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6日 星期二

★土地重劃買賣諮詢★農業區土地被濫倒廢棄物未作農業使用者應改課地價稅

農業區土地被濫倒廢棄物未作農業使用者應改課地價稅

釋示函令標題
農業區土地被濫倒廢棄物未作農業使用者應改課地價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黃○○君所有○○地號農業區土地,原依土地稅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徵收田賦,嗣因遭人濫倒廢棄物致未作農業使用,應否改課地價稅一案。說明:二、本案經函准內政部89/11/28台(89)內地字第8970868號函,略以,「平均地權條例第22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土地,既『限』作農業用地使用,即此類土地僅能為農業用地使用,不能有農業用地使用以外之用途,是以倘經實地查明該等土地已違法改作農業用地使用以外之其他用途,如仍給予課徵田賦之優惠,恐有違立法原意及社會公平正義原則,故宜改課地價稅。」本部同意該部意見。本案黃○○君所有○○地號農業區土地,原依上開規定徵收田賦,既經貴縣政府通報,該土地非依法變更為非農業使用,已屬違法改作其他用途,應予改課地價稅。(財政部90/01/12台財稅第089045882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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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重劃買賣諮詢★非都市土地經變更為工業區特定目的事業用地閒置不用者應改課地價稅

非都市土地經變更為工業區特定目的事業用地閒置不用者應改課地價稅

釋示函令標題
非都市土地經變更為工業區特定目的事業用地閒置不用者應改課地價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公司所有非都市土地,經變更編定為「工業區」,使用地類別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既經查明係閒置不用,雜草叢生,應自實際變更使用之次年期起改課地價稅。說明:二、本案非都市土地,雖其土地使用分區由原「特定農業區」變更編定為「工業區」,惟使用地類別並未變更,仍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而該「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並非屬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4條所稱之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故該土地應符合同細則第35條所規定之兩款要件,始可徵收田賦。三、本案土地因閒置不用,可否認屬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5條規定所指之「作農業用地使用」,而准繼續予以徵收田賦乙節,經內政部同年78日台內地字第0930010020號函復略以:「關於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5條規定其中『農業用地使用』一詞之認定,立法意旨應與平均地權條例第22條第1項所稱之『農業用地使用』一致,至於作農業用地使用之定義,建議參照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2款之定義認定之。」準此,本案土地閒置不用,且經查明未依規定辦理休耕,因不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2款所指農業使用之定義,應無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5條徵收田賦規定之適用。(財政部93/08/30台財稅字第093047549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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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重劃買賣諮詢★設典土地合併歸戶計課地價稅釋疑

設典土地合併歸戶計課地價稅釋疑

釋示函令標題
設典土地合併歸戶計課地價稅釋疑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查地價稅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之地價總額計徵之,為土地稅法第15條所明定,至於典出之土地其所有權仍為原業主所有,自應併同原業主所有地價總額按規定累進稅率計徵。同法第3條第1項第2款有關設有典權之土地其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典權人之規定,並不影響有關地價總額之計算。本案○○公司向○○○君承典○○地號等9筆土地,依照上開規定,自應合併歸戶原所有權人○○○君所有土地核計地價稅後,再按該項出典土地所占地價比例,就典權土地應負稅款分單向典權人課徵。(財政部68/11/06台財稅第3773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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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重劃買賣諮詢★土地被徵收完成重新規定地價後撤銷徵收其申報地價不予調整

土地被徵收完成重新規定地價後撤銷徵收其申報地價不予調整

釋示函令標題
土地被徵收完成重新規定地價後撤銷徵收其申報地價不予調整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經函准內政部85/06/04台(85)內地字第8505980號函略以:「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之程序,平均地權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其中有關公告及申報地價之期限為30日。又同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公有土地及依本條例第16條照價收買之土地,以各該宗土地之公告地價為申報地價,免予申報。』同條例第17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應按申報地價,依法徵收地價稅。』本案土地既於7898日被徵收為道路用地,於產權移轉登記為○○市政府所有之期間,完成重新規定地價之法定程序,並以公告地價為申報地價;嗣於83118日撤銷徵收,產權回復登記為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所有,該市稅捐稽徵處自84年恢復課徵地價稅,揆諸前揭規定,似不宜改按公告地價80%作為申報地價並計徵地價稅。」,本部同意內政部上開意見。(財政部85/06/26台財稅第85033289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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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重劃買賣諮詢★地下街販賣店用地依上下各層房屋使用土地面積比例計徵地價稅

地下街販賣店用地依上下各層房屋使用土地面積比例計徵地價稅

釋示函令標題
地下街販賣店用地依上下各層房屋使用土地面積比例計徵地價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關於貴市捷運○○線地下街及○○路地下街販賣店所使用之土地可否免徵地價稅一案。說明:二、查民法第773條前段規定:「土地所有權,除法令有限制外,於其行使有利益之範圍內,及於土地之上下。」準此,土地所有權之行使,既及於土地上下,地價稅之課徵,亦應及於土地上下,始稱合理,故本案應以土地上下各層房屋實際使用情形所占土地面積比例計徵地價稅,其計算公式如左:
(一)地上地下均有建築物者:
應課稅土地面積=各層應課稅建築物面積×1÷地上地下建築物總層數)
(二)地上無建築物者:
應課稅土地面積=各層應課稅建築物面積×[1÷(地下建築物層數+1]
(備註:1.應課稅建築物面積應以各層或各個課稅單位建築物面積分別計算。2.建築物層數之計算應加計公共設施建築物層數。)
(財政部87/11/13台財稅第87117398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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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重劃買賣諮詢★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修正後公告土地現值及重新規定地價日期

