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25日 星期一

依離婚協議給與他方財產,免贈與稅 (2010/10/22)

依離婚協議給與他方財產,免贈與稅  (2010/10/22)


由於時代變遷,近年來兩性婚姻關係變動較以往為多,離婚雙方於處理感情問題後,對於彼此財產之給付仍應留心是否涉及課稅問題﹗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指出,夫妻兩願離婚,依離婚協議一方應給與他方財產非屬贈與行為,免予課徵贈與稅。故離婚時,給付之內容已載明於離婚協議書,該項給付免辦理贈與稅申報;惟若給付協議書記載以外之財產,而主張該財產亦屬離婚約定之給付,應由給付人負舉證責任,如無法證明係離婚當時約定之給付且屬無償移轉時,則應課徵贈與稅。
該局提醒民眾,若有上述情形時,應保留相關證明文件,以供日後稽徵機關查核時證明之用,俾維護自身之權益。

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課稅資料有關債權、債務之繼受人申請適用情形 (2010/10/21)

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課稅資料有關債權、債務之繼受人申請適用情形 (2010/10/2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8款規定,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得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另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規定,執行名義除對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亦發生效力。茲以下列3種情形說明:
一、特定繼受人(債務承擔)
若甲君替債務人乙君代為清償債務,持債權人開具之代償證明,可否申請查調債務人乙君財產及所得資料?
按執行名義為確定終局判決者,其效力及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其所謂效力所及之繼受人,包括因法律行為而受讓訴訟標的之特定繼受人在內。又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清償後,依民法第312條規定,以自己之名義所代位行使者,係債權人之權利,而非第三人之求償權,如債權人於取得確定之終局判決後,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代為清償債務,即已繼受債權人為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權利義務者,故甲君持債權人開具之代償證明可查調債務人乙君財產及所得資料。
二、特定繼受人(債權讓與
依民法第294條規定,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第三人,同法第295條規定,讓與債權時該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隨同移轉於受讓人。由受讓人(繼受人)辦理應檢具原執行名義、讓渡書或債權讓與證明書(需載明執行名義文號及債務人姓名或名稱)及身分證明文件等相關資料申請查調。
三、一般繼受人(債權繼承)
繼承人如屬依規定為被繼承人訴訟繫屬後之繼受人,且未拋棄繼承者,亦應得持原以被繼承人為當事人之執行名義,申請查調債務人之財產等資料。又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故遺產債權於分割前,繼承人中之一人持法院民事判決及其確定證明書得申請查調債務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
該局進一步表示,自981029日起,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資料及所得資料,向債權人收取查調之服務費由現行每項新臺幣(下同)500元調降為250元,查調同一債務人二個以上年度所得資料,每加查一個年度,則加收250元服務費。本項業務係跨區局服務,納稅義務人只需備齊文件,可就近至任一國稅局及所屬各分局、稽徵所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所得資料。

債權讓與之受讓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之規定 (2010/10/22)

債權讓與之受讓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之規定 (2010/10/22)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按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8款規定,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依法得向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之課稅資料。依前項規定之立法理由,係為保障一般債權人,協助其私法債權得以獲得償還,又聲請強制執行乃債權人實現其債權之手段。
該局指出,關於債權讓與之讓與人或受讓人,倘未依規定對債務人為讓與之通知,有無發生債權移轉之效力與受讓人可否僅持讓與契約及讓與人原取得之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對債權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等問題,滋生疑義。依司法院秘書長99629日秘台廳民二字第0990011981號函指出,「按執行名義成立後,債權人將其債權讓與第三人,該第三人為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21項第1款所稱之繼受人,雖得以原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惟民法第297條第1項既明定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則債權受讓人於該項讓與對債務人生效前,自不得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是債權受讓人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2規定,本於執行名義繼受人之身分聲請強制執行者,除應依同法第6條提出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外,對於其為適格之執行債權人及該債權讓與已對債務人發生效力等合於實施強制執行之要件,亦應提出證明,併供執行法院審查,始屬適法。」據此,債權讓與之受讓人須提供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債權讓與之證明文件,稽徵機關始得准予提供債務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
該局籲請債權讓與之受讓人,欲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時,應依相關規定辦理,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利申請查調之程序順利進行。

