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31日 星期一

★土地買賣諮詢★限制出境期間逾5年者,國稅局即陳報財政部解除出境限制

限制出境期間逾5年者,國稅局即陳報財政部解除出境限制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被限制出境民眾甲君詢問,因其經商需往返大陸與臺灣之間,如欲申請解除限制出境,應具備哪些要件?若不符合解除要件,應於何時再行申請?經該局查調電腦檔案資料後,查得甲君94年間曾因所經營之A公司欠繳稅款,而被陳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但已於99年因限制出境期間滿5年而解除。
該局說明,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6項及第7項規定:「限制出境之期間,自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之日起,不得逾5年。」「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財政部應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解除其出境限制:一、限制出境已逾前項所定期間者。二、已繳清全部欠稅及罰鍰,或...提供欠稅及罰鍰之相當擔保者。」因A公司一直未繳清欠稅或提供相當擔保,所以甲君被限制出境,無法自由進出國門,直到限制出境期間屆滿5年,即由國稅局主動辦理解除限制出境。
最後,國稅局呼籲欠稅人,為儘快解除出境限制,請繳清欠稅後,立即提供至金融機構繳納之證明,國稅局將以最速件辦理解除限制出境。2011-01-28

★土地買賣諮詢★購地未過戶前 轉售獲利應課徵其他所得

購地未過戶前 轉售獲利應課徵其他所得
南區國稅局表示,日前發現某許姓納稅人於95年間向地主陳君購入土地乙筆,於簽約支付部分款項後,隨即轉售予林君,但許姓納稅人並未向地政單位辦理所有權登記,而直接由原地主將土地所有權變更登記為林君所有,許姓納稅人因此獲利2百餘萬元,經該局認屬許君其他所得,除補徵其綜合所得稅並處罰鍰。 該局指出,個人購入土地後,未辦理所有權過戶登記,隨即將該土地轉售第三人,並直接由原土地所有權人變更登記為第三人所有,因其出售的是土地移轉登記請求權,而非土地,故其所獲取之利益非屬出售土地之利得,尚無土地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之適用,應以出售金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其他所得,併入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呼籲有類此情形之投資者,應儘速主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相關稅款,以免被查獲必需補稅又要受罰,納稅人不可不慎!2011-01-28

★土地買賣諮詢★開徵空地稅?桃縣:暫不考慮

開徵空地稅?桃縣:暫不考慮
財政部公告恢復課徵空地稅,桃園縣政府表示短時間不會開徵空地稅,一定在周全考慮及配套措施完善後,才會開徵。(李明朝報導)
財政部公告恢復課徵空地稅或照價收買,授權地方政府可以開徵空地稅,對於這項開徵,桃園縣財政局長歐美鐶表示,桃園縣府會審慎去評估,短時間不會去開徵空地稅。
歐美鐶指出,開徵稅收,一定要有周全的考慮,配套措施也要仔細完成,一切都完善之後,才會去執行開徵的動作,目前桃園縣暫不考慮要去開徵空地稅。
桃園縣土地及房價,跟台北巿和新北巿來比較,仍有一段的距離,也讓桃園縣政府對開徵空地稅,不敢貿然實施。
部分建商認為桃園縣在今年房巿部分仍有上漲空間,房地產並不看淡。
中廣新聞 李明朝 2011-01-28

★土地買賣諮詢★忙過年 大台北房價揚量縮

忙過年 大台北房價揚量縮
1月大家忙過年,也成房地產淡季。根據永慶房仲統計,台北市中古屋房價站穩每坪新台幣50萬元,新北市則直逼30萬元;雖然房價持續走揚,但成交量卻較去年12月減少7%左右。
永慶房仲研展室協理黃增福表示,房價頻創新高,以台北市中古屋為例,1月份每坪成交價達50.6萬元,較去年12月成長0.6%;新北市為29.7萬元,漲3.5%
他指出,大台北地區農曆年前成交物件,主要以台北市市中心的中高總價換屋客及郊區、新北市置產客為主力,支撐價格往上走。
不過,他認為,房價持續走揚,也拉長議價磋商時間,延緩了成交速度。
他預估,過完年後,2月成交量有回補機會,價格仍看漲,大台北地區兔年房市走緩可能性不大。中央社記者鄭崇生台北2011/01/28

★土地買賣諮詢★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免課徵贈與稅,仍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免課徵贈與稅,仍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6第款規定,配偶間相互贈與之財產,免徵贈與稅。且同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配偶或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或繼承人之配偶,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故贈與人若於贈與事實發生後二年內過世,該贈與之財產仍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課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前述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之財產,於被繼承人死亡前,若已向稽徵機關申請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者,屬已申報贈與稅案件,而繼承人漏未將該筆財產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除補稅外免予處罰;惟該死亡前已贈與之財產如未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而繼承人又漏未將該贈與之財產併入遺產總額申報,即屬漏報,除補徵遺產稅外,另依同法第45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以二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應將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財產,據實申報,以免被補稅送罰。2011-01-28

★土地買賣諮詢★{重劃土地}自辦市地重劃區原公告禁止期限屆滿後,申請展延之禁止期限未公告前,有關該區登記案件之申請,應予受理

自辦市地重劃區原公告禁止期限屆滿後,申請展延之禁止期限未公告前,有關該區登記案件之申請,應予受理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台(八三)內地字第八三八六九五三號函 
【要旨】
自辦市地重劃區原公告禁止期限屆滿後,申請展延之禁止期限未公告前,有關該區登記案件之申請,應予受理
【內容】
按鑒於行政處分之對外生效須以送達或公告或告知之方式使當事人或關係人知悉為要件,及基於法規原則不溯既往暨信賴保護原則(吳庚著、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第二九三頁至二九八頁參照),關於本案重劃會申請展延之禁止限制期限之效力,自不得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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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諮詢★{重劃土地}重劃公告禁止移轉期間,以重劃前地號出售並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者,駁回登記時應通知稅捐主管機關

