段徵收或土地重劃而取得,供興建國民住宅使用後剩餘地讓售,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辦理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75925日台(75)內營字第443530號函 
【要旨】
因照價收買、區段徵收或土地重劃而取得,供興建國民住宅使用後剩餘地讓售,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辦理
【內容】
按國民住宅興建後之剩餘地,既不再供興建國民住宅使用而讓售,已與原取得土地之使用目的不同,自無從適用原取得土地時之相關法令,仍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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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專業諮詢☆獲准投資辦理都市計畫事業之私人或團體,得申請讓售所需公共設施用地

獲准投資辦理都市計畫事業之私人或團體,得申請讓售所需公共設施用地

【公布日期文號】
行政院76121日台(76)財字第1230號函 
【要旨】
獲准投資辦理都市計畫事業之私人或團體,得申請讓售所需公共設施用地
【內容】
所報投資人為設立市場,申購台中市西區土庫段○○地號內,都市計畫屬「市場用地」之台中市市有土地,擬予准許一案,請照核復事項辦理。
核復事項:
一、對於獲准投資辦理都市計畫事業之私人或團體,申請讓售所需公有公共設施用地時,倘該投資人依都市計畫法第53條規定租用,並已依核准之投資計畫興建公共設施完竣後,如依有關公產管理法規規定,該已出租土地得予讓售者,可依規定辦理讓售,惟宜於讓售契約中約明,若未按原計畫之公共設施用途使用,或變更使用時,得按原讓售價格買回該土地之條款。
二、本案及相同案情案件可照上開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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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專業諮詢☆縣市議會不得自動決議處分縣市有土地交行政機關執行

縣市議會不得自動決議處分縣市有土地交行政機關執行

【公布日期文號】
行政院411113日台(41)內字第6334號令 
【要旨】
縣市議會不得自動決議處分縣市有土地交行政機關執行
【內容】
查縣市政府處分縣市有財產如為土地時應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本院核准,土地法第25條已有明文規定。至台灣省各縣市議會組織規程第2條第6款規定縣市議會有「議決縣市財產之經營及處分事項」之權係指對於行政機關行使土地處分權之同意權而言,非謂議會即可自動決議交由行政機關執行至為明顯,本案仍應依照土地法之規定辦理。仰即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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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專業諮詢☆鄉鎮有土地設定地上權程序,與鄉鎮有土地處分之程序相同

鄉鎮有土地設定地上權程序,與鄉鎮有土地處分之程序相同

【公布日期文號】
行政院4519日台(45)內字第98號令 
【要旨】
鄉鎮有土地設定地上權程序,與鄉鎮有土地處分之程序相同
【內容】
經交據內政部會商財政部、司法行政部議復略稱:「查土地設定地上權係屬設定負擔之一種,依照土地法第25條之規定,既將處分與設定負擔及超過10年期間之租賃相提並舉,其處理之程序亦完全相同,本案鄉鎮有土地設定地上權之處理程序應與鄉鎮有土地處分之程序相同,依照公有土地管理辦法第6條後半段之規定,應經該管市縣政府核准。」應依議辦理希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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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專業諮詢☆礦業權人需用放租放領之公有土地時,可於取得該地之承租承領人及管理機關同意後暫准先行使用,再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辦理

礦業權人需用放租放領之公有土地時,可於取得該地之承租承領人及管理機關同意後暫准先行使用,再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辦理

【公布日期文號】
行政院秘書處451128日台(45)內字第6653號函 
【要旨】
礦業權人需用放租放領之公有土地時,可於取得該地之承租承領人及管理機關同意後暫准先行使用,再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辦理
【內容】
一、奉 交內政部會經濟部、司法行政部議復略稱:「(一)礦業權人依礦業法第73條各款規定之用途使用他人土地核屬設定土地他項權利之範圍自應依照土地法第25條之規定辦理,惟依礦業法第74條第12兩項規定礦業權人使用他人土地主管官署得先行許可再與土地所有人洽商之立法精神,對於礦業權人依礦業法第73條,必須使用放領放租之公有土地似可於洽得承領人或承租人及該項公有土地之管理機關同意後,暫准其先行使用另由該管理機關依照土地法第25條之規定辦理。(二)公有土地管理機關依前項規定所取得對該項公有土地之補償金應依該公有土地之權屬分別解繳國、省、縣、市公庫。
二、經陳奉 諭:「應依議辦理」函達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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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專業諮詢☆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民意機關同意」,並不包括地價等之執行技術與細節問題

