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3日 星期日

★土地買賣諮詢★{市地重劃}實施市地重劃所稱之道路係指都市計畫道路

實施市地重劃所稱之道路係指都市計畫道路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年九月二十四日台(七○)內地字第四五二六二號函 
【要旨】
實施市地重劃所稱之道路係指都市計畫道路
【內容】
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所指「道路」,係指都市計畫道路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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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諮詢★{市地重劃}重劃區內已課徵工程受益費之土地得按其受益程度核減重劃負擔

重劃區內已課徵工程受益費之土地得按其受益程度核減重劃負擔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四年九月二十三日台(七四)內地字第三四六二九○號函 
【要旨】
重劃區內已課徵工程受益費之土地得按其受益程度核減重劃負擔
【內容】
關於嘉義市政府七十五年度擬辦竹圍市地重劃區外圍部分道路,其中一段已全線開闢並徵收工程受益費,其工程受益區範圍內舉辦市地重劃部分,經該市議會決議參加重劃者,不能再課徵工程受益費,已課徵部分應予退回是否適法及可否將重劃區應負擔受益費列入重劃共同負擔乙案,其工程受益費之徵收,仍請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六條之規定辦理,惟對重劃區內已課徵工程受益費之土地,應參照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之精神按其土地受益程度核減其重劃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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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諮詢★{市地重劃}市地重劃區內水利會所有之水路用地,部分屬前農地重劃時土地所有權人共同提供之土地,於參加市地重劃分配時,依農地重劃前後土地分配比例計算

市地重劃區內水利會所有之水路用地,部分屬前農地重劃時土地所有權人共同提供之土地,於參加市地重劃分配時,依農地重劃前後土地分配比例計算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六年十一月十一日台(七六)內地字第五四七三○六號函 
【要旨】
市地重劃區內水利會所有之水路用地,部分屬前農地重劃時土地所有權人共同提供之土地,於參加市地重劃分配時,依農地重劃前後土地分配比例計算
【內容】
關於市地重劃區內水利會所有之水路用地,部分係屬前辦理農地重劃時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於參加市地重劃時,對於無法明確劃分農地重劃前原屬水利會所有土地或農地重劃時由土地所有權人共同提供之水路用地部分,准照貴處理建議辦理。
附:高雄市政府地政處七十六年九月三日高市地政五字第一二七三一號函:
一、按水利會管有之灌排渠道參加市地重劃之分配,如原為參與農地重劃之土地所有權人共同提供之原水路用地,仍應依規定抵充為水路用地及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前經 鈞部於七十三年七月二日以台內地字第二六九八六六號函核釋有案;惟對於該灌排渠道之土地,有部分係屬農地重劃時土地所有權人共同提供之水路用地,且又無法明確分農地重劃後土地所有權人共同提供及原水利會所有土地部分,於參與市地重劃時,該灌排渠道之水利用地究應如何辦理分配,則尚無前例可循。
二、茲以本市第二期小港區高松段自辦市地重劃區為例,高雄縣政府所辦理中大厝農地重劃時,水利會原有空地子段二ΟΟ—七號乙筆,地目水,面積Ο‧一一七九公頃,農地重劃後水利會取得八十九筆水路用地,面積八‧Ο七六二公頃,故該水路用地尚非全部由參加農地重劃之土地所有權人共同提供,上開水路用地,其中二十九筆,面積Ο‧一五七八公頃分別座落於本案高松自辦市地重劃區內,於重劃分配時,是否可依前開 鈞部函規定辦理,不無疑慮。
建議:本案市地重劃區內,水利會所有之水路用地,部分係屬農地重劃土地所有權人共同提供之土地,於參加市地重劃分配時,依農地重劃前後土地分配比例計算,並依鈞部(七十三)台內地字第二六九八六六號函規定,分別計算負擔分配於建地,及抵充為水路用地,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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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諮詢★{市地重劃}重劃區內抵費地需繳納工程受益費及其出售辦理移轉登記,亦應申報現值並由稅捐機關查註有無欠繳稅費

重劃區內抵費地需繳納工程受益費及其出售辦理移轉登記,亦應申報現值並由稅捐機關查註有無欠繳稅費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六年六月二十三日台(七六)內地字第五一三九一六號函 
【要旨】
重劃區內抵費地需繳納工程受益費及其出售辦理移轉登記,亦應申報現值並由稅捐機關查註有無欠繳稅費
【內容】
按市地重劃區內抵費地,係供標售抵付工程費用,重劃費用及貸款利息之土地,並非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十四條暨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一條所稱之非營業性公共設施用地,應無免徵工程受益費之適用。至其出售辦理移轉登記,依照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七條之二及「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申報現值作業要點」等規定,亦應申報現值,並由稅捐機關查註有無欠繳工程受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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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諮詢★{市地重劃}市地重劃區無償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如因都市計畫變更用途而出售,其所得價款應全數作為增添該重劃區公共設施建設費用