重劃公告禁止移轉期間,以重劃前地號出售並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者,駁回登記時應通知稅捐主管機關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四年十月十二日台(八四)內字第八四一四五九號函 
【要旨】
重劃公告禁止移轉期間,以重劃前地號出售並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者,駁回登記時應通知稅捐主管機關
【內容】
有關劉○○君於市地重劃公告禁止移轉期間,以重劃前地號訂約出售予陳○○君,並申報現值繳納土地增值稅,於重劃後可否持憑該稅單辦理移轉登記及減徵土地增值稅疑義乙案,前經財政部八十四年五月十日台財稅第八四Ο二四七五四六號函復 貴府財政廳在案。茲貴處函請釋示:「本案既奉核示於重劃公告禁止移轉期間,稅捐稽徵機關本不應受理其申報移轉現值及繳納土地增值稅,則該管稅捐稽徵機關仍予受理,是否有效?如係無效,其於重劃完成後,可否持憑該原繳納土地增值稅單辦理移轉登記?」乙節,經函准財政部八十四年九月十五日台財稅第八四Ο九一六八四七號函復以:「本案據台灣省稅務局八十四年九月一日八四稅二字第八四Ο二六九五號函查報,略以:劉○○君業已於八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申請撤銷原申報案,另依重劃後土地申報移轉現值在案。至於此類禁止移轉案件,稽徵機關應否受理申報,及逕予撤銷原申報案並通知當事人另依重劃後土地地號申報乙節,因稽徵機關在未獲地政機關通報前,尚難查得是否為禁止移轉之土地,故無法拒絕受理申報;而地政機關於駁回移轉登記之申請,再由雙方當事人依撤銷程序向稽徵機關辦理,實務上尚無窒礙之處,自不宜逕予撤銷原申報案。惟為解決此一困擾,建議地政機關於駁回此類禁止土地移轉登記案件時,請副知主管稽徵機關,俾通知當事人依規定辦理註銷、退稅及另依重劃後土地申報移轉。」,本部同意該部上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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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諮詢★{重劃土地}重劃公告禁止移轉期間,以重劃前地號出售並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者,駁回登記時應通知稅捐主管機關

重劃公告禁止移轉期間,以重劃前地號出售並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者,駁回登記時應通知稅捐主管機關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四年十月十二日台(八四)內字第八四一四五九號函 
【要旨】
重劃公告禁止移轉期間,以重劃前地號出售並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者,駁回登記時應通知稅捐主管機關
【內容】
有關劉○○君於市地重劃公告禁止移轉期間,以重劃前地號訂約出售予陳○○君,並申報現值繳納土地增值稅,於重劃後可否持憑該稅單辦理移轉登記及減徵土地增值稅疑義乙案,前經財政部八十四年五月十日台財稅第八四Ο二四七五四六號函復 貴府財政廳在案。茲貴處函請釋示:「本案既奉核示於重劃公告禁止移轉期間,稅捐稽徵機關本不應受理其申報移轉現值及繳納土地增值稅,則該管稅捐稽徵機關仍予受理,是否有效?如係無效,其於重劃完成後,可否持憑該原繳納土地增值稅單辦理移轉登記?」乙節,經函准財政部八十四年九月十五日台財稅第八四Ο九一六八四七號函復以:「本案據台灣省稅務局八十四年九月一日八四稅二字第八四Ο二六九五號函查報,略以:劉○○君業已於八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申請撤銷原申報案,另依重劃後土地申報移轉現值在案。至於此類禁止移轉案件,稽徵機關應否受理申報,及逕予撤銷原申報案並通知當事人另依重劃後土地地號申報乙節,因稽徵機關在未獲地政機關通報前,尚難查得是否為禁止移轉之土地,故無法拒絕受理申報;而地政機關於駁回移轉登記之申請,再由雙方當事人依撤銷程序向稽徵機關辦理,實務上尚無窒礙之處,自不宜逕予撤銷原申報案。惟為解決此一困擾,建議地政機關於駁回此類禁止土地移轉登記案件時,請副知主管稽徵機關,俾通知當事人依規定辦理註銷、退稅及另依重劃後土地申報移轉。」,本部同意該部上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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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諮詢★因區段徵收地價補償完畢,囑託所有權移轉登記,以「公告之日」為原因發生日期

因區段徵收地價補償完畢,囑託所有權移轉登記,以「公告之日」為原因發生日期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二日台(八七)內地字第八七一○一一一號函 
【要旨】
因區段徵收地價補償完畢,囑託所有權移轉登記,以「公告之日」為原因發生日期
【內容】
區段徵收之土地於地價補償完竣後,地政機關囑託地政事務所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其原因發生日期得參照一般徵收之規定,以「公告之日」為原因發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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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區新明國小用地將納入內湖區通盤檢討都市計畫案中依法令規定檢討辦理,絕無「市府搶地,要民眾割地30%當贖金」之情事
臺北市內湖區新明國小預定地於民國58年劃為「國小用地」迄今,考量近年來人口成長速率減緩,社會少子化、高齡化現象顯著,經市府教育局評估,該國小預定地確已無設校需求,故都市發展局表示將納入刻辦理之「內湖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中檢討為其他適宜之使用。
都市發展局表示,有關公共設施保留地如擬檢討變更為其他分區,需提供一定比例之可建築土地供公益使用,係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之1規定(略以):「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時,主管機關得要求土地權利關係人提供或捐贈都市計畫變更範圍內之公共設施用地,可建築土地、樓地板面積或一定金額予當地直轄市政府。」。本市過去亦有多處公共設施用地檢討變更為其他可建築用地之案例(如:北投區機關用地、道路用地變更為住宅區),為促進變更後之土地合理利用,與開發成本內部化,經二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決議,由私地主捐地三成後調整其土地使用分區為可建築用地,其回饋內容與比例則納入都市計畫書載明並公告實施在案。非如報導所述,無法原依據,要民眾割地當贖金之情事。
未來新明國小預定地將朝向其他可建築用地檢討時,亦將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援例辦理。至其依法需提供公共設施之比例及方式,將視地區環境條件及實際需要檢討,並提經二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後確定。2011-1-27
發稿單位:台北市都市規劃科
發稿日期: 民國100127日星期四
聯絡人:吳書萍
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27208889)8287

★土地買賣諮詢★市府徵收上億土地 還地於民 強制捐3成?

市府徵收上億土地 還地於民 強制捐3成?
徵收預定地發還於民,需「捐地三成」給市府?梁老先生在南京東路六段與新明路一處交叉口,擁有一千四百坪土地,市值破億元,五十八年間,被政府以「國小用地」名義「預定」徵收,但並未建校。九十四年間,市府決定返還,卻要求梁老先生捐三成作為公共設施用地,都發局表示並非「於法無據」。
梁老先生昨與家族成員十幾人,在市議員高嘉瑜陪同下開記者會,認為市府「預定徵收」四十年,沒付一毛錢,整塊地卻因此無法開發,只能蓋鐵皮屋等臨時性建物,家族好不容易盼到還地,竟得強制「捐地」三成,讓他們覺得十分不公平,至今寧願繳地價稅,也不肯辦理領回手續。
高嘉瑜強調,該預定校地面積約為三千六百坪,共有六十個地主,梁老先生約持有一千四百多坪土地,卻在政府規畫下,一夕之間從建地,變成什麼都不能蓋的「學校預定地」,甚至一拖四十年。
高嘉瑜說,「都市計畫法根本沒相關規定」,法規僅規定「工業轉住宅」、「住宅轉商業」等用途變更時,得捐贈最高三○%土地,但針對預定徵收地、學校轉住宅用地等,均未有明文規定,她詢問都市發展局,對方竟說是「慣例」,她不禁幫梁老先生抱屈,認為市府處理土地糾紛,不見制度化,全依個案態度,「企圖瞞騙不懂法的人」。
對此,都發局副總工程司陳信良澄清,並非「於法無據」,而是中央依《都市發展法》,另行訂定「公共設施用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其中明文規定,徵收地發還時,地主需捐贈卅%土地,作為公共設施使用。
陳信良說,「捐地不見得是壞事」,以梁老先生土地為例,若一千四百坪全規畫為住宅,「依建築法規,可能只有五百坪能蓋」,但若將其中部分土地,拿來開路,土地利用價值將大幅上升,至於捐地比例,「大家都可以談,但須參照往例評估」。中國時報 潘欣彤/台北報導 2011-01-28

