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9日 星期三

★土地買賣諮詢★{重劃土地}農村社區土地重劃祖先遺留共有土地減徵土地增值稅標準89.4.25公佈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祖先遺留共有土地減徵土地增值稅標準89.4.25公佈
(89)台財稅字第0890452131號
第 1 條
本標準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三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重劃區祖先遺留之共有土地經整體開發建築者,於建築後第一次土地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之減免,除依其他法律規定外,另減徵百分之二十。
第 3 條
本條例第三十二條所稱整體開發,係指以實施重劃或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開發者。
本條例所稱建築後第一次移轉,係指建築物取得使用執照後,其基地所有權第一次移轉。
第 4 條
本標準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土地買賣諮詢★{地稅釋函}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書面審查作業要點89.3.14修正

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書面審查作業要點89.3.14修正
台財稅字第0890450771號
壹 總則
一  為簡化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之審查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案件,除有本要點第八點規定之特殊情形外,應依據納稅義務人所檢附之戶口名簿影本、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與戶政機關及稽徵機關內部有關課稅資料,予以書面審查核定之,不再實地勘查。
貳 書面審查程序
三  地價稅承辨人於收到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案件後,應依左列規定辨理:
(一) 函請自用住宅所屬戶政事務所查詢該址有無他人設立戶籍,或經洽商戶政事務所同意者,得指定人員前往查閱戶籍有關資料。但經查其他資料足以證明無他人設籍者,得免向戶政事務所查閱資枓。
(二)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之戶籍,非設於本縣(市) 或直轄市者,應函請該主管稽徵機關於文到七日內查復有無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及其面積。
(三) 查明地上建物有無供營業使用。
(四) 查明地上建物使用倩形。
(五) 查明土地所有權人及其配偶、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在本縣 (市) 或直轄市內有無已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及其面積。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得利用電腦線上查詢營業稅、房屋稅及土地稅檔資料,免予移會相關業務單位。
四  地價稅承辦人於收到戶政事務所查復或指定人員查得之戶籍資料或經查其他設籍資料後,應為以下之處理:
(一) 查無他人設立戶籍之案件,應依據其他內部資料繼續審查。
(二) 查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三親等內親屬以外之他人設立戶籍之案件,應通知設籍之他人或土地所有權人於文到五日內或指定日 (有正當理由時,得申請延期) 到達辨公處所說明,並填具申明書 (附件一、二、三、四) 表示確無租賃之事實者,免再調
查。但該設籍之他人如事先已檢具中明書並附有身分證影本,免予通知到達辨公處所說明。
(三) 前款通知經合法送達後,設籍之他人或土地所有權人未依規定期限或指定日前來說明者,得不予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但於當年 (期) 地價稅繳納期限屆滿或納稅義務基準日前,補辨完成前項手續者,仍准予認定。
五  設籍之他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免予前來辨公處所辨理前點規定之說明手續。但有第(一)(二)款之情形者,仍應檢具申明書,表示確無租賃之事實。
(一) 因重病不能前來,經提出醫院出具之證明者。
(二) 因出國期間不能前來,經提出證明文件者。
(三) 設籍人為出售房地之前所有權人。
(四) 設籍人為空戶或行方不明,經提證明文件者。
(五) 土地所有權人依第四點規定出具申明書者。
(六) 有其他正當理由,經提出證明文件者。
六  查明地上建物有無供營業使用,應查填有無營業、暫停營業、歇業及營業地址變更資枓,於二日內移回地價稅業務單位。
七  查明地上建物所用情形,應註明下列資枓:
(一) 依據稅籍資枓,查填該址房屋課稅情形,其屬丙種以上稅率者,應分別註明其層次及面積。
(二) 如係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應註明營業商號,課徵期間等資料。
(三) 如係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應註明房屋使用情形 (例如:○○診所、○○會計師事務所)。
(四) 已申報拆除地上房屋或已接獲營繕資料核准拆除改建者,應予註明。
八  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簽報機關首長核准後,派員至現場實地勘查:
(一) 地上房屋有打通合併使用者。
(二) 拆除改建者。
(三) 未檢附使用執照或建物所有權狀影本,以建物勘測成果表或其他證明文件代替者。
(四) 營業稅及房屋稅籍資料有不一致者。
(五) 行政救濟案件或書面審查結果納稅義務人提出異議者。
(六) 同一樓層房屋部分供自用住宅使用者。
(七) 其他經書面審查發現顯有疑問者。
九  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案件應擬訂計劃,定期清查,發現有出租或營業者,應改按一般稅率課徵,並通知納稅義務人。
參 健全內部課稅資料
一○  為配合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之書面審查作業,稽徵機關應健全相關之營業稅、房屋稅及綜合所得稅之課稅資料,俾相互勾稽並確實核課地價稅。
一一  營業稅業務單位應行辨理事項:
(一) 對申請營業登記;暫停營業、註銷營業登記及營業地址變更登記等案件,於函復營利事業時,應將副本抄送房屋稅業務單位。
(二) 對未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而擅自營業之情形,應即通知辨理營業登記,並隨時通報房屋稅業務單位。
一二  房屋稅業務單位應行辨理事項:
(一) 加強辨理房屋清查,對營業用房屋,應將商號名稱及房屋使用情形註記於稅籍記錄表,其無商號名稱者,註記營業項目,並將與營業有關資料通報營業稅業務單位運用。
(二) 主動洽商律師、會計師、醫師等執行業務者所屬公會以及有關單位,提供執行業務者以及各類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育幼院,養老院等之名稱、地址等資料,登錄於稅籍記錄表內以供地價稅業務單位之參考運用。
(三) 對空置未使用之房屋,應於稅籍記錄表內註明,如經查明已供使用,應即按實際使用情形釐正。
(四) 對前點第 (一) 、 (二) 款營業稅業務單位抄送之副本及通報資料、第十三點綜合所得稅資枓業務單位通報資料及第十四點第 (一) 款地價稅業務單位抄送之副本,應於房屋稅籍記錄表註記,並查明核課房屋稅。有關申請營業登記營業地址變更案件及房屋租賃所得資料,應移會或副知地價稅業務單位。
一三  綜合所得稅業務單位應加強查核房屋租賃所得,並將執行業務者扣繳租金所得稅款之有關資料通報房屋稅業務單位。
一四  地價稅業務單位應行辨理事項:
(一) 對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案件於函復納稅義務人時,應將副本抄送房屋稅業務單位。
(二) 對第十二點第(四)款房屋稅業務單位移會或副知之申請營業登記、營業地址變更案件及房屋租賃所得資料,如有自用住宅用地應改按一般稅率課徵地價稅者,應即釐正稅籍改課,並通知納稅義務人。