市地重劃區無償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如因都市計畫變更用途而出售,其所得價款應全數作為增添該重劃區公共設施建設費用。地政機關應與主管工務(建設)單位加強配合連繫,以避免類此情況發生。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台(七六)內地字第五○五六四七號函 
【要旨】
市地重劃區無償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如因都市計畫變更用途而出售,其所得價款應全數作為增添該重劃區公共設施建設費用。地政機關應與主管工務(建設)單位加強配合連繫,以避免類此情況發生。
【內容】
主旨:關於市地重劃區內,由土地所有權人無償提供並登記為縣市有之公共設施用地,嗣後如因都市計畫變更用途而出售,其所得價款應全數作為增添該重劃區公共設施建設費用,由地主共享,請查照。
說明:地政機關於辦理重劃時,應切實依照本部七十二年九月一日台(七二)內地字第一七六六九六號函訂頒之「市地重劃與都市計畫業務聯繫作業要點」有關規定,事先與主管工務(建設)單位加強配合連繫,以避免類此情況發生,並使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之重劃負擔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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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諮詢★{市地重劃}無未建築土地以「現金繳納」與差額地價所稱之「現金繳納」意義之不同

無未建築土地以「現金繳納」與差額地價所稱之「現金繳納」意義之不同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六年二月十日台(七六)內地字第四七五八五三號函 
【要旨】
無未建築土地以「現金繳納」與差額地價所稱之「現金繳納」意義之不同
【內容】
一、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條第一項所稱「現金繳納」,係指土地所有權人依該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之重劃負擔,因無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改以現金繳納者而言。至依同條第六十條之一規定應繳納之差額地價,係土地所有權人實際分配之土地面積多於應分配之面積所應繳納之現金地價,非為重劃負擔,不屬上開細則第八十條第一項所稱「現金繳納」範圍。
二、為使土地所有權人參加重劃所負擔總費用之計算標準一致,上開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改以現金繳納之數額,應依細則第八十條第一項規定,公共用地負擔部分,以公告重劃計畫書時之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工程費用、重劃費用及貸款利息負擔部分,按實際負擔之數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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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諮詢★{市地重劃}市地重劃抵費地出售予區公所登記原因以「買賣」為之

市地重劃抵費地出售予區公所登記原因以「買賣」為之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六年一月六日台(七六)內地字第四六八○四三號函 
【要旨】
市地重劃抵費地出售予區公所登記原因以「買賣」為之
【內容】
台北市士林區光華段二小段一ΟΟ八地號市地重劃抵費地,因出售予貴市士林區公所,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時,其登記原因請以「買賣」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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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諮詢★{市地重劃}市地重劃區內國宅預定地(係按底價讓售之抵費地)其標售盈餘不得撥入國宅基金

市地重劃區內國宅預定地(係按底價讓售之抵費地)其標售盈餘不得撥入國宅基金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台(七六)內營字第五四一三一五號函 
【要旨】
市地重劃區內國宅預定地(係按底價讓售之抵費地)其標售盈餘不得撥入國宅基金
【內容】
查本案光華社區國宅預定地係屬貴市(高雄市)第十四期重劃內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七十八條及都市土地重劃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按底價讓售之抵費地。抵費地出售盈餘款之處理,依上開細則規定,應撥充重劃區建設經費及平均地權基金。本案標售盈餘如悉數撥入國宅基金,顯與上開規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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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諮詢★{市地重劃}市地重劃區抵費地被查封時,縣(市)政府得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規定,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

市地重劃區抵費地被查封時,縣(市)政府得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規定,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七年二月二十二日台(七七)內地字第五七五一五五號函 
【要旨】
市地重劃區抵費地被查封時,縣(市)政府得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規定,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
【內容】
案經函准司法院秘書長七十七年二月八日秘台廳(一)字第Ο一一一五號函以:「關於縣(市)政府因債務一時無法清償,致重劃區抵費地被法院查封一案,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七十八條規定,如認為重劃區抵費地之性質事關公共利益,與一般公有財產有別,並不宜作為查封之標的,該縣(市)政府似得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以求救濟。」準此,本案請以「重劃區抵費地之性質事關公共利益,與一般公有財產有別,並不宜作為查封之標的」為由,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 
(按:原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七十八條修正為第八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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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諮詢★{市地重劃}市地重劃區抵費地之出售,應依預算法之規定列入土地重劃計畫預算送議會審查通過後適時辦理出(標)售

市地重劃區抵費地之出售,應依預算法之規定列入土地重劃計畫預算送議會審查通過後適時辦理出(標)售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年九月十九日台(八○)內地字第八○○三七八○號函 
【要旨】
市地重劃區抵費地之出售,應依預算法之規定列入土地重劃計畫預算送議會審查通過後適時辦理出(標)售
【內容】
本案准行政院主計處八十年九月十日台(八Ο)處忠字第一Ο四六九號函復:「查預算法第十一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政府歲入及歲出,均應編入其預算;政府不於預算所定外處分公有財物:政府大宗動產、不動產之買賣或交換,均須依據本法所定預算程序為之,另平均地權條例第七條規定:政府依法照價收買、區段徵收或因土地重劃而取得之土地,得適時公開出售,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之限制。即指抵費地之出售毋需踐行土地法所定處分程序。但此項抵費地之出售係為土地重劃工作經費收支之一部分,自應依預算法之規定列入土地重劃計畫預算,一併送請民意機關審議通過後辦理」,本部同意上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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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諮詢★{土地重劃}市地重劃區抵費地不得讓售予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中華兒童福利基金會

