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0日 星期一

★土地買賣諮詢★{土地繼承}遺產分割協議書未經法院公證之效力

Q:
辦理土地繼承時附上的遺產分割協議書,若沒有法院公證.請問在法律上有效嗎
A:
遺產分割協議書係當事人之間之契約私文書~~依法並不需先經過法院公證才生效~~
遺產分割協議書送去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時是要檢附全體繼承人(即立協議書人)之印鑑證明正本,審查時非蓋印鑑章不可,既已蓋妥印鑑章且檢附印鑑證明就可,不必公證!

★土地買賣諮詢★{土地繼承}所有的繼承人至法院拋棄繼承後關於所登記的不動產應如何辦理登記

A:
所有的繼承人至法院拋棄繼承後關於所登記的不動產應如何辦理登記?繼承人想辦理拋棄所有權登記為國有是否可行?若已有他項權利登記者又將如何辦理登記?
 Q:
依民法~~無繼承人的話~~應由遺產管理人當被繼承人之代理人~~處理遺產~~另外~~依台端所指~~所有的法定繼承人既已至法院辦竣拋棄繼承~~則法院准予拋棄備查後~~是溯及繼承開始(即被繼承人死亡日)~~無繼承權~~也就是說拋棄繼承權人不再是繼承人了~~因此也就無從以繼承人身分再"拋棄"遺產之所有權~~

★土地買賣諮詢★{土地繼承}關於系統表申請人之切結

Q:
申請繼承登記...繼承系統表,由申請人依民法有關規定自行訂定,註明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害者,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並簽名。〈..是否全部繼承人都須一一列出或其中一人申請即可〉
A:
須切結者非指全體繼承人亦非任一繼承人
應指須填寫於申請書上繼承人且有會同申請者(申請書有蓋章者)

★土地買賣諮詢★{登記釋函}修正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6點規定暨相關事宜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5329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7249943號函
【要  旨】
修正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6點規定暨相關事宜
【內  容】
案經本部於9536日邀請法務部、司法院秘書長、中華民國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各直轄市政府地政處、部分縣(市)政府及本部法規委員會等召開會議研商,並獲致結論如次:
一、共有土地或建物部分共有人之應有部分經限制登記,對多數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而為之新登記,有無排除之效力,宜以法律明文定之。
二、依土地法第79條之1規定,揆其立法意旨,預告登記之目的,在於阻止登記名義人對該土地有妨害保全請求權所為之處分,故預告登記未塗銷前,登記名義人就其土地所為之處分,有妨害該項保全請求權者無效。爰此,共有人之應有部分經預告登記者,其應有部分之處分固應受限制(不得計入土地法第34條之11項之應有部分及人數),惟不應妨礙其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權利之行使。依同一意旨,共有人之應有部分經法院或行政執行處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破產登記或其他機關依法律所為禁止處分者,亦僅限制該應有部分之處分,並無礙其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行使其權利。現階段為避免土地法第34條之1條文形同具文,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6點應予刪除,回歸立法本旨。
三、共有土地或建物部分共有人之應有部分經限制登記者,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對該共有土地或建物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於申請權利變更登記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共有土地或建物部分共有人之應有部分經法院或行政執行處囑託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者登記機關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41條規定徵詢法院或行政執行處查明有無妨礙禁止處分之登記情形。倘無礙執行效果者,登記機關應予受理,並將原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事項予以轉載,登記完畢後通知原囑託法院或行政執行處及債權人。倘有礙執行效果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登記之申請
(二)共有土地或建物部分共有人之應有部分經有關機關依法律囑託禁止處分登記者,登記機關宜洽原囑託禁止處分登記之機關意見後,依前點規定辦理。
(三)共有土地或建物部分共有人之應有部分經預告登記且涉及對價或補償者,應提出該共有人受領及經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同意之證明文件及印鑑證明,倘該共有人未受領而為其提存,提存人應於提存書所附條件欄內記明:「提存物受取人領取提存物時,須檢附預告登記請求權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之同意書及印鑑證明領取」之證明。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因該預告登記已失所附麗,得逕予塗銷並通知預告登記請求權人。

★土地買賣諮詢★{登記釋函}廢止「典權登記法令補充規定」99.12.20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91220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726198號令
【要旨】
廢止「典權登記法令補充規定」
 【內容】
廢止「典權登記法令補充規定」,自即日生效。

登記原因標準用語」權利種類變更之意義修正規定




    

土地標示部
建物標示部
土地建物所有權部
土地建物他項權利部

    


