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14日 星期二

★土地買賣諮詢★{稅務宣導}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給兄弟姊妹須課贈與稅

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兄弟姊妹須課贈與稅
想要將其名下「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兄弟姊妹,是否跟贈與農地一樣,不用課贈與稅? 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配偶直系血親間贈與而移轉者,免徵贈與稅。即贈與配偶、子女或孫子女,是不用課贈與稅的。另案說明,李先生將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弟弟,因為兄弟姊妹屬旁系血親關係而非直系血親,不適用上揭規定,仍要課徵贈與稅。 提醒納稅義務人租稅規劃時,除瞭解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外,同時要注意其他相關法令的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土地買賣諮詢★{稅務宣導}二親等內之不動產買賣應檢附之基本文件

二親等內之不動產買賣應檢附之基本文件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二等親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以贈與論但如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因此父母將房地出售予子女,應主動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贈與,申報時應檢附之基本資料彙整說明如下:
一、贈與稅申報書(1頁及第4頁之納稅義務人簽章部分請務必簽章)二、贈與人(受贈人)贈與時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戶籍謄本、護照或在臺居留證影本。
三、買賣移轉契約書(公契)影本、土地增值稅稅單影本及房屋契稅稅單影本。
四、買賣移轉契約書(私契)影本或資金收付分析表。
五、出賣人存摺影本、承買人存摺影本、資金來源證明文件,如係貸款取得,請檢附償債能力證明。
六、委任他人代辦時請檢附委任書及受任人身份證明文件或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七、贈與人僑居國外且贈與時不在國內者,請檢附經我國駐外單位簽證之授權書影本。
以上所列各項資料,係申報收件時應補附之基本資料,提供納稅義務人參考,如嗣後查核尚有應補資料,該局將會另行通知補正。

★土地買賣諮詢★{稅務宣導}個人出售借名登記之土地獲配款項,應申報綜合所得稅

個人出售借名登記之土地獲配款項,應申報綜合所得稅
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土地,其交易之所得免納所得稅,係以土地登記簿上之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所有之土地時,始得主張免納所得稅。個人若因合夥或個人投資購買土地,卻以他人名義登記為土地所有權人時,嗣土地出售所獲配之分配款,非免稅所得,應於取得該出售土款時申報綜合所得稅,若未申報,一經稽徵機關查獲,除須補徵應納稅款外,並將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以罰鍰。
該局特別以實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陳君於62年間與案外人共同出資購買土地,並以他人名義登記為所有權人,嗣該土地於92年出售,陳君取得土地出售款未列報綜合所得稅,經本局查獲補稅並處罰鍰,陳君不服申請復查遭駁回,循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亦遭駁回,最近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陳君上訴駁回確定在案。最高行政法院指出,依民法第758條規定,陳君非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對系爭土地並無所有權,其對借名登記之名義人,僅有終止契約返還土地或土地出售所獲價款取回之債權請求權,是系爭土地嗣後出售所獲配利益之分配款,自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國稅局據以歸課綜合所得稅併處罰鍰,並無不合。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上類所得而漏未申報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利息,以免遭受處罰。

★土地買賣諮詢★{稅務宣導}政府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以協議或徵用方式取得營業人所有土地之使用權而給付之補償費免徵營業稅

政府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以協議或徵用方式取得營業人所有土地之使用權而給付之補償費免徵營業稅
政府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以協議或徵用方式取得營業人所有土地之使用權而給付之補償費,尚非營業人之銷售額,營業人取得上開補償費應免開立統一發票及免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政府依法徵用私有土地作為臨時使用,期滿雖將土地交還土地所有權人,該徵用行為仍屬政府以強制性手段於特定期間內使用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不得拒絕,其支付之補償費應認屬補償土地所有權人在徵用期間所失利益,非屬營業行為。若政府係依土地徵收條例第58條第4項準用同法第11條規定,於徵用之前以協議方式取得土地之使用權,雖與辦理徵用取得土地方式不同,惟若雙方未能達成協議,政府仍得依法辦理徵用,即不論以協議或依法強制徵用方式,政府所支付之補償費均係參照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標準計算,並非透過市場價格機制決定。是以,政府不論採協議或依法強制徵用方式取得營業人所有土地之使用權而給付之補償費,皆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徵營業稅。
該局同時提醒,旨揭收入雖免徵營業稅,惟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將取得之補償費以「其他收入」列帳,其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准予一併核實減除。政府給付上開補償費時得免予扣繳所得稅款,但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土地買賣諮詢★{稅務宣導}出租人將租金債權讓與第三人時,仍為租賃所得之納稅義務人,承租人應依法辦理扣繳事宜

出租人將租金債權讓與第三人時,仍為租賃所得之納稅義務人,承租人應依法辦理扣繳事宜
將租金債權(請求權)讓與他人,並非收取租金之人,為何仍須申報租賃所得? 依據財政部6981日台財稅第36349號函釋規定,稅法有關納稅義務人之規定原具有強制性不因當事人之約定而得變更稅法所規定之課徵對象。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個人以財產出租之租金所得,為租賃所得,應合併綜合所得總額課稅。是依稅法規定,出租財產之租金應屬財產出租人之租賃所得,該租金雖約定讓與第三人受領,要不能否定財產出租人為租金之所得人。準此,個人將其財產出租之租金債權移轉與第三人,並通知承租人將租金給付該第三人,承租人給付該第三人時,出租人仍為該項租賃所得之所得人。亦即,財產出租人為租金所得之納稅義務人,給付租金之承租人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以出租人為納稅義務人扣繳所得稅,並由出租人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
籲請有將租金債權讓與第三人之出租人,依前揭規定,仍為租賃所得之納稅義務人,應依相關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避免漏未申報而遭稽徵機關補稅的情形發生。