★土地買賣諮詢★徵地還割地3成 地主痛罵市府

徵地還割地3 地主痛罵市府 

位於內湖南京東路六段與新明路三一二巷口的新明國小預定地,市府有意將土地歸還原地主,但卻因為依規定要捐地三成,地主昨天在市議員高嘉瑜陪同下召開記者會。(記者劉榮攝)
「我們的土地被政府占用了四十年,要回來竟然要割地三成,哪有這種政府?」土地被北市府強徵,返還卻要被「抽頭」的梁姓地主痛罵。

都發局:捐地三成 依慣例辦理
都發局副總工程司陳信良表示,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之一,土地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時,主管機關得要求土地權利關係人提供或捐贈都市計畫變更範圍內的公共設施用地,至於捐地三十%,則是依過去的慣例辦理,工業用地變更為住宅用地,地主也需捐地三成。
梁姓地主共七十多人,連袂向台北市議員高嘉瑜陳情,梁家不滿四十年來,土地被綁死,九十四年後甚至還要依法繳地價稅,「真的是呷人夠夠!」陳情人代表梁明本表示,九十六年曾當面向市長郝龍斌陳情,當時郝同意「專案辦理」,但至今依然毫無進度。
高嘉瑜表示,強制捐地三成的規定,與憲法保障人民的財產權完全牴觸,都發局所謂的「慣例」恐有違憲之虞。
這處位於南京東路六段旁的基地,原本是新明國小預定地,基地面積逾一公頃,換算成坪數約有近三千坪,目前是一片鐵皮屋及汽車修理場。
房仲業初估,南京東路六段左側的五期重劃區每坪約有一百五十萬元,該基地位於南京東路右側,若順利變更回住宅區,每坪至少有一百廿萬元的價值,地主若成功整合共同開發,將成為炙手可熱的素地,價值從廿五億元起跳。自由時報 記者劉榮/台北報導2011-01-28

★土地買賣諮詢★北市招商吸千億 信義A25搶開發

北市招商吸千億 信義A25搶開發
信義計劃區兩指標開發案A25、世貿二館招商有譜!北市府財政局確定,基地面積近5500坪的A25案將打頭陣,農曆年將後公告招商,下半年還有世貿二館招商案,開發金額將超過千億元,另外還有士林官邸北側、小琉球市有地共4案。
世貿二館案、A25案都位於信義計劃區,去年不僅引起國內業者興趣,北市府財政局多次出國對外招商,也吸引外國業者關注,北市財政局局長邱大展說,除了亞洲的日本、新加坡、韓國等地業者,甚至中東的不動產業公司,也已派員來台勘查基地。
邱大展表示,A25案進度較快,世貿二館案則因部分基地遭勞保局、健保局查封,且開發模式須經北市議會審查,預計要等到411日議會討論過後,6~7月可望公告。
小琉球盼建旅館
今年北市府財政局公告招商的4大案中,有1案不在北市,反而遠在屏東縣琉球鄉。邱大展說,近期北市府清查土地,發現小琉球有逾7千坪土地,陸續整合中,預計今年第2~3季公開招商,將可建為觀光旅館,「若順利招標,未來小琉球將出現唯一合法旅館。」
蘋果日報 柯玥寧台北報導 2011 0128

★土地買賣諮詢★林口平價宅,每坪售價17-19萬

林口平價宅,每坪售價17-19
新北市林口A7合宜住宅,可望農曆年後招標,今年即可動工,最快民國一○二年底首批二千五百戶的合宜住宅就將問世。內政部營建署昨日公布民眾購買資格,只要符合年滿二十歲、申請人與配偶、戶籍內的直系親屬等均無自有住宅、家庭年收入低於台北市五○%分位點家庭平均所得等條件,就可購買。
近一年來林口地區地價、房價飆升,內政部正檢討微調A7合宜住宅售價。內政部營建署國宅組長王安強指出,A7合宜住宅土地是以區段徵收取得,受到當土地公告現值上漲一倍影響,並考慮區域房價水準下,將評估微調售價。
營建署長葉世文說,A7合宜住宅目前山坡地解編已完成,過完年後就會招標,預計年底前動工,最快民國一○二年底、一○三年初配合機場捷運通車時完工。根據行政院去年指示,合宜住宅土地標售每坪上限為八‧五萬左右,未來售價每坪不能超過十五萬元,經檢討後若決定要調價,也會壓低售價,達巿價七成或八成間。以目前巿價約每坪二十四萬上下估算,售價約在十七萬至十九萬間。
葉世文指出,A7合宜住宅共二千五百戶,其中約五%會拿出來做社會出租住宅,便宜租給在大台北地區就學、就業的民眾。
另外,營建署公布合宜住宅承購條件,包括承購人須年滿二十歲,符合有配偶、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者,或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歲仍在學、沒有謀生能力的兄弟姊妹需要照顧等家庭組合條件,且要求同一戶籍內的配偶、直系親屬等必須無自有住宅。
另定排富條款,家庭年收入須低於北市五○%分位點家庭的平均所得(具受家庭暴力侵害者及其子女證明文件者,家庭暴力加害者的收入得不併入計算)。
只是未來若公開銷售三個月後仍有餘屋時,將會放寬收入限制,讓家庭年收入低於北市八○%分位點家庭平均所得的家庭承購;若銷售六個月後,還是有餘屋,便會開放一般民眾承購,不再有任何資格限制。
但為避免民眾轉手套利,營建署擬設定持有年限,要求須持有一定時間後,才能轉手。
中國時報─王莫昀/台北報導2011-01-27