權利種類變更

最高限額抵押權與普通抵押權互為變更所為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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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諮詢★{登記釋函}修正「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部分規定,自即日起生效(99.12.29)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91229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726263號令
【要旨】
修正「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部分規定,自即日起生效。
【內容】
修正「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部分規定,自即日起生效
   附修正「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部分規定
三、因戶主喪失戶主權而開始之財產繼承,其繼承人之順序為:
()法定之推定財產繼承人。
()指定之財產繼承人。
()選定之財產繼承人。
第一順序之法定推定財產繼承人係男子直系卑親屬(不分長幼、嫡庶、婚生或私生、自然血親或準血親)且係繼承開始當時之家屬為限。女子直系卑親屬及因別籍異財或分家等原因離家之男子直系卑親屬均無繼承權。至於「寄留」他戶之男子直系卑親屬對家產仍有繼承權。
男子直系卑親屬有親等不同者,以親等近者為優先。親等相同之男子有數人時,共同均分繼承之。
第二順序指定及第三順序選定之財產繼承人,應依當時之戶口規則申報。
第三順序選定之財產繼承人,不以在民法繼承編施行前選定為限。但至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一日止,尚未合法選定繼承人者,自該日起,依現行民法繼承編之規定辦理繼承。
七、(刪除)
九、死亡絕戶()者如尚有財產,其經絕戶()再興,並有選定繼承人之事實或戶籍簿記載有選定繼承人者,得為戶主繼承及因此而開始之財產繼承。日據時期死亡絕戶()之遺產如未予歸公,致懸成無人繼承,光復後,應依我國民法繼承編之規定定其繼承人,不得再以絕戶()再興為由主張繼承申請登記。
十、日據時期招婿(贅夫)與妻所生子女,冠母姓者,繼承其母之遺產,冠父姓者,繼承其父之遺產。但父母共同商議決定繼承關係者,從其約定。
招婿(贅夫)以招家家族之身分死亡而無冠父姓之直系卑親屬時,其直系卑親屬不論姓之異同,均得繼承其父之私產。
招贅婚之女子死亡而無冠母姓之子女可繼承其私產時,由冠招夫姓之子女為第一順位繼承人。
十二、日據時期私產之繼承:
()日據時期家屬(非戶主)之遺產為私產。因家屬死亡而開始之私產繼承,僅有法定繼承人而無指定或選定繼承人。
()私產繼承純屬財產繼承性質,與家之觀念無關,故分戶別居、別籍異財之直系卑親屬對家產雖無繼承權,但對於私產仍有繼承權。
()私產繼承之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如下:
1.直系卑親屬。
2.配偶。
3.直系尊親屬。
4.戶主。
()第一順序繼承人直系卑親屬有親等不同時,以親等近者為優先。親等相同之直系卑親屬有數人時,按人數共同均分繼承,不分男女、嫡庶、婚生、私生或收養,且非必與被繼承人同住一家,均得為繼承人。
十三、繼承開始在光復前,依當時之習慣有其他合法繼承人者,即不適用民法繼承編之規定。如無合法繼承人時,光復後應依民法繼承編規定定其繼承人,但該所定之繼承人應以民法繼承編施行之日生存者為限。
十四、遺產繼承人資格之有無,應以繼承開始時為決定之標準,故養子女被收養之前已發生繼承事實者,對其本生父母之遺產有繼承權。
十五、子女被人收養者,於收養關係尚未終止之前,對本生父母、祖父母、兄弟姐妹之繼承權暫行停止,而對養父母之遺產有繼承權。
十六、繼承人須於繼承開始當時生存;繼承開始當時已死亡者,則無繼承人之資格,此即「同時存在原則」。至於同時死亡者,互不發生繼承權。
十七、子女喪失國籍者,其與本生父母自然血親之關係並不斷絕,故對本生父母之遺產仍有繼承權,惟辦理繼承登記時,應注意土地法第十七條規定及第十八條有關外國人取得土地權利之限制。
十九、繼承開始於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依修正前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第二項「養子女應繼分,為婚生子女之二分之一」之規定主張繼承者,以養子女與婚生子女共同繼承養父母之遺產時,始有其適用。
二十、親生子女與養子女,養子女與養子女係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三款所定之兄弟姐妹,相互間有繼承權。
二十一、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所謂配偶,須繼承開始時合法結婚之夫或妻。夫或妻於對方死亡後再婚,仍不喪失繼承權。
二十二、在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重婚者,依修正前民法第九百九十二條規定,在利害關係人向法院聲請撤銷前,其婚姻關係並非當然無效,依照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有與前婚姻關係配偶一同繼承遺產之權,配偶之應繼分由各配偶均分之。
二十三、夫妾婚姻,夫得繼承妾之遺產,但妾非配偶,對夫遺產尚無繼承權可言。
二十四、日據時期養親無子,以立嗣為目的而收養之過房子及螟蛉子,與現行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七條所稱之「嗣子女」相當,其認定以戶籍記載為準。於臺灣省光復後開始繼承者,其繼承順序及應繼分與婚生子女同。
二十七、日據時期養子離家廢戶(家)或廢戶(家)再興,係戶口之遷徙,非終止收養之除籍,祇要收養關係繼續存在,其與養父母之擬制血親關係不因戶籍遷徙而受影響。
三十、養子女被收養後,再與養父母之婚生子女結婚者,應先終止收養關係。如養親收養時,有使其與婚生子女結婚之真意者,雖名之為收養,實無收養關係,該養子女與本生父母之法律關係並未中斷,其與本生父母間互有繼承權。
三十一、(刪除)