市地重劃區抵費地不得讓售予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中華兒童福利基金會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台(七九)內地字第八四八八八二號函 
【要旨】
市地重劃區抵費地不得讓售予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中華兒童福利基金會
【內容】
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中華兒童福利基金會南投家扶中心申請讓售市地重劃區抵費地供興建兒童館乙案,經核該期金會非屬政府機關或其所屬事業機構,應無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四條及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按底價讓售之公共事業用地之適用。(按:原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四十四條修正後為第五十四條)

★土地買賣諮詢★{土地重劃}市地重劃區內,共同負擔取得之零售市場用地,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規定作多目標使用,並獎勵私人或團體興建辦理,但其土地不得隨同建物一併出售移轉

市地重劃區內,共同負擔取得之零售市場用地,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規定作多目標使用,並獎勵私人或團體興建辦理,但其土地不得隨同建物一併出售移轉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九年八月十五日台(七九)內地字第八二七三六六號函 
【要旨】
市地重劃區內,共同負擔取得之零售市場用地,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規定作多目標使用,並獎勵私人或團體興建辦理,但其土地不得隨同建物一併出售移轉
【內容】
一、市地重劃區內共同負擔取得之零售市場用地,既屬都市計畫市場用地之一種,如符合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及省(市)獎勵民間投資興辦公共設施辦法之規定,自得依其規定獎勵私人或團體投資興建,並作多目標使用。
二、前款作多目標使用之土地,其處理應依行政院院長於本(七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巡視本部聽取工作簡報指示:「公有土地今後政策是只租不賣」辦理。
三、本案市地重劃區共同負擔取得之零售市場用地,既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四十條規定交由該公共設施( 市場)主管機關管理,則其土地管理、使用、收益應為該管理機關之權責,並非重劃機關之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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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諮詢★{土地重劃}重劃區相毗連土地漏繪地籍線於重劃後權利變更登記完畢始發現漏誤者,仍應依規定辦理公告更正

重劃區相毗連土地漏繪地籍線於重劃後權利變更登記完畢始發現漏誤者,仍應依規定辦理公告更正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台(七九)內地字第八○三七九八號函 
【要旨】
重劃區相毗連土地漏繪地籍線於重劃後權利變更登記完畢始發現漏誤者,仍應依規定辦理公告更正
【內容】
關於台中縣第四期大里市地重劃區新仁段五二地號「道」地目私設巷道內漏繪地籍線,致圖、冊面積與實地不符,辦理更正登記疑義乙案,既於重劃後完成土地權利變更登記完竣始發現漏誤,已依土地複丈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逕行辦理更正(圖、冊)登記,其新增同段五二—一地號縣有地補辦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仍應依土地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辦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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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諮詢★{土地重劃}市地重劃區抵費地之出售款不宜依預算程序列入歲入預算

市地重劃區抵費地之出售款不宜依預算程序列入歲入預算

【公布日期文號】
行政院七十八年一月十九日台(七八)內地字第一六七○號函 
【要旨】
市地重劃區抵費地之出售款不宜依預算程序列入歲入預算
【內容】
內政部會商結論:「查市地重劃區抵費地之出售價款,依照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二項及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優先抵付重劃負擔總費用,如有盈餘時,應以其半數撥充平均地權基金,半數作為增添該重劃區公共設施建設之費用。其立法意旨除在便利重劃區工程費用、重劃費用與貸款利息之共同負擔,由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提供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重劃費用,免除另行籌備現金之困難外,關於抵費地盈餘之運用,亦可將政府辦理市地重劃之利益,一部分用於地方建設,由全體民眾共享,一部分用於重劃區之建設,以適度回饋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改良開發之貢獻,俾兼顧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與地方全體民眾之利益,應屬公平合理。且現行辦法行之多年,民眾均能接受,值此積極擴大辦理市地重劃,加速都市建設之餘,為減少阻力,不宜變更,上開規定並無修正之必要。至在六十六年平均地權條例修正前,已辦理重劃完竣,並完成財務結算之重劃區,有關盈餘之分配,因涉及土地所有權人權利之實體事項,依照『實體從舊』之法令適用原則,仍應依照重劃當時有效之規定處理,方為適法。前經行政院七十七年九月二十九日台七十七內字第二六五四七號函釋有案。綜上理由,本案台北市政府函為該市議會建議所有社區抵費地之出售價款,全部依預算程序編列歲入預算,作為該市建設財源一節,不宜採納。
附:行政院七十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七七)內字第二六五四七號函
主旨:所陳貴市議會審議七十八年度貴市地方預算審議意見,認應「將全部抵費地收入依公務預算程序撥歸市庫統籌運用」,建請修改「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及「市地重劃出售抵費地盈餘款處理要點」、「都市土地重劃辦法」等有關法規一案,請照內政部等會商結論辦理。
說明:
一、復七十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七七)府財一字第二六Ο七二四號函
二、內政部等會商結論:「查現行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二項及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市地重劃區抵費地盈餘款應以其半數撥充平均地權基金,半數作為增添重劃區公共設施建設之費用,其立法意旨在於將政府辦理市地重劃之利益,一部分用於地方建設,由全體民眾共享,一部分用於重劃區之建設,以適度回饋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改良開發之貢獻,俾兼顧重劃完竣,並完成財務結算,有關盈餘之分配,涉及土地所有權人權利之實體事項,依照『實體從舊』之法令適用原則,仍應依照重劃當時有效之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台北市施行細則第一百五十五條『……如有盈餘,撥充該重劃區內增加建設費用。』之規定處理,方為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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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諮詢★{土地重劃}公教宿舍或單身宿舍,非屬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四條及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四十四條所稱國民住宅

