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4日 星期一

★土地買賣諮詢★{土地重劃}欠繳市地重劃差額地價之土地,買受人持憑法院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不受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之一第四項「不得移轉」之限制

欠繳市地重劃差額地價之土地,買受人持憑法院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不受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之一第四項「不得移轉」之限制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台(七九)內地字第七七九五八八號函 
【要旨】
欠繳市地重劃差額地價之土地,買受人持憑法院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不受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之一第四項「不得移轉」之限制
【內容】
准司法院秘書長七十九年二月十二日移台廳(一)字第Ο一一七五號函示:「按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未繳納差額地價之土地,不得移轉……』,似係指依法律行為取得不動產物權所為移轉而言,應不包括依法律規定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之情形在內。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八條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不動產所有權……』,此即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所指因強制執行,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之情形,與一般不動產買賣非經登記不生效力,迥不相同。本案原土地所有權人,係因法院之強制拍賣而喪失土地所有權,差額地價之請求權人原可就拍賣價金參與分配以資求償,若轉令買受人繳納之,則不啻強令買受人負擔拍賣條件以外之義務,於法無據。且買受人依法既已因拍定而取得土地所有權,倘又認得依平均地權條例上開規定,限制其辦理所有權登記,將置其財產上權利於不定之狀態,似與憲法第十五條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有違。至欠繳之差額地價,則非不得依該條例同條第二項規定,對原土地所有人強制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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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諮詢★{土地重劃}重劃區土地分配結果業經公告已點交土地完畢,後因發現分配計算錯誤,而需以地價補償時,其補償標準由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

重劃區土地分配結果業經公告已點交土地完畢,後因發現分配計算錯誤,而需以地價補償時,其補償標準由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六年十月二十一日台(七六)內地字第五四四二九三號函 
【要旨】
重劃區土地分配結果業經公告已點交土地完畢,後因發現分配計算錯誤,而需以地價補償時,其補償標準由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
【內容】
查市地重劃區土地分配結果業經公告並已點交土地完畢,後因發現係土地分配作業上之錯誤而生多配或少配時,應准辦理更正。至更正後究以差額地價方式或以抵費地補償方式處理,應由縣市重劃機關視實際情況,本於職權妥為協調處理,并查究責任,前經本部七十年六月十六日台(七Ο)內地字第二七五Ο九號函釋示有案。其以地價補償者,該補償標準宜本公平合理原則,由主管機關提交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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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諮詢★{土地重劃}重劃計畫書公告期滿日在平均地權條例修正公布生效日以後者,其重劃後土地登記機關接獲法院囑託查封登記時,應查明有無欠繳差額地價

重劃計畫書公告期滿日在平均地權條例修正公布生效日以後者,其重劃後土地登記機關接獲法院囑託查封登記時,應查明有無欠繳差額地價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六年五月四日台(七六)內地字第四九五九八四號函 
【要旨】
重劃計畫書公告期滿日在平均地權條例修正公布生效日以後者,其重劃後土地登記機關接獲法院囑託查封登記時,應查明有無欠繳差額地價
【內容】
實施市地重劃,重劃計畫書公告期滿日在平均地權條例修正公布生效日(民國七十五年七月一日)以後者,其重劃後土地,登記機關於接獲法院囑託查封登記時,應查明該筆土地有無欠繳差額地價,如有欠繳差額地價者,應於查封登記完畢通知書上附註:「本筆土地欠差額地價新台幣××元,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之一第四項規定,在差額地價未繳納前,不得移轉,請執行法院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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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諮詢★{土地重劃}共有人依據法院和解筆錄申辦共有物分割登記,其中共有人之一尚未繳清市地重劃差額地價前,仍不得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

共有人依據法院和解筆錄申辦共有物分割登記,其中共有人之一尚未繳清市地重劃差額地價前,仍不得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九年二月二日台(七九)內地字第七七○一三五號函 
【要旨】
共有人依據法院和解筆錄申辦共有物分割登記,其中共有人之一尚未繳清市地重劃差額地價前,仍不得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
【內容】
查重劃區內之土地,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之一第四項規定:「未繳納差額地價之土地不得移轉,但因繼承而移轉者,不在此限。」又分割共有物,依民法第八百二十五條規定觀之,係屬移轉性質。本案共有土地為實施市地重劃土地,其中共有人之一尚未繳納差額地價前,依首揭說明,自不得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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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諮詢★{土地重劃}市地重劃後原土地所有權人應繳或發給差額地價等兩項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完成後,該權利應歸於消滅

