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1日 星期四

◆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大廠進駐「彰濱」 投資千億

大廠進駐「彰濱」 投資千億
【經濟日報/記者宋健生/彰化報導2011/08/22
靠近台中港與中科園區的彰濱工業區,土地政策改採「以售代租」後,成為廠商投資新亮點,最近陸續吸引中鋼集團旗下中鴻鋼鐵、中龍鋼鐵,以及友達晶材等大廠進駐,累計投資金額已逾1,000億元。
彰濱工業區服務中心主任邱慶智指出,彰濱總開發面積達3,643 公頃,是全台最大的工業區,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上路後,由於彰濱地理位置適中,加上購地有五折至六折優惠,成為廠商投資設廠的最愛。
國內玻璃製造龍頭台玻,在彰濱的生產基地持續擴大,最新的鹿港區彰濱廠已在日前投產,台玻此次投入約33億元設廠,主要生產Low-E鍍膜低輻射玻璃、膠合玻璃、複層玻璃及製鏡玻璃,年產能合計17.8萬餘噸,可增加年營收約20億元。
中鴻及中龍兩家鋼鐵廠也申請進駐彰濱。其中,中鴻在彰濱鹿港區買下12.8公頃土地,擬投資28.43 億元興建鑽油用鋼管廠,預計今年底動工,102年中完工。
中龍原擬在台中港投資227億元,規劃興建熱軋板廠、原料儲存廠及成品倉庫,但因條件談不攏而破局,最近也向經濟部提出轉往彰濱線西區設廠的規劃,此案擬以爐石填海造地方式設廠,將送環保署進行環境差異分析。
彰濱近期也成為太陽能廠的新寵,友達集團旗下友達晶材,繼台中港加工出口區、中科園區之後,最近又悄悄買下彰濱鹿港區19 公頃土地,擬投資385億元興建太陽能多晶矽廠,此案預計明年3 月動工,105年底完工,年產值約50億元。
彰濱工業區線西區廠商協進會理事長葉橫燦說,科冠、寶德、友達晶材等太陽能多晶矽廠陸續進駐彰濱,未來可望與中科的后里、台中及二林園區連成一氣,形成最完整的太陽能產業聚落,商機無窮。
另外,特許投資顧問在彰濱線西購入15公頃土地,計畫投資90億元,規劃興建資訊處理中心(雲端運算中心)。據了解,此案預計2018年完工,而背後主導的廠商,據傳正是全球網路搜尋龍頭Google

專業諮詢服務內容: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重劃區土地買賣、土地重劃區買賣、區段徵收範圍土地買賣、畸零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買賣、公共設施保留道路用地買賣、可送出容積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登記、公同共有土地買賣、共有人眾多整合土地買賣、土地疑難雜症處理、土地繼承人查訪、土地困難案件辦理、地籍清理繼承人專辦查找、自辦市地重劃業務諮詢、耕地三七五租約諮詢、預告登記土地排除、地籍總歸戶查詢、共有人死亡絕戶土地買賣
專營土地買賣區域:
新泰塭仔圳新莊知識產業園區林口特定區A7牛角坡二重疏洪道二側蘆洲北側新開發特區八里台北港特定區士林社子島關渡平原五股洲子洋五股新市鎮土城暫緩發展區板橋江子翠重劃區板橋浮洲地區淡水新市鎮文山老泉里北投奇岩新社區北投士林科學園區 北北桃公共設施保留地

◆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鹿港區賣出85% 「以售代租」成效佳

鹿港區賣出85% 「以售代租」成效佳
【經濟日報/記者宋健生/彰化報導2011/08/22
為鼓勵廠商投資台灣,經濟部工業局去年起實施工業區「以售代租」政策後,大幅提升廠商投資意願,其中又以全台最大工業區─彰濱工業區為代表,近一年來吸引逾千億元投資額,成效最為亮眼。
為了打鐵趁熱,工業局推出「工業區土地出售精進方案(七六七方案)」,開放利澤工業區(按土地審定價打七折)、彰濱線西區(打六折)、雲科大北勢區(打七折)等三個工業區試行到今年底。
以彰濱線西區為例,土地按審定價格的六折計算,平均每坪土地售價約2萬至2.1萬元間,不到市價的六折,預料又將掀起一波購地投資潮。
彰濱工業區服務中心主任邱慶智指出,工業局去年1月起實施「工業區土地市價化優惠方案」,計有彰濱鹿港區、斗六擴大工業區、雲林離島新興區、台南科技工業區及花蓮和平工業區等五個工業區率先採行。
這項優惠方案,標榜以售代租,廠商可以百分之百擁有土地所有權,且政府提供獎勵優惠,購地最低五折起,比起先前實施的「006688方案」平均六折還要優惠,以彰濱鹿港區為例,平均每坪土地市價約3.4萬元,打完折後為1.69萬元。
邱慶智表示,彰濱鹿港區實施土地市價化優惠方案後,吸引台玻、中鴻鋼鐵、友達晶材等許多大廠擴廠或進駐投資,去年一年內就售出63.29公頃土地,今年前七月累計也售出38公頃土地,目前鹿港區可建廠土地出售率已逾85%,成效亮眼。
對資金較不足的中小企業來說,工業區土地租金「006688」優惠也進入第四期,承租人可享前二年免租金、第三、四年租金六折、第五、六年八折優惠,日後轉租為買時,廠商所繳的租金,也可全額抵充購地款,相當於長期無息分期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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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台銀新營分行旁 建商買地推案