公教宿舍或單身宿舍,非屬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四條及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四十四條所稱國民住宅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九年七月十二日台(七九)內地字第八一一六九○號函 
【要旨】
公教宿舍或單身宿舍,非屬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四條及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四十四條所稱國民住宅
【內容】
貴市松山區第二期市地重劃區內部分抵費地擬按底價讓售 貴府公務人員住宅輔建及福利互助委員會興建單身宿舍及公教宿舍乙案,經核非屬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四條及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四十四條所稱之國民住宅。
(按:原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四十四條修正後為第五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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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諮詢★{土地重劃}村民活動中心屬政府興辦之公共事業,得價購抵費地

村民活動中心屬政府興辦之公共事業,得價購抵費地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台(八二)內地字第八二一六○六七號函 
【要旨】
村民活動中心屬政府興辦之公共事業,得價購抵費地
【內容】
關於台北縣蘆洲鄉公所擬利用重劃區內抵費地興建村民活動中心,該活動中心是否屬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五十四條所稱之公共事業乙案,請參照本部八十二年十一月八日台(八二)內地字第八二一四Ο二九號函意旨辦理。嗣後貴府各廳處或所屬之興辦事業主管機關,如對主管業務涉及地政法令規定有疑問時,應請逕洽詢同層級之地政主管機關辦理。又本部上開號函已函送貴府地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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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諮詢★{土地重劃}市地重劃公共工程之保固期限,宜由工程主管機關與承包商約定

市地重劃公共工程之保固期限,宜由工程主管機關與承包商約定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二年八月二十日台(八二)內地字第八二一○八七四號函 
【要旨】
市地重劃公共工程之保固期限,宜由工程主管機關與承包商約定
【內容】
貴處函為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保固期滿」之保固期限如何訂定乙案,宜由各該公共工程主管機關於接管養護時與承包商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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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諮詢★{土地重劃}自辦市地重劃區內抵費地出售其承受之權利人辦理所有權移轉(取得)登記應繳納登記規費及書狀費

自辦市地重劃區內抵費地出售其承受之權利人辦理所有權移轉(取得)登記應繳納登記規費及書狀費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台(八二)內地字第八二○九八○三號函 
【要旨】
自辦市地重劃區內抵費地出售其承受之權利人辦理所有權移轉(取得)登記應繳納登記規費及書狀費
【內容】
自辦市地重劃區內抵費地出售,其承受之權利人辦理所有權移轉(取得)登記,非屬土地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因土地重劃之變更登記。亦非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獎勵原參與重劃土地所有權人。仍應依土地法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規定繳納登記規費及書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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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諮詢★{土地重劃}市地重劃區內未登記之河川浮覆地,仍應依規定辦理抵充

市地重劃區內未登記之河川浮覆地,仍應依規定辦理抵充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二年二月十九日台(八二)內地字第八二○二三二四號函 
【要旨】
市地重劃區內未登記之河川浮覆地,仍應依規定辦理抵充
【內容】
貴市第四十六期市地重劃區內部分土地Ο‧一五三四公頃,經行政院核准取得產權之後勁溪整建工程所產之浮覆地,重劃計畫書核定時尚未辦理登記,應否依規定辦理抵充乙案,若重劃區內現有其他未登記地及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等土地,仍不足以抵充重劃區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者,該未登記之河川浮覆地,則應予抵充之。
本案設若該未登記地未抵充或已登記為貴市所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於實施重劃時,仍應優先指配為未列為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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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諮詢★{土地重劃}市地重劃區抵費地在標售前未供特定使用者免徵地價稅

市地重劃區抵費地在標售前未供特定使用者免徵地價稅

【公布日期文號】
財政部八十一年四月十五日台財稅字第八一○七六九六○二號函 
【要旨】
市地重劃區抵費地在標售前未供特定使用者免徵地價稅
【內容】
市地重劃區抵費地,在標售前未供特定使用者,准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免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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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諮詢★{土地重劃}國家因興辦公共事業之需要,得依法價購市地重劃區內之抵費地

國家因興辦公共事業之需要,得依法價購市地重劃區內之抵費地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二年十一月八日台(八二)內地字第八二一四○二九號函 
【要旨】
國家因興辦公共事業之需要,得依法價購市地重劃區內之抵費地
【內容】
查土地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國家因興辦公共事業之需要(包括政府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及其他公共建築、或其他由政府興辦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之事業),得依法徵收私有土地。又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抵費地得讓售為國民住宅、公共事業或行政院專案核准所需用地。同條第三項亦規定,公共事業係指政府機關或所屬事業機關直接興辦以公共利益或以社會福利服務、社會救助為主要目的之事業。本案台中地方法院擬籌設之民刑事簡易庭勤務中心,應屬公共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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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諮詢★{土地重劃}郵政管理局為設置郵政支局使用,可價購市地重劃區內抵費地