★土地買賣諮詢★{稅務宣導}拆屋售地應視為土地出售成本

拆屋售地應視為土地出售成本
某公司出售土地乙筆,出售合約書中約定賣方應拆除地上改良物(廠房)後辦理土地移轉,該公司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列報廠房處分損失400萬元(帳面未折減餘額300萬元及拆除費100萬元),另列報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增益1,000萬元。
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76728日台財稅第7639482號函釋規定,營利事業因出售土地而拆除之地上改良物(房屋),所產生損費及其帳面未折減餘額,應視為土地出售成本。基於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本案應以拆除廠房之費用100萬元及未折減餘額300萬元,列為土地出售成本,故出售免稅土地增益由1,000萬元減為600萬元,廠房處分損失400萬元調減為0元,並補徵稅額100萬元。
於此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營利事業出售土地,若依買賣契約應拆除地上物,其拆除之地上物所產生損費及其帳面未折減餘額應注意是否依規定列為出售土地之成本。

★土地買賣諮詢★{稅務宣導}未成年小孩以歷年受贈資金購買不動產,是否仍須課徵其父母贈與稅?

未成年小孩以歷年受贈資金購買不動產,是否仍須課徵其父母贈與稅?
目前臺灣社會,大部分家庭小孩都不多,愛子心切的父母們,為了讓小孩有更優渥的生活條件,大都從孩子很小的時候,就開始替他們做節稅及理財規劃。例如,運用每年每人220萬元(贈與事實發生於99123日(含)以後)的贈與稅免稅額贈與小孩現金、股票或房地產等,如果未成年小孩以歷年受贈資金購買不動產,是否還會課徵其父母贈與稅?
限制行為能力人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應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如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因此,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以歷年贈與未成年子女之資金為子女置產,如能提示歷年申報贈與稅國稅局發給之稅款繳清證明核定免稅證明子女之銀行存款紀錄,證明確實是以子女歷年受贈款項購買者,即可免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
此外,提醒納稅人,父母如欲主張子女置產之資金來源係受贈取得,除應提供受贈資金之事實外,並應就其受贈資金之實際運用流程提供完整資料,否則,即使持有歷年贈與稅款繳清證明或核定免稅證明,仍有可能被課徵贈與稅。

★土地買賣諮詢★{稅務宣導}土地訴訟和解一方受領他方之賠償金額,如果是填補損害,是可免納所得稅;如果是補償所失利益,則要依法課稅

土地訴訟和解一方受領他方之賠償金額,如果是填補損害,是可免納所得稅;如果是補償所失利益,則要依法課稅
 
許多民眾在打官司時,最後以撤回訴訟為條件達成和解,由一方受領他方給予之賠償金額,通常心理會暫時平靜一些,但沒想到事後收到扣繳義務人開立之免扣繳憑單以該賠償金是其他所得,需要繳稅,這時民眾覺得摸不著頭緒,感覺「那會安勒?!」
進一步表示,土地被占用經法院判決給付相當於租金之利益,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納稅義務人應依同法第71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入綜合所得總額中辦理結算申報,否則除補稅外,還要處以罰鍰。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不要疏忽。
另以實際案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因有5坪土地遭建設公司侵占告上法院,請求法院主持公道,最後因訴訟時間冗長,無奈接受該公司的和解條件,而收到一筆賠償金。然依財政部解釋,無權佔有土地,經法院依不當得利判決給付相當於租金之利益,其性質為所得稅法第8條第11款,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其他收益,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規定,即應合併為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計算。也就是說,這筆賠償金額為建設公司占用該5坪土地,給付甲君相當於租金之利益屬其他所得,依法應課徵所得稅。
訴訟雙方當事人,以撤回訴訟為條件達成和解,由一方受領他方給予之損害賠償,該損害賠償中屬填補一方所受損害部分,係屬損害賠償性質,是可免納所得稅但如果不是屬於填補損害,而是要補償其所失之預期利益部分,則依法要課稅,民眾如有類似情形,應注意依規定申報,以免受罰。

★土地買賣諮詢★{地產法規}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新市鎮建設獎勵辦法88.4.12訂定