三十二、(刪除)
三十四、收養者與被收養者之年齡應符合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三條規定,但在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收養子女違反上開規定,依修正前民法親屬編規定,並非當然無效,僅得由有撤銷權人向法院請求撤銷之。民法親屬編修正後,違反上開條文之收養,依同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之四規定,應屬無效。
三十五、(刪除)
三十五之一、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該子女與他方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
三十六、養父(或養母)死亡後,養子女單獨與養母(或養父)終止收養關係,其與養父(或養母)之收養關係不受影響。
四十一、光復後養家有意將媳婦仔之身分變更為養女者,應依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辦理,並向戶政機關申報為養女,否則不能認其具有養女身分。
四十四、(刪除)
四十五、(刪除)
五十一、(刪除)
五十二、(刪除)
五十四、繼承開始於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者,旅居海外之繼承人為拋棄繼承權得向駐外單位申請繼承權拋棄書驗證,駐外單位於驗證後,應即將該拋棄書掃描建檔,供各該不動產所在地之直轄市、縣()政府或轄區地政事務所,於受理登記時調閱查驗。
繼承開始於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五日以後者,旅外繼承人拋棄繼承權,應以書面向被繼承人死亡之住所所在地管轄法院陳報,如其因故未能親自返國向法院陳報時,得出具向法院為拋棄之書面,送請駐外單位驗證後,逕寄其國內代理人向法院陳報。
五十五、(刪除)
五十六、(刪除)
五十八、繼承開始於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部分繼承人拋棄繼承權,於登記完畢後發現尚有部分遺產漏辦登記,補辦繼承登記時,倘原繼承登記申請書件已逾保存年限經依規定銷毀者,其繼承人以土地登記簿所載者為準,免再添附部分繼承人之繼承權拋棄書。惟申請人應於繼承系統表內記明其事由,並自負損害賠償之法律責任。
六十五、自書遺囑有增刪,於公證時依公證法第八十三條規定辦理,已足證遺囑人所為之增刪意思,如利害關係人對自書遺囑效力有所爭執,應訴由法院認定之。
七十五之一、繼承人不會同申辦繼承登記時,遺囑執行人得依遺囑內容代理繼承人申辦遺囑繼承登記及遺贈登記,無須徵得繼承人之同意。
八十五、(刪除)
八十七、申辦繼承登記依照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十九條規定,應提出之戶籍謄本,不得以其他身分證明文件代替。但持遺囑或法院准予拋棄繼承權證明文件申辦繼承登記時,申請人如已檢附未被遺囑指定繼承之繼承人或拋棄繼承權之繼承人曾設籍於國內之戶籍謄本供登記機關查對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或登記機關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檢附該未被遺囑指定繼承之繼承人或拋棄繼承權之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
八十九、繼承開始於臺灣光復後至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依修正前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規定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親屬會議或其他繼承人為之。所謂「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拋棄繼承權,該期間之起算,係指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且自己已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成為繼承人之時,始開始起算主張拋棄繼承之期間。申請登記時應檢附拋棄繼承權有關文件。其向其他繼承人表示拋棄者,拋棄人除符合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五款至第八款及第十款規定之情形者外,應親自到場,並依同規則第四十條規定程序辦理。
      繼承開始於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五日以後,而繼承人有拋棄繼承權者,應依照修正後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規定,應以書面向法院為之。申請繼承登記時,應檢附法院核發繼承權拋棄之證明文件。至於拋棄繼承權者是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非屬登記機關審查之範疇。
九十一、被繼承人(即登記名義人)於日據時期死亡或光復後未設籍前死亡,繼承人申辦繼承登記時,倘有被繼承人生前戶籍資料而無死亡之戶籍記事,可依內政部四十年十一月十六日內戶字第五九一八號代電規定檢具死亡證明文件或在場親見其死亡者二人之證明書,向戶政機關聲請為死亡之登記,據以辦理;倘繼承人以書面申請戶政機關查復無被繼承人日據時期及光復後之戶籍資料,如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繼承登記時,免檢附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文件辦理:
()依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所載已能顯示被繼承人死亡,且申請人於繼承系統表註明登記名義人死亡日期。
()申請人於繼承系統表註明被繼承人死亡日期,並切結「死亡日期如有不實,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
()繼承人之一於日據時期死亡或光復後未設籍前死亡者,可比照前項辦理。

