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2日 星期三

★土地買賣諮詢★{稅務宣導}地價稅採總歸戶課徵

地價稅採總歸戶課徵
地價稅之課徵,係採總歸戶制及累進稅率計算。所謂總歸戶制,指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個縣(市)內所有的土地合併歸成1戶,所以每一個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個縣(市)內最多只有1張地價稅稅單。而房屋稅係按比例稅率計算且未採總歸戶制,所以每一戶門牌開立1張房屋稅稅單,如有2棟房屋分別編訂2戶門牌者,則有2張房屋稅稅單。

★土地買賣諮詢★{稅務宣導}農業用地上興建有建築物,如該建築物係作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業設施使用,經依法補正,取得容許使用,得適用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規定

農業用地上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作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使用,雖未經申請即先行施設,僅係未踐行申請容許使用程序,無法否定其作農業使用之事實,經依法補正,取得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自得承認該建築物自始即作農業設施使用,得適用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於土地稅法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六日修正施行後第一次移轉,或依第一項規定取得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後再移轉,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以該修正施行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土地買賣諮詢★{法人贈與}公司或機關團體財產贈與他人需辦理贈與稅申報嗎?

公司或機關團體財產贈與他人需辦理贈與稅申報嗎
公司將財產贈與他人,應否需辦理贈與稅申報?該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為贈與者;或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應依法對贈與人課徵贈與稅。 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以自然人為限,因此,公司或機關團體等法人並非贈與稅課稅對象,其將財產贈與他人毋需辦理贈與稅申報。該局仍進一步提醒民眾注意,依所得稅法規定,因贈與而取得之財產免納所得稅,但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則須併入受贈人受贈年度之所得課徵所得稅。

★土地買賣諮詢★{重劃費用}繼承土地再移轉時被繼承人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及重劃費用不得申報扣除

繼承土地再移轉時被繼承人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及重劃費用不得申報扣除
依土地稅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土地移轉時,得自土地漲價總數額扣除之改良土地已支付之全部費用,應以移轉時之土地所有權人所支付者才可依法扣除。如並非繼承人於持有土地期間所繳納,於辦竣繼承登記後再移轉,該繼承人並非支付改良土地費用之土地所有權人,故不得依上揭法令規定,自申報移轉現值中扣除。

★土地買賣諮詢★{免稅土地}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移轉始可免繳土地增值稅

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移轉始可免繳土地增值稅
位於非都市計畫區,經編定為特定農業區內道地目交通用地之土地,現供省道臺9線使用,可否免徵土地增值稅?
該管稅務局表示,既成道路用地如經都市計畫編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依法享有免徵土地增值稅優惠;但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則需繳納土地增值稅。進一步說明,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免繳土地增值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符合要件有:一、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二、政府將以徵收、區段徵收方式取得,或都市計畫書未載明取得方式;三、無都市計劃法第30條規定核准由私人或團體投資興建等事項者。因此,既成道路用地不一定就是公共設施保留地。民眾所有之非都市土地地目為道之交通用地,非屬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仍不符免納土地增值稅之規定。

★土地買賣諮詢★{違章建築}違章房屋須課徵房屋稅

違章房屋須課徵房屋稅
違章建築房屋,不論是否有編釘戶政門牌,基於租稅公平原則,在未拆除前均應設籍課稅。
一般民眾誤以為違章建築房屋不必課徵房屋稅。事實上法律已明訂,凡是附著於土地的各種房屋及有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都應該課徵房屋稅。當然,違章建築房屋自然也不例外。進一步說明,如果對違章建築房屋免稅,不僅在稅籍管理及遺產稅計徵上增加因難,對合法房屋而言是不公平的,且無異將助長違建的風氣,有失社會正義。

★土地買賣諮詢★{土地信託}土地交與他人管理成立信託契約,移轉時是否應繳納土地增值稅?

土地交與他人管理成立信託契約,移轉時是否應繳納土地增值稅
李君係一位大事業家,平常忙於商場事務,雖擁有多筆土地,但無暇充分兼顧使用,遂將土地交與他人管理並成立信託契約,是否要課徵土地增值稅?又在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如果移轉受託土地時,應由誰繳納土地增值稅呢?
該管稅務局指出,按土地稅法第28條之3規定,土地為信託財產者,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另受託人就受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有償移轉所有權時,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如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土地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則以該歸屬權利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