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9日 星期三

★土地買賣諮詢★{最新消息}地政資訊線上查詢 新北冠全國

地政資訊線上查詢 新北冠全國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昨天說,為落實謄本減量政策,九十五年二月十日起,推廣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務作業系統,提供全市九十九個公務機關免費查詢全國地籍資料,統計去年度查詢量共計一百零三萬件,查詢量全國第一。
地政局解釋,各機關受理民眾申請案時,使用這項系統時,即時查驗相關地籍資料,民眾不用再提供登記謄本,進而縮短案件處理的時程,達到簡政便民之目標。
地政局統計,這項系統推辦以來,查詢量從九十五年三十四萬件逐年大幅成長,到去年度已達一百零三萬件,較前一年度的八十一萬件,成長二十七%,其中新北市稅捐稽徵處是查詢量第一的機關,其次是市政府工務局。
地政局提醒,這項服務僅是提供公務機關使用,民眾如果需在下班時間申領新北市的地籍謄本,可利用全國電子謄本網址:http://epaper.hinet.net/、或北北桃地政資訊網路e點通(中華電信:http://ttt.land.hinet.net/ 、關貿公司http://ttt.land.net.tw/ )等線上申領服務。
自由時報 記者曾德峰/新北報導2011-1-19

★土地買賣諮詢★{登記實務}一百年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對象家庭收入標準100.1.13公佈

一百年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對象家庭收入標準100.1.13公佈
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十三日行政院院臺建字第 1000090672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4  條;並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至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 1 條   
本標準依國民住宅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一百年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對象家庭收入之基準,規定如下︰
(單位:新臺幣)
第 3 條  
臺灣省之市、臺中市、臺南市及桃園縣,比照高雄市之基準辦理;新北市,比照臺北市之基準辦理。
金門及馬祖地區,比照臺灣省之基準辦理。
第 4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至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土地買賣諮詢★{登記實務}修正長期持有土地移轉減徵案件有關土地持有年限之認定原則99.5.6函頒

修正長期持有土地移轉減徵案件有關土地持有年限之認定原則99.5.6函頒
台財稅字第09904041650號
一、第1次規定地價前取得所有權之土地,於適用土地稅法第33條規定減徵土地增值稅時,其持有土地期間之起算時點,依民法第758條及第759條規定認定。
二、市地重劃重行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於再移轉並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其持有土地期間之起算點,以土地所有權人取得原參與重劃土地之土地所有權取得時點為準。
三、祭祀公業解散,經變更為派下子孫名義公同共有或分別共有或個別所有而依規定可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案件,於再移轉並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其持有土地期間之起算點,以第1次不課徵前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時點為準。
四、本部94年3月17日台財稅字第09404517050號令一、「(二)惟為符合實質課稅原則及公平原則,凡於第1次規定地價(以下簡稱原規定地價)前取得土地所有權,而於原規定地價後第1次移轉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案件,為原規定地價之日。」與一、(三)「;惟如其取得所有權之時點在原規定地價之前者,以原規定地價之日起算」等文字,以及本部94年8月1日台財稅字第09404554740號函、97年7月4日台財稅字第09704071200號函,均自即日起不再適用。

※台財稅字第09404554740號
重劃分配取得之土地移轉其持有期間起算點之認定94.8.1函頒
查平均地權條例第62條前段規定:「市地重劃後,重行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自分配結果確定之日起,視為其原有之土地。」,重劃分配土地既視為其原有之土地,其持有土地期間之起算時點,依本部94年3月17日台財稅字第09404517050號令意旨,應以土地所有權人取得原參與重劃土地之土地所有權取得時點為準。惟如其取得所有權之時點在原規定地價之前者,以原規定地價之日起算。