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新市鎮建設獎勵辦法88.4.12訂定

民國88412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8872162號與財政部台財稅第881901481號令會銜訂定發布
第一條 
本辦法依新市鎮開發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投資於新市鎮之建設,係指股份有限公司於新市鎮土地規劃整理完成地區,投資於公共工程、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之建設者。
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投資總額,係指按其核定投資建設計畫實際購置全新供建設使用,且未適用投資抵減之機器及設備之總額。
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係指扣抵依管轄稽徵機關核定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依規定稅率計得之應納稅額。
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施工期間免徵地價稅,係指依核定投資建設計畫,實際開工日期所屬徵收年期起至完工當日所屬徵收年期止,免徵地價稅。
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所稱新市鎮土地規劃整理完成當年,係指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於新市鎮特定區之該筆土地地籍整理完成登記之日當年。
第三條 
依本辦法申請獎勵之股份有限公司,應擬具投資建設計畫,送請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投資建設計畫應敘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本公司所在地及代表人姓名、住所。
二、計畫目的及預定完成日期。
三、投資建設項目、地點及工程預算明細。
四、申請獎勵之種類。
五、申請投資抵減者,應載明預定購置全新機器及設備之名稱、規格、數量、金額、預定用途及使用期間。
六、申請加速折舊者,應載明預定購置全新之必要施工機器及設備之名稱、規格、數量、金額、預定用途及使用期間。
七、申請減免地價稅者,應檢附申請減免地價稅土地清冊及土地登記(簿)謄本。
八、預定開工日期、施工進度表及完工日期。
第四條 
股份有限公司應按核定投資建設計畫所載申請獎勵之種類,依下列規定向原核定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證明:
一、自計畫完成之日起六個月內,檢附購置全新機器及設備之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核發投資抵減證明。
二、於計畫執行期間,檢附購置全新必要施工機器及設備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核發加速折舊證明。
三、自開工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開工報告書申請核發減免地價稅證明。
前項各款證明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條 
投資建設計畫內容有變更時,股份有限公司應於計畫預定完成日期前向原核定之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主管機關並應將核定結果副知管轄稽徵機關。
但投資建設計畫之機器及設備之規格、數量或金額為變更者,得免申請,惟應於申請核發前條之證明時提出說明。
第六條 
依本辦法適用投資抵減及地價稅減免,自新市鎮土地規劃整理完成當年起第六年至第十年內投資建設開工者,其優惠額度減半,第十一年起不予優惠。
第七條 
股份有限公司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者,按其實際投資總額百分之二十範圍內,抵減投資建設計畫完成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不足抵減時,得在以後四年度內抵減之。
股份有限公司依前項規定辦理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檢附投資抵減證明及公司執照影本向管轄稽徵機關申請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
第八條 
股份有限公司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適用加速折舊者,以採用所得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之平均法或定率遞減法折舊方法者為限,其計算方法並適用同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
適用加速折舊之股份有限公司,對其採用加速折舊之施工機器及設備,應與其他固定資產分別記載,或於有關資產帳戶及財產目錄標明,並於開始提列折舊之年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加速折舊證明及公司執照影本一併附送管轄稽徵機關核定。
第九條 
股份有限公司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減免地價稅者,應於開工後三十日內,檢附減免地價稅證明及土地清冊等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稽徵機關辦理之。
第十條 
股份有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或撤銷原核發之稅捐減免證明:
一、投資建設計畫及其證明文件有虛偽不實者。
二、未依投資建設計畫執行者。
但第五條但書規定得免申請變更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撤銷原核發之稅捐減免證明者,主管機關並應通知管轄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所得稅法及土地稅法之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依本辦法申請投資抵減之機器及設備,應於購置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購置證明文件影本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自購置之次日起三年內如有轉售、出租、出借、退貨或報廢者,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該部分之投資抵減證明,其已抵減者,股份有限公司應向管轄稽徵機關補繳各該部分已抵減之稅捐。
第十二條 
主管機關得視適用本辦法獎勵之股份有限公司投資建設資金之需要,協商相關機關洽請金融機構提供所需長期優惠貸款。
第十三條 
股份有限公司為投資新市鎮建設,而有從證券市場籌募資金之需求時,中央主管機關得洽請證券管理機關協助其募集與發行公司股票或債券。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土地買賣諮詢★{地產新聞}政府打房巿 怪象一籮筐

政府打房巿 怪象一籮筐
高房價讓政府推動一連串打房措施,惟房價不降,巿場卻出現不少怪象。房仲業者指出,「二打房年」房巿怪象一籮筐,包括宜蘭出現狗屋式農舍、老屋拉皮拉出山寨大樓、法拍高於市價等。
中信房屋副理江龍名表示,今年房市在無長期完整配套打房下,浮現了一件件山不轉路轉、窮則變變則通的奇妙現象。例如南投、宜蘭農地紛紛出現一至二坪大小的狗屋式農舍,由於土地及時間成本在目前法令及時空考量下,普遍墊高,部分建商看準箇中商機,建造超迷你農舍,並合法申請建照、使用執照,再伺機擴建補繳土增稅轉手賣出。
這類案例的數量有多少?從財政部統計,過去半年函請各地稅徵機關清查農舍改課地價稅的數量高達一萬二千多筆,難怪狗屋式農舍會成為蘭陽平原隨處可見的「特殊景觀」。
台北預售案平均單價站上七字頭,許多市場需求漸由新屋轉向中古屋,老屋拉皮在政府補助下,如雨後春筍,一件件冒出來。台北出現一件特殊拉皮案,一棟二十三年的舊大樓進行拉皮整建,使用的磚材及外觀設計與隔壁只有五年屋齡的新大樓非常相似,完工後讓人誤以為就是同一個建商或同一個社區大樓的作品。房仲業者表示,山寨版大樓進行拉皮後,該棟大樓房價年漲二成以上。
受惠房價居高不下,法拍屋市場也很夯。今年法拍市場出現了許多特殊案例,如豪宅帝寶第一宗法拍,拍出每坪二○○萬以上,高於市場價格,雖然後續因海蟑螂或其他考量使得本案流標將再進行二拍,但帝寶首宗法拍案確為今年房市寫下一個驚嘆號。
信義房屋不動產企研室經理蘇啟榮指出,法拍價高於巿價,是因近來不少精華地段釋出物件變少,許多人轉進法拍買進所致;此外,過去法拍巿場總是投資客的天下,現在卻有不少自住客為了搶進精華區投入法拍,成為巿場另一股生力軍,進而推升標脫價格。
中國時報 記者王莫昀/台北報導2010-12-13

★土地買賣諮詢★{地產新聞}北市房價M型化 價差逾2倍

北市房價M型化 價差逾2
北市豪宅與一般住宅價差持續擴大,今年甚至攻破2字頭、達2.1倍,M型化現象明顯,東森房屋董事長王應傑擔心,豪宅市場假高潮,若非位於精華地段、卻喊出天價的山寨版豪宅,明年將有泡沫隱憂。
根據永慶房仲集團的統計,北市總價6,000萬元以上的頂級豪宅,與一般住宅的價差比,從2006年的1.81倍,攀升到今年首度躍上2.1倍,頂級豪宅的每坪均價,更由去年的75.8萬元跳空至今年96萬元,與一般住宅單坪均價45.7萬元的價差2.1倍,M型化現象的鴻溝最大。
東森房屋董事長王應傑認為,國內房市仍以30坪至40坪的自住市場為主,若非位於精華地段、卻喊出高價求售的山寨版豪宅,充其量只是假高潮,明年的豪宅市場將呈現「強弩之末」,大坪數產品熱潮將消退,由自住型的中坪數住宅躍升主流。
王應傑指出,早期的豪宅並非遍地開花,當時北市的高級名宅,多集中在大安區仁愛敦南商圈,之後因信義計劃區、大直重劃區的興起,也掀起豪宅熱。
不過王應傑觀察近3年來有些大坪數建案一窩蜂搶進,雖規劃60坪以上、氣派的高檔門廳、由知名設計師操刀,但基地位於巷弄裡並不大,冠上「豪宅」二字後,開價就比同路段建案高出10%至15%。
王應傑認為,近期建案陸續完工,若市場接受度不高,產品總價高轉手不易,投資人恐將陷於「拋售」的窘境。
工商時報 記者馬婉珍/台北報導2010-12-13

