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31日 星期二

◆重劃土地買賣+土地買賣諮詢◆小額案件免徵免退免移送強制執行限額

小額案件免徵免退免移送強制執行限額

釋示函令標題
小額案件免徵免退免移送強制執行限額
釋示函令內容
(一)小額稅款免徵免退限額(財政部77/09/08台財稅第770318025號函)
(二)小額欠稅免予移送強制執行限額(財政部87/08/19台財稅第87059583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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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劃土地買賣+土地買賣諮詢◆房屋稅不再附加教育捐或教育經費

房屋稅不再附加教育捐或教育經費

釋示函令標題
房屋稅不再附加教育捐或教育經費
釋示函令內容
 一、營業用房屋之房屋稅及娛樂稅原附加之教育捐或教育經費於「財政收支劃分法」第18條及「國民教育法」第16條修正後,已無附加之法律依據。三、88年度房屋稅將於885月開徵,因稽徵機關行使徵收權時,已無附加教育捐或教育經費之法律依據,是以,88年度營業用房屋之房屋稅定期開徵部分,不再附加教育捐或教育經費。至隨時補徵案件部分,於補徵87630日以前之稅額時,仍應附加教育捐或教育經費,8771日以後之稅額則不再附加。(財政部88/03/17台財稅第88190603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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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劃土地買賣+土地買賣諮詢◆同一違章漏稅案件經二人以上檢舉者按檢舉先後決定獎金發給對象

核釋遺產稅申報時如何簡化房屋稅籍釐正手續

釋示函令標題
核釋遺產稅申報時如何簡化房屋稅籍釐正手續
釋示函令內容
主旨: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如有依法拋棄繼承權時,自當檢附拋棄書,至令納稅人於申報遺產稅時檢附遺產分割契約書乙節,尚乏法令依據,如為簡化房屋稅籍釐正手續,可由主辦遺產稅單位告知納稅人,如願提供遺產分割契約書者,稽徵機關即可主動釐正稅籍,毋須由納稅人再行申請變更名義,以資簡便。(財政部73.11.21.台財稅第六三三四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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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劃土地買賣+土地買賣諮詢◆同一違章漏稅案件經二人以上檢舉者按檢舉先後決定獎金發給對象

同一違章漏稅案件經二人以上檢舉者按檢舉先後決定獎金發給對象

釋示函令標題
同一違章漏稅案件經二人以上檢舉者按檢舉先後決定獎金發給對象
釋示函令內容
同一違章漏稅案件,經二人以上檢舉者,稽徵機關應按檢舉之先後,依「台灣地區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十二點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五點規定辦理。並據以決定發給舉發人獎金之對象。(財政部81.1.10.台財稅第八○○五三二八七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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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國稅行政執行中代辦繼承登記之不動產有欠繳房屋稅之處理原則

國稅行政執行中代辦繼承登記之不動產有欠繳房屋稅之處理原則

釋示函令標題
國稅行政執行中代辦繼承登記之不動產有欠繳房屋稅之處理原則
釋示函令內容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行政執行處因公法國稅租稅債權執行被繼承人之不動產,移送機關代辦繼承登記時,如該不動產有欠繳地價稅或房屋稅者,稽徵機關應視該等稅捐發生之時間,依下列方式辦理:(一)96112日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2項規定修正公布生效後發生者:稽徵機關得以記帳方式處理並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俟拍定後,由行政執行處依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3項規定代為扣繳。(二)911213日地方稅法通則公布生效後至96111日間發生且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應移送強制執行者:稽徵機關得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並依法移送強制執行或聲明參與分配,且依地方稅法通則第7條規定主張優先受分配,其未受分配部分,另行向納稅義務人追索。(三)911212日以前發生且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應移送強制執行者:稽徵機關得核發同意移轉證明,並依法移送強制執行或聲明參與分配,其未受分配部分,另行向納稅義務人追索。(財政部97/06/02台財稅字第0970009180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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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申請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仍需查欠房屋稅