★土地買賣諮詢★{登記實務}辦理都市更新權利變換相關登記作業注意事項97.9.24修正

辦理都市更新權利變換相關登記作業注意事項97.9.24修正
內政部97年9月2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70724141號令修正
◆ 第 1 點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執行中途,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七條之二規定辦理權利移轉登記,應以都市更新登記為申請登記事由,以權利變換為登記原因,以補償或提存日期為原因發生日期。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時,應於登記簿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記明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七條之二規定辦理權利移轉登記。
前項登記,實施者應檢附下列文件,送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囑託登記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一)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
(二)實施者之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含統一編號編配表)及其代表人資格證明。
(三)補償金已發放或提存之證明文件。
(四)相關稅費完(免)納證明文件。
(五)權利書狀(無法檢附者,實施者應敘明理由,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公告註銷之。)。
◆ 第 2 點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完成後,實施者應檢附下列文件,送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囑託登記機關同時辦理土地及建物權利變換登記:
(一)登記申請書。
(二)權利變換分配結果清冊(須經稽徵機關審核並已完納相關稅費)。
(三)權利書狀(無法檢附者,實施者應敘明理由,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公告註銷之。)。
(四)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前項土地權利變換登記,應以都市更新登記為申請登記事由,權利變換為登記原因,分配結果確定之日為原因發生日期。
第一項建物權利變換登記,應以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為申請登記事由,第一次登記為登記原因,使用執照核發之日為原因發生日期。
◆ 第 3 點
實施者依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條及本辦法第七條之二、第七條之三規定,塗銷都市更新前已設定之他項權利、限制登記或耕地三七五租約者,應檢附下列文件送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囑託登記機關辦理塗銷登記:
(一)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
(二)塗銷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三)權利書狀(無法檢附者,實施者應敘明理由,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公告註銷之。)。
(四)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前項登記,應以塗銷登記為申請登記事由,囑託塗銷為登記原因,以補償或提存日期為原因發生日期。
◆ 第 4 點
權利變換登記,應繳納登記費及書狀工本費。
◆ 第 5 點
(刪除)
◆ 第 6 點
(刪除)

★土地買賣諮詢★{文章分享}信賴保護不該有歧視

信賴保護不該有歧視(詹順貴)
信賴保護一詞,近來突然變得很熱門。從去年沸沸揚揚的中科三期環評爭議,到最近公務人員退休金優惠存款18%新制等問題,政府面對外界質疑,都抬出信賴保護原則搪塞。
然而,於去年12月17日引發軒然大波的再生能源躉購費率大幅調降並將其適用基準從「簽約日」限縮改為「完工日」,讓投資業者及屏東配合政府「養水種電」計劃的八八水災受災戶跳腳,為何政府不僅事前視信賴保護原則如無物,任意政策急轉彎;事後又扭曲信賴保護的意義,寧可花公帑賠償受災戶的成本損失,也不願履行原有政策以鼓勵再生能源發展?作者發現答案就在今年1月12日的新聞中。 台電公司的台中火力發電廠,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早已高居全球電廠排名第一,目前共10部機組,發電量5500MW(百萬瓦)。但台電無視當地空氣品質之惡劣,仍悄悄展開第11、12部機組發電量1600MW的開發計劃。原定1月12日在台中龍井召開說明會,結果引來當地居民掀桌踢椅、堵門抗議而流會。先撇開同是高排碳、高耗水的國光石化案、六輕五期開發案不談,單是加上台電目前尚在環評中的彰工火力電廠1600MW;已在進行更新的火力發電包括大林電廠增加1350MW、林口電廠1600MW、深澳電廠1000MW,不僅即可印證政府的「節能減碳」與「環保救國」始終僅是欺騙人民的口號,同時也可看出政府發展再生能源政策,根本是一項大騙局。
能源經費全民埋單
台電的電力備用容量率,已從97年的21.1%暴增到99年的29.9%,表示發電設備閒置嚴重,也顯示因產業經濟結構改變及人口成長趨平,新增電力需求已不再迫切,何須再大規模增加火力發電量?為何不趁此時機發展本土能源?
火力發電,除高污染外,因為燃油與燃煤均全部仰賴進口,可說是一種外來能源,每年約2000億元購油、煤與天然氣經費不僅須全民埋單,而且長期以來,台電的採購過程,始終黑幕重重,完全不透明,難以監督。相對而言,太陽能發電在能源轉換技術上固然仍有改善空間,目前裝置成本也偏高,但因為台灣本身地理環境的優渥發展條件,不僅是本土能源,更重要的是,太陽不會寄帳單給政府或人民!長期而言,政府只要改變思維,除像養水種電計劃另有政策考量外,在地狹人稠的台灣,應捨棄直接在農田、濕地裝置太陽能板,積極從消費端補助鼓勵人民、企業在自家住所或辦公大樓屋頂及牆面裝設太陽能板,供給自家部分民生電力,如此將可能省下台電頻頻設廠、每年購煤及直接購電等上千億元經費,只要一部分做為補助經費,即可兼達減碳功能。而且一旦誘因足,民眾裝設意願增加,間接嘉惠太陽板及電池廠商因產量增加而降低生產及裝置成本,一舉數得。
經濟部回應的說法,以最寬估計可能將有1800MW的申設發電量,長達20年共4320億元的購電費用將拖垮財政,迫使電價大幅上漲,對人民不公。但試問,政府整體國家資源的分配,何時對弱勢族群兼顧過公平正義?財政負擔重,為何《產業創新條例》仍對企業財團降稅優惠?這些太陽能發電,究竟佔總發電比率多少?平均每年將會增加多少購電預算?電價又將因而上漲多少?經濟部除了沿用支持國光石化時慣用的恫嚇伎倆外,告訴了人民多少實質的真相?
如果經濟部的說詞能成立,唯一可以歸納的結論,就是當初決策過程過於草率,應該有人為此下台負責!
作者為律師、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環境法委員會主任委員
2011年 01月19日 蘋果日報