台銀新營分行旁 建商買地推案
【聯合報/記者吳政修/新營報導2011/08/22
縣市合併後新營區的房地產雖不被看好,但有建商買下新營區台灣銀行新營分行3000多坪的國有財產局土地,計畫推出78戶的透天厝,為合併後新營區最大房地產新建案,備受矚目。
縣市合併後新營區民眾憂心邊緣化,不看好房地產。中信房屋新營店經理林忠信表示,合併後新營區房地產買賣幾乎停頓,原在台南縣政府上班,現在到永華市政中心上班的公務人員並沒有賣房子,且房價、地價沒有跌,但房地產買賣沒有合併前熱絡。
新營區中正路台銀新營分行旁,面積3000多坪的國有財產局土地,原為台銀員工宿舍,3月拆除,由南部一家建設公司標得土地,委由大地旺營造有限公司興建,將興建1378戶,每戶5層,320日開工。該建案引起新營區民眾熱烈討論,有人說要蓋「豪宅」,每戶都有電梯;有人說「新營區就要邊緣化,還有人推新建案,建設公司有夠勇」。
大地旺營造有限公司王姓工地主任表示,建設公司已取得建照,但不透露每戶建坪、售價,每戶有電梯是謠傳。
林忠信說,建設公司一定是看好該地段才會買地蓋房子,新案的交易受矚目,也可觀察未來新營區房地產走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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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華固董座:房市「三憂」 沒道理會好

華固董座:房市「三憂」 沒道理會好
【經濟日報/記者黃啟菱/台北報導2011/08/22
華固建設董事長鍾榮昌表示,國內房市自94年至今已出現史上最長多頭格局,目前已在景氣循環高點,必須注意。如今全球經濟隱憂多,台灣明年初又有選舉,房市「沒道理會好」。
華固是營建業的資優生,過去三年都賺一個股本以上,號稱是營建業的F4之一,其餘業者為長虹、興富發與遠雄。
華固經營方向定位為「精品級的營建業者」,集中於台北市中心推案,所推個案也常能創區域高價,例如南港的天滙,平均成交價在70萬元以上。華固股上周五收盤價為71.2元。 
鍾榮昌說,營建業者面臨兩大挑戰,首先,隨著台北精華區土地難尋,其次,國際會計制度(IFRS)將上路,業者將要調整經營策略,才能勝出。華固以往的「結案快、零餘屋」的快速周轉經營策略,將大調整,改為「先建後售、分批銷售」。以下為專訪紀要:
問:近來全球經濟動盪不安,對台灣房市影響為何?
答:歐美經濟發展出現隱憂,股票市場最快反映,台股兩周跌掉千點,很多人的資金都被壓住,眾人財富縮水,房市買盤自然有些影響、動能也跟著減少。
但還是要回歸市場供需,台北精華區、產品定位正確的建案,因為供給少,仍然很好賣,如位於台北市吉林路的「白金苑」、市民大道的「明日博」、新北市三重的「翔譽雙子星」等,最近都賣得不錯。
問:房市景氣是否有泡沫化危機?
答:房市這一波的多頭走勢,從民國94年、SARS之後就持續至今,僅在民國97年受金融海嘯衝擊,表現較差。這樣算下來,這一波多頭已持續很久,是史上最長的一次,以往大多五、六年就一個循環,民國80年到92年之間,還出現長期的不景氣。
仔細分析,民國94年至96年,房價漲的還沒那麼多;金融海嘯後,政府調降遺贈稅、利率也從3%一路降到1.25%,資金不斷回流,因此造成房價大幅上漲,後來才會出現奢侈稅來壓抑房價。
我說實話,現在房市景氣已在循環的高點,必須注意。房市一定有好有壞,才比較健康。很多人用香港經驗為例,期待兩岸開放會為台灣房市帶來活水,但台灣跟香港畢竟不一樣,香港跟中國大陸連著、資金自由、又插五星旗;而且,明年有大選,兩岸關係仍有變數。
不過,台灣房市也不至於泡沫化,未來三到五年都不必擔心,尤其是大台北地區,由於戰後嬰兒潮在民國38年到48年間出生,這個世代民眾的子女都已經長大,到了適婚年齡,在這種情況下,房市目前的首購買盤很強勁,若戰後嬰兒潮世代的民眾有需要也有能力,多少會換屋、置產。
房市物件價格 兩極發展
問:房市未來發展為何?
答:房市將出現兩極發展,一是總價在700萬至1,000萬元之間的首購型產品,另一是上億元以上的高端豪宅,這兩種商品最好賣。
問:營建業除面臨景氣可能的變化之外,如今還有哪些挑戰?
答:北部業者最大的挑戰,應該就是可開發土地愈來愈難取得。台北市地窄人稠,土地資源本就稀少,若有土地要釋出,賣價多是天價,你出天價買地,當然就有較高的風險。
現在很多建商轉進都市更新,來拓展新領域,但都更往往曠日費時,除花很多心力整合之外,到了公部門那一關,通常又很慢。
另外,IFRS將上路,以前大家能用完工比例法入帳,以後只能用全部完工法,營建業的業績的波動有可能會很劇烈。整體看來,營建業雖面臨很多新挑戰,但最近大家的體質都不錯,我認為只要負債比在80%之下都算安全,即便面臨三年以上的不景氣也不至於倒閉。要注意的是,營建業的預收房款也算負債,扣掉這一部分,如今多數同行負債比都不算太高。
賣屋變法圖強 先建後售
問:因應外在挑戰,華固經營策略如何調整?
答:過往華固為了累積資本、讓公司健康成長,採取快速推案、快速回收的策略,追求高周轉率,一個建案從土地取得到完工交屋,常常只要兩年半,而且我們一直秉持「零餘屋」的原則,某方面來看,華固有點像製造業、尤其是電子公司,快速銷售,盡量零庫存。
這也讓華固的資本淨值,由七、八年前的10幾億元,成長到超過百億元。我們每年都發十幾億元的現金股利出去,到第二季為止的淨值約105億元。
以前我們一拿到建照,就先預售,常常很快就clean(清空)。以後建照到手後,將會先動工,然後視情況銷售,等到完工後,再分批銷售。既因應台北土地資源稀少、也可在IFRS上路後,分配華固的入帳來源,讓業績表現較為平穩。
問:華固今、明兩年的推案狀況?
答:今年華固推出的都是商辦案,位於台北市內湖的「華固V5」年初已順利完銷,總價20.45億元,也正興建中,依照完工比例法入帳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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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車多位少 大安區車位漲不停