申請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仍需查欠房屋稅

釋示函令標題
申請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仍需查欠房屋稅
釋示函令內容
檢送內政部961210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727915號函影本乙份。(財政部96/12/17台財稅字第09600530120號函)
附件:內政部961210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727915號函
主旨:有關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登記申請事宜乙案,請依說明辦理。說明:一、案經本部邀同財政部等會商獲致結論如次:(一)登記原因標準用語「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意義修正為「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因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所為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土地建物權利移轉登記」。(二)申辦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應以夫妻或生存配偶與全體繼承人訂立協議給付文件之日期,或法院判決確定之日期為其原因發生日期。(三)申請登記應依土地法第73條、第76條及土地登記規則第50條規定計收登記費及逾期申請登記之罰鍰。(四)申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應提出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第1款、第3款、第4款之文件及下列文件: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之證明文件。2.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原因為離婚者,應提出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協議書或法院確定判決書。3.配偶一方死亡者,生存配偶應提出主管稽徵機關核算差額分配價值證明文件及與全體繼承人協議給付文件或法院確定判決書。但生存配偶申辦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與其遺產繼承登記連件申請登記,且該遺產繼承登記案件係由全體繼承人按法定應繼分會同申辦或分割繼承登記案件檢附之遺產分割協議書已併就該財產差額分配協議給付者,得免再提出生存配偶與全體繼承人協議給付之文件。上開法院確定判決書應以載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不動產標的者為限。4.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土地增值稅繳(免)稅或不課徵之證明文件。5.立協議書人之印鑑證明。但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0條規定辦理者,或符合第41條規定情形者免附。(五)配偶一方死亡者,生存配偶申辦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應與其遺產繼承登記分件辦理。(六)已辦竣抵繳稅款或各類繼承登記後,再經稽徵機關核准自遺產總額中扣除配偶剩餘財產差額者,應就原辦竣登記部分以「撤銷」為登記原因回復為原被繼承人所有,再連件辦理「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七)申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移轉給付之標的不限於稽徵機關核算價值之財產或7465日(含當日)以後登記取得之婚後財產。(八)重劃範圍內之土地,於公告禁止或限制期間,得申辦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九)配偶一方死亡,其繼承人有大陸人士者,生存配偶申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得僅與他方配偶之全體台灣繼承人協議給付。(十)被繼承人所立遺囑有發生遺贈情事者,生存配偶與全體繼承人仍得協議或經法院判決以遺贈之標的為給付,無須經受遺贈人或遺囑執行人同意。(十一)有關稅賦:1.非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之課徵範圍,免貼用印花稅票。2.非屬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之課徵範圍,免報繳契稅,惟仍需查欠房屋稅。3.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非取回請求權人原有之財產,應依土地稅法第49條規定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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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之建物經國產局公開標售辦移轉登記時免予查欠

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之建物經國產局公開標售辦移轉登記時免予查欠

釋示函令標題
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之建物經國產局公開標售辦移轉登記時免予查欠
釋示函令內容
有關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之土地或建物,經本部國有財產局依土地法第73條之12項規定公開標售者,於辦理移轉登記時,准免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1項、房屋稅條例第22條第1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第1項規定辦理。(財政部96/03/03台財稅字第0960451183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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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納稅人申請以房地抵繳遺贈稅及其他稅費及查欠之處理釋疑

納稅人申請以房地抵繳遺贈稅及其他稅費及查欠之處理釋疑

釋示函令標題
納稅人申請以房地抵繳遺贈稅及其他稅費及查欠之處理釋疑
釋示函令內容
主旨:有關納稅義務人申請以土地或房屋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同時抵繳其他稅費案件,於未獲核准前,其欠稅費可否逕依稅捐稽徵法移送執行,又新增之未繳房屋稅、地價稅等稅費,應如何處理一案。說明:二、按「欠繳土地稅之土地,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欠繳房屋稅之房屋,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登記。」分別為土地稅法第51條第1項及房屋稅條例第22條第1項所明定;又依稅捐稽徵機關處理以土地或房屋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同時抵繳其他稅費聯繫作業要點規定(編者註:詳見該作業要點第2點至第5點),納稅義務人申請以土地或房屋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同時抵繳其他稅費之案件,該經申請同時抵繳之欠稅費,於未獲核准抵繳前,除有將屆徵收期限之虞,應即移送行政執行機關並請其延緩執行外,其既經申請同時抵繳,自宜循抵繳程序辦理;惟如嗣後未經核准同時抵繳者,應依一般移轉案件之查欠作業程序辦理。至於新增之欠稅費,應可比照前述規定辦理。三、各地區國稅局接獲遺產稅及贈與稅納稅義務人申請以土地或房屋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並同時抵繳其他稅費之案件,倘經查明該抵繳之土地或房屋尚不足清償稅捐處原通知及新增之稅費者,僅就足額清償部分核准其同時抵繳;該未同時抵繳之其他稅費,於函復納稅義務人時,應副知該管稅捐處依一般移轉案件之查欠作業程序辦理。(財政部94/05/18台財稅字第0940453426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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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對前業主應繳未繳全部房屋稅稅額之詮釋