★土地買賣諮詢★東森房屋王應傑:房價不會永遠在高峰

東森房屋王應傑:房價不會永遠在高峰
東森房屋昨天公布最新調查指出,超過6成消費者看好房市後市,認為房價會繼續上漲。不過,東森房屋董事長王應傑提醒,房地產沒有永遠站在高峰的可能,現在利率會慢慢調升,而且現在真假豪宅充斥市場,大坪數住宅也叫豪宅,已形成潛在泡沫化危機。
東森房屋針對1,500多位網友針對消費者對於今年房市看法,進行網路調查。結果顯示,4分之1的受訪者認為他們所居住的區域房價,未來「非常有可能」會持續上漲;43%認為房價可能會上漲;認為房價會下跌者,不到6%。顯示大部分受訪者認為,今年國內的景氣將會更好。
王應傑認為,總體經濟面受到景氣刺激,最近很多企業也紛紛宣佈獲利成長,讓消費者認為景氣有復甦的現象;就房地產個體經濟而言,今年房價民眾也都普遍看漲,不看好房地產的比例是少之又少,顯見房市的紅包行情已成為房地產的利多指標。
不過,王應傑直言,未來房市必須留意利率、匯率的雙率變化。從國外回流台灣的藍綠各黨資金因調降贈遺稅稅率至10%,而陸續回流,兩岸ECFA激勵資產看漲,以及台灣維持低利,是帶動這一波房市景氣維持長達第8年的三大關鍵,但這些因素不可能每年都持續下去,只要一升息到35%的心理關卡,就會移動到報酬率較高的地方。
王應傑入主東森兩年後,2010年也繳交一張亮麗成績單,全年總銷金額達1,857億元,較去年1,610億元成長15%,並創造6位千萬年薪及802位百萬年薪的房仲經紀人。
工商時報 記者蔡惠芳、馬婉珍/台北報導 2011-01-27

★土地買賣諮詢★政大教授張金鶚:下半年注意泡沫破滅

政大教授張金鶚:下半年注意泡沫破滅
國泰房地產指數2010年第4季報告,昨(26)日出爐。政大教授張金鶚教授指出,政府推出抑制市場價格政策,但並未對市場產生具體衝擊,使得全台預售市場創下全球金融海嘯後的高峰,台北市預售價格數創下每坪平均63.39萬元的歷史新高。
惟這波二次復甦,資金行情只是柴火,真正的動能是預期增值的貪婪心理造成,現在房價明顯已偏高,2011年下半年仍要注意泡沫破滅現象。
張金鶚表示,因此20104季全國新推預售個案的市場,呈現多項指標全面穩定結構,北部都會持續活絡,台北市未受政策抑制和選舉影響,新北市和桃竹受投資客、台北市自住客轉移的效應,價量持續維持高峰。
其中台北市房價再創下歷史新高,達每坪平均衝上63.39萬元,新北市價格和成交量也連兩季創下新高,每坪成交價達26.16萬元。
展望2011年未來趨勢,張金鶚認為,上半年會延續價量擴張力量;下半年則要居高思危,並且要觀察經濟復甦效果、兩岸經貿效應,還有立委年底選舉和明年總統大選會不會打到一連串骨牌效應,形成更多元化變數。尤其,當前房價已明顯偏高,必須注意泡沫破滅現象。
玄奘大學教授花敬群表示,2010年第4季台北都會區預售房價確實再創新高,且資金已開始有向中南部都會移動的趨勢,顯然讓人質疑,北部都會區房價是不是已經沒有套利空間了。展望2011年,雖房價泡沫化危機不會立即產生,但預期也會引發買方觀望心態。
工商時報 記者蔡惠芳/台北報導 2011-01-27

★土地買賣諮詢★復徵空地稅生效 地方態度轉觀望

復徵空地稅生效 地方態度轉觀望
也可照價收買 約市價二成
財政部與內政部昨會銜發布解釋令,廢止停徵空地稅的規定,即日起,各縣市可針對逾期未建築使用的土地,課徵「空地稅」或「照價收買」,空地稅是按地價稅加徵二至五倍,照價收買則按申報地價計價,大約只有市價二、三成。
不過,各縣市政府對於是否課徵空地稅多抱持觀望態度,連之前表態考慮課徵的北市及桃縣,也改口說要再評估。
財政部賦稅署說明,空地稅是對未利用或低度利用土地課徵懲罰性賦稅,以加重土地持有成本,迫使地主出售或使用,但空地稅自一九八五年停徵至今,由於時空背景不同,外界對復徵空地稅已有共識,因此決定廢止停徵空地稅的解釋。
賦稅署官員說明,根據規定,「空地」是指未依法建築使用或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申報地價十%,各縣市政府對於私有空地,可分別劃定區域,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逾期未建築可課徵空地稅或照價收買。
至於「停車場」是否課徵空地稅?官員表示,應視地上建物價值而定,有些停車場只蓋了收費亭,建物價值應不到基地申報地價的十%,可能被課徵空地稅;若是地上興建停車塔,建物價值比較高,可能不符合課徵標準。
若課稅 信義聯勤僅二千萬
外界質疑,若地方政府不配合,空地稅可能淪為空包彈,且開徵空地稅影響不大,以信義聯勤土地為例,一年地價稅約三九六萬元,課徵五倍空地稅,也不過是一九八○萬元,但當年新光人壽轉手就賺了三十多億元,空地稅根本不痛不癢。
對此,賦稅署官員表示,二千萬元對財團可能沒有影響,但空地稅是持有稅,每年持續課徵還是有影響;更何況,地方政府還可照價收買,價格大約只有市價的二、三成,一旦實施,影響就會很大。
對於開徵空地稅的「球」丟到縣市政府手中,北市財政局長邱大展表示,哪些是「空地」尚待釐清,這部分由市府地政處調查中,而空地大多為公有地或國營事業產權,只對民間開徵空地稅,恐惹爭議,市府的態度是謀定而後動,目前還沒有具體開徵規劃。
北市、桃縣改口再評估
之前曾表態考慮課徵空地稅的桃園縣,縣府財政局長歐美鐶、地方稅務局長林延文指出,課徵空地稅除需有周全配套、考量民眾接受度外,因桃縣房價和大台北相比,尚稱溫和,故暫無課徵計畫。
新北市政府財政局長呂衛青表示,是否開徵空地稅,新北市仍在評估。
台中市副市長蕭家淇也說,短期內沒有開徵空地稅的必要及打算,但市府會追蹤評估。
高雄市長陳菊表示,高雄與北部整體發展不盡相同,北部很多都是財團養地,她會請相關局處深入瞭解。高市財政局長雷仲達說,目前暫時不會課徵空地稅。
台南市財政局處長張紹源表示,課徵空地稅應考量全國各區域的差異及特性,而有不同的做法,將視中央的措施再決定課徵與否。
自由時報 記者鄭琪芳、陳璟民、李容萍、曾德峰、唐在馨、蘇金鳳、侯承旭、蔡文居/綜合報導 2011-01-27