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民意機關同意」,並不包括地價等之執行技術與細節問題

【公布日期文號】
行政院51311日台(51)內字第7896號令 
【要旨】
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民意機關同意」,並不包括地價等之執行技術與細節問題
【內容】
一、該省政府51313日府民地丁第5820號呈略以土地法第25條所謂「民意機關同意」之規定如係僅指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10年期間之租賃而言,並不包括其地價高低,則省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因民意機關對政府出售土地地價因有高低問題不表同意,而提出異議,致未獲民意機關同意處分時究應如何處理請核示一案已悉。
二、經交據內政部會商財政部、司法行政部議復茲核示如下:(一)查土地法第25條所稱「民意機關同意」一語係指民意機關對於省縣市政府所為省縣市有土地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10年期間租賃之同意權而言,並不包括其地價在內,是變賣公地之預估底價應依本院台50內字第1944號令釋毋須送經民意機關同意。(二)關於民意機關同意變賣公地時而附帶地價條件,或於變賣公地時而對其地價提出意見者,均屬變賣時之技術與細節,應由執行機關依有關規定自行斟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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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專業諮詢☆稽徵機關承受欠稅人之不動產,其處分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辦理

稽徵機關承受欠稅人之不動產,其處分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辦理

【公布日期文號】
行政院54612日台(54)內字第4099號令 
【要旨】
稽徵機關承受欠稅人之不動產,其處分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辦理
【內容】
一、經交據內政部會商財政部、司法行政部議復稱「查稅捐稽徵機關因欠稅案件訴經法院強制執行欠稅人之不動產,其目的在以不動產拍賣所得價款抵繳欠稅,其經法院拍賣2次未經拍定者,尚可交稅捐稽徵機關強制管理依照強制執行法第95條之規定繼續拍賣無須承受其產權,如終因無人承買而必需由稅捐稽徵機關承受其產權,則該項不動產已因承受產權歸為公有,其後再予處分時自應依照土地法第25條規定程序辦理。」
二、應依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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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專業諮詢☆私有基地上之公有房屋處分,仍應送請該管民意機關之同意

私有基地上之公有房屋處分,仍應送請該管民意機關之同意

【公布日期文號】
行政院561113日台(56)內字第8819號令 
【要旨】
私有基地上之公有房屋處分,仍應送請該管民意機關之同意
【內容】
一、經交據內政部會商財政部、司法行政部、台灣省政府議復稱:「私有基地上之公有房屋處分時依照台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各縣市議會組織規程規定及行政院台43內字第3345號令解釋,仍應送經該管民意機關之同意。」
二、應依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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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重劃買賣諮詢★令發「行政院授權所屬機關處理案件項目表」

令發「行政院授權所屬機關處理案件項目表」

【公布日期文號】
行政院5758日台(57)文字第3636號令 
【要旨】
令發「行政院授權所屬機關處理案件項目表」
【內容】
一、本院為改進現行公文處理方式簡化處理層級加速公文時效起見,對於凡屬地方性事務性技術性之案件法定須經本院核准者,在有關法規未修正前由院授權有關各部會及省市政府辦理,以加重其權責並符合分層負責之旨,經核定「行政院授權所屬機關處理案件項目表」一種提經本年52日本院第1068次會議決議「通過」並決定:(一)被授權機關行使各該授權發布公文時應引本院之授權令俾資適法,凡依據授權處理之案件並應按月列表報院(二)各部會認為可續請由院授權事項可專案呈院核辦俾授權範圍逐漸擴大,形成制度紀錄在案。
二、除分行外茲隨令抄發「行政院授權所屬機關處理案件項目表」一份希即就表列甲項授權該部處理事項部份暨前項決定遵照辦理。
附:行政院授權所屬機關處理案件項目表甲、授權內政部處理事項二、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省市有土地之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10年期間之租賃,報行政院核准之案件,授權內政部會商有關機關後代行核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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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重劃買賣諮詢★工業區或依法編為工業用地之公有土地有2人以上同時申購時,可採招標或比價方式辦理