車多位少 大安區車位漲不停
【聯合報╱記者何醒邦/台北報導2011/08/20
台北市寸土寸金,停車一位難求,停車位行情只漲不跌。 
景氣回溫,車市也回溫,但停車位不足的問題也浮現。房仲業者統計,至6月底北市汽車達73.5萬輛,但車位僅59.7萬個,車位比車輛短少達13.7萬個,而車位嚴重吃緊地區,車位價格又出現一波上漲。
最明顯的是大安區,至6月底,大安區車位不足數多達近4萬個,車位難尋,使得區域內坡道平面停車位,已來到每個350400萬元的新高行情,較去年上漲7.1%,連機械車位也要每個200萬元以上。
太平洋房屋統計,北市各行政區中,以大安區車位最不足,另外松山、士林、北投、萬華、中山、大同區的停車位缺口也都破萬,松山、士林不足數2萬個以上。各行政區中,僅南港、內湖停車位數量高於汽車數,停車位供給較為寬裕。
中信房屋表示,北市停車位長年不足,讓車位價格一直維持上揚格局,目前大安區及信義計劃區的坡道平面車位,最高都到每個400萬元,其他各行政區也都要150~300萬元,目前車位最便宜的是萬華區,平面機械在100~130萬元間。
業者表示,北市車位價格雖持續上揚,但這幾年租金波動不大,換算租金投報率大多約2%左右;如想投資,仍應以增值為重點,除了注意是否具有獨立權狀外,最好也從車位供不應求區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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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房市下半年 多重難關待闖

房市下半年 多重難關待闖
【聯合晚報╱嚴雅芳2011/08/19
近期房地產市場出現量縮,不僅7月建物買賣移轉件數遞減,受股災影響,建商推案也縮手,根據住展雜誌統計,今年的928檔推案量達1407億元,出現近5年來的第二低量,顯示美債風暴突如其來的影響,已讓房地產市場的供給方產生戒心,法人認為,由於大摩已調降台灣今年及明年GDP預估,加上股市由高點下墬,樂觀來看,房市可能維持價穩量縮,但悲觀來看,若股市持續下跌,下半年也可能走向價跌量縮的窘境。
根據統計,7月建物買賣移轉件數較上月遞減,尤以北市衰退20%最嚴重,新北市也較上月呈現減少趨勢,月衰退11.27%。由於7月數據主要反應6月買氣,因此,市場認為,主要是5月規避奢侈稅引發拋售潮,並造成6月成交量萎縮,但未來幾個月建物買賣移轉件數是否持續萎縮,是房市關鍵。
另外,觀察今年的928檔期,推案量達1407億元,是近5928檔期的次低量,不僅不及同樣是大選前一年的96年推案量1713億元,也不及9798年的1500億元之上,僅優於去年的1084億元。受到股市崩跌千點加上美債信風暴影響,市場不確定因素大增,不少建商選擇延後推案,讓今年的928檔期推案不如預期。而房地產市場往往是「量先價行」,推案量不如預期顯示建商態度轉趨保守,房價想再衝高將面臨壓力。
大摩下修台灣今明年GDP預估,大摩認為,台灣無法從全球經濟下滑中獨善其身,尤其台灣有超過50%以上是出口到已開發國家,因此將台灣今年及GDP預估值由原先的5%降至4.2%,明年則由4.3%降至3.6%,法人視為不利房產下半年。
房地產兩大檔期分別為329檔期和928檔期,今年因遭逢奢侈稅效應,導致329檔期行情失靈,而緊接而來的928檔期又碰上全球股災和台灣GDP恐下修窘境,讓原先樂觀的推案量陣腳大亂,法人認為,今年928檔期是否仍可期待,與股市表現息息相關,若台股繼續破底,房市也很難獨善其身。而另一方面,房產也是景氣的火車頭產業,一旦房價開始下跌,恐讓經濟成長與房市陷入負向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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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7月買賣移轉低 8月股災恐傷房市

