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3日 星期日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5條所稱「都市計畫需要」宜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上開立法意旨及都市計畫有關規定逕行認定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5條所稱「都市計畫需要」宜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上開立法意旨及都市計畫有關規定逕行認定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八年七月二十六日台(七八)內地字第七二六二三九號函 
【要旨】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5條所稱「都市計畫需要」宜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上開立法意旨及都市計畫有關規定逕行認定
【內容】
查「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五條規定:「自辦市地重劃之範圍不得小於一個街廓。但因都市計畫需要,報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其立法意旨係為配合實際執行情形,對基於都市計畫需要,範圍無法達到一個街廓者,如報經核准,仍得自辦市地重劃,以擴大民間自辦重劃績效。是以該條所稱「都市計畫需要」,宜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上開立法意旨及都市計畫有關規定逕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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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諮詢★{土地重劃}關於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四十六條之執行

關於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四十六條之執行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八年四月十三日台(七八)內地字第六九○九一二號函 
【要旨】
關於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四十六條之執行
【內容】
依照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自辦市地重劃區內之區域性道路等公共設施,其工程費用得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視實際情形編列預算補助或由政府視實際情形配合施工。所稱「工程費用」,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二條規定,應不包括地上物之拆遷補償費在內。是以政府配合施工之地上物,應由自辦市地重劃會自行處理。至自辦市地重劃區之重劃工程,如重劃會自行施工部分已施工完竣,且政府配合施工部分,其地上物業經重劃會自行處理完畢,主管機關可就該重劃會自行施工部分,依上開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發給重劃負擔費用證明書。(按:原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31條、第46條修正後為第36條、第5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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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諮詢★{土地重劃}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公有土地參加自辦市地重劃無土地法第二十五條之適用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公有土地參加自辦市地重劃無土地法第二十五條之適用

【公布日期文號】
司法院七十七年十一月四日釋字第二三二號解釋 
【要旨】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公有土地參加自辦市地重劃無土地法第二十五條之適用
【內容】
解釋文內容:公有土地參加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八條之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重劃會辦理市地重劃,其實質意義與主管機關依同條例第五十六條辦理市地重劃,而將公有土地核定屬重劃區範圍予以重劃,係為實現憲法平均地權之政策而設,並非土地所有權人以自己之意思使權利發生變更之處分行為,自無土地法第二十五條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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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諮詢★{土地重劃}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中所稱「各該工程主管機關」之分別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中所稱「各該工程主管機關」之分別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七年十月十九日台(七七)內地字第六四三二二八號函 
【要旨】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中所稱「各該工程主管機關」之分別
【內容】
關於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六條所稱「各該工程主管機關」係指何單位乙案,本部同意貴處意見,該辦法第三十一條所稱,應指各該工程管理維護機關而言;第三十六條所稱,則指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惟其內部權責分工情形,得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自行決定負責單位。(按:原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31條、第36條修正後為第36條、第4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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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諮詢★{土地重劃}自辦市地重劃會出售抵費地所書立產權移轉證明書,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自辦市地重劃會出售抵費地所書立產權移轉證明書,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公布日期文號】
財政部七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台財稅字第七六○二七一九四二號函 
【要旨】
自辦市地重劃會出售抵費地所書立產權移轉證明書,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內容】
本案自辦市地重劃會既非政府機關,其出售抵費地所書立之產權移轉證明書以憑辦理土地產權登記,尚無印花稅法第六條第一款免納印花稅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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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諮詢★{土地重劃}自辦重劃其公告之土地分配結果,雖經全體土地所有權人檢附切結書明示絕無異議仍不得免除公告三十日而提前辦理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