★土地買賣諮詢★{地產新聞}國產局售地收入 連3年短徵

國產局售地收入 連3年短徵
國產局統計,99年出售土地收入212億元,達成全年預算目標379億元的56%,短徵167億元,打破國產局有史以來的紀錄。
國產局表示,主要因為從去年3月初起停售大台北地區的高價國有地,所以達不到預算目標。
財政部國產局統計,99年出售國有非公用土地共5,456筆,113.3公頃、212億元,其中,採公開「標售」的有844筆,13.1公頃(3萬9,628坪),收入65億元,只占全部的3成,恐是歷年最低紀錄。
另外,「讓售」給私人土地4,612筆,高達100.2公頃(30萬3105坪),收入147億元,占7成;在讓售中,讓售畸零地632筆、1.7公頃、13.8億元。
國產局出售土地收入已連續3年短徵,97年短徵34億,98年短徵78億,99年短徵167億,有越來越嚴重情況。國產局局長張佩智表示,他已「悔悟」,全國的大面積土地一律停標,台北市大小面績土地全部停售,改採出租地上權。
但是為何國產局的100年預算,仍然編列出售土地收入359億元?比99年實績212億元高出147億元?有把握可以達成預算目標嗎?
財政部次長黃定方表示,因為99年在編列100年預算時,尚不清楚出售大台北地區的土地是否要解禁,故編列359億元,今年會努力達成預算目標,如果今年賣土地的收入不足,會從其他地方籌措財源。
工商時報 記者王信人/台北報導 2011-01-19

★土地買賣諮詢★{稅務釋函}修正繼承未辦保存登記房屋之稅籍釐正規定 99.4.21修正

修正繼承未辦保存登記房屋之稅籍釐正規定 99.4.21修正
台財稅字第09904005170號
以遺囑辦理未辦保存登記房屋稅籍釐正案件,參照內政部92年9月1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14850號函規定,稽徵機關無須就有無違反特留分審查。本部87年11月24日台財稅第871976554號函有關「且未違反有關特留分之規定」之文字,自即日起不再適用。

※相關函解:§土地登記規則 第 119 條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2年9月1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14850號函
【要  旨】
遺囑指定之繼承人,於繼承事實發生前,已先於被繼承人死亡,其代位繼承人得持憑該遺囑申辦繼承登記
【內  容】
一、本案經函准法務部92年8月29日法律決字第0920036217號函復略以:「按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民法第1187條定有明文。準此,我國民法對於被繼承人得否以遺囑指定應繼分,固未規定,惟基於上開遺囑自由原則以尊重被繼承人之意思表示,認其得以遺囑指定應繼分,並無不宜(參照司法院21年院字第741號解釋)。本件陳林○○女士遺囑略以:『…將所有后列不動產,於吾百年之後由長女陳○壹人(住○○鎮…)無條件全部繼承取得,…』,核其意旨即係以遺囑指定應繼分,參酌上開說明,並無不可;惟其指定如有侵害其他繼承人之特留分者,其他繼承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1225條關於遺贈侵害繼承人特留分時繼承人行使扣減權之規定。又本件受遺囑指定應繼分之繼承人已於繼承開始前死亡,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應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二、本部同意上開法務部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