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9日 星期三

★土地買賣諮詢★未出清成屋1.6萬戶 淡水三重樹林最多

未出清成屋1.6萬戶 淡水三重樹林最多
根據住展房屋網統計,累計9799年,北台灣未出清新成屋共有1.6萬戶,金額1,991億元,與去年所統計9698年的餘屋量相比,大幅下降55%;餘屋量前三名的區域分別是淡水、三重、樹林。
住展房屋網總監陳韻如表示,目前北台灣未出清新成屋,約1.6萬戶,其中以新北市6,404戶居冠,桃園地區5,621戶居次,新竹地區1,869戶,台北市則為1,468戶;餘屋金額總計約1,991億元,新北市756億元,桃園地區496億元,台北市464億元,新竹地區239億元。比照去年同期所統計的9698年餘屋量,今年已經明顯大幅下降,減少約五成五,顯示在99年市況大好,自用需求民眾購買新成屋意願提高,整體市場銷售率更高達66%,其中新北市及桃園縣甚至還突破七成,使得新成屋的庫存量大減,戶數從去年統計的3.5萬戶,下降到約1.6萬戶。
以區域來看,淡水區蟬聯餘屋量冠軍,累計金額約112億元,但是餘屋戶數從1,894戶降低至1,130戶,有逐漸和緩的趨勢;居次的三重區,主因重陽重劃區富貴段一帶的新案大多已完工交屋,因此餘屋戶數攀上第二名,達795戶;樹林則因三峽北大特區推案大量,餘屋517戶,位居第三。
至於話題最熱的新莊區,近三年總計推出2,844戶新成屋,但是銷售狀況不錯,銷售率達85%,因此餘屋約為438戶,未售出的餘屋總金額約為44.6億元。
自由時報 記者黃宣弼/台北報導2011-03-09

★土地買賣諮詢★奢侈稅打房 外資:銷量恐腰斬!

奢侈稅打房 外資:銷量恐腰斬!
工商時報 記者張志榮╱台北報導2011-03-09
奢侈稅打房恐影響房市交易量,台中7期上半年豪宅預售案也紛紛延後推出。圖/曾麗芳
台灣即將課徵奢侈稅,對總體經濟將造成多大層面的影響,引起外資圈高度關注。摩根士丹利指出,若從香港與新加坡的經驗來看,房市成交量恐因此出現遽降50%的風險。
至於對台灣GDP的影響,摩根士丹利昨(8)日預估,奢侈品消費金額若下滑10%、25%、50%,台灣2011GDP成長率將從預估值3.8%,分別下滑0.10.30.7個百分點
摩根士丹利證券台股策略分析師王安亞指出,台灣課徵奢侈稅一方面可爭取更多選票,另方面可增加稅收。預計至少徵收的150億元稅收,可用來補貼社會弱勢族群。
不過,王安亞提醒,政府在課徵奢侈稅時,也要有適當的配套措施,如為了避免壓抑高階市場的創新精神,政府必須適當調整關稅,方能維持高價產品與鄰近國家的競爭力。
至於外界最為關切的房地產業,摩根士丹利證券中小型股分析師陳建名認為,按香港與新加坡的經驗來看,房市成交量遽降50%的機率是蠻高的,因為供需雙方都會受到影響,尤其是佔成交比重約20%的投機資金、影響會最大。
陳建名以需求面指出,購屋需求會因預期未來房價將下跌而採取觀望態度;至於供給面,賣方也會因為想躲開2年課稅期,暫停出售;整體而言,供需雙方的量都會大幅下滑。
不過,陳建名認為,由於利率短期內不太可能大幅調升,部份地區的房市價格雖然會轉趨疲軟,但還不至於崩跌,也就是說,「拋售(fire sale)」的情況應不會出現,因為低利率使得持有成本仍可應付未來必須繳交的稅賦,口袋深的投機客仍有繼續持有能耐。
根據陳建名的預估,新北市佔整體淨資產價值(NAV)比重達30%至40%的遠雄,所受影響將會最大,相對來說,台北市土地庫存較高的華固受衝擊會較小。但他並不建議此時佈局營建族群,因為整體投資氛圍仍欠佳,建議等12個月情勢較為明朗、底部開始浮現後再進場。
至於汽車族群,陳建名指出,裕隆與中華車沒有300萬元以上的車款,和泰車旗下Lexus LS系列銷售價格高於300萬元,但預估佔2011年營收比重的不到2%。事實上,若課奢侈稅反倒有利於和泰車,因為消費者可能會捨棄雙B車款、改買較為便宜的Lexus車款。