郵政管理局為設置郵政支局使用,可價購市地重劃區內抵費地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五年七月十日台(八五)內地字第八五○七○○八號函 
【要旨】
郵政管理局為設置郵政支局使用,可價購市地重劃區內抵費地
【內容】
關於台灣中區郵政管理局為設置郵政支局使用,擬價購台中市第九期市地重劃區內抵費地是否適法疑義乙案,經函准交通部八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交總八十五字第Ο三Ο五五二號函。
附:交通部八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交總八十五字第Ο三Ο五五二號函。
查台灣中區郵政管理局所屬支局,係依據郵政法、交通部郵政總局組織法及交通部郵政總局郵區管理局組織通則所設置之交通事業機構,係提供民眾用郵需求與民眾日常生活息息相關,應屬公共事業之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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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諮詢★{土地重劃}市地重劃區原有合法建物或既成社區重劃負擔減輕之部分,擬全數由鎮有地及縣有公地平均分攤吸收,應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

市地重劃區原有合法建物或既成社區重劃負擔減輕之部分,擬全數由鎮有地及縣有公地平均分攤吸收,應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五年五月十七日台(八五)內地字第八五○四九九八號函 
【要旨】
市地重劃區原有合法建物或既成社區重劃負擔減輕之部分,擬全數由鎮有地及縣有公地平均分攤吸收,應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
【內容】
公有土地參加市地重劃,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抵充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及優先指配未列為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並依法計算負擔及分配者,參照司法院七十七年十一月四日釋字第二三二號解釋意旨,以其並非土地所有權人以自己之意思使權利發生變更之處分行為雖無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之適用。惟本案雲林縣虎尾市地重劃區內原有合法建物或既成社區重劃負擔減輕之部分,雲林縣政府如擬由虎尾鎮及縣有公地平均分擔吸收,將使該二公有土地之負擔超過依法規定計算之共同負擔,已屬公有土地管理機關以自已之意思,對公產作不利之處分,應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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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諮詢★{土地重劃}市地重劃區部分位於道路工程受益費徵收範圍,得以該重劃區出售抵費地盈餘款代為繳納

市地重劃區部分位於道路工程受益費徵收範圍,得以該重劃區出售抵費地盈餘款代為繳納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五年四月十二日台(八五)內地字第八五○三五二九號函 
【要旨】
市地重劃區部分位於道路工程受益費徵收範圍,得以該重劃區出售抵費地盈餘款代為繳納
【內容】
重劃區特定部分之土地之工程受益費負擔,仍得以各該重劃區抵費地出售盈餘款代為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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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諮詢★{土地重劃}自辦市地重劃計畫負擔總計表,其重劃費用或貸款利息數額如與重劃計畫書所載不符,且其增減之數額毋需調高重劃負擔時,得免予修正重劃計畫書

自辦市地重劃計畫負擔總計表,其重劃費用或貸款利息數額如與重劃計畫書所載不符,且其增減之數額毋需調高重劃負擔時,得免予修正重劃計畫書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五年一月五日台(八五)內地字第八五七五五四四號函 
【要旨】
自辦市地重劃計畫負擔總計表,其重劃費用或貸款利息數額如與重劃計畫書所載不符,且其增減之數額毋需調高重劃負擔時,得免予修正重劃計畫書
【內容】
案經本部邀集台灣省政府地政處、台北市政府地政處,高雄市政府地政處等有關機關研商,獲致結論如下:「自辦市地重劃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計算負擔總計表時,其經工程主管機關核定之工程費用,或重劃費用、貸款利息與重劃計畫書不符時,在不影響重劃品質及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下,如增減之費用毋需調高重劃負擔時,得免修正重劃計畫者,但計算負擔總計表應送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再送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備,以資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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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諮詢★{土地重劃}闖紅燈及超速自動照相設備,非屬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四條之一第三款所規定之「道路附屬工程」

闖紅燈及超速自動照相設備,非屬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四條之一第三款所規定之「道路附屬工程」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四年九月三十日台(八四)內地字第八四一三九四一號函 
【要旨】
闖紅燈及超速自動照相設備,非屬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四條之一第三款所規定之「道路附屬工程」
【內容】
本案經函准交通部前開函以「經查相關法令、規範、道路附屬工程均未列有闖紅燈及超速自動照相設備,又該設備之設置係供警察機關取締交通違規之用,與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四條之一第三款所列『人行道、路樹、路燈、號誌、綠化』等係為維持道路交通或美化道路之用途不同,且該條文各款所列建設項目均屬供重劃區公共使用之設備,其使用目的似亦有不同」,本部同意交通部上開見解,闖紅燈及超速自動照相設備,應非屬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四條之一第三款規定之「道路附屬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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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諮詢★{土地重劃}市地重劃區內原土地所有權人於重劃前已依法繳納之工程受益費,不得於重劃後就其應繳之差額地價或受益程度辦理核減

市地重劃區內原土地所有權人於重劃前已依法繳納之工程受益費,不得於重劃後就其應繳之差額地價或受益程度辦理核減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台(八四)內地字第八四七七七五一號函 
【要旨】
市地重劃區內原土地所有權人於重劃前已依法繳納之工程受益費,不得於重劃後就其應繳之差額地價或受益程度辦理核減
【內容】
查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市地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應共同負擔之項目係指區內供公共使用之道路等十項用地,惟應扣除區內原公有道路等土地後,始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按受益比例負擔。本案已繳工程受益費之道路,在重劃區內係屬原公有道路,依上開條文規定應於公共設施用地負擔項目內扣除,故土地所有權人應無重複負擔之情事,亦無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十二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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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諮詢★{土地重劃}重劃區內未列為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仍應以公有土地優先指配