★土地買賣諮詢★{地產新聞}帝寶、小帝寶 公告現值漲2成

帝寶、小帝寶 公告現值漲2
台北市將在後(15)日公告明年的土地公告現值,據了解,平均全台北市的土地公告現值漲約為7%至8%,漲幅不到10%,遠不如市場平均上漲的25%;但已經創下民國82年以來漲幅最高紀錄。
據了解,其中,帝寶和小帝寶明年的土地公告現值比今年上漲逾2成。
台北市房地產今年繼續出現噴出行情,豪宅、中古屋一起狂漲。住商不動產分析師徐佳馨表示,初估全台北市房子的每坪價格約上漲25,其中松山區大漲逾5成,此外,內湖、大安、中山、中正等行政區的漲幅也都很可觀。萬華、北投區的漲幅較為落後。
不管投機客或是自用住宅的土地,出售土地房子的人全都賺翻天,政府能課到多少稅,取決於土地公告現值的高低。據了解,全台北市明年平均漲不到1成,只調高7%至8%,低於市價漲幅甚多。
不過,台北市從民國82年以來,每年土地公告現值都是個位數成長,一般都在3%、2%,97年的6.69%已經是相當罕見,明年破7%,已經創下18年來最高紀錄。
台北市土地公告現值漲幅最高是在民國79年的98.78%,次為70年的98.42%;第3高為69年的95.25%;接著是78年的40.23%,那是二大土地狂飆的年代。
據了解,豪宅代表的帝寶明年土地公告現值上漲20%多,稅官表示,估計土增稅因此會成長20%。
但是政府課稅仍追不到帝寶市價的漲幅,徐佳馨表示,今年年初帝寶每坪市場喊價180萬,成交150萬;目前喊價250萬,標售206萬,以206萬相較於150萬元漲幅37%。
此外,帝寶旁的「小帝寶」明年的公告現值也調高逾2成多。
自從台北市長郝龍斌喊出,未來和中央交換空軍總部土地,要蓋出租型的社會住宅,讓貧戶也可以住得起「小帝寶」,一夕之間爆紅。
於是國產局著手計算未來小帝寶若和台北市政府交換位於行政院後面的華山特區土地時,可以換回多少土地時,才發現小帝寶今年的土地公告現值只上漲2%多,與今年全台北市平均漲幅2.12%相仿,而華山特區卻大漲10%多,小帝寶的價值矮了一節,未來中央和台北市政府換地時,中央明顯吃虧。
主要因為台北市政府在查估土地現值時,認為小帝寶是政府機關用地,不做市場商業行為,沒有什麼增值。
今年國產局展開「護土」行動,特別向台北市政府爭取公平待遇,台北市地政府一口氣調高小帝寶明年公告現值20%,補漲其行情。
工商時報 記者王信人/台北報導2010-12-13

★土地買賣諮詢★{地產新聞}港資卡位 炒熱台灣豪宅市場

港資卡位 炒熱台灣豪宅市場
兩岸經濟協議(ECFA)簽訂後,預期中資將大舉進攻台灣房市,不過,在中資來台之前,港資已早一步卡位。商仲業者表示,十多年前港資便已來台投資買樓,尤以二○○五年最為熱絡,專門鎖定收益型不動產及精華區高價住宅。
第一太平戴維斯總經理高銘頂指出,二○○五年時,香港房市未恢復景氣,恰逢台灣房市剛起步,造成港人投資台灣房市的比例逐漸增高,主要購買店面、單層辦公室及精華區高價住宅,店面鎖定忠孝東、西路商圈,商辦則是信義計畫區、敦北民生商圈、南京松江商圈等三大商圈,住宅則是信義計畫區指標豪宅,例如「信義之星」、「信義亞緻」等。
全球資產管理主任王維宏表示,八年五二之前,港資投資比例明顯增加,近三年更為熱絡,以一級商圈店面為主要投資標的,包括東區、西門町等商圈,主要是港人來台觀光必經之地。
指名購買台灣指標豪宅
據房仲業者表示,近幾年港資來台買樓,大多指名台灣指標豪宅,包括「文華苑」、「宏盛帝寶」等,均是港人的口袋名單。隨著ECFA簽訂後,香港投資台灣房市,也從個人逐漸放大至集團,豐泰地產便是近期最顯著的案例,今年更連續出手競標「天母聖道兒童之家」的土地,及慶豐銀行南陽街總行大樓,雖然鎩羽而歸,不過出手價格均居投標業者的前三名。據悉,豐泰地產其實已在台活動數年,除公開標購不動產之外,也低調進行不動產的收購與整合,如二○○七年便整合新店大台北華城土地,至今收購面積約三萬坪;去年六月更買下天母中山北路七段的酒店式公寓,目前正重新規劃中。
中原地產副總經理余志文指出,除了純港資之外,也有中資透過人頭戶、私募基金等方式,將資金搬進台灣房地產,經過幾番包裝後,中資背景逐漸淡化,購置房產也就省下許多麻煩。
至於港資來台買樓,稅負怎麼算?永慶房仲集團研展室協理黃增福表示,台灣與香港依照平等互惠原則,互相買賣房地產並沒有限制,買賣交易時,所有過戶時衍生的稅費與房產稅如契稅、印花稅、增值稅、土地稅等,都與台灣人無異。
不過,在財產交易所得稅方面,若房地產登記在公司名下而轉售,政府才能課到當年的公司營利所得稅;若以個人名義購買而獲利者,因個人綜合所得稅不在台灣申報,賺多少都不用繳稅。
自由時報記者徐義平、黃宣弼、簡明葳/台北報導