★土地買賣諮詢★林敏雄:台中、高雄房價可能是假象

林敏雄:台中、高雄房價可能是假象
今年上半年房產市場走向?元利建設暨全聯實業董事長林敏雄表示,作房產的人看很短,看不長啦,他只看得懂短期,約35個月的時間,長期就很難判斷了,而上半年房市應該不錯,不過「台中、高雄房價可能是一個假象吧!」。
林敏雄謙虛地表示,台灣房市的走向,他也看不準!就像元利在板橋推的案子,那時一坪30萬元,但現在賣到70萬元。以目前的市況分析,兩岸ECFA簽訂、大陸開放自由行及私募基金私等多項因素,房價應會有一點發酵,因此,上半年房市應該是不錯。
不過,若以供需來看,「台中、高雄房價可能是一個假象吧!」林敏雄表示,重劃區整合很難,但整合好以後隨時可蓋,不過面積頗大,如果全都蓋起來,30年也住不滿人。他認為,房價高低取決於供需問題,不是一直漲就對建商好,一年漲幅在5%至10%算是較健康的走勢。
他說,台灣許多鄉村地區相當歡迎全聯去開店,可以形成一個商圈,有助提升附近的房價,但真的要抄房地產,不會去鄉下,畢竟房價還是一個供需問題,台中、高雄重劃區的飆漲,是一個假象,台中會漲,是中科的關係,中科帶動房產需求,貢獻很大。此外,林敏雄也認為,許多地區的房價在供大於求下,很難漲,政府打房策略,也只有打到新北市,其它地方怎麼打的下去。
工商時報 記者林祝菁/台北報導 2011-01-27

★土地買賣諮詢★購屋和建築貸款餘額 雙創高

購屋和建築貸款餘額 雙創高
政府打房成效不彰,央行昨(26)日公布,去年12月購屋貸款及建築貸款餘額雙創新高,且每月增加金額有愈演愈烈的趨勢,象徵房市需求面的購屋貸款餘額,去年12月底升抵5.17兆元,單月暴增386億元,創下20098月來,16個月最高增幅。
房市需求面未降溫,增強建商推案信心,去年底建築貸款餘額進一步飆上1.29兆元,續創歷史新高;單月增額462億元是20072月以來最大。
針對外界質疑房市景氣愈打愈熱,中央銀行經濟研究處副處長陳一端解釋,每年12月因年底季節性因素,房市相關數據通常會高漲,央行打炒房成效還有待觀察。
陳一端表示,從近幾個月的走勢觀察,房市景氣確實很熱絡,這也是中央銀行去年12月理監事會決定加重房市調控力道的關鍵。
據悉,央行在去年底,除擴大房市管制區域外,還將法人戶、土建融一併納入規範,至於央行的新措施是否能為過熱的房市降溫,陳一端說:「還得多觀察幾個月,才能下定論。」
銀行主管指出,購屋貸款餘額去年6月底突破5兆元大關後,如爬樓梯般愈墊愈高,並於去年12月底達5.17兆元。
據悉,政府近期陸續推出青年安心成家方案,以及公教人員築巢優利貸等優惠房貸專案,利率最低僅1.55%,引發國人申貸潮,銀行也趕在年底前撥款,因而推升房貸餘額水位。
去年底央行分析後發現,房貸仍集中在「特定區域」,而且有朝周邊擴散的傾向,因此央行把納入房貸成數限制的管控區域,從原先的台北市和新北市10個區域,擴大至三峽、林口及淡水,位於這些區域內的第2戶房貸,最高貸款成數為6成。
工商時報 記者陳美君/台北報導 2011-01-27

★土地買賣諮詢★空地稅或照價收買 26日恢復

空地稅或照價收買 26日恢復
財政部今天公告,即日起恢復課徵空地稅或照價收買。外界質疑財團與建商根本不怕空地稅復徵,財政部表示,地方政府還有照申報地價收買終極手段,宣示政府打房決心不變。
財政部與內政部公告,今天起廢止民國74年行政院頒布的停徵空地稅。地方政府可課徵高於地價稅25倍的空地稅或是照價收買,防止建商或私人炒地皮。
面對外界質疑,空地稅對財力雄厚的建商及財團來說是「空包彈」,官員表示,政府復徵後,給了地方政府課稅工具,而且空地稅可連續課徵;必要時,地方政府還有「照價收買」的終極手段,有意炒地皮的人「難道還可以很瀟灑的說沒有影響嗎?」
官員說,申報地價平均是市價的23成,持有土地卻不依規定限期開發的,地方政府可依申報地價買回。以前台北市及高雄市都曾執行過。
根據財政部統計,民國65年至74年間,政府依平均地權第26條規定,共照價收買118筆土地,除1筆位於高雄市,其他都集中於台北市,總面積達1.93公頃。中央社記者鄭崇生台北2011-01-26

★土地買賣諮詢★大台北房價續漲 中高有感復甦

大台北房價續漲 中高有感復甦
信義房屋公布2010年第4 季信義房價指數,大台北兩都、高雄市均季增不少,綜觀全年,大台北地區房價「續漲」,台中與高雄市住宅市場同樣也步入「有感復甦」階段。
信義房屋公布2010年第 4季的信義房價指數,台北市第 4季房價指數260.12,季增6.1%,新北市為201.63,同樣季增 5%,高雄市季增更達13.6%,幅度勝過大台北地區。
綜觀2010年全年表現,北市、新北市、台中市與高雄市,都至少有8%以上的增幅,不僅大台北地區房價續漲,台中與高雄市住宅市場同樣也步入「有感復甦」的階段。
信義房屋不動產企研室研究員李健銘指出,美國實施量化寬鬆政策後,國際熱錢大幅湧入亞洲新興市場,在資金行情帶動,加上低利率環境,政府下半年推出第2 次的青年安心成家方案,與財政部主導推廣的青年成家優惠房貸專案,對於房地產市場發展也相當有利。
政策帶動台北市第 4季房價指數再創新高,指數達260.12;除了穩定的自住買氣外,資金行情也帶動高端市場的買氣,標的以台北市中心精華區的物件為主。
李健銘指出,台北市以外的地區以自住需求為大宗。以新北市為例,在年底前的購屋潮及台北市高房價的推動下,包括板橋、新店、汐止、中和、永和、三重與新莊區等持續有台北市的通勤族移入。
觀察新北市的成交平均總價,多落在新台幣 800萬至850 萬元;新北市的房價指數也在2010年第 4季達到201.63,季增幅為 5%
他說,台中市與高雄市置產型的買盤比例相對大台北都會區更低,市場買氣與景氣狀況連動更密切,隨經濟緩步復甦,台中市與高雄市的住宅市場也慢慢回溫,信義房價指數年度增幅也有 8%14%
他分析,高雄市過去有餘屋疑慮,在建商緩增供給的共識下,近年新成屋的餘屋已有效去化,加上土地價格越來越高,在需求回溫、成本增加的趨勢下,當地住宅市場的確有回溫條件。
中央社記者韋樞台北2011-01-26