7月買賣移轉低 8月股災恐傷房市
台北市地政處公布台北市7月買賣移轉棟數3618棟,較64552棟減少20.52%。台灣房屋分析,這是自SARS以來,7月買賣移轉數的新低紀錄,房仲分析,這主要是因為奢侈稅上路,八月爆發的股災,恐怕又會引發另一波的房市成交下滑!
■ 7月買賣移轉棟數 創近9年新低
根據台北市地政處統計資料,2003SARS過後,當年7月買賣移轉棟數為4468棟;2004年至2010年,7月買賣移轉棟數都在50006000棟左右;今年遇奢侈稅,7月買賣移轉棟數3618棟,創下近9年新低紀錄。
台灣房屋研究中心執行長邱太(火宣)表示,7月買賣棟數主要反映6月買氣,6月奢侈稅上路後,委賣案件減少3成以上,加上買方觀望,供給和需求都大減。台灣房屋分析,與6月比較,台北市12個行政區中,7月交易量減幅最大為文山區月減47.02%;只有大同區交易量增加,月增44.86%,而大同區單價低、總價低,幾乎都是自住客市場,所以交易量一直很穩定。
■ 股災效應 房仲:短期房市受影響
房仲預估,歐債、美債攪亂全球股市,短期影響台灣的投資信心,房地產也受衝擊,鄉林集團董事長賴正鎰表示,歐美各國沒有能力解決自己的債務問題,未來通貨膨脹趨勢益加明顯,黃金因為具有保值性不斷創下歷史新高價,房地產也同樣具有保值性,但因為短期內投資人的信心受到影響,資金將會保守因應。
不過,賴正鎰認為,房地產在短期內也會受到衝擊,但根據以往的經驗,房地產將在在 12 個月後出現另一波投資熱潮,愈不穩定的時代,黃金和房地產將會成為最具有買氣的明星商品。【網路地產王www.vrhouse.com.tw2011/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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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北市土地交易額 上半年暴衝

北市土地交易額 上半年暴衝
【經濟日報/記者李至和/台北報導2011/08/18
台北市去年底將土地公告現值調升12.08%,加上奢侈稅前土地交易熱絡,帶動上半年台北市土地交易量暴衝達7,406億元,幾乎追上2009年北市全年交易總額,下半年成交量恐持續集中在台北市。
 業界人士認為,下半年交易量因股市、奢侈稅的影響,成交量不見得會再成長,但集中在台北市交易的趨勢將不變。信義房屋不動產企研室經理蘇啟榮分析,金融海嘯之前,台北市的土地買賣移轉公告現值總額約占全國三成;在金融海嘯之後,資金行情湧入台北市,精華區的不動產成為熱門標的,推升台北市的土地交易總額,台北市土地買賣移轉公告現值總額已達全國一半。
市場人士說,20062007年土地標售時,大安區一般住宅土地每坪單價約在200萬元上下,目前均價已站上每坪300萬元以上,台北市土地受景氣向上推升,單價也越來越高。
受奢侈稅政策影響,近期建商對土地標售出價保守許多,不敢大膽搶標土地,但建商為永續經營,儘管景氣會有波動,仍須持續補進土地庫存。
台北市稅捐機關統計,台北市99年土地增值稅實徵169億餘元,100年原本預計可收入土增稅150億元,不過累計前七月月已實徵累計101億元,受惠土地公告現值大幅提升,今年台北市府土增稅有機會超越預期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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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彭培業:房市買氣 Q4全面復甦

彭培業:房市買氣 Q4全面復甦
【經濟日報/記者李至和/台北報導2011/08/17
台灣房屋首席總經理彭培業說,近期國內房市受奢侈稅與股災影響,都是短期現象,第三季已是房市谷底,第四季將會全面復甦。
台灣房屋昨(16)日宣布與新光保全合作推出居家安全健檢服務,提升房仲服務品質。彭培業說,房市交易量縮,房仲業首當其衝,此時應更積極調整服務體質,提供更多元的服務項目,爭取交易機會。
彭培業認為國內房市低迷只是短期現象,台灣房市永遠都有機會。
他說,利率高低是影響房市關鍵,美國已宣告將維持低利現狀,預期台灣未來兩到三年利率不可能調高,資金銀行放不住,股市風險升高,往房市的動能更強。
彭培業預期第四季國內房市將由谷底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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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社會宅、合宜宅 納入住宅法