重劃區內未列為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仍應以公有土地優先指配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台(八四)內地字第八四○一○九一號函 
【要旨】
重劃區內未列為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仍應以公有土地優先指配
【內容】
查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重劃區內未列為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於土地交換分配時,應以該重劃地區之公有土地優先指配。又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重劃區內未列為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除以重劃區內之公有土地優先指配外,得以抵費地指配之。同一公共設施用地不能以公有土地或抵費地指配者,應按該公共設施用地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所有土地面積比例分配之……。準此,本案重劃區內如尚有依規定得以指配為未列為共同負擔公共設施用地之公有土地時,應以該等公有土地優先指配,以符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之規定;公有土地如不足指配時,方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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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諮詢★{土地重劃}金融機關非公共事業不得價購抵費地

金融機關非公共事業不得價購抵費地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台(八二)內地字第八二一六三一九號函 
【要旨】
金融機關非公共事業不得價購抵費地
【內容】
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四條及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抵費地得按底價讓售為公共事業用地,而所稱公共事業,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五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係以政府機關或所屬事業機構直接興辦以公共利益或以社會福利服務、社會救助為主要目的之事業。金融機構應非屬上開條項所稱之公共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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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諮詢★{土地重劃}都市計畫規劃具兼用性質之公共設施用地,可依其主要用途項目認定其是否列為市地重劃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

都市計畫規劃具兼用性質之公共設施用地,可依其主要用途項
目認定其是否列為市地重劃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七年八月一日台(八七)內地字第八七九六一六四號函 
【要旨】
都市計畫規劃具兼用性質之公共設施用地,可依其主要用途項目認定其是否列為市地重劃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
【內容】
按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之規定,計有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停車場、零售市場等十項公共設施用地列為市地重劃共同負擔。在都市計畫規劃有具兼用性質之公共設施用地時,如該具兼用性質之公共設施用地,經該管縣(市)政府都市計畫單位依公共設施用地之原規劃使用性質及其都市計畫之相關規定,認定其中一項為其主要用途,可依該主要用途項目,依前開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規定,認定其是否列為市地重劃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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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諮詢★{土地重劃}市地重劃計算臨街地特別負擔時,應將已開闢之公有道路部分扣除

市地重劃計算臨街地特別負擔時,應將已開闢之公有道路部分扣除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七年六月四日台(八七)內地字第八七○五六六五號函 
【要旨】
市地重劃計算臨街地特別負擔時,應將已開闢之公有道路部分扣除
【內容】
按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分配結果面臨已開闢公有道路之臨街地,不計算臨街地特別負擔。本案納入重劃範圍之道路,既有部分係屬已開闢之公有道路,於計算臨街地特別負擔時,應將已開闢之公有道路扣除,僅就納入重劃區內之未開闢道路寬度,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計算其臨街地特別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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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諮詢★{土地重劃}重劃前已有合法建築物之土地,其建築物不妨礙都市計畫及土地分配者,按原有位置分配之公私有土地均得適用

重劃前已有合法建築物之土地,其建築物不妨礙都市計畫及土地分配者,按原有位置分配之公私有土地均得適用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七年一月十三日台(八七)內地字第八六一三○四三號函 
【要旨】
重劃前已有合法建築物之土地,其建築物不妨礙都市計畫及土地分配者,按原有位置分配之公私有土地均得適用
【內容】
按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重劃前已有合法建築物之土地,其建築物不妨礙都市計畫及土地分配者,按原有位置分配之。」係一般土地調整分配方式之一,公私有土地均得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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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諮詢★{土地重劃}實施市地重劃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合計面積超過各該重劃區總面積百分之四十五時之處理

實施市地重劃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合計面積超過各該重劃區總面積百分之四十五時之處理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六年五月六日台(八六)內地字第八六○三八○九號函 
【要旨】
實施市地重劃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合計面積超過各該重劃區總面積百分之四十五時之處理
【內容】
一、查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規定「依本條例規定實施市地重劃時,重劃區內供公共使用之道路、溝渠……等十項用地,除以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等四項土地抵充外,其不足土地及工程費用、重劃費用與貸款利息,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並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依第一項規定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其合計面積以不超過各該重劃區總面積百分之四十五為限。但經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且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之同意者,不在此限。」;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三條並規定「依本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合計面積超過各該重劃區總面積百分之四十五者,除超過部分之共同負擔依同條例第三項但書規定辦理外,其未超過部分之共同負擔依左列順序定之:一、道路。二、溝渠。三、兒童遊樂場。四、鄰里公園。五、廣場。六、綠地。七、國民小學。八、國民中學。九、停車場。十、零售市場。」,準上規定,實施市地重劃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計算之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合計面積超過各該重劃區總面積百分之四十五時,得依下列二種方式處理:
(一)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第三項但書規定,經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且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之同意,將負擔超過百分之四十五部分,列為共同負擔。
(二)未能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第三項但書規定辦理時,應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三條規定之順序,將後順位之公共設施用地依序(即依零售市場、停車場、國民中學……之順序)列為非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及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規定由公有土地、抵費地優先指配或按該公共設施用地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所有土地面積比例分配之。
二、本案據貴府建設廳及台中縣政府查明當地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載明「土地所有權人已出具同意書同意提供百分之五十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且該細部計畫規劃之公共設施用地亦佔總面積之一半……」「……應以市地重劃或無償捐贈方式辦理開發。」故如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應依說明二之規定辦理,至是否符合都市計畫之規定,仍應請都市計畫單位查明,如未能符合都市計畫之規定,應請改以無償捐贈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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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諮詢★{土地重劃}都市計畫劃設之行水區不宜納入市地重劃範圍