★土地買賣諮詢★房市急凍 委賣暴跌4成2

房市急凍 委賣暴跌42
新北萎縮61%居冠 5月中為拋售高峰
奢侈稅發威,不只買方觀望、連賣方也急縮!房仲業者最新統計,昨日全台委賣物件量較奢侈稅政策公布前下滑42,部分地區單日委託件數甚至掛零,房仲業者更透露,投資客甚至急於降價5~10%,預估5月中為拋售潮高峰期。
奢侈稅政策在225日釋出,中信房屋統計全台274家加盟店委賣物件,昨日全台委賣量較225日下滑40.27%,其中新北市萎縮61.6%居冠,高雄市下滑56.8%、台北市也萎縮50%。但中信房屋農曆年後委賣物件還較農曆年前成長14.14%,分析是施行細節未定案,賣方乾脆縮手觀望。
大亞3樓告流標
拍賣市場也冷颼颼,寬頻房訊統計近2周全台總底價2000萬元以上的法拍案,共53件停拍21件、流標21件,比重高達7成,包含昨日士林區中古豪宅「至善天下」,因債權人申請延緩拍賣而停拍,昨日大亞百貨3樓也宣告流標。戴德梁行原本預計今日標售的5件住宅案,昨緊急宣告撤標。
林口南港下修5
中信房屋董事長特助胡佩蘭認為,目前不僅買方縮手期待房價下滑有便宜可撿,賣方市場也出現停止託售的觀望現象,房市短期內將出現急凍期的拉鋸戰。
台灣房屋研究中心執行長邱太煊指出,隨著政策實施倒數,房屋拋售量也將增加將掀「逃命波」,「投資客眾多的新北市新莊、林口、淡水及台北市南港經貿園區,價格將下修5%。」
網友「房市先知」說:「房價跌是跌定了,小咖投資客唯一的生路就是奪門而出,別等眾多賣壓殺出,到時候恐怕求售無門。」
北台餘屋1.6萬戶
今年40歲、在北市內湖區擁有中古公寓的winnie說,這幾年想換購新屋,但房價太高不敢下手,聽說7月前投資客拋售,屋主可能降價求售、甚至小賠就賣,會趁這段期間積極找房。
此外,據住展房屋網最新統計,北台灣餘屋量仍有1.6萬戶,總銷售額達1991億元,其中以新北市6404戶居冠,其次依序是桃園5621戶,新竹1869戶,台北市則有1468戶。若觀察個別行政區,新北市淡水區餘屋數1130戶最多,三重、樹林、林口、板橋區均擠入前5名。
住展房屋網總監陳韻如表示,去年同期北台灣餘屋量仍有3.5萬戶,經過1年因房市景氣去化順利,已經大減1.9萬戶,不過,陳韻如也警告,若在奢侈稅壓力下,投資客出現大量拋售潮,將是擴大餘屋壓力的關鍵。
蘋果日報 蔡佩蓉、柯玥寧╱台北報導2011 0309

★土地買賣諮詢★裕隆開發新店土地 貢獻EPS17元

裕隆開發新店土地 貢獻EPS17
裕隆總經理陳國榮昨日表示,裕隆新店廠將加速土地資產活化,以法定容積率計算建坪將逾10萬坪,法人估計,以新店目前豪宅最高一坪喊價到70萬元推估,估計裕隆新店廠開發潛值達700億元,每股盈餘貢獻將逾17元。
裕隆新店中興路舊廠,位於北二高新店交流道附近,距離捷運新店線大坪林站也不遠,交通區位四通八達,A區已開發為兩大建物,一棟是行遍天下汽車生活城,有燦坤3C、豪鼎飯店和星巴克咖啡等品牌進駐,另一棟則出租給家樂福,每年可帶進數億元的租金收入,創造5%7%的固定收益。
新店廠B區佔地約2.8萬坪,扣除賣給宏達電的2500坪,以及扣除道路、公園等捐地部分,剩下約1.4萬坪裕隆將自行開發,規劃為結合豪宅、商辦、商場的住商混合區,住宅區容積率為300%、商業區為440%
陳國榮指出,新店廠B區開發案已加快腳步規劃中,宏達電研發總部已經開始動工,未來納智捷汽車研發總部也會蓋在這裡,將發展為結合智慧型手機、智慧型汽車等智慧與品牌兼具的商圈,帶動商圈發展。
裕隆目標希望明年就能拿到建照,明年底或後年開始動工開發,目前新店廠附近的「寶徠花園」每坪開價已達65萬元,五峰重劃區一坪喊價更高達70萬元,估計裕隆新店廠B區開發後,有機會上看「7」字頭行情。法人表示,以目前大台北地區房地產行情估算,裕隆新店廠B區完成開發後,開發潛值將達700億元,遠高於外界原先400億元的預估。
自由時報 記者楊雅民/台北報導2011-03-09

★土地買賣諮詢★房市爆流標、撤標潮

房市爆流標、撤標潮
受到政府研擬課徵奢侈稅影響,不論是法拍或是標售市場,均是一片慘澹低迷,流標、撤標狀況持續出現,包括昨日大亞百貨流標、名宅至善天下停拍,今天預定要開標的戴德梁行四件住宅標售案,也突然喊卡。
投資客 恐轉向預售市場
不過,業者認為,未來中古屋的投資客,可能將轉往預售市場。
根據財政部的說法,預售屋買賣是出售「權利」,而非房地產,屬於財產交易所得,要按交易獲利的實價課徵所得稅,並列入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綜合所得稅最高稅率四十%,總課稅金額可能比奢侈稅還高。
但實際的例子恐怕和財政部的說法有差異;台灣房屋研究中心執行長邱太煊表示,以一戶一億元的豪宅為例,投資客在一年之內轉手賣出一億二千萬元,如果是預售屋,只要按價差二千萬元課徵四十%的所得稅八百萬元;若購買的是中古屋,將要按交易價一億二千萬元課徵十五%、也就是一千八百萬元的奢侈稅。況且買賣預售屋所課的所得稅,只有賺錢才會課稅,比起只要買賣就按交易額課徵奢侈稅的中古屋來說,風險相對小很多。
邱太煊表示,短線炒作的投資客,在中古屋市場約二十%,但在預售市場卻高達四十%至五十%,顯示預售屋的投機情況更嚴重,政府如今卻只把打房焦點放在中古屋,在資金需求還存在的情況下,未來很有可能會讓投資客轉向預售市場。
另外,寬頻房訊投資研究室統計,自二月二十四日政府將課徵奢侈稅宣布後,至昨日為止,全台三百萬元以上的法拍物件共三百七十七件,其中停拍七十七件、流標一百六十件、撤回四十五件,總計二百八十二件法拍物件宣告失敗。其中大台北地區的情況最為嚴重,法拍件數為七十八件,但有六十二件出現上述三種失敗的例子。
自由時報 記者黃宣弼、徐義平/台北報導 2011-03-09

