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區土地被濫倒廢棄物未作農業使用者應改課地價稅
釋示函令標題
農業區土地被濫倒廢棄物未作農業使用者應改課地價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黃○○君所有○○地號農業區土地,原依土地稅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徵收田賦,嗣因遭人濫倒廢棄物致未作農業使用,應否改課地價稅一案。說明:二、本案經函准內政部89/11/28台(89)內地字第8970868號函,略以,「…平均地權條例第22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土地,既『限』作農業用地使用,即此類土地僅能為農業用地使用,不能有農業用地使用以外之用途,是以倘經實地查明該等土地已違法改作農業用地使用以外之其他用途,如仍給予課徵田賦之優惠,恐有違立法原意及社會公平正義原則,故宜改課地價稅。」本部同意該部意見。本案黃○○君所有○○地號農業區土地,原依上開規定徵收田賦,既經貴縣政府通報,該土地非依法變更為非農業使用,已屬違法改作其他用途,應予改課地價稅。(財政部90/01/12台財稅第089045882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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