都市計畫劃設之行水區不宜納入市地重劃範圍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四日台(八七)內地字第八七九○三五二號函 
【要旨】
都市計畫劃設之行水區不宜納入市地重劃範圍
【內容】
案經本部於八十七年八月五日邀集經濟部水資源局等有關機關會商獲致結論:「(一)都市計畫行水區原則不宜列入市地重劃範圍內。對於審議中之都市計畫案,如有擬附帶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並擬將行水區納入市地重劃範圍時,地政單位應適時提出辦理市地重劃困難之情形,建請都市計畫委員會不宜將行水區列入市地重劃範圍內。(二)對於已發布實施之都市計畫,其附帶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之地區,包含有行水區時,地政單位應確實評估實施市地重劃之可行性。其行水區土地如屬水利會管有之灌排渠道時,得依內政部七十三年七月二日台(七三)內地字第二三九八六六號函規定辦理。(三)如行水區納入市地重劃範圍內。經評估實施市地重劃確定有困難時,應檢討都市計畫,於適合市地重劃之實施後,再行辦理市地重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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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諮詢★{土地重劃}實施市地重劃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合計超過該重劃區總面積百分之四十五時,其超過部分方得列為非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

實施市地重劃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合計超過該重劃區總面積百分之四十五時,其超過部分方得列為非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七年十一月三日台(八七)內地字第八七一一九一三號函 
【要旨】
實施市地重劃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合計超過該重劃區總面積百分之四十五時,其超過部分方得列為非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
【內容】
查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及第三項分別規定:「依本條例規定實施市地重劃時,重劃區內供公共使用之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停車場、零售市場等十項用地,除以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等四項土地抵充外,其不足土地及工程費用、重劃費用與貸款利息,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依第一項規定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其合計面積以不超過各該重劃區總面積百分之四十五為限。」故實施市地重劃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計算之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合計面積超過各該重劃區總面績百分之四十五時,其超過部分方得依本部八十六年五月六日台內地字第八六Ο三八Ο九號函說明二(二)規定列為非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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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諮詢★{土地重劃}自辦市地重劃,於辦理重劃期間重劃會因故解散,其土地之地價稅或田賦之減免期間至重劃會解散日止

自辦市地重劃,於辦理重劃期間重劃會因故解散,其土地之地價稅或田賦之減免期間至重劃會解散日止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台(八二)內地字第八二○八三六四號函 
【要旨】
自辦市地重劃,於辦理重劃期間重劃會因故解散,其土地之地價稅或田賦之減免期間至重劃會解散日止
【內容】自辦市地重劃區內土地,於辦理重劃期間重劃會因故解散,其地價稅或田賦之減免期間,以重劃計畫書公告日起至重劃會解散日止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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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諮詢★{土地重劃}「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五條所稱之「街廓」,指都市計畫範圍內四周被道路圍成之土地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五條所稱之「街廓」,指都市計畫範圍內四周被道路圍成之土地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二年六月二十二日台(八二)內地字第八二○八四二八號函 
【要旨】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五條所稱之「街廓」,指都市計畫範圍內四周被道路圍成之土地
【內容】
台端所詢「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五條所稱「街廓」疑義乙案,按市地重劃之實施,係依照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所劃定使用分區與公共設施用地辦理。上開辦法第五條所稱「街廓」,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規定。係指都市計畫範圍成四週被都市計畫道路圍成之土地而言,檢送該法條影本一份,請參考。至台端私有共有土地約一‧二Ο公頃擬申請自辦市地重劃乙節,請依說明土地標示及相關資料,逕向土地所在地縣市政府重劃主管單位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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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諮詢★{土地重劃}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為非法人團體,其理、監事、理事長之選舉方式

