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9日 星期三

★土地買賣諮詢★辦理區段徵收時,縱經全體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仍不得以低於百分之四十比例之抵價地發還原土地所有權人

辦理區段徵收時,縱經全體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仍不得以低於百分之四十比例之抵價地發還原土地所有權人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台(八三)內地字第八三○八一三六號函 
【要旨】
辦理區段徵收時,縱經全體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仍不得以低於百分之四十比例之抵價地發還原土地所有權人
【內容】
按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其因情形特殊,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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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諮詢★實施區段徵收區內,原土地所有權人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大於所選擇分配街廓最小分配面積所需之權利價值時,得申請合併分配抵價地

實施區段徵收區內,原土地所有權人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大於所選擇分配街廓最小分配面積所需之權利價值時,得申請合併分配抵價地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五年四月二十三日台(八五)內地字第八五○二四八六號函 
【要旨】
實施區段徵收區內,原土地所有權人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大於所選擇分配街廓最小分配面積所需之權利價值時,得申請合併分配抵價地
【內容】
一、實施區段徵收區內,原土地所有權人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大於所選擇分配街廓最小分配面積所需之權利價值者,得於規定期間內就其全部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於所選擇街廓提出申請合併分配。
二、至原土地所有權人依「區段徵收作業補充規定」七—(四)—2—(三)規定,就其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分開選擇兩個以上之分配街廓,且其於各該選擇分配街廓之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大於各該街廓最小分配面積所需之權利價值者,亦得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合併分配,惟其參與各該選擇分配街廓之權利價值應全部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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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諮詢★{重劃土地}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得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之適用日期

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得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之適用日期

【公布日期文號】
行政院八十年九月十四日台(八○)內字第二九九○七號函 
【要旨】
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得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之適用日期
【內容】
所報關於新擬訂、擴大都市計畫地區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都市發展用地之住宅區、商業區等建築用地之開發方式疑義,請鑒核一案,在本院七十八年九月十九日台(七八)內字第二四四六Ο號函規定前,已完成都市計畫法定程式之都市計畫說明書中,業經規定整體開發採市地重劃開發方式者,可照原規定之開發方式辦理。
附:行政院七十八年九月十九日台(七八)內字第二四四六Ο號函
主旨:為切實改善當前住宅問題,經核定「改善當前住宅問題重要措施」一種,請即查照辦理。
說明:檢送「改善當前住宅問題重要措施,及該措施肆所提「當前住宅問題因應措施方案」各一份。
附:「改善當前住宅問題重要措施」
本院秘書處彙整之「當前住宅問題因應措施方案」係為解決住宅問題、平抑房地價格之較根本性及長期性作法,請本院經建會會同內政部審酌配合推動實施。
「當前住宅問題因應措施方案」
三、(三)2都市計畫區內農業區或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及都市計畫之擴大或新訂,原則上均應以區段徵收方式配合政府開發新社區或新市鎮,始得辦理,以增加住宅用地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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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諮詢★區段徵收範圍內耕地出租人依規定補償承租人,承租人拒絕受領時,出租人得以提存書作為證明文件,申請發給抵價地

區段徵收範圍內耕地出租人依規定補償承租人,承租人拒絕受領時,出租人得以提存書作為證明文件,申請發給抵價地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八年七月十五日台(七八)內地字第七二○四五七號函 
【要旨】
區段徵收範圍內耕地出租人依規定補償承租人,承租人拒絕受領時,出租人得以提存書作為證明文件,申請發給抵價地
【內容】
一、案經函准法務部七十八年六月三十日法(七八)律一二Ο九五號函復略以:「按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規定:『債權人受領遲延,……者,清償人得將其給付物,為債權人提存之。』本件關於區段徵收範圍內,出租私有耕地因實施區段徵收致不能達到原租賃目的,耕地出租人即土地所有權人,因區段徵收申請發給抵價地者,如已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五條之一規定準用同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項:『出租之私有耕地因實施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逕為註銷其租約,並通知當事人。』及第二項第一款:『依前項規定註銷租約者,……承租人得向出租人請求按重劃計畫公告當期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三分之一之補償。』提出補償,而承租人拒絕受領者,耕地出租人自得依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規定辦理提存,以提存書作為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七十四條第一款應提出之證明文件,申請發給抵價地」。
二、本部同意前開法務部意見,惟前項補償地價應以區段徵收公告當期該土地之公告現值三分之一辦理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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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諮詢★區段徵收範圍內申領抵價地之所有權人因訴訟無法依限補正,在不影響區段徵收作業進度之原則,得酌情核處

區段徵收範圍內申領抵價地之所有權人因訴訟無法依限補正,在不影響區段徵收作業進度之原則,得酌情核處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二年五月十二日台(八二)內地字第八二七七六四二號函 
【要旨】
區段徵收範圍內申領抵價地之所有權人因訴訟無法依限補正,在不影響區段徵收作業進度之原則,得酌情核處
【內容】
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申領抵價地案件,經通知補正後,申請人如因訴訟致無法依限補正而申請展延補正期限者,在不影響區段徵收作業進度之原則,得參酌實際情形予以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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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諮詢★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徵收期間申請發給抵價地,並經核准者,於抵價地分配前,得經徵收機關同意改領取現金補償

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徵收期間申請發給抵價地,並經核准者,於抵價地分配前,得經徵收機關同意改領取現金補償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二日台(八七)內地字第八七○二一六六號函 
【要旨】
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徵收期間申請發給抵價地,並經核准者,於抵價地分配前,得經徵收機關同意改領取現金補償
【內容】
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徵收期間申請發給抵價地,並經核准者,於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分配抵價地前,同意得由徵收機關視區段徵收作業及資金調度情形,決定是否同意原土地所有權人改按原徵收補償地價領取現金補償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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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諮詢★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申領抵價地之補正期限,在不影響區段徵收作業下,得扣除因耕地三七五租約爭議辦理調解、調處及法院審理之期間

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申領抵價地之補正期限,在不影響區段徵收作業下,得扣除因耕地三七五租約爭議辦理調解、調處及法院審理之期間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七年四月九日台(八七)內地字第八七○二九五二號函 
【要旨】
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申領抵價地之補正期限,在不影響區段徵收作業下,得扣除因耕地三七五租約爭議辦理調解、調處及法院審理之期間
【內容】
有關貴市凹子底農業區(農十六)區段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因終止三七五租佃爭議致未能申領抵價地程序,得否准予酌予展延其補正事宜,前經本部以八十六年十一月三日台(八六)內地字第八六Ο九七Ο七號函釋請依區段徵收作業補充規定第六點辦理,惟貴處再以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高市地政發字第一七三七六號函稱:因終止三七五租約產生租佃爭議已進入司法程序,又現因法規適用尚有疑義且時間緊迫,此段請示本部之期間或循租佃爭議辦理調解、調處及法院審理之時間,似可扣除。為考量區段徵收實務執行,並兼顧區段徵收作業之進行及土地所有權人申領抵價地之權益,本部爰以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日台(八六)內地字第八六一二Ο四二號函復請依本部八十二年五月十二日台(八二)內地字第八二七七六四二號函辦理,亦即申請人如因訴訟致無法依限補正而申請展延補正期限者,在不影響區段徵收作業進度之原則,得參酌實際情形予以核處。本案貴處再函為有關土地所有權人申領抵價地之補正期限,得否扣除耕地三七五租約辦理調解、調處及法院審理之期間,在不影響區段徵收作業進度及原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之原則下,同意貴處參酌實際情形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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