年底升格加上比價效應 北縣遷徙人口創海嘯後新高逾3成民眾在北縣購屋 選擇屋齡5年內的房屋

年底升格加上比價效應 北縣遷徙人口創海嘯後新高逾3成民眾在北縣購屋 選擇屋齡5年內的房屋


台北縣即將在今年底升格為新北市,加上台北市的比價效應,讓北市的就業人口有往北縣購屋的趨勢,根據信義房屋統計,台北縣5年內的房子,今年9月的成交比例達31.4%,創下金融海嘯後的新高。雖然5年內的房子房價相對較高,但外來客尤其是北客,仍偏好地段佳、屋齡新的房子,北縣5年內房子的交易賣相頗佳。

台北縣常被拿來訴求僅「一橋之隔」,房價省好幾成,但除了與北市的價差優勢外,台北縣近年來的房市也擁有自己的題材,包括有升格、捷運與重劃區等,尤其是捷運網絡逐漸成熟之後,外來客對於台北縣房子接受度越來越高,使得北縣房市逐漸走出自己的格局。

以近1年多房市火熱的新莊地區為例,根據信義房屋統計,今年新莊地區的房市平均成交總價,已經突破700萬元,比起去年的5600萬元來看,明顯高出一截,新莊地區房市已經從首購自住的市場,轉為首購、換屋與置產的房市熱區。

信義房屋新莊中原店店長江家祥指出,前幾次的新莊副都心土地高價售出,讓屋主出現惜售心態,也加快買方的決策速度,今年以來新莊有不少來自北客換屋族,置產型的買方也陸續出現,目前如歐洲村3年內的新成屋,3房加上車位總價可能就要1200萬元,很多都是外來的換屋客層,想要買個有前景、大樓新穎的社區。不過新莊地區房價漲幅不小,有些自住型的買方,就往外圍的區域移動,包括泰山與林口等地區,泰山、林口除了2字頭可以買到新房子外,未來這區域還有捷運建設,加上生活機能成型,同樣可以住得又新又舒服。

台北縣屋齡5年內房子,成交較多的行政區,包括林口、三重、板橋、淡水等地區,信義房屋不動產企研室經理蘇啟榮分析,由北市前進北縣看屋的購屋人,主要偏好捷運站周邊的新房子,或者是重劃區內的新房子,便利的交通與整齊的街廓環境、外觀新穎的房子,是吸引外來客的主因,而這群購屋客對於當地目前的房價,接受度也高於一般的在地客。

信義房屋三重重劃店店長張嘉洋指出,以三重區域來說,在地人多偏好舊市區的公寓與華廈,但對於外來客來說,三重舊市區的小環境,對於台北客就可能有些抗性,不過換到三重的重陽重劃區內,台北客比重就拉高到6~7成,北客首購偏好總價850~1200萬元的23房含車位產品,北客換屋則喜歡大3房與4房含車位,總價多落在1200~1700萬元,此區來自士林、社子、天母、石牌的台北客相當多。
出處:信義房屋2010.10.05

台北縣屋齡5年內房屋成交佔比變化
時間
佔比
2009_10
27.5%
2009_11
22.6%
2009_12
24.9%
2010_01
30.2%
2010_02
26.5%
2010_03
24.6%
2010_04
28.6%
2010_05
31.3%
2010_06
27.8%
2010_07
27.4%
2010_08
27.8%
2010_09
31.4%