★土地買賣諮詢★中古屋房市急凍 投資客急出清

中古屋房市急凍 投資客急出清
奢侈稅預計7月上路,由於政策尚未明朗,近期中古屋市場瀰漫觀望氣氛。一般民眾,不敢在這時機買賣房屋,造成房市急凍。不過,奢侈稅也改變了投資客原有的搶錢計畫,市場上陸續出現投資客將原持有物件汰弱留強,趕在5月中之前「洗牌」換現金,避開7月後移轉,被課徵奢侈稅。
中信房屋董事長特助胡佩蘭觀察,奢侈稅議題一出,全台委託物件進案量瞬間萎縮40.27%,其中新北市下滑率高達61.6%,高雄市則下滑56.8%、台北市下滑50%。
胡佩蘭認為,買方期待房價下滑撿便宜,賣方心態封牌觀望,是房市急凍的主因,這種現象,將使得房仲業面臨無屋可售的窘境。後續房市的轉折點,要觀察奢侈稅是否能在政院、立院過關定案,以及本月底央行理監事會議是否宣布升息。
在政策尚未拍板前,政府先給投資客數個月的「緩衝期」,市場上的短炒型投資客,已經加速腳步拋售持有物件,其中又以北部銷售新成屋的推案量大區,釋出的量體最大,預計這些區域價格將因此修正5%。
另外,部分投資客為避開奢侈稅,已經想出延後過戶的「賣權利」對策。他提醒民眾,台灣房地產採登記制,民眾僅購買權利,只擁有債權且風險高,民眾切勿嘗試先買權利、後移轉的交易方式。
自由時報 記者簡明葳/台北報導2011-03-09

★土地買賣諮詢★被徵收土地於徵收公告前設定有抵押權者,需地機關於法定補償費外核給救濟金時,除有法院裁判得予一併清償之情形外,無需代為清償,而得由土地所有權人單獨全數具領

被徵收土地於徵收公告前設定有抵押權者,需地機關於法定補償費外核給救濟金時,除有法院裁判得予一併清償之情形外,無需代為清償,而得由土地所有權人單獨全數具領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七日台(八七)內地字第八七一三二五五號函 
【要旨】
被徵收土地於徵收公告前設定有抵押權者,需地機關於法定補償費外核給救濟金時,除有法院裁判得予一併清償之情形外,無需代為清償,而得由土地所有權人單獨全數具領
【內容】
按「需用土地機關於依法補償地價之外,如發獎勵金、救濟金、轉業輔導金或依都市計畫法加成補償部分,非屬地價範圍,不屬該土地應得之補償金,不在代為清償範圍之內,但經法院裁判得予一併清償者,自應依該裁判辦理。」為本部訂頒「土地徵收法令補充規定」第十二點第八款所明定。被徵收土地於依法徵收公告前設定有抵押權者,需地機關於法定補償費外核給救濟金時,除有法院裁判得予一併清償之情形外,自無需代為清償,而得由土地所有權人單獨全數具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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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諮詢★畸零地調處不成申請徵收補償金額之預繳方式,仍應依建築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辦理

畸零地調處不成申請徵收補償金額之預繳方式,仍應依建築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辦理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七年十二月一日台(八七)內地字第八七八三八八號函 
【要旨】
畸零地調處不成申請徵收補償金額之預繳方式,仍應依建築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辦理
【內容】
按建築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調處不成立時,基地所有權人或鄰接土地所有權人得就規定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範圍內之土地按徵收補償金額預繳承買價款申請該管地方政府徵收後辦理出售。另按本部八十三年三月四日台(八三)內營字第八三七二一八六號函釋略以:「依建築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申請徵收之土地所有權人,應就規定最小面積寬度及深度範圍內本身所有與相鄰之土地,按徵收補償金額預繳承買價款,應無疑義。」是有關畸零地調處不成時申請徵收補償金額之預繳方式,仍應依建築法第四十五條及本部上開函釋意旨,就規定最小面積寬度及深度範圍內本身所有與相鄰之土地按徵收補償金額預繳承買價款之方式辦理。※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土地買賣諮詢★祭祀公業無規約,得由管理人切結無訂立規約領取徵收土地之地價補償費

祭祀公業無規約,得由管理人切結無訂立規約領取徵收土地之地價補償費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五日台(八七)內地字第八七八二九五號函 
【要旨】
祭祀公業無規約,得由管理人切結無訂立規約領取徵收土地之地價補償費
【內容】
按「祭祀公業已選定管理人,且向民政機關備查有案者,若公業規約或派下決議未有特別約定,得由管理人切結由其領取補償費未受規約或派下決議限制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地政機關洽民政機關查證其管理人備查文件無誤後,由管理人具領。」為「土地徵收法令補充規定」第九點第七款第一目前段所明定。準此,徵收之土地屬祭祀公業所有,祭祀公業已選定管理人,且向民政機關備查有案,若無公業規約且派下決議未有特別約定者,自得由管理人切結無訂立規約,且由其領取補償費未受派下決議限制,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地政機關洽民政機關查證其管理人備查文件無誤後,由管理人具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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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諮詢★被徵收之建築改良物屬合夥財產者,以全體合夥人為補償費核發對象