★土地買賣諮詢★{地產法規}增繳地價稅抵繳土地增值稅辦法80.8.16修正

增繳地價稅抵繳土地增值稅辦法80.8.16修正
中華民國80816日行政院台80財字第27111號函發布修正
第一條 
本辦法依土地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一條第四項及平均地權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依本法第二十一條及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加徵之空地稅,不適用本辦法抵繳土地增值稅之規定。
第三條 
受贈土地在未辦妥登記前,原所有權人所繳納之增繳地價稅,準用本辦法之規定,抵繳受贈土地應納之土地增值稅。
第四條 
增繳之地價稅,應以每筆土地計算;其為分別共有之土地,就其應有部分計算之。
前項土地僅有部分移轉者,就其移轉部分比例分別計算。
第五條 
土地所有權人在持有土地期間,經重新規定地價者,其增繳之地價稅,自重新規定地價起(按新地價核計之稅額),每繳納一年地價稅抵繳該筆土地應繳土地增值稅總額百分之一(繳納半年者,抵繳百分之○.五)。
如納稅義務人申請按實際增繳稅額抵繳其應納土地增值稅者,應檢附地價稅繳納收據,送該管稽徵機關按實抵繳,其計算公式如附件。
依前項計算公式計算增繳之地價稅,因重新規定地價、地價有變動或使用情形變更,致適用課徵地價稅之稅率不同者,應分別計算之。
附件增繳地價稅之計算公式(增繳地價稅抵繳土地增值稅辦法辦法第五條附件)
一、原按特別稅率、公共設施保留地稅率及基本稅率課徵地價稅者:增徵之地價稅=〔(最近一次重新規定地價之申報地價-取得土地時之原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之申報地價)×原課徵地價稅稅率〕×同稅率已徵收地價稅年數。
二、原按累進稅率課徵地價稅者:增繳之地價稅=〔各該戶累進課徵地價稅土地每年地價稅額÷各該戶累進課徵地價稅土地課徵地價總額×(最近一次重新規定地價之申報地價-取得土地時之原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之申報地價)〕×同稅率已徵收地價稅年數。
第六條
稅捐稽徵機關於辦理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應先查明該土地有無欠繳地價稅。
其有欠稅者,應於繳清欠稅後,再計算增繳稅額,並於查定之土地增值稅中予以扣除後,填發土地增值稅繳納通知書交由納稅義務人持向公庫繳納。
前項土地增值稅繳納通知書,應填明左列事項:
一、原核定土地增值稅額。
二、准予抵繳數額。
三、應納土地增值稅額。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土地買賣諮詢★{地產新聞}公益住宅標案 建商壽險業緊盯

公益住宅標案 建商壽險業緊盯
國產局15日將以設定地上權方式,招標興建一般住宅、學生宿舍及銀髮住宅。房仲表示,一般住宅因接近北市SOGO百貨,大型建商與壽險業者詢問度高,可能再創設定地上權的新天價。
行政院力推社會住宅,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也推出 3宗地上權招標案,將於15日開標。第1宗在台北市內湖區,為東湖段二小段1010-410-512-3地號4筆土地,面積合計7866平方公尺,基地11062.65坪、基地2776.82坪,位於康寧路399巷附近,鄰近康寧護校,產品定位為銀髮住宅,底標4.29億元。
根據國產局公布的資料顯示,銀髮住宅入住資格需年滿60歲以上,興建房型為每間房間812坪(實坪)、最多居住2人。收費標準為每月每坪不超過新台幣2500元。但物價指數上漲達4%時,地上權人得按比例調漲租金收費上限標準。
至於大安區土地有2處,首先是金華段4小段205-2205-3206223-2223-6地號5筆土地,面積1153平方公尺,約348.78坪,位於杭州南路與潮州街附近,鄰近中正紀念堂,產品定位為學生宿舍,底標2944萬元。
學生宿舍入住資格為公、私立高中(職)以上(含)學生。興建房型為每房58坪(實坪)、最多居住2人。租金收費標準為每坪每月不超過1200元。但物價指數上漲累計達4%時,地上權人得按比例調漲租金收費上限標準。
2是復興段2小段63地號土地,面積1780平方公尺,約538.45坪,位於仁愛路427巷與大安路一段106巷,鄰近捷運忠孝復興站、SOGO百貨,規劃興建一般住宅提供使用,底標8.37億元。
由於SOGO附近土地的一般住宅,就在日前台北市政府標售敦南派出所地上權附近,當時敦南派出所地上權406坪,底標6.204億元,最後開出11.89億元的高價,一般住宅是否能承接敦南派出所熱潮,相當受關注。
根據承辦開標的戴德梁行人員表示,SOGO附近土地的一般住宅詢問度相當熱烈,壽險業者如富邦、新光,大型建商如冠德、日勝生都表達興趣。學生宿舍與銀髮住宅因價格較低,中小型建商詢問的比較多。
住商不動產企劃研究室主任徐佳馨指出,敦南派出所已開出設定地上權的新高價,顯示建商對設定地上權接受度相當高,由於SOGO商圈是兩岸開放以來最受惠的商圈,明年還有陸客自由行等利多,SOGO附近土地的一般住宅不排除再創地上權天價。
中央社記者林沂鋒台北201-12-11日電