資料來源:信義房屋不動產企研室

打炒房 公告地價每年調

打炒房 公告地價每年調



房價高漲不下,內政部延續央行選擇性信用管制措施,今天通過修正平均地權條例,公告地價由每 3年規定1次改為每年1次,房地產有短期異常波動地區得機動檢討公告土地現值。
內政部地政司長蕭輔導說,每年重新規定公告地價,將使土地擁有者的地價稅逐年調高,打擊養地的建商。機動檢討公告土地現值,則是針對投資客或炒作房價者,未來在移轉土地時必須面對高額的土增稅。
內政部今天部務會報通過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內容包括為健全房屋市場,每年重新規定地價 1次,並對房地產如有短期異常波動地區得機動予以檢討公告土地現值。
內政部表示,公告地價為課徵地價稅的稅基,但目前公告地價每3年重新規定1次,未能及時反應土地實際價值,因此修正為每年重新規定地價1次,並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考量財政需要、社會經濟狀況及民眾地價稅負擔能力等因素,以同年期土地現值區段地價之一定比例訂定。
公告地價牽動地價稅徵收,過去3年才調整1次的地價稅,未來將隨著修法每年將重新規定公告地價,將衝擊養地建商或囤積土地人士。
另外,內政部也表示,現行公告土地現值每年公告1次,但遇有地價明顯變動時,機動性不足,致移轉時漲價未能確實歸公,這次新增機動性調整公告土地現值規定,旨在核實反應土地持有成本,確保房屋市場機能正常運作。
由於公告土地現值影響土地增值稅徵收,過去土地現值每年公告1次,投資客往往在1年內多次移轉或炒作土地,藉以逃避土地增值稅。未來政府可以機動檢討公告土地現值,將使土增稅更能顯示土地增值真貌。(中央社記者林沂鋒台北22日電)2010.10.23

調整公告地價 房仲:衝擊房市

調整公告地價 房仲:衝擊房市


內政部修正平均地權條例,房仲表示,這是延續中央銀行選擇性信用管制措施的「打房」手段,最有可能打到豪宅與店面,加上明年豪宅稅開徵,將衝擊未來房市。
內政部通過修正平均地權條例,將公告地價由每3年規定1次改為每年1次,房地產有短期異常波動地區,得機動檢討公告土地現值。
台灣房屋不動產研究室執行長邱太煊表示,這樣的做法和中央銀行選擇性信用管制措施有異曲同工之妙,都是針對交易異常波動的地區,例如台北縣市,不會打到中南部的房地產。
邱太煊認為,首當其衝的應該是豪宅與店面,因為豪宅與店面價格高是各方矚目的焦點,最容易被開刀。
他說,公告地價攸關地價稅的徵收,如果內政部的做法奏效,擁有土地者未來的地價稅就不會那麼便宜了。另外,公告現值則攸關土地增值稅,過去公告現值是每年公告,現在改為機動調整,高價出售的房地產,未來都要面對不斷調高的土增稅。
永慶房屋新聞中心經理李建興表示,政府看到房價高漲,有心要處理值得肯定,但是採取的兩項做法必須透過縣市政府執行,各縣市政府的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是否支持內政部的做法?還有待觀察。
淡江大學產業經濟系副教授莊孟翰也認為,公告地價由每3年規定1次改為每年1次,是可行的。但是如果要機動調整公告現值,未來土增稅的基準點如何設定?是很大的問題,他建議應改為半年課徵 1次,而非機動調整。
戴德梁行總經理顏炳立說,內政部的做法是央行「打房」的延伸,不過,央行「打房」成效有限,預估內政部的做法也可能是虛晃一招,對於口袋深的建商是「蚊子叮牛角」,影響有限。(中央社記者林沂鋒台北22日電)2010.10.23

公告地價 擬改每年調整

公告地價 擬改每年調整



內政部部務會報昨通過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若完成修法,公告地價將由現行三年一次改為每年重新規定一次,並可對短期出現異常波動地區的房地產,機動檢討公告土地現值。

目前公告地價每三年重新規定一次,並未能及時反映土地實際價值,內政部因此修正平均地權條例,讓公告地價可以每年重新規定一次,並由地方政府考量其財政需要、社會經濟狀況及民眾稅負能力等因素,以同年期土地現值區段地價之一定比例定之。
另,現行公告土地現值每年調整一次,但無法在地價遇有明顯變動時,予以調整。修法草案新增機動性調整公告土地現值之規定,以能覈實反映土地持有成本,落實漲價歸公之精神。

內政部地政司長蕭輔導說,每年重新規定公告地價,將使土地擁有者的地價稅逐年調高,打擊養地的建商;機動檢討公告土地現值,則是針對投資客或炒作房價者,未來在移轉土地時必須面對高額的土增稅

〔自由時報 記者曾韋禎/台北報導2010-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