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住宅社區興建後剩餘地之出售,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辦理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75年9月1日台(75)內營字第429335號函
【要旨】
國民住宅社區興建後剩餘地之出售,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辦理
【內容】
案經邀集有關單位研商獲致結論:「國民住宅社區興建後之剩餘地,不論其為依建築法第44條規定而保留之土地,或自行保留之土地,其讓售處理均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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