★土地買賣諮詢★{登記釋函}修正登記原因標準用語「酌給遺產」規定

歸屬法條:登記原因標準用語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1001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726317號令
【要旨】
修正登記原因標準用語「酌給遺產」規定
【內容】
修正登記原因標準用語「酌給遺產」規定,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登記原因標準用語「酌給遺產」規定

登記原因標準用語酌給遺產修正規定


土地
建物
所有
權部

土地
建物
他項
權利


酌給遺產
登記名義人死亡,親屬會議決議以其土地權利酌給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所為之權利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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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碼:「EY
代碼註記:「0601001-***Y61

★土地買賣諮詢★{登記釋函}修正「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自即日起生效(99.12.29修正)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 中華民國991229日 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726264號令
【要旨】
修正「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自即日起生效。
【內容】
修正「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自即日起生效
   附修正「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
附件:
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修正規定
占有人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應合於民法有關時效取得之規定,並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十八條辦理。
占有人就土地之全部或一部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時,應先就占有範圍申請測繪位置圖。
三、占有人占有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
(一)屬土地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不得私有之土地。
(二)使用違反土地使用管制法令。
(三)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所稱之耕地。
(四)其他依法律規定不得主張時效取得。
四、占有人占有之始,須有意思能力。如為占有之移轉,具有權利能力者得為占有之主體。
五、以戶籍謄本為占有事實證明文件申請登記者,如戶籍謄本有他遷記載時,占有人應另提占有土地四鄰之證明書或公證書等文件。
六、占有土地四鄰之證明人,於占有人開始占有時及申請登記時,需繼續為該占有地附近土地之使用人、所有權人或房屋居住者,且於占有人占有之始應有行為能力。
數人占有同筆土地,各占有人間不得互為占有事實之證明人。
第一項證明人除符合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六款及第十款規定之情形者外,應親自到場,並依同規則第四十條規定程序辦理。
七、占有人申請登記時,應填明土地所有權人之現住址及登記簿所載之住址,如土地所有權人死亡者,應填明其繼承人及該繼承人之現住址,並應檢附土地所有權人或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若確實證明在客觀上不能查明土地所有權人之住址,或其繼承人之姓名、住址或提出戶籍謄本者,由申請人於登記申請書備註欄切結不能查明之事實。
土地所有權人為祭祀公業、寺廟或神明會,申請書內應載明管理者之姓名、住址。如其管理者已死亡或不明者,應檢附向各該主管機關查復其派下或信徒(會員)申報登錄或管理者備查之文件。如經查復無上開文件者,視為客觀上不能查明管理者之姓名、住址,申請書無須填明管理者之姓名、住址。
無人承認繼承之土地,應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第二項、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或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選任遺產管理人,並於申請書內填明遺產管理人之姓名、住址。
八、占有人占有公有土地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無土地法第二十五條之適用。
九、占有人具備地上權取得時效之要件後,於申請取得地上權登記時,不因占有土地所有權人之移轉或限制登記而受影響。
十、占有人占有時效之期間悉依其主張,無論二十年或十年,均予受理。
十一、占有人主張與前占有人之占有時間合併計算者,須為前占有人之繼承人或受讓人。
前項所稱受讓人指因法律行為或法律規定而承受前占有人之特定權利義務者。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占有時效中斷:
(一)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者,已向占有人收取占有期間損害賠償金,占有人亦已於占有時效日期未完成前繳納。
(二)占有時效未完成前,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者對占有人提起排除占有之訴。
(三)占有人有民法第七百七十二條準用第七百七十一條第一項所列取得時效中斷之事由。
十三、登記機關受理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案件,經審查無誤後,應即公告三十日,並同時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者。土地經限制登記者,並應通知囑託機關或預告登記請求權人。
前項通知,應以書面為之。
第一項申請登記案件審查結果涉有私權爭執者,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以書面敘明理由駁回之。
十四、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者得於前點規定之公告期間內,檢具證明文件,以書面向該管登記機關提出異議;經審查屬土地權利爭執者,應依土地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移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調處。
十五、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案件於登記機關審查中或公告期間,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者提出已對申請人之占有向法院提起拆屋還地訴訟或確定判決文件聲明異議時,如登記機關審認占有申請人已符合時效取得要件,因該訴訟非涉地上權登記請求權有無之私權爭執,不能做為該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申請案件准駁之依據,仍應依有關法令規定續予審查或依職權調處;倘土地所有權人提出足以認定申請案有不合時效取得要件之文件聲明異議時,應以依法不應登記為由駁回其登記申請案件或作為調處結果。
十六、第一點、第二點、第四點至第七點、第十點及第十一點之規定,於申請時效取得所有權登記時,準用之。
十七、第一點、第二點、第四點、第六點至第十四點之規定,於申請時效取得農育權或不動產役權登記時,準用之。