★土地買賣諮詢★{地產新聞}房仲:房價飆漲主因是熱錢

房仲:房價飆漲主因是熱錢
行政院副院長陳冲今天說,大台北地區房價不合理飆漲,主要因房市資訊不透明。房仲業者認為,香港房市資訊最透明,但香港房價卻是亞洲飆漲最多,房價飆漲主因應該是熱錢流竄。
陳冲上午到輔仁大學演講,提到房市問題時除質疑房市資訊不透明外,也認為仲介業務員包辦買、賣方交易,可能存在「上下其手」道德風險,應修法規範。
台灣房屋研究中心執行長邱太(火宣)指出,房仲業者目前都受到法令規範,能上下其手的機會應該不多。
邱太(火宣)說,仲介人員過去有「戴帽子」的手法,也就是先向賣方低價買下,在高價轉賣給買方,賺取中間的差價,不過,房市已經透明化,仲介市場競爭激烈,要出現這樣的情況比較少。
至於資訊不透明的問題,邱太(火宣)說,香港每一筆交易都要進入香港房屋署的統計資料中,而且消費者都可以上網去查,按照這樣的邏輯,香港房價應該最透明,而且最不會飆漲。不過,試問香港的房價比台灣便宜嗎?亞洲最近房價飆漲最凶的就是香港。
邱太(火宣)說,大台北房價飆漲的主因不在於資訊不透明,而在於國際熱錢氾濫程度已經無法想像,台北市許多的房地產價格開的是「國際盤」,而不是台灣民眾在買,而已經成為國際熱錢的標的,這才是房價飆漲的主因。
住商不動產企劃研究室主任徐佳馨說,房仲業者已經都網路化,目前的交易價格幾乎都在網站可以查得到,房市資訊相較於過去已經非常透明化。而且房仲的資訊也都提供給內政部參考,應該不會有不透明的情形。
徐佳馨說,房價飆漲主因還是在熱錢,金融海嘯後熱錢湧入,主要流向股市與房市,特別是很多熱錢在金融海嘯後對於金融商品缺乏信心,房市更是熱錢的避險管道,因而熱錢大多投入房市,也推動這一波的房價飆漲。
她認為,美國推出二次量化寬鬆政策後,熱錢將持續進入台灣,未來房市仍然是看漲不看跌,政府應該做好多元安全投資管道,引導熱錢流向,才能避免房價繼續飆漲。
中央社記者林沂鋒2010/12/11