社會宅、合宜宅 納入住宅法
【經濟日報/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2011/08/17
平抑高房價,政府再出招,行政院昨(16)日審查通過「住宅法」部分條文,以法保障,未來當房價過高時,政府可興建只租不售的「社會住宅」,供弱勢族群居住;也可興建「合宜住宅」。現代住宅則未納入。
內政部研議「住宅法」草案長達12年,近來台北都會區房價飆漲,成為十大民怨之首後,馬政府6月開徵奢侈稅後,決定再推出「住宅法」,當房價飆高時,可興建合宜住宅平抑房價,以及保障弱勢族群的居住權利。
行政院政務委員李鴻源昨天召開跨部會會議審查「住宅法」草案,通過部分重要條文,一旦「住宅法」上路,「國民住宅條例」同步廢止,走入歷史。政府將拚立法院下會期通過,希望今年實施。
草案並首次納入育有未成年子女三人以上者,可優先享有住宅補貼、社會住宅等,以鼓勵生育。
社會住宅是指政府興辦或獎勵興辦,專供出租,並提供適當比例出租給特殊身分者,例如育有未成年子女三人以上者、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等。合宜住宅是指政府招商投資興建,以政府所訂平準價格,優先出售給一定所得以下無自有住宅家庭,並提供適當比例出租給一定所得以下無自有住宅家庭或個人。
行政院官員表示,社會住宅一定比例將以混居方式,提供弱勢戶居住,避免標籤化,雙北市目前已決定興建五處社會住宅,最快102年可以推出;合宜住宅已選定機場捷運林口A7站區和板橋浮洲二處,最快102年底或103年完工;合計至少提供1萬戶以上的合宜、社會住宅。
未來中央、地方政府為健全住宅市場、辦理住宅補貼,得設置住宅基金。協助一定所得以下家庭或個人獲得適居的住宅,政府得補貼住宅貸款利息、租金或修繕費用。
不過,內政部原草案規定信用保證基金得提供特殊身分者,例如育有未成年子女三人以上者、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等,一定成數貸款保證,則遭到刪除,官員指出,相關部會認為易引發爭議,決定回歸市場機制。社會住宅興建或營運期間,也可減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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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劃土地買賣+土地買賣諮詢◆售屋短漏奢侈稅 補徵外最多罰三倍

售屋短漏奢侈稅 補徵外最多罰三倍
【經濟日報/台南訊2011/08/22
台南市永康區陳小姐問:如果出售持有不到兩年的房屋,未申報奢侈稅會有哪些處罰?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依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即俗稱奢侈稅)條例第22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出售持有期間在兩年以下房地,短報、漏報或未依規定申報特銷稅,或利用他人名義銷售者,除補徵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三倍以下罰鍰。惟本條例自今年6月上路以來,截至7月底本所僅收到一件申報繳稅案件,可能有納稅義務人因疏忽或心存僥倖,尚未申報。
為遏止逃漏,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已彙整全國不動產買賣資料,並篩選可疑交易提供給各區國稅局,8月將開始查核,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短漏報情事,應儘速自動補報補繳,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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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土地法34條之1所有權登記事件

裁判字號: 91 字第 214  
裁判案由: 所有權登記事件 
裁判日期: 民國 91 01 31
裁判要旨:
 一、法務部 (71) 法律決字第二一四七號函釋略謂:部分共有人處分共有土地,而由共有人之一承受之情形,其承受人本身應有部分並未發生物權之變動,即該部分實際尚未有處分,似係共有人間應有部分之移轉,不宜解為「共有土地之處分」,尚不能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辦理云云,將土地共有人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取得全部共有物之處分權,而依法處分該共有土地時,如其承受人為共有人之一時,將發生該承受人因承受處分權人所處分之共有物全部權利,而與其原有該土地之部分權利混同,因此無須另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情形,誤以為係該承受人之應有部分「實際尚未有處分」而以多數共有人依法處分全部共有土地,而由其餘共有人之一承受之情形,疑似「共有人間應有部分之移轉」,難謂有理由,其所為「尚不能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辦理」之解釋,自不足採。

二、次查「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十項第一款規定「本法條第四項所稱之優先購買權,依左列規定辦理:()部分共有人依本法條規定出賣共有土地時,應先就其應有部分通知他共有人是否願意優先購買。...」使土地共有人,其人數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或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而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出賣全部共有土地之情形,亦包含在內,仍「應先就其應有部分通知他共有人是否願意優先購買」,始得出賣,增加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所無之限制,且對於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關於多數共有人處分全部共有物之權限規定,旨在保護多數共有人之利益及促進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有效利用之立法目的,與同法條第四項,各共有人處分其應有部分時,應優先保護共有人利益之立法目的,有所混淆,使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之立法目的難於實現,應不予適用。

三、再查內政部八十年三月十四日台內地字第九○七六四二號函釋,則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一項「依本法條規定,部分共有人就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 (以下簡稱建物) 為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應就共有物之全部為之,不得僅就他共有人之應有部分為之」、同執行要點第十項第一款及法務部見解,認「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處分共有土地時,應先就其應有部分通知他共有人是否願意優先購買,如他共有人不願購買,自應將共有物全部移轉予共有人以外之第三人」,使取得共有土地處分權之共有人,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處分共有土地時,增加「應先就其應有部分通知他共有人是否願意優先購買」之限制,難謂合法,已如前述;復規定他共有人不願購買多數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時,多數共有人「自應將共有物全部移轉予共有人以外之第三人」云云,另再增加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所無之限制,不能說明該共有物之承受人,不得為共有人之一之法律上理由,亦應不予適用。