★土地買賣諮詢★台北市新屋熱 交易量增23%

台北市新屋熱 交易量增23%
房價超過民眾負擔 學者憂:下半年不樂觀
2去年全台房市價量俱漲,據最新統計,去年第4季北市新建案成交價每坪63.39萬元、新北市每坪26.16萬元,皆創歷史新高;南部則是中古屋較熱,高雄市房價較上季漲13.6%。學者認為,今年上半年房市續漲機率高,但房價早已超過民眾負擔能力,「支撐力不足,房市泡沫可能破裂。」
國泰房地產指數專門統計全台新建案房市表現,昨日公布去年第4季全台新建案均價為每坪20.94萬元,較上季小跌0.13%,交易量季減1.48%,價量俱穩。但去年第4季北市房價每坪63.39萬元,較上季漲3.18%、交易量增加23.58%,新北市更因升格受惠,房價季漲8.21%、達每坪26.16萬元,雙北市新建案房價均已創歷史新高,熱度超過全台平均。
政治大學房地產研究中心主任張金鶚表示,雖然去年第3季央行開始實施信用性管制、升息半碼,但僅短暫造成民眾觀望,尤其游資過多、房貸利率仍低,加上民眾預期整體經濟好轉,利多政策導致房市支撐力強。
全台中古屋買氣旺
不過,中南部新屋市場溫和,張金鶚分析,去年下半年不少大台北投資客轉向投資桃竹地區,桃竹全年房價漲9.36%,但第4季桃竹變化不大,僅漲0.1%,大台中和南部地區房價反而各跌0.52%0.1%,房市表現明顯落後大台北。
全台中古屋市場相對熱絡。據信義房價指數顯示,若以1991年房價為基期100,去年第4季全台房價指數達168.25,北市達260.12 ,年增率18.2%;新北市房價指數201.63,年增11%,高雄市中古屋房價指數也達160.89,年增率14%。信義房屋不動產企研室研究員李健銘分析,台幣兌美元匯率升破30元大關,政府推第2次青年安心成家方案,都是房產多頭關鍵,中南部景氣復甦,中古屋買氣旺。
買房憂自備款不足
住在北市文山區從事金融業的民眾Jeff說,買房除了得擔憂今年房貸利率續升外,就算選擇三峽、林口,只要名下有2間以上房子,貸款最高也只有6成,自備款不足,「心有餘而力不足。」
玄奘大學副教授花敬群分析,去年第4季全台房市呈現高檔盤整,今年上半年應該會延續去年旺度,成交價量持續增加,「但預計今年下半年將面臨瓶頸,房市氛圍可能不如上半年樂觀。」
蘋果日報 蔡佩蓉、江碩涵╱台北報導2011 0127

★土地買賣諮詢★遏阻養地 照價收買才是狠招

遏阻養地 照價收買才是狠招
停徵二十八年的空地稅正式復徵,由於我國地價稅偏低,相對於養地獲利驚人,即使地方政府配合開徵空地稅,影響應不至於太大;反而是隨之復活的「照價收買」,因為收買價格太低,將是遏阻養地的「撒手?」,但也會引起「與民爭地」、「巧取豪奪」的質疑,一旦實施,恐怕爭議不斷。
財團或建商養地,最常被拿來討論的例子,就是北市信義聯勤土地,這筆二三二六坪的大面積國有地,當時由新光人壽以六十三億多元標下,後來以一百多億元轉手,獲利三十多億元。
北市府若開徵空地稅,信義聯勤每年可能多繳數千萬元地價稅,相較於養地獲利三十多億元,可說是九牛一毛;但北市府若以申報地價收買,房仲評估信義聯勤申報地價只有五.二億元,等於北市府只要花五億多元,就可取得市價逾百億元的土地。
財政部估算,申報地價大約市價二、三成,其實還是高估了,許多都會區精華地段土地飆漲,公告地價調整跟不上土地上漲腳步,與市價落差更大,有的土地申報地價甚至不到市價一成。
因此,地方政府想要實施照價收買,除了考量財政能力之外,也要顧及外界觀感,低價買回土地雖可遏止養地,但也會損及企業或民眾的財產權,如今的時空環境,是否適合採取強制措施,地方政府恐怕要三思而後行。自由時報 記者鄭琪芳/特稿2011-01-27

★土地買賣諮詢★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土地及建築改良物判決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申請須知

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土地及建築改良物判決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申請須知
http://tw.myblog.yahoo.com/landmanagement-development/article?mid=-2&next=4871&l=a&fid=12
三、申請手續
(一)申請人應填妥土地登記申請書及登記清冊,檢附前列文件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收件並繳納登記規費,取得收件收據及繳費收據,申請人或代理人或地政士登記助理員於收件時應提出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駕駛執照或護照)供收件人員核對身分無誤後發還。
(二)地政事務所收件後即依法審查,如需補正者,申請人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依補正通知書所載內容補正,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則予以駁回。案件經審查無誤後,則予以登記繕狀。
(三)登記完畢後,申請人應持憑收件收據及印章(委託代理人申請者,則檢附代理人印章)至領件櫃臺領取新權利書狀及應發還之文件,或依「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受理人民申請案件辦畢郵寄到家服務要點」規定填寫郵寄到家申請單並附具雙掛號郵資,於申請收件時提出。
(四)申請人得依「臺北市政府地政處所屬各地政事務所跨所收件實施要點」規定向臺北市任一地政事務所申請跨所收件服務。
(五)如隨案申請登記謄本者,應加附謄本申請書,其作業時間應增加謄本處理時間。
附註:
(一)本申請須知如遇有法令變更時,應依變更後之規定辦理。
(二)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不得與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移轉。

★土地買賣諮詢★北北桃e點通電傳查詢服務春節不打烊!

北北桃e點通電傳查詢服務春節不打烊!
【新北市訊】新北市政府地政局推動之「電傳資訊查詢服務」,自開辦以來,深獲各界好評,為便利使用更整合「電傳資訊查詢服務」及「網路申領電子謄本服務」為單一入口之「北北桃地政資訊網路e點通」,提供民眾即時、方便查詢及申領地政資料的管道,為服務廣大民眾,電傳資訊查詢服務春節期間不打烊,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表示,「北北桃地政資訊網路e點通」提供查詢服務項目包含地籍地價資料、地籍異動索引、地籍圖、建物測量成果圖、建物門牌、土地參考資訊檔等地政資料,查詢時間為24小時無休,且合作廠商(中華電信:http://ttt.land.hinet.net、關貿網路:http://ttt.land.net.tw)皆提供24小時客服專線,以解決民眾查詢問題,讓民眾在春節期間繼續享有各項便民措施與人性化服務。2011-01-26