★土地買賣諮詢★{地產法規}土地稅減免規則99.5.7修正

土地稅減免規則99.5.7修正
總則
1  
本規則依土地稅法第六條及平均地權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2  
本規則所稱土地稅,包括地價稅、田賦及土地增值稅。
3
本規則所稱私有土地,指公有土地以外,經自然人或法人依法取得所有權之土地。
承墾人依法取得耕作權之墾竣土地及承領人依法承領之土地,準用本規則關於私有土地之規定。
4  
本規則所稱供公共使用之土地,係指供公眾使用,不限定特定人使用之土地。
5  
同一地號之土地,因其使用之情形或因其地上建物之使用情形,認定僅部分合於本規則減免標準者,得依合於減免標準之使用面積比率計算減免其土地稅。
6  
土地稅之減免,除依第二十二條但書規定免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申請者外,以其土地使用合於本規則所定減免標準,並依本規則規定程序申請核定者為限。
減免標準
7  
下列公有土地地價稅或田賦全免:
一、供公共使用之土地。
二、各級政府與所屬機關及地方自治機關用地及其員工宿舍用地。但不包括供事業使用者在內。
三、(刪除)。
四、國防用地及軍事機關、部隊、學校使用之土地。
五、公立之醫院、診所、學術研究機構、社教機構、救濟設施及公、私立學校直接用地及其員工宿舍用地,以及學校學生實習所用之直接生產用地。但外國僑民學校應為該國政府設立或認可,並依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外國僑民學校及附設幼稚園設立及管理辦法設立,且以該國與我國有相同互惠待遇或經行政院專案核定免徵者為限;本國私立學校,
以依私立學校法立案者為限。
六、農、林、漁、牧、工、礦機關直接辦理試驗之用地。
七、糧食管理機關倉庫用地。
八、鐵路、公路、航空站、飛機場、自來水廠及垃圾、水肥、污水處理廠(池、場)等直接用地及其員工宿舍用地。但不包括其附屬營業單位獨立使用之土地在內。
九、引水、蓄水、洩水等水利設施及各項建造物用地。
十、政府無償配供貧民居住之房屋用地。
十一、名勝古蹟及紀念先賢先烈之館堂祠廟與公墓用地。
十二、觀光主管機關為開發建設觀光事業,依法徵收或協議購買之土地,在未出賣與興辦觀光事業者前,確無收益者。
十三、依停車場法規定設置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
前項公有土地係徵收、收購或受撥用而取得者,於其尚未辦妥產權登記前,如經該使用機關提出證明文件,其用途合於免徵標準者,徵收土地自徵收確定之日起、收購土地自訂約之日起、受撥用土地自撥用之日起,準用前項規定。
原合於第一項第五款供公、私立學校使用之公有土地,經變更登記為非公有土地後,仍供原學校使用者,準用第一項規定。
公立學校之學生宿舍,由民間機構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投資興建並租與該校學生作宿舍使用,且約定於營運期間屆滿後,移轉該宿舍之所有權予政府者,於興建及營運期間,其基地之地價稅得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專案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免徵。
8  
私有土地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標準如下:
一、財團法人或財團法人所興辦業經立案之私立學校用地、為學生實習農、林、漁、牧、工、礦等所用之生產用地及員生宿舍用地,經登記為財團法人所有者,全免。但私立補習班或函授學校用地,均不予減免。
二、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合於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規定設立之私立圖書館、博物館、科學館、藝術館及合於學術研究機構設立辦法規定設立之學術研究機構,其直接用地,全免。但以已辦妥財團法人登記,或係辦妥登記之財團法人所興辦,且其用地為該財團法人所有者為限。
三、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對外絕對公開,並不以營利為目的之私立公園及體育館場,其用地減徵百分之五十;其為財團法人組織者減徵百分之七十。
四、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私立農、林、漁、牧、工、礦試驗場,辦理五年以上,具有試驗事實,其土地未作其他使用,並經該主管機關證明者,其用地減徵百分之五十。
五、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私立醫院、捐血機構、社會救濟慈善及其他為促進公眾利益,不以營利為目的,且不以同業、同鄉、同學、宗親成員或其他特定之人等為主要受益對象之事業,其本身事業用地,全免。但為促進公眾利益之事業,經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報經直轄市、縣 () 主管機關核准免徵者外,其餘應以辦妥財團法人登記,或
係辦妥登記之財團法人所興辦,且其用地為該財團法人所有者為限。
六、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私立公墓,其為財團法人組織,且不以營利為目的者,其用地,全免。但以都市計畫規劃為公墓用地或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墳墓用地者為限。
七、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興建之民營鐵、公路或專用鐵、公路,經常開放並附帶客貨運輸者,其基地,全免。
八、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興辦之農田水利事業,所有引水、蓄水、洩水各項建造物用地,全免;辦公處所及其工作站房用地減徵百分之五十。
九、有益於社會風俗教化之宗教團體,經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其專供公開傳教佈道之教堂、經內政部核准設立之宗教教義研究機構、寺廟用地及紀念先賢先烈之館堂祠廟用地,全免。但用以收益之祀田或放租之基地,或其土地係以私人名義所有權登記者不適用之。
十、無償供給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軍事機關、部隊、學校使用之土地,在使用期間以內,全免。
十一、各級農會、漁會之辦公廳及其集貨場、依法辦竣農倉登記之倉庫或漁會附屬之冷凍魚貨倉庫用地,減徵百分之五十。
十二、經主管機關依法指定之私有古蹟用地,全免。
前項第一款之私立學校,第二款之私立學術研究機構及第五款之私立社會救濟慈善各事業,其有收益之土地,而將全部收益直接用於各該事業者,其地價稅或田賦得專案報請減免。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十一款之各事業用地,應以各該事業所有者為限。但第三款之事業租用公地為用地者,該公地仍適用該款之規定。
9  
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
10  
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地,無建築改良物者,應免徵地價稅,有建築改良物者,依左列規定減徵地價稅。
一、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一層者,減徵二分之一。
二、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二層者,減徵三分之一。
三、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三層者,減徵四分之一。
四、地上有建築改良物四層以上者,減徵五分之一。
前項所稱建築改良物係指附著於土地之建築物或工事。
11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地價稅或田賦全免。
11-1  
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指定海岸、山地或重要軍事設施區,經依法劃為管制區而實施限建或禁建之土地,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標準如下:
一、限建之土地,得在百分之三十範圍內,由直轄市、縣 () 主管機關酌予減徵。
二、禁建之土地,減徵百分之五十。但因禁建致不能建築使用且無收益者,全免。
11-2  
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依都市計畫程序劃定為水源特定者,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標準如左:
一、農業區及保護區,減徵百分之五十。
二、住宅區,減徵百分之三十。
三、商業區,減徵百分之二十。
11-3  
依法劃定為古蹟保存區或編定為古蹟保存用地之土地,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標準如左:
一、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及建造受限制者,減徵百分之三十。
二、禁建之土地,減徵百分之五十;但因禁建致不能建築使用而無收益者,全免。
11-4  
飛航管制區依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周禁止限制建築物及其他障礙物高度管理辦法規定禁止建築之土地,其地價稅或田賦減徵百分之五十。但因禁止建築致不能建築使用且無收益者,全免。
依前項辦法規定限制建築地區之土地,因實際使用確受限制者,其地價稅或田賦得在百分之三十範圍內,由直轄市、縣 () 主管機關酌予減徵。
11-5  
已發布主要計畫尚未發布細部計畫之都市計畫地區,其主要計畫變更案於本規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施行前,業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因受限於防洪計畫致尚未能核定者,於該地區細部計畫發布實施前,其地價稅或田賦得在百分之三十範圍內,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酌予減徵。
12  
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或在墾荒過程中之土地,地價稅或田賦全免。
13  
經依法編定為森林用地,或尚未編定為森林用地之山林地目,業經栽植竹木之土地,田賦減百分之五十。但依法編定並實際供保安林使用之土地,田賦全免。
14  
已懇竣之土地,仍由原承墾人耕作並經依法取得耕作權者,自有收益之日起,免徵田賦八年。