★土地買賣諮詢★{重劃土地}新北市江子翠北側自辦市地重劃案

新北市江子翠北側自辦市地重劃案
整案共區分為A~G等大區,其沿著大漢溪畔,起自四汴頭抽水站,迄至華翠大橋,面積約為117多公頃,涵蓋了板橋區僑中段、國光段、大庭段、幸福段、江子翠段溪頭小段、江子翠段第四崁小段、江子翠段第三崁小段、江子翠段第二崁小段、江子翠段第一崁小段、江子翠段中洲小段、江子翠段大埔尾小段、港子嘴段等12地段。
都市計畫圖 發展單元位置圖 土地使用示意圖

★土地買賣諮詢★{地產新聞}搶標國有地轉賣 大安區最熱門

搶標國有地轉賣 大安區最熱門
台北市的高房價讓國有地成為投資客轉手的最愛,根據監察院調查,近6年來被轉手3次以上的國有地以大安區最多,其次是中山區。
多次轉手的國有地,許多都屬於都市更新案,有的當年高價得標,但不久就轉手出脫,讓國有地價格愈炒愈高。
根據監察院的調查,93年迄今國產局所出售台北市住宅區、商業區100坪以上國有地,有6件已移轉了3次,有8件甚至移轉了4次以上。監委李炳南表示,被轉手多次的國有地以位於大安區的案件最多,其次是中山區、中正區和文山區。
這些被多次轉手的國有地有許多是當年高價標出的土地,像是位於汀州路、南海路、三元街附近的中正區永昌段四小段165地號,面積690餘坪的國有地,96年國產局依「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國有土地處理原則」規定辦理標售時,最高標以106千餘萬元得標,高出第二高標價達3億餘元,當時還因價格落差太大,引起不動產市場一陣嘩然,不料該筆土地過沒多久就轉手,至今已轉了三次,顯然行情被迅速炒高。
而位於台北市大安區龍泉段三小段69-1地號,也就是和平東路一段5012號附近、使用分區為第三種商業區,面積約100坪的土地,93年國產局標售時的底價是6,700萬元,最後由莊君等3人以10,5168,000元得標,高出底價56.97%。
不過經轉手多次,97年國賓大地取得時,交易總價已達31410萬元,翻漲了好幾倍。
這些被移轉達3次以上的國有地,有許多都是已完成都市更新計畫土地,由於完成都更後行情上漲,使地價水漲船高,更增加轉手的誘因,其中又以內湖康寧段三小段429-4等地號近1600坪最大。
監察院認為,造成這些國有地被不斷轉手主因為國有地持有成本過低、轉手獲利卻很高。
目前向銀行購地貸款的利率只有1-3%,貸款年限達2-5年,到期還可展延,且貸款成數高達5-6成,雖然中央銀行日前已對金融機構承作特定地區購屋貸款訂有限制,但對土建等融資並未限制,要求相關單位應進一步檢討以提高購地轉賣成本,避免國有地被不斷移轉成為炒高不動產價格的幫兇。
工商時報 記者崔慈悌/台北報導 2011-01-10