★土地買賣諮詢★{地稅釋函}增繳地價稅抵繳土地增值稅辦法80.8.16修正

增繳地價稅抵繳土地增值稅辦法80.8.16修正
(80)台財字第27111號
第 1 條
本辦法依土地稅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三十一條第四項及平均地權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三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依本法第二十一條及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加徵之空地稅,不適用本辦法抵繳土地增值稅之規定。
第 3 條
受贈土地在未辦妥登記前,原所有權人所繳納之增繳地價稅,準用本辦法之規定,抵繳受贈土地應納之土地增值稅。
第 4 條
增繳之地價稅,應以每筆土地計算;其為分別共有之土地,就其應有部分計算之。
前項土地僅有部分移轉者,就其移轉部分比例分別計算。
第 5 條
土地所有權人在持有土地期間,經重新規定地價者,其增繳之地價稅,自重新規定地價起 (按新地價核計之稅額) ,每繳納一年地價稅抵繳該筆土地應繳土地增值稅總額百分之一 (繳納半年者,抵繳百分之○.五) 。如納稅義務人申請按實際增繳稅額抵繳其應納土地增值稅者,應檢附地價稅繳納收據,送該管稽徵機關按實抵繳,其計算公式如附件。
依前項計算公式計算增繳之地價稅,因重新規定地價、地價有變動或使用情形變更,致適用課徵地價稅之稅率不同者,應分別計算之。
附件
一、原按特別稅率﹑公共設施保留地稅率及基本稅率課徵地價稅者:增徵之地價稅=〔 (最近一次重新規定地價之申報地價-取得土地時之原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之申報地價) ×原課徵地價稅稅率〕×同稅率已徵收地價稅年數。
二、原按累進稅率課徵地價稅者:
增繳之地價稅=〔各該戶累進課徵地價稅土地每年地價稅額÷各該戶累進課徵地價稅土地課徵地價總額× (最近一次重新規定地價之申報地價-取得土地時之原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之申報地價) 〕×同稅率已徵收地價稅年數。
第 6 條
稅捐稽徵機關於辦理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應先查明該土地有無欠繳地價稅。其有欠稅者,應於繳清欠稅後,再計算增繳稅額,並於查定之土地增值稅中予以扣除後,填發土地增值稅繳納通知書交由納稅義務人持向公庫繳納。
前項土地增值稅繳納通知書,應填明左列事項:
一、原核定土地增值稅額。
二、准予抵繳數額。
三、應納土地增值稅額。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土地買賣諮詢★{地產法規}不動產評價實施要點 89.5.16函頒