對前業主應繳未繳全部房屋稅稅額之詮釋

釋示函令標題
對前業主應繳未繳全部房屋稅稅額之詮釋
釋示函令內容
房屋稅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稱「前業主應繳未繳全部房屋稅稅額」及同條第二項「承受人應補繳稅額」,係指前業主應納以前各年期已開徵及移轉當期之房屋稅本稅、加徵之滯納金及附徵之教育捐;至第二項發單補繳之繳納期間,依第一項扣留稅款於扣留後七日內申報稽徵機關發單完納之規定為七日。(財政部74.2.2.台財稅第一一三八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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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拍定前欠稅縱未繳清仍得辦理移轉

拍定前欠稅縱未繳清仍得辦理移轉

釋示函令標題
拍定前欠稅縱未繳清仍得辦理移轉
釋示函令內容
主旨:關於承購法院拍賣之不動產,再行移轉時,是否應俟前手欠繳之房地稅繳清後,始准予辦理產權移轉登記乙案。說明:二.依照院頒「台灣地區土地房屋強制執行聯繫辦法」第十條規定,買受人承購法院拍賣之不動產,應依憑法院核發之移轉證明書辦理登記,免附完稅證明。準此,買受人再行移轉時,該不動產於拍賣前所欠繳之房地稅縱未繳清,仍應准予辦理產權移轉登記。(財政部72.3.2.台財稅第三一三五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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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承買人得申請查明前業主有無欠繳房屋稅

承買人得申請查明前業主有無欠繳房屋稅

釋示函令標題
承買人得申請查明前業主有無欠繳房屋稅
釋示函令內容
查房屋稅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房屋之典賣、移轉,承買人應查明前業主應繳未繳全部房屋稅稅額,在典價或買價內照數扣留,並於扣留後七日內申報主管稽徵機關發單完納。」。次查一般房屋買賣承購人依上開法條規定,應查明前業主應繳未繳之房屋稅稅額之資料,尚非屬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所稱納稅義務人提供之財產及所得資料,故買賣房屋,其原業主所繳納之房屋稅收據如已遺失,房屋承買人得以利害關係人身份,依首引法條規定,向稽徵機關查明買受之房屋有無應繳未繳之房屋稅,如經稽徵機關查復並無欠稅,可持憑稽徵機關之復函,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財政部69.6.30.台財稅第三五一六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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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破產宣告前欠繳房屋稅未便由承受人扣留繳納

破產宣告前欠繳房屋稅未便由承受人扣留繳納

釋示函令標題
破產宣告前欠繳房屋稅未便由承受人扣留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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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壽保險公司在破產宣告前所欠房屋稅,依現行破產法有關規定既屬破產債權之一種,應依破產法規定處理,未便責由房屋承受人依房屋稅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扣留繳納。(財政部63.7.15.台財稅第三五一四五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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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信託關係存續中信託財產應納之房屋稅受託人未繳得否就其自有財產強制執行釋疑