工業區或依法編為工業用地之公有土地有2人以上同時申購時,可採招標或比價方式辦理

【公布日期文號】
行政院59623日台(59)內字第5517號令 
【要旨】
工業區或依法編為工業用地之公有土地有2人以上同時申購時,可採招標或比價方式辦理
【內容】
一、經交據內政部會商財政部、國際經濟合作發展委員會及該省政府議復稱:「查台灣省政府呈為台南縣有座落台南市後甲段○○號等12筆位於都市計劃工業區內土地,擬依獎勵投資條例有關規定出售與興辦工業人,惟如同一筆土地有2人以上申購時,可否採用比價或標售方式辦理一案,查工業區或依法編為工業用地之公有土地,原則上以出售與獎勵投資條例規定之興辦工業人為限,惟如有2人以上之興辦工業人同時申購同一筆土地時如何處理法無明定自可採取招標或比價方式辦理。」紀錄在卷至該項縣有土地之處分似應由台灣省政府依照台57文字第3639號院令授權逕予核定。
二、應依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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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重劃買賣諮詢★公有土地於完成出售程序後,如因事實需要予以分割,其分割後之子號分筆出售時,毋須再依法定程序辦理

公有土地於完成出售程序後,如因事實需要予以分割,其分割後之子號分筆出售時,毋須再依法定程序辦理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60413日台(60)內地字第413968號函 
【要旨】
公有土地於完成出售程序後,如因事實需要予以分割,其分割後之子號分筆出售時,毋須再依法定程序辦理
【內容】
查公有土地於完成法定出售程序後如因事實需要或因配合都市計劃編定使用,便於都市建設而予分割,按分割後之子號分筆出售,其所出售之標的應仍屬分割前之母號標的範圍,自毋需再依出售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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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重劃買賣諮詢★都市計畫學校保留地屬於公有者,應供設公立學校使用,不得讓售與私立學校

都市計畫學校保留地屬於公有者,應供設公立學校使用,不得讓售與私立學校

【公布日期文號】
行政院61612日台(61)內字第5776號令 
【要旨】
都市計畫學校保留地屬於公有者,應供設公立學校使用,不得讓售與私立學校
【內容】
一、經交據內政部會商財政部及該省政府議復稱:「(一)查都市計畫學校保留地係按里鄰單位及居民分布情形,供設公立學校使用,為都市計畫法及內政部5998日台內地字第383743號代電所明釋,本案南投縣政府擬將縣有學校保留地讓售予私立○○工專設校一節,核與上開規定不符,如地方政府認為該項土地無保留為公立學校用地必要時,應先循變更都市計畫程序辦理。(二)縣有土地之處分,行政院已以台(57)文字第3639號令授權台灣省政府核准,本案南投縣政府出售縣有土地部分,應由台灣省政府本於職權逕行依法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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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專業諮詢、重劃區土地買賣、土地重劃買賣、畸零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登記、土地疑難雜症處理、土地繼承人查訪、土地困難案件辦理、地籍清理繼承人查找、自辦市地重劃諮詢、區段徵收範圍土地買賣、耕地三七五租約諮詢、可送出容積土地買賣、公共設施保留道路用地買賣、公同共有土地買賣、共有人眾多整合買賣、預告登記土地排除、地籍總歸戶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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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社子島關渡平原新泰塭仔圳機場捷運A7二重疏洪道蘆洲北側八里台北港五股洲子洋五股新市鎮文山老泉里土城暫緩發展區北北桃公共設施保留地板橋江子翠重劃區

★土地重劃買賣諮詢★奉核准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10年期間租賃之公有土地,事後如有不能或不宜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以上租賃之情事,應敘明事由報院核奪

奉核准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10年期間租賃之公有土地,事後如有不能或不宜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以上租賃之情事,應敘明事由報院核奪

【公布日期文號】
行政院66312日台(66)內字第1943號函 
【要旨】
奉核准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10年期間租賃之公有土地,事後如有不能或不宜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以上租賃之情事,應敘明事由報院核奪
【內容】
所報台南市政府早年奉准出售之市有非公用房地產,應否再依土地法第25條程序辦理疑義:
一、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省市縣政府對於所管公有土地予以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10年期間之租賃,於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後,既須報經本院核准,方得辦理,則經本院核准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租賃之公有土地,事後如有不能或不宜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10年以上租賃之情事,自應敘明事由報由本院核奪。本案台南市政府所管公有土地之出售,於台南市議會同意後,既經呈報本院核准在案,則本院所為之核准,自不應因台南市議會事後所為未出售部分房地今後出售時應先送該會研議後再行辦理之決議而受任何影響。
二、本案於民國47年間核准出售,迄今猶未辦結應請貴省政府查明原因後再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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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社子島關渡平原新泰塭仔圳機場捷運A7二重疏洪道蘆洲北側八里台北港五股洲子洋五股新市鎮文山老泉里土城暫緩發展區北北桃公共設施保留地板橋江子翠重劃區