【裁判字號】        91,,214
【裁判日期】        910131
【裁判案由】        所有權登記
【裁判全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二一四號
原   告 甲○○
被   告 臺南市臺南地政事務所
代 表 人 鄭振文
右當事人間因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不服臺灣省政府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日八九府訴二字第一二三二五五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再訴願決定、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緣原告與訴外人涂陳樓、黃志輔共有坐落臺南市○區○○段六六九地號,面積一五四.六○平方公尺之土地,原告應有部分(持分)一六、六三二分之一六、四一三;涂陳樓應有部分一九八分之一;黃志輔應有部分一六、六三二分之一三五。原告以其應有部分超過三分之二,乃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將包括共有人涂陳樓、黃志輔之應有部分,全部於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七日出售予訴外人吳金川,並委託律師於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七日以臺南郵局第三支局二二九號存證信函,通知共有人涂陳樓、黃志輔,如願以同一條件承買,應於文到十日內,以同一條件向原告主張。該存證信函於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八日分別送達予涂陳樓、黃志輔。其中共有人黃志輔於八十八年五月三日以臺南郵局第十五支局四一七號存證信函,通知原告主張優先承買;另一共有人涂陳樓則未主張優先承買。原告乃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規定,將涂陳樓應有部分一九八分之一應得之對價新臺幣(下同)六萬六千五百元,由原告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存字第一六四三號提存後,提出有關證件申請被告將原告之應有部分一六、六三二分之一六、四一三及其他共有涂陳樓之應有部分一九
八分之一移轉登記予優先購買之共有人黃志輔。嗣被告以本案違反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以下稱執行要點)第十項規定,不予移轉登記,駁回原告之申請。原告不服,提起一再訴願,遞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茲摘 兩造訴辯意旨於次:
原告起訴意旨略謂:一、原告就共有之臺南市○區○○段六六九號之應有部分為一六、六三二分之一六、四一三,已超過該土地所有權之三分之二以上,自得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將包括其他共有人涂陳樓、黃志輔之應有部份在內之全部土地出賣予案外人吳金川,而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以存證信函通知共有人涂陳樓及黃志輔,有存證信函及回執可稽。共有人黃志輔於限期內向原告主張以同一條件優先承購(涂陳樓則未為優先承買之主張),是則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之規定,原告應將臺南市○○段六六九號土地全部出賣有優先承買權之黃志輔依法亦應將土地移轉登記予黃志輔。原告並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二項將涂陳樓應得之對價提存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有提存書附卷可證。嗣後原告將其本人及涂陳樓之應有部分申請移轉登記予黃志輔,合於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二、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所定之共有人以同一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利係指部分共有人依同法第一項規定將共有物全部出售予第三人時,他共有人得依與其買賣契約所訂同一條件主張優先購買之意,而所謂優先承購權必須部分共有人已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他共有人始有就該買賣契約主張優先承購之權利,有最高法院六十五年台上字第二一一三號判例及六十九年台上字第二九五三號判決意旨及法理可參。是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之優先承購權絕非在買賣以前即通知他共有人之意,而必須在與第三人訂有買賣契約存在,他共有人始有依同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之「以同一條件優先承購之權利」。執行要點第十項之規定違反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之規定,自非有效,從而訴願及再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之移轉登記之申請當然違法。三、內政部八十年三月十四日台內地字第九○七六四二號函之內容係指部分共有人處分共有土地而由共有人承受之情形,其承受人本身應有部分並未發生物權之變動即該部分實際上未有處分係共有人間應有部分之移轉不宜解為「共有土地之處分」...,所指應係部分共有人將未包括其中某一人或數人之共有人之共有土地應有部分由其中一人或數人之共有人承受之情形,自不能適用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之「共有土地之處分」,惟原告係將包括他共有人涂陳樓、黃志輔在內全部共有人之應有部份出賣予案外人吳金川,而由共有人黃志輔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規定優先承購,此種情形與共有人間應有部分之承受不同。具優先承購權之黃志輔當然可就原告與吳金川之買賣
契約所定之內容為承買人,雖其本身應有部分無需再辦移轉登記,但此種情形與原告僅處分自身之應有部分而移轉予共有人之一之情形不同,否則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所定他共有人之優先承購權豈非如具文?訴願及再訴願決定或內政部釋示均違反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之規定而非合法,請判決撤銷一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等語。
被告答辯意旨略謂:一、按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又同條第四項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份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本案裕民段六六九地號土地,原告應有部份已逾三分之二,自得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將上述土地全部出售予案外人吳金川。惟其在為第一項處分時應先就其應有部分通知他共有人是否願意優先承購,如他共有人不願購買,始得依該法將共有物全部移轉予共有人以外之第三人。本件共有人黃志輔既表示願意優先承購,則被告依照內政部八十年三月十四日台內字第九○七六四二號函及臺南市政府八十八年七月二十日八八南市地籍字第一一一二六九號函示:「按部分共有人處分共有土地,而由共有人之一承受之情形,其承受人本身應有部分並未發生物權之變動,即該部分實際上未有處分,係共有人間應有部分之移轉,不宜解為「共有土地之處分」尚不能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辦理。此見解前經法務部七十一年二月二十三日法律決字第二一四七號函同意...」認為本案所有權移轉係原告與黃志輔共有人間應有部分之移轉,不宜解為「共有土地之處分」自不能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辦理,而予駁回於法有據,並無違誤。二、原告於共有人黃志輔主張優先承購權後,仍以為其有權處分另一共有人涂陳樓之應有持分,顯有誤解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立法意旨。蓋部分共有人依本條第一項之要件處分共有土地之全部時,為防止其以顯不相當之對價濫予處分,致他共有人之權益遭受損害,應先就其應有部分通知他共有人,徵詢是否優先購買,不同意處分之他共有人有依本項規定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之權,以使共有土地仍保留為原共有人所有,而資制衡(執行要點十(一)),本案事實已如前述,故原告僅得於他共有人全體皆不願優先購買時,始有權將共有物全部移轉予共有人以外之第三人,此為內政部八十年三月十四日台內地字第九○七六四二號函及前揭法務部函所明示。亦為本條之為疏解民法第八百十九條規定「...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同意」之主要立法要旨。三、至原告引用最高法院六十五年台上字第二一一三號判例與八十年三月十四日內政部台內字第九○七六四二號函示,於七十五年間將歷年有關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函釋合併整理補充,並邀集法務部研訂執行要點,該要點第十點之(一)前經法務部七十一年二月二十三日法七十一律決字第二一四七號函,「來函所稱部分共有人處分共有土地,而由共有人之一承受之情形,參照附件資料,其承受人本身應有部分並未發生物權之變動,即該部分實際上未有處分,似係共有人間應有部分之移轉,不宜解為「共有土地之處分尚不能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辦理...」。其法理並未衝突。四、綜上論結,原告之訴,顯無理由,請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等語。
 