信託關係存續中信託財產應納之房屋稅受託人未繳得否就其自有財產強制執行釋疑

釋示函令標題
信託關係存續中信託財產應納之房屋稅受託人未繳得否就其自有財產強制執行釋疑
釋示函令內容
檢送法務部就信託關係存續中信託財產所生之地價稅、房屋稅,受託人未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否就受託人(除信託財產外)之自有財產移送強制執行之解釋書函影本2份(文號:93325日法律決字第0930012771號書函及9143日法律字第0910012048號書函)。(財政部93/04/14台財稅字第0930451920號函)
附件:法務部93325日法律決字第0930012771號書函
主旨:貴函為本部9143日法律字第0910012048號函,贊同財政部91327日台財稅字第0910451666號函釋意見,顯已牴觸憲法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及不符實質課稅原則,為此提出不同意見及理由,囑卓參並審酌撤銷或變更上開函見解一案,復如說明二。說明:二、本部意見如下:(一)關於財政部前揭函有無牴觸憲法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及不符實質課稅原則部分:案經轉據財政部93318日台財稅字第0930451232號函復略以:「查本部上開函文,係依土地稅法第3條之11項、房屋稅條例第4條第5項及行政執行法第11條等規定,所表示之意見,仍請卓酌。」合先敘明。(二)關於本部前揭函有無牴觸信託法及其他法律相關條文規定部分:1.信託法第30條規定:「受託人因信託行為對受益人所負擔之債務,僅於信託財產限度內負履行責任。」所稱「對受益人負擔債務」,指受託人有依信託行為所定,對受益人給付收益及本金之義務,此與受託人基於信託財產管理人之地位,有依法向稅捐稽徵機關繳納各項稅捐之義務,係屬兩事。又所稱「僅於信託財產限度內負履行責任」,乃是對受益人的債務而言,至於對受益人以外第三人(包括公法人)所負之債務,受託人仍應以其自有財產負履行或損害賠償等責任(王志誠著「現代信託法論」,第120頁參照)。另該法第48條第1項關於受託人變更時,由新受託人承受原受託人因信託行為對受益人所負擔債務之規定,係揭示在受託人變更而發生承繼之情形,基於信託同一性,原受託人因信託行為對受益人所負擔之債務,自應由新受託人概括承受。然而,稅捐債務乃受託人基於繳納義務人對於國家所負擔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非為對受益人所負擔之債務,尚不發生由新受託人承受之問題,並無該條之適用。故倘引據上開2條文作為受託人得不以自有財產繳納地價稅、房屋稅等稅捐債務之依據,恐係誤解法律。2.查稅捐客體(如所得等)應歸屬於經濟所有權人而非法律名義上所有權人,亦即對自益信託而言乃委託人,他益信託乃受益人。惟繳納義務人(行為義務人)與稅捐債務人(金錢給付義務人)有別。換言之,稅捐實際負擔者,未必於納稅義務發生時即為繳納義務人,僅稅捐最後歸其負擔。在尚未歸其負擔之前,鑑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對信託財產負管理義務,為簡便徵繳程序,降低稽徵成本,而由受託人為繳納義務人,以維稅捐之徵收,此為土地稅法第3條之11項及房屋稅條例第4條第5項規定之由來。惟為期衡平,信託法第39條至第41條定有受託人就信託財產支出之稅捐得以信託財產充之,並向受益人求償,以及該受償之權利未獲滿足前,得拒絕將信託財產交付受益人等保障規定,而使稅負最後仍歸實質上取得經濟利益之受益人負擔。此項課稅之設計尚無不妥,且土地稅法及房屋稅條例並未定有受託人未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不得就納稅義務人(即受託人)之自有財產強制執行之例外規定,則受託人自不得主張僅以信託財產為執行之客體。此與海難救助之貨物所有人,僅以救助之貨物負「有限責任」,以及限定繼承之繼承人僅以繼承之財產,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負清償責任之情形,尚屬有間;且亦與信託財產具獨立性及同一性(或稱物上代位性),並無關連。3.民法第272條規定:「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揆諸上開規定,連帶債務之成立係以數人對於債權人負同一債務為要件。而信託關係存續中信託財產之地價稅或房屋稅依土地稅法第3條之11項及房屋稅條例第4條第5項,係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亦即受託人乃是單獨負擔稅捐債務,並非與他人(如他益信託之委託人或自益信託之受益人)負連帶責任。從而,受託人對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因管理信託財產所應支付之該項稅捐,如引用上開條文之規定,主張其不負連帶清償責任,而僅須於信託財產限度內負繳納義務,亦屬誤會。4.綜上所述,旨揭本部函意見與信託法第30條及第48條等相關條文之規定並無牴觸。
附件:法務部9143日法律字第0910012048號書函
主旨:關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信託財產所生之地價稅、房屋稅,受託人未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否就受託人(除信託財產外)之自有財產移送強制執行機關為強制執行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說明:二、案經轉據財政部91327日台財稅字第0910451666號函略以:「信託關係存續中信託財產之地價稅或房屋稅依土地稅法第3條之11項,及房屋稅條例第4條第5項規定,係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而該納稅義務人對於應納稅捐逾期未繳,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移送強制執行時,依行政執行法第11條規定得就納稅義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該納稅義務人(即受託人)之財產自應包括自有財產在內。又依信託法第39條規定:『受託人就信託財產或處理信託事務所支出之稅捐、費用或負擔之債務,得以信託財產充之。前項費用,受託人有優先於無擔保債權人受償之權。……』,同法第40條及第41條對受託人就信託財產所支出之稅捐等費用,亦訂有得向受益人求償及受償之權利未獲滿足前,得拒絕將信託財產交付受益人等保障規定。綜上,受託人依上揭規定既為納稅義務人,且其就信託財產所支出之稅捐得以信託財產充之,並有求償之保障規定,信託法如無不得就納稅義務人(即受託人)之自有財產強制執行之例外規定時,似不宜將納稅義務人(即受託人)之自有財產排除於得強制執行財產範圍外,以維稅捐之徵收。」本部贊同財政部之上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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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逾期繳納房屋稅教育捐免加徵滯納金