★土地重劃買賣諮詢★省市、縣(市)、鄉鎮有土地之處分,設定負擔,或為超過10年期間之租賃,在送請民意機關同意之計畫書內應訂定完成時限

省市、縣(市)、鄉鎮有土地之處分,設定負擔,或為超過10年期間之租賃,在送請民意機關同意之計畫書內應訂定完成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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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66823日台(66)內字第7110號函 
【要旨】
省市、縣(市)、鄉鎮有土地之處分,設定負擔,或為超過10年期間之租賃,在送請民意機關同意之計畫書內應訂定完成時限
【內容】
一、所報鄉鎮縣轄市有房屋之處分疑義一案,請照內政部等會商結論辦理。
二、內政部邀同司法行政部、財政部及台灣省政府會商獲致結論如次:「(一)台灣省政府函為鄉鎮縣轄市有房地產之處分,提經代表會同意後,報經縣政府核准辦理出售,因部份乏人標購,時隔十餘年,公所認為仍有處分之必要,應否再提出原決議機關重加審議一案,依公有土地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所為之處分,既須報經縣政府核准後方得辦理,則經縣政府核准處分之鄉鎮縣轄市有土地,事後如有不能或不宜處分之情事,自應敘明事由報由縣政府核奪。本案嘉義市公所所管嘉義市有土地之出售,於嘉義市民代表會同意後,並經嘉義縣政府核准在案,則嘉義縣政府所為之核准,自不應因嘉義市民代表會事後所為未出售部分房地今後出售時,應先送該會審議之決議,而受任何影響。惟本案土地於52年間核准出售,迄今猶未辦結,應請嘉義縣政府查明原因,依監督權逕行處理。(二)為防止公地完成處分程序後久不執行或不宜,不能執行而滋流弊起見,嗣後省(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縣轄市公所對於所管公有土地之處分、設定負擔,或為超過10年期間之租賃,在其送請民意機關同意之計畫書內應訂定完成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10年期間租賃之時限,逾限未完成者,原核准案視為撤銷,如擬再行辦理時,仍應另行依法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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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重劃買賣諮詢★行政院核釋何種公共設施保留地得出售予興辦事業人

行政院核釋何種公共設施保留地得出售予興辦事業人

【公布日期文號】
行政院69625日台(69)內字第7172號函 
【要旨】
行政院核釋何種公共設施保留地得出售予興辦事業人
【內容】
所報「關於何種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公有土地不得出售案」之會商結論,准予照辦。
附:內政部69524日台(69)內地字第21876號函案經本部邀同財政部(國庫署、國有財產局)、台灣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等有關機關會商獲致結論如次:「查公有土地必須配合當地都市計畫予以處理,其為公共設施用地者,由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之鄉、鎮、縣轄市公所於興修公共設施時,依法辦理撥用,為都市計畫法第52條所規定。又非公用財產類之空屋、空地,並無預定用途者,得予標售;畸零空地讓售與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有合併使用必要之鄰地所有權人,分為國有財產法第53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54條第1項第2款所規定;惟為配合都市快速發展及實際需要,公有土地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出售與興辦事業人:(一)供公營或公用事業設施用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如郵政、電信、變電所、加油站等。(二)依都市計畫法第30條規定獲准投資興辦公用事業及其他公共設施如市場、公園、兒童遊樂場、停車場、體育場所、醫療衛生機構等內之畸零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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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重劃買賣諮詢★公私共有土地,共有人在該共有土地上建築房屋,申請政府機關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辦理

公私共有土地,共有人在該共有土地上建築房屋,申請政府機關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辦理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72625日台(72)內地字第165104號函 
【要旨】
公私共有土地,共有人在該共有土地上建築房屋,申請政府機關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辦理
【內容】
案經本部邀同財政部、台灣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台南縣政府會商獲致結論如次:「台灣省政府函為台南縣政府與私人共有土地,共有人擬在該共有土地上建築房屋,申請該府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該縣政府應否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辦理乙案,查共有人在共有土地上建築房屋之行為,足以變更共有物之形態,影響共有人對共有物之處理,依民法第819條第2項規定,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始得為之,省市縣政府對於其所經管公私共有土地之公有部分於發給他共有人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時,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送經民意機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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