★土地買賣諮詢★清理圖簿不符有階段 釐正地籍不怠慢

清理圖簿不符有階段 釐正地籍不怠慢
【新北市訊】本市幅員遼闊,已登記土地面積約為20萬公頃,筆數約有107萬筆,自65年辦理地籍圖重測至今已辦竣板橋區、土城區、中和區、永和區、蘆洲區等地地籍整理共計約6萬公頃,筆數近54萬筆,尚有近半者屬於圖解未重測區,而未重測區之地籍圖,係沿用日治時期依據地籍原圖經由人工描繪而成的摺疊式裱褙圖,由於該圖為地政事務所受理土地複丈之作業依據,歷經890年之描繪以及歷年來分割、複丈一再異動頻繁使用,且囿於當時測量技術、面積計算方式以及人為訂正圖籍時之誤差等因素,造成土地登記面積與地籍圖上面積多有不符情事。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有鑒於前述圖籍問題,自86年即積極展辦地籍圖數化工作,至91年全市地籍圖均已辦竣,目的除了以數值化成果保持圖解地籍圖現況,避免圖紙繼續破損,影響民眾權益,並擴大地籍測量成果加值應用的服務領域。早期於圖解地籍圖數化前為取得圖上宗地面積,需由人工以圖上量距或電子求積儀方式測得圖上面積,不但耗時且容易因地籍圖比例尺過小及人工作業易產生判讀誤差,故本府自完成全市圖解地籍圖數化工作後,即責請各地政事務所利用「圖解數化成果管理系統」之圖簿校對程式,就全市土地面積圖、簿不符且超過法定公差者全面辦理清查,因清查後土地面積圖、簿不符且超過法定公差者筆數甚多,經衡量目前各地政事務所人力,故擬定階段性清理計畫,將土地面積圖、簿不符超過公差逾10倍者,先行逐案分析原因,並擬訂清理計畫及期程,俾利確實控管清理進度,早日釐正地籍資料。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表示,依土地法等相關規定係先有測量成果始據以辦理登記,故依法測算所得之面積,與原登記面積或有增減情形,仍應尊重實際測算之結果,目前登記機關辦理圖、簿不符清理造成土地登記面積增減,並無地價找補機制。截至99年底止本市僅剩5百餘筆土地面積圖、簿不符超過公差逾10倍尚待清理,辦竣後即進一步清理其餘土地面積圖、簿不符超過公差者。另一方面,各地政事務所受理民眾申請土地複丈時,倘發現有土地面積圖、簿不符超過公差者,即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等相關規定辦理更正事宜,以維護民眾產權。除此之外,本府優先就本市都會密集繁榮區,除以現有人力每年辦理1萬筆土地地籍圖重測外,已爭取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每年辦理2,500筆以及委託測繪業辦理1萬筆,共計每年以22,500筆進度加速辦理本市土地地籍圖重測,確實釐正地籍,杜絕經界糾紛,有效提昇地籍管理品質。2011-01-25

★土地買賣諮詢★{自辦重劃}新北市政府傾聽民意關心鳳鳴自辦重劃進度

新北市政府傾聽民意關心鳳鳴自辦重劃進度
 【新北市訊】有關鶯歌鳳鳴地區居民關心鳳鳴自辦市地重劃區迄今7年,進度落後嚴重損害地主權益,新北市政府深表關切,並於本(21)日邀集相關局室至鶯歌農會聽取民眾心聲。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表示,自辦市地重劃係由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發起成立,並經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以上者之同意,並經核准後實施,92915日核定重劃計畫書,921213日召開第1次會員大會後成立重劃會,並自行推舉選任理監事,目前刻正辦理重劃工程各項施作,市府基於獎勵輔導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對於本地區早日興闢完成包括道路、公園、停車場、學校用地等各項公共設施,提高當地生活環境品質樂觀其成,對於重劃區內民眾反應鶯歌鳳鳴自辦市地重劃會有未完成地上物補償、土地分配不當、施工品質差強人意等問題,經現場聽取意見後,瞭解其癥結係因重劃內部意見紛歧所致,市府會督請重劃會及理監事整合區內土地所有權人意見,加速辦理重劃業務。
新北市政府政政局進一步指出,市府已於995月發文警告重劃會,請重劃會及理監事應發揮應有之功能,善盡其職責,後續如有廢弛重劃業務情節重大時,市府將要求其重新召開會員大會,改選理監事,以加速開發;同時呼籲土地所有權人,亦可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規定,自行徵得全體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且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總面積十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召開會員大會,早日完成重劃開發。2011-01-21

★土地買賣諮詢★新北市都市更新處成立

新北市都市更新處成立
因應北縣升格新北市,都市更新業務也擴大編制,新北市政府於991227日舉行「都市更新處」揭牌典禮。現場有新北市都市更新學會、建築師公會、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及專家學者出席,為此也提出許多期待與願景。
都市更新處組織架構,以專業分工涵蓋3個科,分別是更新發展科、更新事業科及更新推廣科,更新發展科以政策規劃性業務為要,辦理都市更新發展研究、政策及法令研(修)訂、更新地區劃定、更新計畫擬定、更新基金運用與更新事業經費補助等事項;更新事業科以審議為主要重點,包含重建、整建、維護等都市更新事業的擬定、審議、核定、調解、調處、監督管理及輔導與推動等事項;更新推廣科主軸為公辦更新事業,開發及推動、更新開發地區不動產經營管理、更新地區環境營造相關規劃設計及工程施作等事項。
市府副市長許志堅表示,都市更新是一件重要、需要,也是必要的事,針對居住環境、服務性空間及防災系統進行改善,未來透過行政、專業、民眾三方共識,讓大家知道更新目的是為了符合公共利益和未來都市的永續經營及生態理念實踐。
更新處延續以水岸周邊、捷運沿線場站及機能轉型的整體性規劃業務,力求審議機制透明化,積極提升審議效率,必要時以公權力適時介入協助執行更新作業。另透過策略性推動老舊建築物外觀拉皮示範案例,建立外觀改善及增設電梯提升機能。
城鄉發展局長張璠強調,都市更新是新北市的重點政策之一,未來新北市都市更新的方向將以公有土地為引擎,帶動並引導周邊地區更新發展。市府推動的永和新生地(大陳義胞)都市更新案,便以市有土地為主,透過更新規劃再對外招商,兼具都市更新意義和改善鄙陋的生活環境、都市景觀及防災問題。
面對新北市到來,市府將扮演各方面的溝通橋樑,積極與專家學者、民間單位及民眾互動,全面性宣導都市更新訊息,達到改善都市景觀,在地樂活的宗旨。新聞稿2011-01-18