市地重劃後原土地所有權人應繳或發給差額地價等兩項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完成後,該權利應歸於消滅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7222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70722567號函 
【要旨】
市地重劃後原土地所有權人應繳或發給差額地價等兩項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完成後,該權利應歸於消滅
【內容】
二、查法務部96102日法律字第0960029697號函說明三略以:「有關本法(行政程序法)施行前成立之公法上請求權,其消滅時效完成後之法律效力乙節,本部係採權利消滅主義,亦即消滅時效完成後,上開權利應歸於消滅(本部94620日法律決字第0940019919號書函意旨參照)。至具體個案如經法院判決,自應受法院所表示法律見解之約束,併此敘明。」,故市地重劃後原土地所有權人應繳或發給差額地價等兩項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完成後,該權利應歸於消滅。三、另本部92721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83528-1號函說明二,有關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如該公法上請求權經十五年不行使而罹於消滅時效完成者,取得消滅時效抗辯權乙節,核與上開法務部函釋不符,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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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諮詢★{土地重劃}重劃土地被執行拍賣而仍有差額地價未繳清者,於拍賣公告事項加註

重劃土地被執行拍賣而仍有差額地價未繳清者,於拍賣公告事項加註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59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050600號函 
【要旨】
重劃土地被執行拍賣而仍有差額地價未繳清者,於拍賣公告事項加註
【內容】
本案前經本部於本(95)76日召開研商會議並作成3點結論(該會議紀錄諒達),其中第2點,由本部建請司法院轉知各地方法院,對重劃土地被執行拍賣而仍有差額地價未繳清者,於拍賣公告事項中參照臺中地方法院土地拍賣公告事項中加列「依平均地權條例、農地重劃條例、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但買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等文字。案經司法院民事廳函復,該院刻正進行執行例稿之重編作業,本部之建議已納入不動產拍賣公告之公告事項中,俟完成系統轉檔後,各地方法院即可依據新版例稿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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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諮詢★{土地重劃}未繳清市地重劃差額地價前,共有人依不動產糾紛調處結果據以申辦共有物分割登記之處理方式

未繳清市地重劃差額地價前,共有人依不動產糾紛調處結果據以申辦共有物分割登記之處理方式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312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30016150號函 
【要旨】
未繳清市地重劃差額地價前,共有人依不動產糾紛調處結果據以申辦共有物分割登記之處理方式
【內容】
案經函准法務部上開函略以:「一、按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4項規定:『未繳納差額地價之土地,不得移轉。但因繼承而移轉者,不在此限。』上開『未繳納差額地價之土地,不得移轉』之意旨,似係指依法律行為取得不動產物權所為移轉而言,應不包括依法律規定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之情形在內(參照司法院79212日秘台廳(1)字第01175號函及貴部79224日台內地字第779588號函)。本件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2規定申請不動產糾紛調處,並達成共有物原物分割之協議,屬民法協議分割之性質,而此分割係以法律行為使共有物所有權發生變動,性質上屬處分行為,自有民法第758條、第760條及第761條之適用,如分割者為不動產,須於辦理分割登記後,始生分割之效力(參照謝在全著,民法物權論中冊,第1頁)。準此,本件如將土地登記簿之註記轉載於須繳納差額地價之土地所有權人於分割不動產糾紛調處後所分配之土地上,似與首揭規定不符。二、又最高法院43年臺上字第1016號判例認為,不動產物權因法院之判決而取得者,不以須經登記為生效要件,固為民法第759條之所明定。惟此之所謂判決,係僅指依其宣告足生物權法上取得某不動產物權效果之力,恆有拘束第三人之必要,而對於當事人以外之一切第三人亦有效力者(形成力亦稱創效力)而言,惟形成判決(例如分割共有物之判決)始足當之,不包含其他判決在內等語。準此,本件如為貫徹民法第823條第1項有關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規定之意旨,除促使當事人繳清市地重劃差額地價,以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外,尚得依循上開裁判分割共有物之方式為之,各共有人不待登記即取得分得部分之單獨所有權,屬依法律(民法第759條)規定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之情形,自無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4項本文規定之適用,而得於持憑法院判決辦理分割登記時,將土地登記簿之註記轉載於須繳納差額地價之土地所有權人所分配之土地上。」,本案請依上開法務部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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