被徵收之建築改良物屬合夥財產者,以全體合夥人為補償費核發對象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七年三月三日台(八七)內地字第八七三一七六號函 
【要旨】
被徵收之建築改良物屬合夥財產者,以全體合夥人為補償費核發對象
【內容】
關於南投縣政府為辦理貓羅溪永豐堤防新建工程,徵收案內私立汽車駕駛短期職業補習班所有之建築改良物,同意 貴處來函所擬,以全體合夥人為補償費核發對象。
附:台灣省政府地政處八十七年二月十二日八七地二字第五八四一號函。
主旨:南投縣政府為辦理貓羅溪永豐堤防新建工程,徵收案內私立○○汽車駕駛短期職業補習班所有之地上建築改良物,補償費發放作業,茲生疑義一案,敬請核示。
說明:
一、依據南投縣政府八十七年一月二十六日八七投府地權字第一八二一四號函辦理。
二、本案私立汽車駕駛短期職業補習班原有基地及其地上建築物改良物,經南投縣政府八十四年五月十五日八四投府地權字第七Ο六八四號函依法徵收公告期滿後,土地地價補償費業已由各所有權人具領完竣;惟地上建築改良物係屬該補習班所有,異議案經依法處理確定部分之補償擬辦理發放時,為確認其受領對象及應附具證明文件以為審核之依據,經洽請原核准立案及有關主管機關提供該補習班之立案證書及組織章程、合夥契約等證明文件,經查該班為合夥人許甲等四人共同出資,則參照民法第六百六十八條規定:「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該班係屬合夥財產為全體合夥人之公同共有。據此,南投縣政府乃訂期通知合夥人許甲等四人會同領取,如逾期未領,即依該班組織章程第三章第五條「本班以許乙為代表人,負責處理本班有關業務經營及財務收支等一切工作」、合夥契約書第三條規定「本補習班以許乙為代表人,負責處理補習有關業務之經營及財務收支等一切工作」等約定,及依民法第六百七十九條規定:「合夥人被委任執行合夥事務者,於依委任本旨,執行合夥事務之範圍,對於第三人,為他合夥人之代表」之規定,以該班代表人許乙為受領對象,至各合夥人間如尚有爭議,請自行訴請民事訴訟解決。惟案經通知後,各合夥人仍未如期共同領取;嗣於該府通知代表人具領前,因省公路局奉省府交通處八十六年十月二十四日八六交一字第四八三八九號函核復:「南投縣私立業駕訓班因場地經政府徵收,自八十五年九月二十日起停止招生,迄今已逾一年,擬依『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撤銷其立案一案,經奉交通部核復:「同意備查」,旋經該局台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於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七日八六四五二三二四號函副本轉知南投縣政府地政科在案」。準此,該補習班既經交通部撤銷立案,補習班之名義即已不存在,從而原代表人有無繼續行使其代表權之權利?又該府得否因合夥人未會同領取而再行通知代表人具領?皆不無疑義;且查該班雖經撤銷立案並已停止營業,惟合夥人猶未依民法有關規定辦理解散及清算,則其合夥關係似仍存續中,從而其合夥財產應仍屬合夥人全體公同共有。是故,本案私立○○汽車駕駛短期職業補習班所有之地上建築改良物補償費,擬由南投縣政府再次限前催請合夥人共同領取,逾期即以全體合夥人為對象予以依法提存,是否允當?因法令尚無明文規定,敬請核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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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諮詢★被徵收之土地,所有權人行蹤不明未受死亡宣告,其徵收補償費可由財產管理人具領

被徵收之土地,所有權人行蹤不明未受死亡宣告,其徵收補償費可由財產管理人具領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七年二月四日台(八七)內地字第八七六八號函 
【要旨】
被徵收之土地,所有權人行蹤不明未受死亡宣告,其徵收補償費可由財產管理人具領
【內容】
按土地登記簿所載土地或建物權利人行蹤不明未受死亡宣告者,可依民法第十條、非訟事件法第四十九條第一、二項所定財產管理人為徵收補償費提存之對象,「土地徵收法令補充規定」第十一點第四款定有明文。本案被徵收之土地,以原所有權人陳甲為徵收補償費提存之對象,嗣經法院裁定選任陳乙為失蹤人陳甲之財產管理人,參照上開土地徵收法令補充規定意旨,得同意由財產管理人具領該提存於法院之徵收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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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諮詢★被徵收土地,在地價發給完竣前,因地籍圖重測公告,重測後面積與徵收公告面積不符之處理

被徵收土地,在地價發給完竣前,因地籍圖重測公告,重測後面積與徵收公告面積不符之處理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台(八六)內地字第八六一二五六號函 
【要旨】
被徵收土地,在地價發給完竣前,因地籍圖重測公告,重測後面積與徵收公告面積不符之處理
【內容】
「依土地法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被徵收土地之所有權人,對於其土地之權利義務,於應受之補償發給完竣時終止。準此,被徵收土地雖已公告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但在未發竣地價前因地籍圖重測公告期滿無人異議者,重測面積大於徵收公告面積時,應以重測面積辦理補償,重測面積小於徵收公告面積時,應仍按徵收公告面積補償之。」本部七十八年六月二十七日台內地字第七一四六四七號函規定有案。又上開函所釋「發竣地價」,係指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領取地價或補償費提存法院之日,本部八十年一月十一日台內地字第八八六八六五號函已有明釋。被徵收土地,在所有權人領取地價或補償費提存法院之前,其土地面積因地籍圖重測結果而增減者,仍請依上開規定辦理補償發價或提存作業,並請市縣地政機關於嗣後就實際補償面積大於徵收核准面積之部分,函報原核准徵收機關釐正徵收案相關資料。至於重測面積增加部分,其地價補償,應以原公告徵收時之補償標準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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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諮詢★「媳婦仔」與「養女」有別,不能認其具有養女身分領取徵收補償地價