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修正後公告土地現值及重新規定地價日期

釋示函令標題
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修正後公告土地現值及重新規定地價日期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所報中華民國91529日修正公布之「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建議本院定自中華民國9191日施行,暨下次土地現值公告日期為9211日及重新規定地價日期為9311日一案,准予照辦。(行政院91/07/31院臺內字第0910038096C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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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重劃買賣諮詢★因地政機關面積計算錯誤致重測時面積遽減其溢繳稅款之退還自重測完成起算

因地政機關面積計算錯誤致重測時面積遽減其溢繳稅款之退還自重測完成起算

釋示函令標題
因地政機關面積計算錯誤致重測時面積遽減其溢繳稅款之退還自重測完成起算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實施地籍重測時面積遽減,經地政機關查明重測後面積減少原因係地籍圖整理時面積計算錯誤所致,其申請退還歷年溢繳稅賦請求權之起算點,參照本部89125日台財稅第0890450600號函規定,應自地政機關重測完成,該請求權得行使時起算。次查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併予敘明。(財政部93/10/14台財稅字第0930455161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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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重劃買賣諮詢★農地變更編定為非農地應自核准變更日之次年期起改課地價稅

農地變更編定為非農地應自核准變更日之次年期起改課地價稅

釋示函令標題
農地變更編定為非農地應自核准變更日之次年期起改課地價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原課徵田賦之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於辦理變更用地編定為非農業用地後,應自核准變更編定日之次年期起改課地價稅。說明:二、依土地稅法第14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地價稅。」有關非都市土地課徵田賦之範圍,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4條已有明訂,故原課徵田賦之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既變更用地編定為非農業用地,自應改課地價稅。三、查本部79618日台財稅第790135202號函釋略以:「課徵田賦之農業用地,在依法辦理變更用地編定或使用分區前,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應自實際變更使用之次年期起改課地價稅。」上揭規定,係針對原課徵田賦之農業用地,在依法辦理變更用地編定或使用分區前,擅自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案件所為之釋示。本案若實際擅自變更為非農業使用在依法辦理變更用地編定或使用分區之後,則與上開函釋之案情有別,尚不宜援引該函規定,自實際變更使用之次年期起改課地價稅,而應依主旨所示辦理。(財政部94/11/28台財稅字第0940478569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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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農地變更為墳場使用應改課地價稅

農地變更為墳場使用應改課地價稅

釋示函令標題
農地變更為墳場使用應改課地價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貴轄○○○○鄉私有山坡地,原屬符合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之農業用地,既經查明為供埋葬之墳場使用,事實上已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自應依同法第14條規定改課地價稅。(財政部73/11/05台財稅第6247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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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土地橫跨公共設施完竣區與未完竣區准按比例課徵地價稅

土地橫跨公共設施完竣區與未完竣區准按比例課徵地價稅

釋示函令標題
土地橫跨公共設施完竣區與未完竣區准按比例課徵地價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所有○○地號土地,部分位於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完竣區,部分位於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區內,應如何課稅一案,准按公共設施完竣之比例,分別課徵地價稅與田賦。(財政部80/07/16台財稅第80070649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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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課田賦土地部分變為非農地使用應按實際使用面積課徵地價稅

課田賦土地部分變為非農地使用應按實際使用面積課徵地價稅

釋示函令標題
課田賦土地部分變為非農地使用應按實際使用面積課徵地價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原屬符合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之土地,部分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使用,依法應改課地價稅者,應按其實際使用面積,分別課徵田賦及地價稅。(財政部80/11/28台財稅第80042142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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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休閒農場各項設施用地應視實際編定及使用情形決定應否課徵地價稅

休閒農場各項設施用地應視實際編定及使用情形決定應否課徵地價稅

釋示函令標題
休閒農場各項設施用地應視實際編定及使用情形決定應否課徵地價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休閒農場之土地課徵田賦或地價稅疑義。說明:二、按「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地價稅。」「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未規定地價者,徵收田賦。但都市土地合於左列規定者亦同……。」分別為土地稅法第14條及第22條第1項所明定。又所稱農業用地,土地稅法第10條亦明定係指非都市土地及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土地,依法供下列使用者:「一、……。」另休閒農業管理輔導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休閒農場應依……土地稅法等相關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納稅。」基此,有關該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休閒農場得設置休閒農業設施,除住宿設施、餐飲設施、自產農產品加工(釀造)廠、農產品與農村文物展示(售)及教育解說中心,因得依同條第2項規定變更編定非農業用地,應改課地價稅外,其餘門票收費設施、警衛設施、涼亭(棚)設施、眺望設施、衛生設施、農業體驗設施、生態體驗設施、安全防護設施、平面停車場、標示解說設施、露營設施、休閒步道、水土保持設施、環境保護設施、農路等項設施,究應課徵田賦或地價稅,仍應視其實際用地編定及使用情形,由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本諸職權依上述土地稅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財政部96/08/29台財稅字第096054111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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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公告地價經縣政府公告追溯更正後其溢繳之退稅釋疑