不動產評價實施要點 89.5.16函頒
臺財稅字第0890453050號
第 1 條
本辦法依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十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不動產評價委員會 (以下簡稱評價會) 籌備開會及決議案之執行,由市、縣 (市) 稅捐稽徵處 (以下簡稱市、縣 (市) 處) 辦理之。
第 3 條
各市、縣 (市) 不動產價格應先由市、縣 (市) 處指派具有專門學驗人員,分赴各區里鄉鎮實地分別調查,其調查項目如左:
一、各種地目等則之土地現時價值及其作物種類,收穫數量,收益概況,供求情形等。
二、各類房屋及增加房屋價值之建築物之構造型式,建築材料使用情形,及其現時價值或租金。
三、房屋所處街道區村里之商業交通發展情形及房屋之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該不同位置所在之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分之有關資料,藉作擬訂房屋位置所在段落等級之依據。
四、各類房屋之耐用年數及其折舊標準。
第 4 條
各市、縣 (市) 不動產價格調查時,應與毗鄰市、縣 (市) 密切取得聯繫,並依據前條調查項目,分別擬訂有關各種地目等則之土地標準價格表、房屋標準單價表、房屋位置所在段落等級表、折舊率標準表,連同調查報告及其他參考資料等,送請評價會召開會議評定之。
第 5 條
市、縣 (市) 辦理房屋稅、契稅、及土地增值稅調查人員,得列席評價會,以便諮詢。
第 6 條
各市、縣 (市) 不動產標準價格,經評價會評定後,由市、縣 (市) 政府分別於區鄉鎮公所所在地公告之。
第 7 條
本辦法所規定之各項調查事項,及各項表格,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製訂,轉直轄市財政局、縣 (市) 稅捐稽徵處辦理。各直轄市、縣 (市) 政府並得斟酌各直轄市、縣 (市) 實際情形,增訂補充辦法或有關評價參考資料。
前項調查表格及補充辦法,應報請財政部備案。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起施行。

★土地買賣諮詢★{免徵土增稅}社會福利事業及私立學校受贈土地免徵增值稅案件管制檢查作業要點88.6.29修正

社會福利事業及私立學校受贈土地免徵增值稅案件管制檢查作業要點88.6.29修正
(88)台財稅字第881923459號
一  為有效執行土地稅法第五十五條之一及其施行細則第四十二條第三項暨平均地權條例第八十一條之一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私人捐贈供興辨杜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經核准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一或平均地權條例第三十五條之一免徵土地增值稅,稽徵機關依左列規定列管:
(一) 於有關稅冊註記核准文號,並加蓋「杜會福利事業受贈土地免徵增值稅」或「私立學校受贈土地免徵增值稅」戳記。
(二) 建立「杜會福利事業或私立學校受贈土地免徵增值稅管制卡」以下簡稱管制卡,格式如附件一,由業務單位主管指定專人保管,列入移交。
(三) 管制卡所登錄資料如有異動,應隨時更新。
三  列管土地於每年最少辦理檢查或抽查一次,由稽徵機關邀集當地杜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地政機關及各級學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成立檢查小組,協商實地勘查日程、進度及作業程序。稽徵機關負責工作之策劃與推動;地政機關負責提供作業之有關地籍藍曬圖及土地位置之認定;當地杜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或各級學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負責認定是否按捐贈目的使用土地及是否違反各該事業設立宗旨。
四  稽徵機關土地增值稅業務單位於辨理檢查或抽查前,應洽請所得稅業務單位提供有關社會福利事業及私立學校之決算申報書資料影本,供選案查核參考。並由稽徵機關洽請當地杜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及各級學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供應加強查核名單後,共同會商決定應受檢查之杜會福利事業及私立學校。
五  檢查小組應檢查事項如左:
(一) 核對管制卡所列土地權屬、坐落、面積、地號是否相符。
(二) 逐筆檢查土地有無按捐贈目的使用。
(三) 查核有無違反各該事業設立宗旨。
(四) 查核土地收益是否全部用於各該事業。
(五) 查核捐贈人有無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
(六) 其他有關事項。
六  稽徵機關勘查人員應將檢查結果作成檢查記錄表 (格式如附件二) ,並請其他機關勘查員人員會章。
七  檢查結果發現有土地稅法第五十五條之一各款情形之一者,除追補應納土地增值稅外,並依同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辨理。
八  稽徵機關應於檢查結束後二十日內填具成果統計表 (格式如附件三)送直轄市主管機關、縣 (市) 政府報財政部備查。
九  稽徵機關對於本管制檢查作業之辨理情形,上級主管稽徵機關得隨時派員督導,並抽查部分檢查案件。

★土地買賣諮詢★{提存價款}部分共有人為死亡共有人之繼承人得否以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領取提存款釋疑 99.2.25函頒

部分共有人為死亡共有人之繼承人得否以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領取提存款釋疑 99.2.25函頒
台財稅字第09904502420號
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0點第4款規定關於部分共有人為死亡共有人之繼承人辦理提存價款者,是否准以「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領取提存款疑義乙案,檢送司法院秘書長99年2月10日秘台廳民三字第0990001941號函影本1份。