「媳婦仔」與「養女」有別,不能認其具有養女身分領取徵收補償地價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台(八六)內地字第八六一五六五號函 
【要旨】
「媳婦仔」與「養女」有別,不能認其具有養女身分領取徵收補償地價
【內容】
案經函准法務部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一日法律二八八二八號函及八十六年一月十七日法律決Ο一四Ο五號函復略以:「查日據時期臺灣習慣所稱之『媳婦仔』,係以將來婚配養家男子為目的而收養之幼女,與養家雖發生準於成婚之姻親關係,並冠以養家之姓,唯無擬制血親關係,故戶籍登記名義為媳婦仔,以示與養女有別。除有與養家父母雙方依法另行成立收養關係,將媳婦仔身分變更為養女外,似不能認其具有養女身分(本部七十七年五月三日法七七律字第八九八一號函、七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法七九律字第七三三三號函參照)。又類似之法律適用疑義,前司法行政部四十二年六月二日台四十二公參字第二六五二號函、本部八十年一月三十日法八十律字第一七Ο一號函暨八十年八月一日法八十律字第一一六六四號函曾表示意見,。請本於職權就具體個案審酌認定之,惟如涉及私權爭議,宜循司法途徑解決。」本部同意上開法務部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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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諮詢★法院確定判決土地(建物)所有權人應讓與其徵收補償費或讓與其領取徵收補償費之權利與債權人,除有待於對待給付者外,該債權人得據以領取徵收補償費

法院確定判決土地(建物)所有權人應讓與其徵收補償費或讓與其領取徵收補償費之權利與債權人,除有待於對待給付者外,該債權人得據以領取徵收補償費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七年二月四日台(八七)內地字第八七二三六一號函 
【要旨】
法院確定判決土地(建物)所有權人應讓與其徵收補償費或讓與其領取徵收補償費之權利與債權人,除有待於對待給付者外,該債權人得據以領取徵收補償費
【內容】
查「為執行名義之判決,係命當事人為一定之意思表示而不表示者,視為自判決確定時已為其意思表示。但意思表示有待於對待給付者,自法院就已為對待給付或提出相當擔保給予證明書時,視為已為其意思表示。」為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三十條所明定。準此,法院確定判決命土地(建物)所有權人應讓與其徵收補償費或讓與其領取徵收補償費之權利與債權人者,係命其為一定意思表示之執行名義,除意思表示有待於對待給付者外,視為自判決確定時已為讓與其徵收補償費或讓與其領取徵收補償費之權利與債權人之意思表示,該債權人得據以領取徵收補償費,無需再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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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諮詢★徵收補償費已發放完竣之土地,未辦理徵收登記,因繼承、分割繼承而變更登記名義人,仍得補辦徵收登記

徵收補償費已發放完竣之土地,未辦理徵收登記,因繼承、分割繼承而變更登記名義人,仍得補辦徵收登記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八年三月十五日台(八八)內地字第八八三四一五號函 
【要旨】
徵收補償費已發放完竣之土地,未辦理徵收登記,因繼承、分割繼承而變更登記名義人,仍得補辦徵收登記。
【內容】
一、略。
二、依貴處首揭函說明三所敘:「按『因繼承、強制執行、公用徵收或法院之判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為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所明定,故政府為公共目的而強制徵收私有土地者,乃屬原始取得,本案經查案附資料,徵收補償費已發放完竣,即本案業已完成徵收程序,依土地法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權利義務已終止,故本處以為該等土地爾後縱有繼承、分割繼承等原因致現行土地登記簿記載與原先發放補償費對象不同,應仍得補辦所有權移轉登記為需地機關所有。」本部同意貴處所擬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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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諮詢★依法被徵收土地,其土地登記簿所載土地或建物權利人已死亡,得由遺產管理人具領徵收補償費

依法被徵收土地,其土地登記簿所載土地或建物權利人已死亡,得由遺產管理人具領徵收補償費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台(八二)內地字第八二八八三七號函 
【要旨】
依法被徵收土地,其土地登記簿所載土地或建物權利人已死亡,得由遺產管理人具領徵收補償費
【內容】
依法被徵收土地,其土地登記簿所載土地或建物權利人已死亡,並已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選定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第二項選任遺產管理人者,得由遺產管理人具領徵收補償費。至其領取時應備何項證明文件,請本於職權自行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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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諮詢★被徵收土地上一併徵收之建築改良物設定有抵押權,於發放補償費時未代為清償抵押權人,尚難遽認得請求國家賠償