公告地價經縣政府公告追溯更正後其溢繳之退稅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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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地價經縣政府公告追溯更正後其溢繳之退稅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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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貴縣○○地號等28筆土地之公告地價經縣政府公告追溯更正(調降)後,其溢繳地價稅之退稅疑義一案。說明:二、土地公告地價經縣政府公告更正後,其地價稅溢繳稅款之退稅請求權係於主管機關公告更正地價確定時發生。本案稽徵機關原核定之地價稅,既係依照當時政府依法定程序公告之土地地價,嗣後縱使地政機關因公告地價錯誤辦理公告更正,而滋生退還溢繳地價稅款,並非屬稅捐稽徵法第28條之適用範圍,應無加計利息規定適用。至於滯納金部分,基於維護人民之權益,准就核准退還地價稅款占全部稅款之比率部分,隨同退稅款一併退還。(財政部95/04/17台財稅字第0950452388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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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共有農地部分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改課地價稅之計算方式

共有農地部分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改課地價稅之計算方式

釋示函令標題
共有農地部分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改課地價稅之計算方式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共有課徵田賦之農業用地,部分變更為非農業使用,共有人無法提示分管協議者,倘該變更使用之共有人簽章切結該變更使用部分之土地確為其分管,並附具分管區域之地籍圖,且標明其分管之位置,如其變更使用面積小於或等於切結人應有持分面積,得就切結人變更使用面積改課地價稅;如其變更使用面積大於切結人應有持分面積,超出部分再按其他共有人持分比率改課地價稅。(財政部91/09/10台財稅字第0910455296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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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分別共有農地部分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核課地價稅釋疑

分別共有農地部分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核課地價稅釋疑

釋示函令標題
分別共有農地部分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核課地價稅釋疑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分別共有課徵田賦之土地,部分變更為非農業使用,依法改課地價稅時,應按其實際變更使用面積,分別按各共有人持分比率課徵田賦及地價稅。惟若全體共有人經協議分管使用時,得按各共有人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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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老舊房屋移轉重行申請適用自宅用地稅率免附建物文件

老舊房屋移轉重行申請適用自宅用地稅率免附建物文件

釋示函令標題
老舊房屋移轉重行申請適用自宅用地稅率免附建物文件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未辦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之老舊房屋,其基地於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時已附有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者,嗣因土地移轉須重行申請適用該稅率時,免由土地所有權人檢附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以資便民。說明:二、貴省議會議員建議:「請免除申請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須備建物登記之規定」一案,查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並未規定其地上建物必須辦理建物登記,惟申請程序應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1條第1項規定辦理。為簡政便民計,凡於該細則77429日修正發布生效前已完成建築,且未辦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之老舊房屋,因土地移轉後須重行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稽徵機關對建物基地之認定,可由前業主申請適用該稅率時所檢附之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予以查核,不必由新土地所有權人另行檢附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財政部79/02/01台財稅第78044477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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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老舊房屋得以房屋基地坐落申明書申請按自宅用地稅率課稅

老舊房屋得以房屋基地坐落申明書申請按自宅用地稅率課稅

釋示函令標題
老舊房屋得以房屋基地坐落申明書申請按自宅用地稅率課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關於無使用執照或建物所有權狀之老舊房屋,其基地所有權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案件,得以「房屋基地坐落申明書」代替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以資便民。(財政部84/05/17台財稅第84162357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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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所稱老舊房屋之認定標準

所稱老舊房屋之認定標準

釋示函令標題
所稱老舊房屋之認定標準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有關本部84/05/17台財稅第841623576號函所稱「老舊房屋」之認定,參照79/02/01台財稅第780444770號函釋,以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1條第1項於77429日修正發布生效前已完成建築者為準。(財政部88/05/03台財稅第88191336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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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營業用土地於暫停營業期間可改按自宅用地課稅

營業用土地於暫停營業期間可改按自宅用地課稅

釋示函令標題
營業用土地於暫停營業期間可改按自宅用地課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原供營業使用之土地,於暫停營業期間,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時如經查明其他要件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17條規定者,應准予受理;惟該址嗣後如有營業情事,應核實改課,以杜逃漏。(財政部79/09/18台財稅第79069236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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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符合自宅用地要件者可適用特別稅率

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符合自宅用地要件者可適用特別稅率

釋示函令標題
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符合自宅用地要件者可適用特別稅率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分別共有之土地,如部分土地所有權人應有部分之土地,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應就該部分土地,依土地稅法第17條規定,按千分之五(編者註:現行法改為千分之二)稅率計課地價稅。(財政部66/08/03台財稅第3510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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