按「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二、三、四項定有明文。本案系爭坐落台南市○區○○段六六九地號土地,為原告及訴外人涂陳櫻、黃志輔共有,持分各為一六、六三二分之一六、四一三,一九八分之一及一六、六三二分之一三五。原告將上開土地全部,於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六日訂定買賣契約出售予訴外人吳金川,有不動產買賣合約書影本附原處分卷可稽,並委託律師,於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七日以存證信函,通知共有人涂陳櫻、黃志輔,如願以同一條件承買,應於文到十日
內,以同一條件向原告主張。該存證信函於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八日分別送達予涂陳櫻、黃志輔,其中黃志輔以存證信函通知原告,主張優先承買,涂陳櫻則未於期限內主張優先承買。原告乃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規定,將涂陳櫻應有部分應得之對價,扣除稅捐後餘款六六、五○○元,以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存字第一六四三號提存後,提出有關證件,於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與黃志輔共同向被告提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申請,被告因可否受理申請發生疑義,乃於八十八年七月一日以台南地所字第一一九二七號函,請台南市政府釋示,台南市政府於同年月二十日以八八南市地籍字第一一一二六九號函復被告,其說明三略謂:「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四項所稱之優先承購權,係部分共有人依本法條規定出賣共有土地時,應先就其應有部分通知他共有人是否願意優先購買。」為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十項訂有明文。本案共有人甲○○以本筆土地全部出售與第三人吳金川後再通知其他共有人優先購買之程序與上開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十項規定「優先購買權,係部分共有人依本法條規定出賣共有土地時,應先就其應有部分通知他共有人是否
願意優先購買」有所違誤。又內政部八十年三月十四日台內地字第九○七六四二號函「按部分共有人處分共有土地,而由共有人承受之情形,其承受人本身應有部份,並未發生物權之變動,即該部份實際上未有處分,係共有人間,應有部份之移轉,不宜解為「共有土地之處分」...自應將共有物全部移轉予共有人以外之第三人。」本案請依照上開規定辦理。被告乃於同年月二十一日以登駁字第九號駁回理由書,敘明駁回理由為「依據台南市政府八八南市地籍字第一一一二六九號函示:本案有違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十項規定,不予移轉登記」,駁回原告及黃志輔土地移轉登記之申請,固非無見。惟查土地法乃民法之特別法,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共有物如為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時,「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以限制民法第八百一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之適用範圍,旨在保護多數共有人之利益及促進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有效利用。至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共有人,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而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處分全部共有物時,其承受人,得為共有人之一,或必須為該共有物全體共有人以外之第三人,法律並未設限制規定。法務部(71)法律決字第二一四七號函釋略謂:部分共有人處分共有土地,而由共有人之一承受之情形,其承受人本身應有部分並未發生物權之變動,即該部分實際尚未有處分,似係共有人間應有部分之移轉,不宜解為「共有土地之處分」,尚不能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辦理云云,將土地共有人,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取得全部共有物之處分權,而依法處分該共有土地時,如其承受人為共有人之一時,將發生該承受人因承受處分權人所處分之共有物全部權利,而與其原有該土地之部分權利混同,因此無須另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情形,誤以為係該承受人之應有部分「實際尚未有處分」而以多數共有人依法處分全部共有土地,而由其餘共有人之一承受之情形,疑似「共有人間應有部分之移轉」,難謂有理由,其所為「尚不能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辦理」之解釋,自不足採。次查內政部於七十五年間將歷年有關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函釋合併整
理補充,並邀集法務部等研訂「土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乙種,該要點第十項第一款規定「本法條第四項所稱之優先購買權,依左列規定辦理:()部分共有人依本法條規定出賣共有土地時,應先就其應有部分通知他共有人是否願意優先購買。...」使土地共有人,其人數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或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而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出賣全部共有土地之情形,亦包含在內,仍「應先就其應有部分通知他共有人是否願意優先購買」,始得出賣,增加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所無之限制,且對於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關於多數共有人處分全部共有物之權限規定,旨在保護多數共有人之利益及促進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有效利用之立法目的,與同法條第四項,各共有人處分其應有部分時,應優先保護共有人利益之立法目的,有所混淆,使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之立法目的難於實現,應不予適用。再查內政部八十年三月十四日台內地字第九○七六四二號函釋,則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一項「依本法條規定,部分共有人就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建物)為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
、地役權或典權,應就共有物之全部為之,不得僅就他共有人之應有部分為之」、同執行要點第十項第一款及法務部見解,認「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處分共有土地時,應先就其應有部分通知他共有人是否願意優先購買,如他共有人不願購買,自應將共有物全部移轉予共有人以外之第三人」,使取得共有土地處分權之共有人,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處分共有土地時,增加「應先就其應有部分通知他共有人是否願意優先購買」之限制,難謂合法,已如前述;復規定他共有人不願購買多數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時,多數共有人「自應將共有物全部移轉予共有人以外之第三人」云云,另再增加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所無之限制,不能說明該共有物之承受人,不得為共有人之一之法律上理由,亦應不予適用。本案系爭坐落台南市○區○○段六六九地號土地,為原告及訴外人涂陳櫻、黃志輔共有,持分各為一六、六三二分之一六、四一三,一九八分之一及一六、六三二分之一三五。原告將上開土地全部,於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六日訂定買賣契約出售予訴外人吳金川,並委託律師,於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七日以存證信函,通知共有人涂陳櫻、黃志輔,如願以同一條件承買,應於文到十日內,以同一條件向原告主張。嗣黃志輔以存證信函通知原告,主張以原告與吳金川所定買賣契約之條件,優先承買原告與涂陳櫻之「應有部分」,似非完全以原告與吳金川所定買賣契約之「同一條件」,承買系爭共有土地。惟契約之解釋,應依當事人真意為之,原告與黃志輔於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向被告提出土地登記申請書時,其備註四、載明「權利人原持分一六、六三二分之一三五,取得持分一六、六三二分之一六四九七後持分為全部」,其真意是否即為取得全部系爭土地所有權,惟僅請求移轉系爭土地持分一六、六三二分之一六四九七,有待查明。本件原告持分系爭土地將近百分之九十九,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已合法取得系爭共有土地之處分權,其處分之程序,除同條第二項規定外,法律未設限制;至處分土地之權利承受人,法律復未限制不得為共有人中之一人。本件原處分核駁原告及黃志輔所有權移轉登記申請之理由略謂:「依據台南市政府八八南市地籍字第一一一二六九號函示:本案有違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十項規定,不予移轉登記」,惟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十項規定共有十款,各款之情形不同,原處分並未敘明該申請如何違反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十項之何款規定,難謂無處分不備理由之違法,況該執行要點第十項第一款規定,及內政部八十年三月十四日台內地字第九○七六四二號函釋,均與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之意旨不符,應不予適用,已如前述;法務部( )法律決字第二一四七號函釋亦已停止適用,故原告指摘原處分違法,尚非全無可採,一再訴願決定遞予維持,亦有疏略,爰均予撤銷,由被告依本判決法律見解,依法另為處分,以昭折服。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二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審 判 長 法  官     陳 石  獅
 法  官                 林 家 惠
 法  官                 彭 鳳 至
 法  官                 高 啟 燦
 法  官                  黃 合 文