被徵收土地上一併徵收之建築改良物設定有抵押權,於發放補償費時未代為清償抵押權人,尚難遽認得請求國家賠償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七年九月二十九日台(七七)內地字第六四○○九五號函 
【要旨】
被徵收土地上一併徵收之建築改良物設定有抵押權,於發放補償費時未代為清償抵押權人,尚難遽認得請求國家賠償
【內容】
關於被徵收土地上一併徵收之建築改良物設定有抵押權,是否應於發放補償費時代為清償,如辦理徵收機關未代為清償時,抵押權人得否請求國家賠償乙案,請依法務部七十七年九月十六日法律一五九Ο七號函意見辦理。
附件:法務部七十七年九月十六日法(七七)律一五九Ο七號函
主旨:關於被徵收土地上一併徵收之建築改良物設定有抵押權,是否應於發放補償費時代為清償?如辦理徵收機關未代為清償時,抵押權人得否請求國家賠償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三、復 貴部七十七年八月十五日台(七七)內地字第六二三七五七號函。
四、本部意見如左:
(一)按公用徵收性質上屬原始取得,於補償費發給完竣後,原存於被徵收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上之權利均歸於消滅,為保障權利人之權益,土地法施行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被徵收土地應有之負擔,由該管市縣地政機關於發給補償金時代為補償,。」至於與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一併徵收時,並無代為補償之規定;惟從土地法第二百十五條規定:「徵收土地時,其改良物應一併徵收:及徵收係原始取得之性質觀之,建築改良物之徵收程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似應一併依徵收土地之程序辦理,始能使建築改良物上權利人之權益,得到相同之保障。因此,被徵收土地上一併徵收之建築改良物設定有抵押權者,似應依土地法施行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之法理,於發放補償金時代為清償。
(二)依前開說明,被徵收土地上一併徵收之建築改良物設定有抵押權,辦理徵收機關代為補償,僅係類推適用土地徵收之規定。法律並未明文規定辦理徵收機關有代為清償之作為義務,故如未主動予以清償時,似尚難遽認該公務員有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後段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權利遭受損害規定之情事。本案事涉具體事件,仍請本於職權依法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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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諮詢★經奉核定撤銷徵收之土地,除照原徵收價退還外,不宜加計利息

經奉核定撤銷徵收之土地,除照原徵收價退還外,不宜加計利息

【公布日期文號】
行政院七十年六月二十五日台(七十)內字第八七六三號函 
【要旨】
經奉核定撤銷徵收之土地,除照原徵收價退還外,不宜加計利息
【內容】
主旨:所報石門大圳湖口支渠與建工程奉准徵收土地未使用部份經奉核定就其不需使用部分撤銷徵收,其撤銷後除照原徵收價退還外,應否按中央銀行放款利息加計利息一案,請照內政部核議意見辦理。
說明:內政部核議意見,本案因法無明文規定,其退還之地價似不宜加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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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諮詢★土地徵收之損失補償,如無成文法與習慣上之依據者,應依公平合理原則辦理

土地徵收之損失補償,如無成文法與習慣上之依據者,應依公平合理原則辦理

【公布日期文號】
行政院六十年五月十七日台(六十)內字第四三八七號令 
【要旨】
土地徵收之損失補償,如無成文法與習慣上之依據者,應依公平合理原則辦理
【內容】
一、經交據內政部會商司法行政部議復稱:「查國家為行政行為之損失賠償,如無成文法與習慣上之依據,應根據公平合理之原則辦理,本案台北市政府原呈以市民黃林彩雲申請補償土地徵收不能建築之設計費損失一節,應由該府查明實情依照上開原則自行認定予以適當之處理。」
二、應依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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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諮詢★徵收範圍外剩餘廠房自行拆除,而仍在原址重建部分,不得發給遷移費

徵收範圍外剩餘廠房自行拆除,而仍在原址重建部分,不得發給遷移費

【公布日期文號】
行政院五十五年九月二十四日台(五五)內字第七二八號令 
【要旨】
徵收範圍外剩餘廠房自行拆除,而仍在原址重建部分,不得發給遷移費
【內容】
一、經交據內政部會商司法行政部議復稱:「查對於徵收土地原所有權人於殘餘土地上增加改良物之情形如何規範法無明文,而土地法第二百四十五條:『因土地一部分之徵收而其改良物須全部遷移者,該改良物所有權人得請求給以全部之遷移費。』之規定顯然以因一部分之徵收,而其改良物須全部遷移者為限,例如建築物跨越於徵收土地與殘餘土地之上,若非全部遷移不能供其從來之利用目的或使用之價值者,於此場合其所有權人始得請求給以全部遷移費,準此,本案有關徵收範圍外剩餘廠房自行拆除,而仍在原址重建部分解釋上應非屬上開土地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範圍,自不得發給遷移費。」
二、應依議辦理,希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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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諮詢★徵收土地致工廠歇業停工,其員工資遣費、退休金不列入徵收補償範圍

徵收土地致工廠歇業停工,其員工資遣費、退休金不列入徵收補償範圍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七年八月二十二日台(七七)內地字第六二九四五號函 
【要旨】
徵收土地致工廠歇業停工,其員工資遣費、退休金不列入徵收補償範圍
【內容】
按徵收補償為公法上之義務,依土地法及有關法令之規定,有一定之程序及標準,非可任意為之,本案新建榮鋼鐵公司要求將員工資遣費、退休金列入徵收補償範圍內,衡諸土地法徵收補償專章中,並無是項應予補償之規定,是以不宜列入補償範圍內(行政院六十七年度判字第八Ο八號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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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諮詢★政府機關依法徵收所有人登記為「福德祠」或「福德正神」之土地,管理人死亡,其應受領之補償費得依其情況不同而辦理提存