★土地買賣諮詢★新北市20處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新北市20處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新北市訊】為鼓勵都市老舊地區及窳陋地區改建、落實節能減碳及降低都市熱島效應等目標,新北市三重、板橋、中和、新莊、永和、新店、蘆洲、土城(頂埔地區)、汐止、樹林、淡水、泰山、五股、臺北港、瑞芳、八里(龍形地區)、澳底、淡水(竹圍地區)、樹林(三多里地區)及樹林(山佳地區)20處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專案通盤檢討)(2階段)案,定於100117日起生效實施。
20處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專案通盤檢討第1階段已於981225日發布實施,第2階段條文針對「老舊建物重建」、「建築物設置綠能設施或設備」、「停車空間設置標準」及「山坡地建築可有條件適度放寬高度議題」4大議題進行檢討修正。其中,為鼓勵都市老舊地區及窳陋地區的改建,對於非屬應實施更新地區其建築計畫送經都市設計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者,得酌予增加樓地板面積,最高可達到15%
其次,為了抑制氣候暖化現場,新北市將「綠能」設計或設施放入都市設計審議重點,以落實節能減碳、降低都市熱島效應的發展目標,建案只要符合「基地超過6千平方公尺且總樓地板面積大於3萬平方公尺」等8類需送「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的建案或建築空間,申請建造執照者須配合設置屋頂綠能設施或設備,為達示範效果,未來公共或公有建築物均應設置相關設施。
再則,依目前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並無機車停車空間留設標準,為解決新北市境內機車停車問題,本次新增設置機車停車空間規定,原則上,以一戶一停車位為原則。另考量交通為主導的都市發展概念(TOD)及推展綠色運輸理念,訂定捷運車站、火車站周邊300公尺範圍內,還應提供自行車停車空間,以滿足日漸增加的單車族的需求。
最後針對淡水河兩側的淡水、竹圍地區及八里龍形地區,考量坡地分布狀況、當地景觀條件及建築發展特性,在安全無虞的情況下,放寬建築高度,並規定鄰棟間距、建物座向、建築量體等,需經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以維護視覺通透性及維持天際線之合諧性。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目的在促進都市土地作有秩序發展,此次修訂將使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更完備,並讓都市環境更人性化、景觀更美麗,也讓剛升格的新北市都市土地充滿新氣象,相關計畫內容可至各區公所或城鄉發展局查閱,或至新北市都市計畫書圖查詢系統(網址:http://urbanbook.planning.tpc.gov.tw)下載參考。2011-01-17
撰稿人:城鄉局審議科承辦人 李擇仁 電話:296034567133

★土地買賣諮詢★歸屬法條:土地登記規則 《第 102 條》釋函

歸屬法條:土地登記規則 《第 102 條》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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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九年四月二十日台(八九)內中地字第八九七八八五六號函 
【要旨】
登記義務人於申請登記前死亡,權利人未能檢附原權利書狀時,如何辦理權利變更登記事宜
【內容】
一、查「申請登記,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提出左列文件:一、...三、已登記者,其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為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四條所明定。又同規則第八十九條第三項準用第一項亦規定,土地權利移轉,依法無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經訂立書面契約,依法公證、監證或申報契稅者,於申報契稅後,如登記名義人於申請登記前死亡時,得僅由權利人敘明理由,檢附義務人之戶籍謄本及其他有關證件,單獨申請登記。其所稱「其他有關證件」,應包括同規則第三十四條所列文件。
二、復查「土地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損壞或滅失,申請換給或補給者,應由登記名義人為之。」、「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分為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二十條暨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所明定,故本案登記義務人於申請登記前死亡,權利人檢具登記申請書等相關證件申請建物移轉登記時,倘未能檢附原權利人之權利書狀時,應由義務人之全體繼承人填具切結書或於登記聲請書備註欄,敘明其為義務人之繼承人及未能檢附權利書狀之事實原因,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地政機關接受申請審查無誤後,應公告一個月,俟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後,再行辦理權利變更登記。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八十九條、第一百二十條修正後為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五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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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年九月二十七日台(八○)內地字第八○七八四六五號函 
【要旨】
土地買賣經訂立契約並申報現值後,義務人及權利人均於申請登記前死亡,得由權利人之繼承人單獨申請買賣移轉登記,免辦繼承登記
【內容】
按「土地權利移轉、設定或權利內容變更,經訂立書面契約依法公證或監證,並申報現值或契稅者,如登記義務人於申請登記前死亡者,得僅由權利人敘明理由,檢附義務人之戶籍謄本及其他有關證件,單獨申請登記。承買人死亡時,得由其繼承人為權利人,敘明理由提出契約書及其他有關證件會同義務人申請登記。」為土地登記規則第八十四條所明定。本案土地所有權移轉,經訂立買賣契約並申報現值後,義務人及權利人均於申請登記前死亡,參照上開規定,得由權利人之繼承人敘明理由,檢附義務人之戶籍謄本、契約書及其他有關證件,單獨申請買賣移轉登記,免再辦理繼承登記。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八十四條修正後為第一百零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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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六年十月十四日台(七六)內地字第五四二二四七號函 
【要旨】
時效抗辯應由當事人自行主張,地政機關無須要求未為抗辯之文件
【內容】
按消滅時效乃債務人於尚未履行其債務前,可拒絕債權人請求之規定,故如債務人業已履行其債務,或債權人並未向債務人為任何請求,即無時效抗辯之可言。本案申請人單獨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如符合土地登記規則第八十四條規定,應准予受理。(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八十四條修正後為第一百零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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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一年十月二十日台(七一)內地字第一一六八三一號函 
【要旨】
登記義務人於申請登記前死亡,申請人檢附證明文件,證明符合規定,無須於申請時具結
【內容】
查「實施平均地權地區,土地權利移轉,毋須監證,如已依法申報現值後,登記義務人於申請登記前死亡,應足證明契約之真實,准依土地登記規則第八十四條規定,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本部六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台內地字第三五九二三號函已有規定。至由申請人在申請書適當處所具結乙節,係針對特殊情形(申報現值日期與死亡日期相同)所為之個案釋示。本案既經檢附證明文件,證明符合土地登記規則第八十四條規定,自無須再行於申請時具結。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八十四條修正後為第一百零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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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年四月二十八日台(七○)內地字第一四八四四號函 
【要旨】
填發契稅繳納通知單係在出賣人死亡之前,可證明契約之真實,買受人得單獨申請移轉登記
【內容】
關於權利人與義務人(亡)申請移轉登記,可否依土地登記規則第八十四條規定辦理乙案,貴處所擬意見,核屬可行同意照辦。
附:台灣省政府七十年三月二十四日七Ο地一字第二Ο一三五號函。
按「土地權利移轉,設定或權利內容變更,經訂立書面契約依法公證或監證,並申報現值或契稅者,如登記義務人於申請登記前死亡時,得僅由權利人敘明理由檢附義務人之戶籍謄本及其他有關證件單獨申請登記。」為土地登記規則第八十四條第一項所明定。上開規定之意旨似為簡化手續與防止倒填契約日期逃漏遺產稅。本案土地出賣人於民國五十九年六月十三日訂立書面契約,民國五十九年六月二十日填發契稅繳納通知單,均在出賣人死亡(五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之前,惟監證日期民國五十九年七月二日係在出賣人死亡之後但填契稅繳納通知單係在出賣人死亡之前,似可證明契約之真實,而無倒填契約日期之嫌,擬依土地登記規則第八十四條規定,准其單獨申辦移轉登記,是否可行,敬請釋示。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八十四條修正後為第一百零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