自辦重劃其公告之土地分配結果,雖經全體土地所有權人檢附切結書明示絕無異議仍不得免除公告三十日而提前辦理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六年十月二十七日台(七六)內地字第五四四九六三號函 
【要旨】
自辦重劃其公告之土地分配結果,雖經全體土地所有權人檢附切結書明示絕無異議仍不得免除公告三十日而提前辦理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
【內容】
關於台灣省政府建議自辦市地重劃以全體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核准實施重劃者,其公告之土地分配結果,如經全體土地所有權人檢附切結書,明示絕無異議,該切結書所蓋之印章與原重劃計畫書送核時所附同意書印鑑證明相符時,可否免俟公告三十日期滿確定,提前辦理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乙案,仍請依照「獎勵都市土地所有權人辦理重劃辦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即自辦重劃土地分配結果公告三十日期滿後,始得申請該管登記機關辦理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以免滋生困擾。又自辦市地重劃係以徵得過半數同意而核准辦理者,亦同;本部七十六年八月六日台(七六)內地字第五二四三七Ο號函規定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 行所屬照辦。(按:原獎勵都市土地所有權人辦理重劃辦法第25條、第26條修正後為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34條、第3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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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諮詢★{土地重劃}民間自辦市地重劃業務相關事宜

民間自辦市地重劃業務相關事宜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六年八月二十四日台(七六)內地字第五二九五六六號函 
【要旨】
民間自辦市地重劃業務相關事宜
【內容】
一、關於民間自辦市地重劃申請核定重劃範圍,是否應受都市計畫所規劃公共設施用地平均負擔比率之限制問題:
依據台灣省地政處上開函說明「查自辦重劃範圍如位於都市計畫(包括細部計畫)發布時附帶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之地區,其應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之比率應不得少於該區之平均比率,省府七十五年一月十四日七四府建四字第一一二一五Ο號函曾有規定,乃基於此一地區有關公共設施用地係以辦理重劃方式取得,為期負擔公平並擴大重劃效益,原則上應以全區一次辦理重劃為宜,但自辦重劃基於實際情形而需部分辦理時,為免部分地區負擔較少,相對提高尚未辦理地區之負擔比例而影響重劃之進行及負擔之公平,而加以限制。」
二、關於民間自辦市地重劃經費概算,是否可據實勻支或追加之問題:
依照「獎勵都市土地所有權人辦理重劃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及有關規定,自辦重劃計畫書內經費預算及決算,應由會員大會審議,並由監事會審核經費收支,於完成結算後,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備。因重劃計畫書所列經費概算係屬預估數額,執行時如基於事實需要,需增加重劃經費,非法所不許。惟應依上開規定,再提經會員大會審查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修正重劃計畫書後實施之。
三、關於民間自辦市地重劃,各項公共設施如經主管機關查驗接管養護後,是否需再經會員大會複審通過後始可認為有效之問題:
依照上開獎勵辦法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工程設計施工及驗收係屬理事會之權責,除重劃會組織章程另有特別規定,應無需再經會員大會審核認可。惟在辦理時序上,理事會對於工程設計施工及驗收之執行,應在送經各該工程主管機關接管養護前為之。
四、關於民間自辦市地重劃,其經費來源如係出自一般重劃公司之墊支或投資,可否從寬核處問題:
依照上開獎勵辦法第八條第七款、第十條第七款、及第十九條第六款規定,自辦重劃之出資方式及財務收支程序,應載明於重劃會章程中;重劃區之預算及決算,應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自辦重劃計畫書亦應載明財務計畫。因此,重劃區經費來源如係出自一般重劃公司之墊支或投資,仍應依照上開規定辦理。
至有關處理方法,除有重大違法或缺失,主管機關可從寬核處。
五、關於民間自辦市地重劃,可否先辦土地分配,後辦公共設施,抑或同時兼辦之問題:
土地分配作業及公共設施工程施工,均係依據都市計畫樁位成果予以辦理,如自辦重劃者能確實掌握其準確度,兩者自可同時進行。否則為確保重劃成果能符合都市計畫之規劃內容與宗地利用,宜於公共設施工程完竣後再行辦理土地分配結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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