免徵田賦期間內,原承墾人死亡,仍由繼承人耕作者,得繼續享受尚未屆滿之免稅待遇。
15  
農地因農民施以勞力或資本改良而提高等則 (包括地目等則變更) 者,其增加部分之田賦免徵五年。
家庭農場為擴大經營面積或便利農業經營,在同一地段或毗鄰地段購置或交換耕地時,於取得後連同原有耕地之總面積在五公頃以下者,其新增部分,免徵田賦五年。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自承受之年起,免徵田賦十年。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贈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繼承人者,自受贈之年起,免徵田賦十年。
16  
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出租人無償供承租人使用之農舍土地,地價稅或田賦全免。
17  
區段徵收或重劃地區內土地,於辦理期間致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之使用而無收益者,其地價稅或田賦全免。辦理完成後,自完成之日起其地價稅或田賦減半徵收二年。
18  
外國政府機關取得所有權或典權之土地,其土地稅之減免依各該國與我互惠規定辦理。
19   (刪除)
20  
土地增值稅之減免標準如下:
一、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全免。
二、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受贈之私有土地,全免。
三、被徵收之土地,全免。
四、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全免。
五、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自願按徵收補償地價售與需地機關者,全免。
六、區段徵收之土地,以現金補償其地價者,及因領回抵價地不足最小建築單位面積而領取現金補償者,或以抵價地補償其地價者,全免。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時,減徵百分之四十。
七、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減徵百分之四十。但以下列土地,於中華民國六十六年二月二日平均地權條例公布施行後移轉者為限:
() 在中華民國五十三年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之地區,於該次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以後辦理重劃之土地。
() 在中華民國五十三年以前已依土地法規定辦理規定地價及在中華民國五十三年以後始舉辦規定地價之地區,於其第一次規定地價以後辦理重劃之土地。
八、土地重劃時土地所有權人依法應負擔之公共用地及抵費地,全免。於重劃區內原土地所有權人應分配之土地因未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改領差額地價者,亦同。
九、分別共有土地分割後,各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其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相等者,全免。公同共有土地分割,各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分割前相等者,亦同。
十、土地合併後,各共有人應有部分價值與其合併前之土地價值相等者,全免。
十一、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全免。但以符合下列規定者為限:
() 受贈人為財團法人。
() 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
() 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
減免程序
21  
直轄市、縣 () 主管稽徵機關應於每年 () 地價稅或田賦開徵六十日前,將減免有關規定及其申請手續公告週知。
22  
依第七條至第十七條規定申請減免地價稅或田賦者,公有土地應由管理機關,私有土地應由所有權人或典權人,造具清冊檢同有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稽徵機關為之。但合於下列規定者,應由稽徵機關依通報資料逕行辦理或由用地機關函請稽徵機關辦理,免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申請:
一、依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全免者。
二、經地目變更為「道」之土地(應根據主管地政機關變更登記為「道」之地籍資料辦理)。
三、經都市計畫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根據主管地政機關通報資料辦理)。
四、徵收之土地或各級政府、軍事機關、學校、部隊等承購之土地(應根據徵收或承購機關函送資料辦理)。
五、私有無償提供公共巷道用地(應由工務、建設主管機關或各鄉(鎮、市、區)公所建設單位,列冊送稽徵機關辦理)。
六、辦理區段徵收或重劃之土地(應由主管地政機關列冊送稽徵機關辦理)。
七、依第十一條之一規定減免之土地(應由國防軍事機關列冊敘明土地標示及禁、限建面積及限建管制圖等有關資料送稽徵機關辦理)。
八、依第十一條之二規定減免之土地(應由水源特定區管理機關列冊敘明土地標示、使用分區送稽徵機關辦理)。
九、依第十一條之三規定減免之土地(應由古蹟主管機關列冊敘明土地標示、使用分區送稽徵機關辦理)。
十、依第十一條之四規定減免之土地(應由民航主管機關提供機場禁建限建管制圖等有關資料送稽徵機關辦理)。
十一、依第十一條之五規定減徵之土地(應由該管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提供該地區主要計畫變更案之範圍等有關資料送稽徵機關辦理)。
十二、經核准減免有案之土地,於減免年限屆滿,由稽徵機關查明其減免原因仍存在並准予繼續減免者。
23  
直轄市、縣 () 主管稽徵機關接到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申請後,除左列規定外,應即會同會辦機關派員,依據地籍圖冊實地勘查,並得視事實需要,函請申請人到場引導。
一、徵收土地或各級政府、軍事機關、學校、部隊因公承購土地,於辦妥產權登記前,依徵收或承購土地機關之申請或檢附之證明文件核定減免,免辦實地勘查。
二、公有土地,依管理機關或使用機關之申請或檢附之證明文件核定減免,免辦實地勘查。
三、無償提供公共或軍事機關、學校、部隊使用之私有土地,依有關機關或使用機關之申請或檢附之證明文件核定減免,免辦實地勘查。
四、合於減免規定之私有土地,依所有權人或典權人於申請減免時所檢附之相關資料,足資證明其地上建築物之土地標示者,得自行派員實地勘查。
前項實地勘查,其應勘查事項如左,會勘人員並應將勘查結果會報主管稽徵機關。
一、核對原冊所列土地權屬、坐落、面積、地號、地價或賦額是否相符。
二、查核申請減免案件是否與有關規定相符。
三、逐筆履勘土地使用情形是否屬實。
四、其他有關事項。
24  
合於第七條至第十七條規定申請減免地價稅或田賦者,應於每年 () 開徵四十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 () 起減免。減免原因消滅,自次年 () 恢復徵收。
土地增值稅之減免應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檢同有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25  
直轄市、縣 () 主管稽徵機關受理申請土地稅減免案件,應於查核會勘核定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26   (刪除)
27   (刪除)
28  
依第十八條規定減免土地稅者,應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依照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向直轄市、縣 () 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層轉財政部會同內政部核定。
檢查考核
29  
減免地價稅或田賦原因事實有變更或消滅時,土地權利人或管理人,應於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 () 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恢復徵稅。
30  
土地權利人或管理人未依前條規定申報,經查出或被檢舉者,除追補應納地價稅或田賦外,並依土地稅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處罰。其為公有土地,該土地管理機關主管及經辦人員,應予懲處。
31  
已准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土地,直轄市、縣 () 主管稽徵機關,應每年會同會辦機關,普查或抽查一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即辦理撤銷或廢止減免,並依前條規定處理:
一、未按原申請減免原因使用者。
二、有兼營私人謀利之事實者。
三、違反各該事業原來目的者。
四、經已撤銷、廢止立案或登記者。
五、土地收益未全部用於各該事業者。
六、減免原因消滅者。
前項普查或抽查成果,應由直轄市、縣 () 主管稽徵機關函報直轄市、縣 () 主管機關備查。
32  
凡經減免土地稅之土地,直轄市、縣 () 主管稽徵機關,除於有關稅冊記載減免原因、期別及核准文號外,並應登錄土地稅電腦稅籍主檔,按年() 由電腦列印明細表,函報直轄市主管機關、縣 () 政府核備。直轄市主管機關,縣 () 主管稽徵機關依前項明細表,分別編造地價稅、田賦及土地增值稅減免稅額統計表,函報財政部備查。
33  
依本規則辦理土地稅減免所需之表冊簿籍,其格式由直轄市主管機關、縣() 主管稽徵機關訂定之。
34  
主管及會辦機關處理減免案件,應隨到隨辦,不得積壓,如有勘辦不實或違反規定情事,其主管及經辦人員,應予議處。
35  
減免土地稅之土地,直轄市、縣 () 政府或財政部,得隨時派員抽查之。
附則
36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之第十一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