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為非法人團體,其理、監事、理事長之選舉方式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年三月十四日台(八○)內地字第九○七六四七號函 
【要旨】
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為非法人團體,其理、監事、理事長之選舉方式
【內容】
查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三條規定,係以自辦市地重劃區內全體土地所有權人為會員所組成,依同辦法第二章重劃會之組織及職權規定,其性質為非法人團體。本部同意貴處上開函說明二、所擬具處理意見(一)辦理。至於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會員大會召開之條件、程序,會員之權利義務,與其理、監事之選任、解任等事宜,依同辦法第九條規定,為其章程應記載事項;若其記載未違反法令之強行或禁止規定,自應依其章程規定辦理。本案並請依同辦法第二章有關條文規定本於職權自行核處。
附:台灣省政府地政處八十年一月二十五日地二字第四三一一七號函說明二之(一)意見:
關於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是否屬於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其理、監事及理事長之選舉是否適用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之規定或以何種方式選出一節:查自辦市地重劃會係依照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三條規定以自辦市地重劃區內全體土地所有權人為會員組織而成之團體,似非屬動員勘亂時期人民團體,故其理、監事及理事長之選舉似無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規定之適用。而重劃會理、監事之選任或解任依據上開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係屬會員大會之權責,又同辦法第十條亦規定於第一次會員大會時由會員互相選舉理、監(由較多票數者當選),並由理事互選一人為理事長,故理、監事及理事長之選舉方式自應依上開辦法規定辦理。(按:原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10條、第11條修正後為第11條、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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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5條所稱「都市計畫需要」宜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上開立法意旨及都市計畫有關規定逕行認定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5條所稱「都市計畫需要」宜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上開立法意旨及都市計畫有關規定逕行認定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八年七月二十六日台(七八)內地字第七二六二三九號函 
【要旨】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5條所稱「都市計畫需要」宜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上開立法意旨及都市計畫有關規定逕行認定
【內容】
查「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五條規定:「自辦市地重劃之範圍不得小於一個街廓。但因都市計畫需要,報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其立法意旨係為配合實際執行情形,對基於都市計畫需要,範圍無法達到一個街廓者,如報經核准,仍得自辦市地重劃,以擴大民間自辦重劃績效。是以該條所稱「都市計畫需要」,宜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上開立法意旨及都市計畫有關規定逕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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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諮詢★{土地重劃}關於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四十六條之執行

關於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四十六條之執行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八年四月十三日台(七八)內地字第六九○九一二號函 
【要旨】
關於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四十六條之執行
【內容】
依照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自辦市地重劃區內之區域性道路等公共設施,其工程費用得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視實際情形編列預算補助或由政府視實際情形配合施工。所稱「工程費用」,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二條規定,應不包括地上物之拆遷補償費在內。是以政府配合施工之地上物,應由自辦市地重劃會自行處理。至自辦市地重劃區之重劃工程,如重劃會自行施工部分已施工完竣,且政府配合施工部分,其地上物業經重劃會自行處理完畢,主管機關可就該重劃會自行施工部分,依上開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發給重劃負擔費用證明書。(按:原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31條、第46條修正後為第36條、第5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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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諮詢★{土地重劃}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公有土地參加自辦市地重劃無土地法第二十五條之適用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公有土地參加自辦市地重劃無土地法第二十五條之適用

【公布日期文號】
司法院七十七年十一月四日釋字第二三二號解釋 
【要旨】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公有土地參加自辦市地重劃無土地法第二十五條之適用
【內容】
解釋文內容:公有土地參加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八條之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重劃會辦理市地重劃,其實質意義與主管機關依同條例第五十六條辦理市地重劃,而將公有土地核定屬重劃區範圍予以重劃,係為實現憲法平均地權之政策而設,並非土地所有權人以自己之意思使權利發生變更之處分行為,自無土地法第二十五條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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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諮詢★{土地重劃}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中所稱「各該工程主管機關」之分別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中所稱「各該工程主管機關」之分別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七年十月十九日台(七七)內地字第六四三二二八號函 
【要旨】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中所稱「各該工程主管機關」之分別
【內容】
關於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六條所稱「各該工程主管機關」係指何單位乙案,本部同意貴處意見,該辦法第三十一條所稱,應指各該工程管理維護機關而言;第三十六條所稱,則指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惟其內部權責分工情形,得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自行決定負責單位。(按:原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31條、第36條修正後為第36條、第4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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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諮詢★{土地重劃}自辦市地重劃會出售抵費地所書立產權移轉證明書,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自辦市地重劃會出售抵費地所書立產權移轉證明書,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公布日期文號】
財政部七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台財稅字第七六○二七一九四二號函 
【要旨】
自辦市地重劃會出售抵費地所書立產權移轉證明書,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內容】
本案自辦市地重劃會既非政府機關,其出售抵費地所書立之產權移轉證明書以憑辦理土地產權登記,尚無印花稅法第六條第一款免納印花稅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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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諮詢★{土地重劃}自辦重劃其公告之土地分配結果,雖經全體土地所有權人檢附切結書明示絕無異議仍不得免除公告三十日而提前辦理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

自辦重劃其公告之土地分配結果,雖經全體土地所有權人檢附切結書明示絕無異議仍不得免除公告三十日而提前辦理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六年十月二十七日台(七六)內地字第五四四九六三號函 
【要旨】
自辦重劃其公告之土地分配結果,雖經全體土地所有權人檢附切結書明示絕無異議仍不得免除公告三十日而提前辦理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
【內容】
關於台灣省政府建議自辦市地重劃以全體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核准實施重劃者,其公告之土地分配結果,如經全體土地所有權人檢附切結書,明示絕無異議,該切結書所蓋之印章與原重劃計畫書送核時所附同意書印鑑證明相符時,可否免俟公告三十日期滿確定,提前辦理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乙案,仍請依照「獎勵都市土地所有權人辦理重劃辦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即自辦重劃土地分配結果公告三十日期滿後,始得申請該管登記機關辦理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以免滋生困擾。又自辦市地重劃係以徵得過半數同意而核准辦理者,亦同;本部七十六年八月六日台(七六)內地字第五二四三七Ο號函規定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 行所屬照辦。(按:原獎勵都市土地所有權人辦理重劃辦法第25條、第26條修正後為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34條、第3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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