★土地買賣諮詢★{最新消息}房仲、製造業搶人 罕見超徵員工

房仲、製造業搶人 罕見超徵員工
金兔報喜,就業市場升溫的腳步也加快!主計處最新公布的調查指出,去年八月底,全國受雇空缺人數為十九萬三千人,空缺率為二.八一%,雙雙創下民國九一年來最高水準;人力銀行業者也觀察指出,今年部份企業預估隨業務拓展,急單可能湧現,出現超徵員工的狀況,堪稱歷年來罕見的「職場奇觀」。
主計處第四局副局長劉天賜分析,目前國內景氣好轉,廠商用人需求大幅上揚,估計在年節效應下,今年的需求人數將持續增加。
四人力銀行公關經理方光瑋進一步表示,不少企業主的心態是「寧可先準備好人力,也不要跑單」,畢竟訂單數不可預期,故在成本可控制的範圍內,超徵員額;降低人力成本的方式則不一,多以派遣型態為主,電子、製造業的生產線職缺,尤其明顯。
而主計處的統計也發現,去年「支援服務業」(人力派遣)的缺工率為二五五%,比前年同期高出一一個百分點,顯見非典型就業型態的工作確實愈來愈普遍。
若進一步觀察各產業的空缺率狀況,不動產業受到房市景氣復甦、不動產經紀人需求激增的影響,空缺率高達五三五%,大幅超出整體服務業的平均空缺率(二四五%),位居所有產業之冠。
以房仲業龍頭信義房屋為例,看好今年房市熱度,今年元旦宣佈,將擴大「月薪五萬,恭迎三Q人才」招募計畫,不但將持續招募三千五百名人才,更將經紀人起薪大幅調高到五萬元,在這場搶人大戰中,勢在必得。
至於工業部門空缺率最高的則為製造業(二四五%)。若以職務區分,目前最供不應求的職缺,是以第一線、替代性較高的勞力密集型工作為主,技術工、機械操作工及組裝工的需求最高,占三二%,其次為技術員及助理專業人員的二八四%。
不只官方調查透露就業市場曙光,一四人力銀行的數據顯示,今年有高達五二%企業需擴編人力,其中十三二%的理由是「看好今年景氣復甦,以備不時之需」,遠高於去年的八九%。中國時報 張舒婷/台北報導2011-01-10

★土地買賣諮詢★{最新消息}抑制養地 監院籲開徵空地稅

抑制養地 監院籲開徵空地稅
國有地遭養地情況嚴重,監察院表示,根據調查,保險業因資金充沛,多買進台北市大面積國有地,93年迄今多集中在5家保險公司手中,其中新光人壽收購筆數和總面積居冠,國泰人壽雖僅2筆,但面積都相當龐大,呼籲相關單位恢復開徵空地稅並檢討臨時停車場地價稅優惠政策,以抑制養地。
根據監委李炳南的調查,93年迄今國產局出售坐落位於台北市住宅區、商業區內100坪以上國有非公用土地共計199筆,壽險公司只收購了11筆,但持有面積卻達35,235平方公尺,達1萬多坪,占總面積的18.45%。
監察院進一步調查發現,這11筆國有土地購地案,集中在5家保險公司手中,其中光是新光人壽就購買了5筆,占了將近半數,總面積達6,292坪,居所有保險公司之冠; 國泰人壽收購2筆、4,406坪緊追在後;台灣人壽也有2筆,國寶、遠雄人壽則各有1筆。
以投資標的物的區位來看,新光人壽廣及大安、中正和內湖區,面積均屬600坪至1,400坪的中大面積,國泰人壽則獨鍾信義區和中山區大面積土地,其中信義區四小段22-1地號,93年國泰人壽得標時,更以總價82億元創下當年最高紀錄。
國泰人壽另外擁有的台北市中山區長春段二小段、位於台北市民生東路、建國北路口的土地,則是由遠雄建設轉手買下,交易金額為15.43億元,根據國泰人壽的說法,將會進行都市更新規劃。
不過監察院認為,國有地遭養地再轉手高價賣出情況嚴重,監委李炳南建議國產局應參考新加坡作法,對於國有土地的標售應考量都市的發展和公益平衡,參考其開發計畫是否有助於社會的發展,不能以價格當作唯一的得標因素。
此外,空地稅74年以行政命令停徵後,即使空著不用也不必另外課稅;養地唯一要課的只有地價稅,但依規定若符合政府規定做為臨時停車場,地價稅只要1%,導致台北市到處可以看到空地被作為臨時停車場使用,一面養地,還可以一面賺停車費和省下地價稅;而土增稅當年轉手就不用課徵,即使養地2-3年,只要公告現值未調整,土增稅就是0。監委劉玉山要求相關單位應儘速復徵空地稅,並就養地相關稅制進行全面檢討,以免助漲養地風潮。
工商時報 記者崔慈悌/台北報導 2011-01-10