逾期繳納房屋稅教育捐免加徵滯納金

釋示函令標題
逾期繳納房屋稅教育捐免加徵滯納金
釋示函令內容
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隨稅目附徵之教育捐,因無應加徵滯納金之規定,應免予加徵。(財政部78.12.5.台財稅第七八四一二八三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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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逾限申報房屋現值而未發生漏稅者免罰

逾限申報房屋現值而未發生漏稅者免罰

釋示函令標題
逾限申報房屋現值而未發生漏稅者免罰
釋示函令內容
據報桃園中正機場過境旅館所有房屋於七十四年三月七日申報現值前,該期房屋稅尚未開徵,應不發生漏稅行為,應免依房屋稅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處罰。(財政部77.10.4.台財稅第七七三四一六四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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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無償供政府機關公用房屋轉供其他社團使用不得免稅

無償供政府機關公用房屋轉供其他社團使用不得免稅

釋示函令標題
無償供政府機關公用房屋轉供其他社團使用不得免稅
釋示函令內容
主旨:私有房屋無償供政府機關公用,如該政府機關以之轉供其他社團使用,已非屬政府機關公用範圍,自不能適用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免徵房屋稅。說明:二.查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私有房屋無償供政府機關公用者,免徵房屋稅,其適用要件有二:()無償提供;()供政府機關公用。本案房屋雖係無償借與台北市××區公所,惟該區公所將其轉供該區體育會管理使用,且有對外收費情事,即與「供政府機關公用」之條件不合,自不得免徵房屋稅。(財政部69.11.26.台財稅第三九六九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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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台電公司所有變電所減半徵收房屋稅

台電公司所有變電所減半徵收房屋稅

釋示函令標題
台電公司所有變電所減半徵收房屋稅
釋示函令內容
主旨:台灣電力公司所有變電所,同意貴廳建議比照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減半徵收房屋稅。說明:二.本案准經濟部八十四年九月十九日經能字第八四二九四四號函復以:「查台灣電力公司新()建變電所工程,目前均列屬輸變電計畫,該計畫於執行前須層報行政院核准,而於興建時,則僅須依建築相關法規申請建築執照,並於完工檢驗合格後申請使用執照即可,電業法及其相關法規並未規定新()建變電所工程須申請工作許可證或辦理變更登記。(財政部84.10.19.台財稅第八四一六五四二六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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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非屬工廠設立登記範圍之增建廠房部分在工廠變更登記前不得減半徵稅

非屬工廠設立登記範圍之增建廠房部分在工廠變更登記前不得減半徵稅

釋示函令標題
非屬工廠設立登記範圍之增建廠房部分在工廠變更登記前不得減半徵稅
釋示函令內容
 ××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廠,其增建之廠房部分非屬依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登記範圍之建物,在未辦理工廠變更登記前,應與貴省各縣市房屋稅徵收細則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依法登記之工廠要件不符,自不得依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減半徵收房屋稅。(財政部84.6.8.台財稅第八四一六二七三五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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