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7日 星期四

★重劃土地買賣諮詢★非都市土地丁種建築用地所有權移轉,其承受之資格限制

非都市土地丁種建築用地所有權移轉,其承受之資格限制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一年七月二十日台(八一)內地字第八一八二二一四號函 
【要旨】
非都市土地丁種建築用地所有權移轉,其承受之資格限制
【內容】
非都市土地之丁種建築用地,除依獎勵投資條例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編定開發,並經工業主管機關造冊送地政機關列管之工業區土地,其所有權移轉之承受人應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有關規定辦理外,尚無承受人限制之規定。至獎勵投資條例廢止後,原依該條例規定開發之工業區土地如何繼續執行移轉管制,本部八十年十一月四日台(八十)內地字第八Ο七六一Ο四號函已有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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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劃土地買賣諮詢★各級法院如基於城市地方房屋租金訴訟之需要,函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建築物價額之估定案件,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予受理

各級法院如基於城市地方房屋租金訴訟之需要,函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建築物價額之估定案件,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予受理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86年10月1日台內地字第8688351號函 
【要旨】
各級法院如基於城市地方房屋租金訴訟之需要,函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建築物價額之估定案件,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予受理
【內容】
案經本部邀集司法院袐書處、法務部、財政部、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省(市)政府地政處、及台南市政府會商獲致結論以:「土地法第97條第1項規定:『城市地方房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額年息百分之十為限。』又土地法施行法第25條規定:『土地法第97條所謂土地及建築物之總價額,土地價額依法定地價,建築物價額依該管市縣地政機關估定之價額。』,首揭條文所稱『城市地方』係指已依法公布實施都市計畫之地方而言,前亦經行政院台48內字第61010號令釋有案。因此,各級法院如基於城市地方房屋租金訴訟案件需要,函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建築改良物價值之估定,直轄市、縣(市)政府自應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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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劃土地買賣諮詢★國有出租基地經主管機關認定供公共排水使用部分,其租金得減半計收

國有出租基地經主管機關認定供公共排水使用部分,其租金得減半計收

【公布日期文號】
行政院96年12月3日院臺財字第0960050188號函 
【要旨】
國有出租基地經主管機關認定供公共排水使用部分,其租金得減半計收
【內容】
所報國有出租基地經主管機關認定供公共排水使用部分,其租金擬減半計收一案,請照內政部意見辦理。
附:內政部96年10月30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727604號函
主旨:奉交議有關財政部函,為國有出租基地經主管機關認定供公共排水使用部分租金擬減半計收一案,敬請 鑒核。
說明:
一、略。
二、本案經本部於本(96)年10月15日邀同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國庫署(未派員)、經濟部水利署及部分縣市政府等相關機關會商獲致決議如下:
(一)本案財政部認為國有出租基地如有明溝或暗溝供公共排水使用,其承租人行使有利益之範圍僅及於承租土地之部分空間,使用土地強度受到相當限制,且其使用性質類似騎樓供「公共使用」,建議其租金減半計收,與會機關既無不同意見,且基隆市東和大樓基地下作公共排水溝使用部分,前經行政院以76年3月28日台(76)內字第5683號函同意照現行租金標準減半計收有案。基於公平原則,對於國有出租基地經主管機關認定供公共排水使用部分,宜通案給予租金減半計收之優惠。
(二)至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有出租基地是否比照給予租金優惠,宜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本於地方自治權責自行衡量。
三、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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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劃土地買賣諮詢★土地法第八十七條所稱「所占地基」,係指地址內建築改良物所占一筆或一筆以上之全部土地面積

土地法第八十七條所稱「所占地基」,係指地址內建築改良物所占一筆或一筆以上之全部土地面積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四十九年十月二十九日台(四九)內地字第四三七七五號函 
【要旨】
土地法第八十七條所稱「所占地基」,係指地址內建築改良物所占一筆或一筆以上之全部土地面積
【內容】
查土地法第八十七條第二項(來文「後段」二字似為第二項之誤)規定「土地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地基申報地價百分之二十者,視為空地。」其中「所占地基」一語,應係指地址內建築改良物所占一筆或一筆以上之全部土地面積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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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劃土地買賣諮詢★釋土地法第97條所稱「租金」之計算方法

釋土地法第97條所稱「租金」之計算方法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41年4月11日台內地字第13852號代電 
【要旨】
釋土地法第97條所稱「租金」之計算方法
【內容】
查土地法第97條所稱城市地方房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建築物申報總價額年息百分之十為限,係指房屋全年租金不得超過土地及建築物總價額,依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總額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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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劃土地買賣諮詢★釋土地法第97條所稱「強制減定」

釋土地法第97條所稱「強制減定」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43年1月6日台內地字第41916號函 
【要旨】
釋土地法第97條所稱「強制減定」
【內容】
查土地法第97條係屬強行規定,為經縣市政府依該條合法減定後,契約當事人雙方均有遵守履行之義務,出租人對於超過部分依法即無請求權,在承租人方面得以拒絶給付該項超過部分,至該條文所稱「強制減定之」與強制執行法並無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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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16日 星期三

★重劃土地買賣諮詢★非城市地方房屋或基地之租金,不能援照土地法第97條之規定

非城市地方房屋或基地之租金,不能援照土地法第97條之規定

【公布日期文號】
行政院44年7月14日台(44)內字第4380號令 
【要旨】
非城市地方房屋或基地之租金,不能援照土地法第97條之規定
【內容】
一、該省政府44年5月13日44府民地乙字第1974四號呈為土地法第97條所稱城市地方其標準應如何確定,非城市地方而發生房屋或基地之租金糾紛時,可否援照辦理請釋示一案。
二、茲核復如次:
(一)該省為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區域,所謂城市地方之範圍,應依該條例第三條之規定,原呈所稱之頭城鎮無都市計畫不得視為城市地方。
(二)非城市地方發生房屋或基地之租金糾紛時,不能援照土地法第97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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