附件:
司法院秘書長99年2月10日秘台廳民三字第0990001941號函
主旨:
有關貴部建請本院轉知各地方法院提存所,於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0點第4款就提存物之領取條件,修正增列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同意移轉證明書」前,准以該項證明書領取提存金乙節,復如說明二、三。說明:二、按提存法第21條規定:「清償提存之提存物受取權人如應為對待給付時,非有提存人之受領證書、裁判書、公證書或其他文件,證明其已經給付或免除其給付或已提出相當擔保者,不得受取提存物。受取權人領取提存物應具備其他要件時,非證明其要件已具備者,亦同。」。又清償提存之提存物受取權人其受取提存物如應為對待給付,或附有一定要件者,依同法第9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其提存書應記載其對待給付之標的或所附之要件。三、準此,清償提存之提存書,其「對待給付之標的及其他受取提存物所附之條件」欄,如已載明:「提存物之領取,應檢附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遺產稅完(免)納證明書」,則受取權人領取提存物時,即應具備該遺產稅之完稅或免稅證明,始符得領取之規定;如持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同意移轉證明書」前來領取,即與上開規定未合,提存所自無從准許其受取提存物。惟如提存人將前開應提出「遺產稅完(免)納證明書」之要件更正為「同意移轉證明書」,則受取權人即得依其前開規定聲請領取提存物,併予敘明。

★土地買賣諮詢★{地稅釋函}房屋稅及地價稅電子申辦作業要點99.8.10函頒

房屋稅及地價稅電子申辦作業要點99.8.10函頒
台財稅字第09900256910號
壹、總則
一、為便利納稅義務人及其代理人運用網際網路向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房屋稅與地價稅申報及申請作業,以提供多元化申辦管道,並提升地方稅稽徵機關為民服務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範圍:
(一)  申報房屋稅籍及使用情形變更案件。
(二)  房屋稅籍證明書及課稅明細表申請案件。
(三)  地價稅特別稅率用地及減免稅地申請案件。
三、 適用本要點之申辦人如下:
(一)  房屋稅及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或代理人。
(二)  地政士、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或依其他法令規定得執行報稅業務者(以下簡稱報稅代理人)。
貳、申請帳號登錄
一、報稅代理人利用網際網路辦理申辦作業前,應先依下列方式向事務所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帳號登錄,經核准之翌日即可以網際網路傳輸申辦資料;本要點修訂前已申請帳號登錄經核准者,免再申請:
(一)  進入事務所所在地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登錄相關資料後,列印申請書連同下列證明文件,於三十日內送事務所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審核;屆期未辦理者,由系統逕予註銷其登錄資料:
1、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2、地政士證書、會計師證書、記帳士證書、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登錄執業證明書或相關專業證書影本。
3、開業執照或主管機關核准登錄執業等證明文件影本。
(二)  報稅代理人得申請賦予助理協辦網路申辦作業之權限,並得逕行註銷助理之資格。
(三)  報稅代理人申請帳號登錄經事務所所在地地方稽徵機關審核通過後,由系統將核准通知傳送至報稅代理人之電子信箱。
(四)  報稅代理人相關資料如有異動,應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更新。
二、 一般民眾無須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帳號登錄。
叁、申辦程序
一、 系統開放時間為全年每日二十四小時。
二、 申辦人應通過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之電子身分憑證審核確認。
三、申辦人進入不動產所在地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後,可直接登入建立申辦資料,或下載網路申報用戶端軟體,安裝後建立申辦資料,並以網際網路傳輸。依法應檢附之證明文件應併同以電子檔傳送、郵寄、傳真或逕送不動產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以下簡稱稽徵機關)審查。
四、申辦案件上傳後,經線上前端審核作業檢核,各欄位輸入無誤者,系統自動給予案件編號供申辦人查詢;欄位輸入有誤者,系統將產生異常訊息,經申辦人更正後,以網際網路傳輸。
五、申辦案件依各稽徵機關所訂作業時間匯入其地方稅作業系統,經承辦人員審核後,將辦理情形匯出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並發送電子郵件通知申辦人,正式核定函另行郵寄供申辦人收執;申辦項目如為房屋稅籍證明及課稅明細表者,申辦人可自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自行下載列印,稽徵機關不再發函通知。
六、申辦案件經承辦人員審核有缺漏應檢附之證明文件者,應發送電子郵件通知申辦人補件。申辦人應於系統通知之日起五日內,將相關證明文件以電子檔傳送、郵寄、傳真或逕送稽徵機關審查;屆期未補件者,稽徵機關得逕予否准。
肆、附則
申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稽徵機關不得再受理其網路申辦案件;其已申請帳號登錄經核准者,稽徵機關得逕予註銷:
一、 偽造所有權狀或其他證明文件。
二、 其他有不正當或違規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