★土地買賣諮詢★{地產新聞}去年全國法拍總額 4年新高

去年全國法拍總額 4年新高
透明房訊社長吳廷芳指出,看好兩岸經濟合作發展前景,及政府鼓勵台商「鮭魚返鄉」掛牌上市,以及投資設立研發中心,這幾年來在台各地經多次法拍卻無法換手的大型閒置廠房,在兔年春來時,有逐漸去化的可能。
透明房訊公布最新法拍市場統計,2010年全國各地方法院法拍事件拍定總金額1,344.4億元,僅次於2006年的1,388.84億元,是近4年成交最熱絡的1年。
由於2010年全國法院的法拍總案件數只有182,010件,遠低於近年來平均每年約逾20萬件案量,市場人士預期,今年案量繼續下降的可能性很高。
吳廷芳表示,台北市房價不斷飆漲,帶動投資對五都房市行情的預期,加上景氣好轉、兩岸關係改善,很多法拍案件被房仲業者或投資者從中攔截,法拍案債務人也樂於獲得較高的售價,減輕債務負擔,因此,預期案件再下降是合理的邏輯推斷,也是實務所見的實情。
2010年全年法拍撤回數為15,890件,占總案數182,010件的8.7%。
就台北地方法院全年法拍的拍定金額來看,2010年全年拍定金額為147.39億元,相較於2009年的169.65億元,以及2008年的156.53億元都低,吳廷芳說,這應證了北市法拍案件遭房仲業或投資客先行下手的說法。
2010年全國法拍市場第1季拍定金額為316.19億元、第2季為226.92億元、第3季為307.39億元、第4季仍有307.13億元,平均每季都維持在300億元以上的水平,呈現整年都處於交易熱絡的情況。中時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2011-01-09

★土地買賣諮詢★{實例釋疑}如何聲請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


如何聲請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
如何聲請公示催告
一、當事人因支票、本票、匯票、股票及其他得以背書轉讓之證券遺失、滅失或被竊,聲請公示催告時,應由喪失證券之權利人為之。如為票據,應先到付款行庫(即銀行、合作金庫、郵局、合作社或農會等),辦理掛失止付手續。如為股票,應先到發行公司辦理掛失手續。
二、然後持付款行庫所書寫蓋妥印鑑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或股票發行公司所核發之函件或證明,並帶身分證、印章到付款地或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辦理聲請公示催告,若本人無法到場,可備妥委任狀委託他人前來辦理。
三、聲請公示催告應撰寫民事書狀用紙一式二份(如向法院服務處購買,每份新台幣二元),得請求訴訟輔導之人員代為撰寫,如自為撰寫者,可依服務處提供之範例格式,填寫正副本一式貳份。
四、持聲請狀正本至法院收費處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五、持聲請正本連同綠色繳費單一併送交法院服務處收狀窗口,取得核發之收據後,再連同聲請狀副本一併送交付款行庫或發行股票之公司備查。
六、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所記載之「通知止付人」或發行股票公司所發證明記載之權利人,應與聲請公示催告者相同。
七、聲請人收到法院寄發之公示催告裁定後,應詳細核對記載之姓名、票據號碼、金額、發票日期及其他記載,如發現有錯誤或漏寫,應速請求更正裁定後才登報,如登報後始發覺裁定內容有錯誤或漏寫,亦應即請求更正裁定,並將更正裁定登報。
八、裁定如無記載錯誤或漏寫,應將裁定內容全部(不能刪減)刊登新聞報紙(不限版面和報社),如擅自刪減裁定內容登報,則不生效力。又如未將裁定登報,則不得聲請除權判決。
九、當事人喪失本票聲請公示催告時,除依服務處提供之範例格式填寫外,並應載明到期日或無到期日。
如何聲請除權判決
一、將刊公示催告之報紙全張保存(不要剪裁)或寄送法院附卷,俟申報權利期間(此期間以裁定內所載者為準,自最後登報日起算)屆滿三個月內,持裁定、報紙乙份聲請辦理除權判決。(例如裁定記載申報權利之期間為六個月,應於登報之日起六個月後之三個月內辦理除權判決亦即不能逾越九個月,如超過九個月即應重行登報)
二、聲請除權判決,亦可委託他人代理,惟應提出委任狀,並撰寫民事書狀用紙乙份(新台幣二元)可請求法院服務處訴訟輔導人員代撰或自行依照範例撰寫除權判決聲請狀。
三、持書妥之除權判決聲請狀至法院收費處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一千元。
四、將書狀綠色繳費單、裁定、報紙一併送交法院收發室(服務處收狀窗口)。
五、聲請人收到法院民事庭出庭通知後,得親自或委託訴訟代理人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如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應自遲誤時起二個月內聲請法院另定新期日,如再遲誤新期日,則不得聲請再定新期日。
六、開庭辯論終結宣示判決後聲請人會收到法院民事庭寄發之除權判決書正本。
七、持判決書正本即可到付款行庫領取掛失止付之票據金額,或到發行股票公司,聲請另行發給股票。