政府機關依法徵收所有人登記為「福德祠」或「福德正神」之土地,管理人死亡,其應受領之補償費得依其情況不同而辦理提存。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三年三月九日台(八三)內地字第八三三一三七號函 
【要旨】
政府機關依法徵收所有人登記為「福德祠」或「福德正神」之土地,管理人死亡,其應受領之補償費得依其情況不同而辦理提存。
【內容】
案經函准司法院秘書長八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八三)秘台廳民三字第ΟΟ四七一號函略以:「二、所詢上揭提存疑義之問題,經本院民事廳提供研究意見如下:(一)土地所有人經登記為「福德祠」或「福德正神」之神明會,如設有管理人者,在民事訴訟上固可認係非法人團體而有當事人能力,並得以之為提存物受取人辦理提存,惟於管理人死亡後,新管理人未經選任前,參照非訟事件法第六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其非訟能力即有欠缺。故提存所受理此類事件,自應限期命其補正(非訟事件法第六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尚不能以提存機關所載管理人已死亡之「福德祠」或「福德正神」為受取人逕准予提存,若於事後發見有此不應提存之情形,自應依提存法第十條第二項之規定命其補正,於逾期不為補正後通知取回。台灣民間之神明會,在實體法上非獨立之權利義務主體(無權利能力),是神明會之會產(會田),實務上仍認其為全體會員公同共有。準此,上述「福德祠」或「福德正神」,苟依規約或習慣具神明會之性質者,於其管理人死亡後,除應儘速選任管理人,俾使依法徵收之土地補償費,得依上開(一)之意旨辦理提存外,遇有左列無從選任管理人之特殊情形者,自亦得依其情況不同而為分別之處理:
1、會員均尚存,未選任管理人者-以全體會員為共同受取人辦理提存(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台上字第七四八號判例及本院八十年八月一日(八十)秘台廳一字第一八四六號函)。
2、會員資料均無從查考者-經相當確實之調查後,仍無法得知神明會之會員(即會產之公同共有人)時,提存機關應可參照非訟事件法第六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之規定,聲請法院選任適當之人(如國有財產局……等)為該神明會之特別代理人,再以之為神明會代表人辦理提存(受取人為○○神明會○○特別代理人)。至該特別代理人於收受提存通知書完成提存特別代理行為後,如何再查悉神明會之真正管理人或會員,俾憑通知領取,或會員嗣後依法申報,選任管理人,以辦理領取,則屬其與神明會間之另一問題。
3、會員均已死亡,繼承人有無不明者-依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選任各會員之遺產管理人後,對各該管理人為提存(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及非訟事件法第七十八條)。
4、會員均已失蹤而未受死亡宣告者-依失蹤人財產管理人之規定選任各會員之財產管理人後,對各該管理人為提存(民法第十條、非訟事件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及本院八十一年六月十三日(八一)秘台廳一字第八二一三號函)。
5、會員部分死亡繼承人有無不明或失蹤未受死亡宣告者-以尚生存之會員及依上述3、4分別選定之遺產管理人或財產管理人為共同受取人辦理提存。以上意見僅供參考,如有具體事件,仍應由法官或其他承辦人員,本於法律之確信,依法妥適處理。」本部同意上開司法院秘書長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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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諮詢★為辦理徵收清償事件,依法向法院辦理提存手續後,經戶政機關查明提存物受取人死亡絕戶或合法繼承人無從查考時,得由提存機關依法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後再憑辦提存

為辦理徵收清償事件,依法向法院辦理提存手續後,經戶政機關查明提存物受取人死亡絕戶或合法繼承人無從查考時,得由提存機關依法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後再憑辦提存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台(八一)內地字第八一一五三六二號函 
【要旨】
為辦理徵收清償事件,依法向法院辦理提存手續後,經戶政機關查明提存物受取人死亡絕戶或合法繼承人無從查考時,得由提存機關依法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後再憑辦提存
【內容】
一、案經法務部八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法八十一律一七四五九號函轉准司法院秘書長八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八一)秘台廳(一)字第一八一六八號函略以:「清償提存,係屬非訟事件,其受取人應具有當事人能力始得為之(非訟事件法第一條、第六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參照)。故受取人死亡,繼承有無不明者,應以經親屬會議選定或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為提存對象方稱適法,此觀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第二項、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非訟事件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及本院秘書長七十四年九月十六日(七四)秘台廳(一)字第一六七七號函復內政部意旨甚明。來文所提上揭提存疑義,內政部擬由提存機關依上開意旨先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後再憑辦提存,於法並無不合」。
二、本部同意上開法務部函准司法院秘書長意見。
抄附:內政部八十一年十月一日台(八一)內地字第八一一二一六二號函
主旨:台南縣政府為辦理道路徵收案清償事件,依法向法院辦理提存手續後,經戶政機關查明提存物受取人死亡絕戶或合法繼承人無從查考時,其清償提存物應如何處理乙案,請惠示卓見。
說明:
一、依據台灣省政府地政處八十一年九月十四日八十一地二字第八一三九七號函辦理,並檢送該函影本及有關資料影本各乙份。
二、按有關土地徵收補償費辦理提存時,如遇土地登記簿所載土地或建物權利人死亡,而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依本部七十八年一月五日台內地字第六六一九九一號函訂頒之「土地徵收法令補充規定」十一-(三)三、四規定「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選定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第二項選任之遺產管理人為提存之對象」又「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上述遺產管理人時,可依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規定,以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為理由,辦理提存。」另查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本件台南縣政府為完成徵收補償法定程序,將補償款提存於台南地方法院提存所待領,經該所囑查提存物受取人之新住址或聲請公示送達,案經該府函轉戶政機關查復提存物受取權人死亡絕戶或合法繼承人無從查考,乃擬依民法第三二六條規定申請公示送達,惟台南地方法院提存所仍通知縣府取回提存物,以致徵收法定程序無法完成。為順利完成土地徵收程序,加速公共建設用地之取得,本案可否依前開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意旨,由辦理提存機關或各需地機關以利害關係人名義,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以該管理人為提存對象,辦理提存,滋生疑義。案關民法有關規定及提存疑義,請惠示卓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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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諮詢★提存物受取人申請更改附帶條件,應洽提存人辦理