                 
                                     
                 法院書記官 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年  三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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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大陳義胞社區 都更有望

大陳義胞社區 都更有望
【經濟日報/記者蔡佳妤/新北報導2011/08/22
喊了許久的永和新生地(大陳義胞社區和附近地區)都市更新案有了新進展,新北市政府已和居民取得共識,希望以通案方式將土地讓售給原承租人,若議會通過此案,都更即開始啟動。
大陳義胞社區位在永和區保安路、保生路與環河西路之間,因早年從大陳島撤退來台的義胞受政府安置而得名,面積約9.56公頃,其中公有土地占53%、約5公頃。目前住在這裡的居民約有一千多戶,戶數多、巷弄窄,每戶只約八到十多坪,相當擁擠混亂,都更極困難。
新北市政府財政局指出,大陳義胞社區原為公有土地,過去已陸續以讓售方式,將土地賣給此地居民,直到94年時政府開始計畫都更,行政院才裁定暫時停止讓售,凍結產權,成為現在公私並存的情況。
但在都更計畫期間,市府與居民多次溝通,都極耗時且不易取得共識。財政局表示,在公有土地部分,土地屬市政府所有,只有地上物是居民所有,居民認為目前地上物的價值低,都更之後能夠拿回的價值經權利換算之後,也相對很少,因此都希望市政府能夠比照以往方式,開放將土地讓售給有能力購買的承租人。
市府指出,都更計畫已得到居民的善意回應,等於往前跨了一大步。
經市政府提起土地讓售給原承租人的計畫,行政院已在今年6月同意解除產權凍結,即代表都更已可開始啟動。新北市政府表示,此案已送議會,希望一個月內能為議會通過。
財政局表示,以大陳義胞社區的大環境來看,確實有都更必要,計畫都更後以住宅區為主,加上少數的商業活動。希望在都市更新後,提升整個環境的防災、衛生和安全性,也能將土地利用整合、始能利用的強度提高,土地價值也會相對提升,帶動附近地區的輻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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