★土地買賣諮詢★{重劃土地}新北市埔墘自辦重劃案(第一至三區){已完成}

本重劃案已辦理完成,重劃後新段名編為光環段,該重劃區範圍跨越板橋區及中和區,位於板橋區三民路與光環路間,面積約為4公頃
http://tw.myblog.yahoo.com/landmanagement-development/article?mid=4356&prev=4357&l=a&fid=30

★土地買賣諮詢★{重劃土地}新北市大豐自辦市地重劃案

新北市大豐自辦市地重劃案
本案坐落於板橋區(大同段)、新莊區(新樹段)、樹林區(圳岸腳段)等三市之交界處,範圍面積約為4公頃,共區分為南、北兩區。北區:東北為8公尺計畫道路,分別與住宅區、工業區相鄰,西北為新樹路,東南以水溝兼道路為界,西南鄰樹林都市計畫之農業區。南區:西北以水溝兼道路用地為界,東南隔8公尺道路與工業區相鄰;西南為樹林都市計畫範圍界線隔10公尺道路與溪崑國中相望。

★土地買賣諮詢★{地產新聞}黑鄉變金礦 新莊廠房改住宅地 有潛力

黑鄉變金礦 新莊廠房改住宅地 有潛力
遠雄1.17萬坪申請變更 2013年推百億銷案
新北市新莊區在捷運建設及新莊副都心利多下、房價增值力強,近期建商紛將手中廠房地申請變更為住宅用地,黑鄉翻身態勢明顯。包括新莊中正路、原交通銀行倉庫的4300坪倉儲地,近期申請變更為住宅區用地外,去年1月遠雄集團標下的1.17萬坪、原新亞電器廠房工業地,也將變更為住宅用地中,若進度順利,遠雄預計最快2013年將推建案,總銷逾百億元。
去年1月遠雄集團以20.02億元標下新莊中正路、輔仁大學附近1.17萬坪工業地,當時原本想規劃為商辦,原1萬多坪的土地、可建約4萬建坪廠房,換算總銷金額60~80億元。但去年新莊副都心土地屢屢標出天價,及頭前重劃區的新案成交價站上5字頭之後,遠雄集團改將推案計劃延至2013年,工業地送請變更為住宅用地。
近輔大及捷運站
遠雄持有的1.17萬坪工業地,扣除捐地近3千坪後,目前約8800坪土地申請變更為住宅區,其中有2450坪須規劃做公園及道路,還得向新北市府繳納2億元代金,住宅區可建面積剩6350坪。新北市府城鄉發展局計劃審議科股長邱信智說,此案於本月17日公展結束後,將送經新北市府都委會、內政部都委會審議,還須經12年審查才定案。
遠雄建設執行副總黃志鴻說,由工業地變更為住宅區用地,雖然耗時較久,但目前在中正路沿線推住宅案,較符合市場需求。因基地近輔仁大學,周邊住宅少、需求大,加上距捷運新莊線丹鳳站400公尺,市場推估總銷金額起碼在百億元以上。
根據信義房屋統計,目前新莊住宅大樓成屋價每坪22.8萬元,比2008年第1季的每坪15.9萬元,上漲4成。房仲分析,下新莊的中正路沿線新案少,最新的工業住宅「峰景鳳翔」目前成交每坪2728萬元,若在中正路沿線推純住宅,每坪成交價一定站穩3字頭。
而距捷運新莊線輔大站約1公里、原交通銀行倉庫的4300坪倉儲地,該地是新莊市民代表會副主席吳原豪、金碧瑤建設監察人許耀堂,20091月以12.16億元向兆豐銀行標得,目前也申請變更為住宅用地,未來可望推案。
蘋果日報 記者柯玥寧台北報導 2011-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