提存物受取人申請更改附帶條件,應洽提存人辦理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年五月二十四日台(八十)內地字第九二一八二三號函 
【要旨】
提存物受取人申請更改附帶條件,應洽提存人辦理
【內容】
一、案經本部函准法務部八十年五月十一日法八十律ΟΟ四七號函轉司法院秘書長八十年五月七日(八十)秘台廳(一)字第Ο一四八七號函復:「按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之確定判決,僅對於該案當事人及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有效力,對於案外之第三人並不當然發生判決之效力,若訴外之第三人就同一法律關係有爭執者,該確定判決對該第三人自無效力可言,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及最高法院十九年上字第二三七八號判例意旨甚明。來文所提有關提存書上『受取提存物所附條件』欄之記載,應否依判決刪除乙節,因該記載乃係提存人台北市政府對於受取人領取提存物自行所附之條件,該提存人又非該確定判決效力所及,受取提存物所附條件應否刪除,自非得單憑上揭確定判決遽予辦理,尚請參照上開判例意旨,著由受取人自行洽請提存人更改所附條件辦理。」
二、本部同意上開司法院秘書長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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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諮詢★登記為「福德祠」或「福德正神」之土地,如無登記管理人或原管理人死亡無法選任時,其被徵收應受領補償費之處理

登記為「福德祠」或「福德正神」之土地,如無登記管理人或原管理人死亡無法選任時,其被徵收應受領補償費之處理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台(七九)內地字第七九四九一五號函 
【要旨】
登記為「福德祠」或「福德正神」之土地,如無登記管理人或原管理人死亡無法選任時,其被徵收應受領補償費之處理
【內容】
一、案經函准司法院秘書長上開函略以:「土地所有權人登記『福德祠』或『福德正神』而無登記管理人者,自與另有債權人而不知其為何人或所在不明之情形有別,其准予提存顯與法定條件未盡相合。至於原有管理人死亡,因無信徒登記無法選任管理人之情形,自與原無管理人之情形不同,若具有『神明會』之類,『非法人團體』性質者,似可依法辦理提存。至繼任管理人如何產生及登記,係事實問題,於該組織實體上之能力,尚無影響」。查「福德祠」或「福德正神」之類小型祠廟,以奉祀福德神像為目的而設,具有「神明會」之類,「非法人團體」性質,其土地被徵收應受領之補償費,如原有管理人死亡,無信徒登記,致無法改選管理人者,得依上開函意旨依法辦理提存。
二、至於原無管理人者,固與提存法定條件未盡相合,本部同意仍依台灣省政府四十五年九月六日府民一字第九三六二一號函釋:「無信徒之寺廟,其管理人及財產之變動,應由地方自治團體會同民意機構召集當地公正士紳(如屬教會團體會員並應會同各該教會)開會議決之方式辦理」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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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諮詢★日據時期之株式會社,光復後經法院准予備查之清算人有無權限代領土地補償費,應從實體上審認,遇有爭執,宜循行政訟爭程序解決

日據時期之株式會社,光復後經法院准予備查之清算人有無權限代領土地補償費,應從實體上審認,遇有爭執,宜循行政訟爭程序解決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台(七九)內地字第八四二五號函 
【要旨】
日據時期之株式會社,光復後經法院准予備查之清算人有無權限代領土地補償費,應從實體上審認,遇有爭執,宜循行政訟爭程序解決
【內容】
案經函准司法院秘書長七十九年五月十二日秘台廳(一)字第Ο一五四四號函以「查土地補償費應由何人預取,以及日據時期株式會社在台灣光復後,有無依法取得法人地位?應如何行使權利?現行有關法令均有明文。至於台灣嘉義地方法院依林木河之聲請,就其為『公司』選任清算人之事件准予備查,係屬非訟性質,並無實質確定力。該『清算人』有無權限代領土地補償費,仍應由主管機關從實體上加以審認,遇有爭執,宜循行政訟爭程序解決。」,本部同意上開司法院秘書長意見。本案仍應依「日據時期會社土地清理要點」規定,經國有財產局審查確定後,由其經審查確定之原權利人持憑審定及有關文件具領徵收土地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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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諮詢★徵收補償費發放前;如接獲法院命令將全部價款解繳者,應即全部解繳

徵收補償費發放前;如接獲法院命令將全部價款解繳者,應即全部解繳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七年三月二十一日台(七七)內地字第五八一四三五號函 
【要旨】
徵收補償費發放前;如接獲法院命令將全部價款解繳者,應即全部解繳
【內容】
地政機關發放補償地價前,如接獲法院命令將全部價款解繳者,應即全部解繳,如地政機關已依法代為清償,再接獲解繳命令者,則仍請依照本部七十四年二月六日台(七四)內地字第二七九五九一號函規定,以其餘款解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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