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6日 星期二

◆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國有財產局以遺產管理人身分代售管理土地仍應課增值稅

國有財產局以遺產管理人身分代售管理土地仍應課增值稅

釋示函令標題
國有財產局以遺產管理人身分代售管理土地仍應課增值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關於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以遺產管理人身分出售其所管理之遺產土地,仍應依法課徵土地增值稅。說明:二、查財政部71台財稅第38144號函係指無人繼承之土地經法院裁定歸屬國庫時,無須辦理現值申報及繳納土地增值稅。而本案係在未完成國有土地登記前,逕以遺產管理人名義代為出售管理之土地於第3人,自與上開部函將遺產土地裁定歸屬於國庫有所不同,不能適用該函免稅。(台北市財政局72/09/22財二字第2295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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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專業諮詢、重劃區土地買賣、土地重劃買賣、畸零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登記、土地疑難雜症處理、土地繼承人查訪、土地困難案件辦理、地籍清理繼承人查找、自辦市地重劃諮詢、區段徵收範圍土地買賣、耕地三七五租約諮詢、可送出容積土地買賣、公共設施保留道路用地買賣、公同共有土地買賣、共有人眾多整合買賣、預告登記土地排除、地籍總歸戶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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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社子島、關渡平原、新泰塭仔圳、機場捷運A7站、二重疏洪道、蘆洲北側、八里台北港、五股洲子洋、五股新市鎮、文山老泉里、土城暫緩發展區、北北桃公共設施保留地、板橋江子翠重劃區

◆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登記機關受理共有物分割登記之審查原則

登記機關受理共有物分割登記之審查原則

釋示函令標題
登記機關受理共有物分割登記之審查原則
釋示函令標題
無人承認繼承之土地歸屬國庫時無須辦理現值申報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無人承認繼承之土地,經法院裁定歸屬國庫時,無須辦理現值申報及課徵土地增值稅。說明:二、依照土地稅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土地為無償移轉者,其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取得所有權之人。所稱無償移轉,依同條第2項規定,係指遺贈及贈與等方式之移轉。本案○○○所有無人承認繼承之土地,經法院裁定歸屬國庫,非屬遺贈或贈與等方式之無償移轉,應無首揭條款規定之適用,既屬國有財產應免徵土地增值稅,自不必辦理現值申報。(財政部71/11/06台財稅第3814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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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拋棄土地歸國有不課增值稅

拋棄土地歸國有不課增值稅

釋示函令標題
拋棄土地歸國有不課增值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土地所有權持分經拋棄而歸國有應否繳納土地增值稅,及該拋棄部分所欠地價稅是否仍應完納乙案。說明:二、查民法第764條所謂拋棄,係指物權人不以其物權移轉於他人,而使其物權絕對歸於消滅之行為而言(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6036號判例)。準此,土地所有權經拋棄而歸國有,顯不同於一般移轉行為,應無土地稅法第28條徵收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惟土地所有權人拋棄其所有權應以登記為要件,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民法第758條已有明文規定。是以喪失土地所有權登記前其應負擔之地價稅,仍應依土地稅法第3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4條(編者註:現行細則第20條)規定,由納稅義務人繳納;其已繳之地價稅,亦不得申請退還。(財政部71/08/30台財稅第3642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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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檢送內政部關於登記機關受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案件之審查原則函釋1份

檢送內政部關於登記機關受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案件之審查原則函釋1份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檢送內政部關於登記機關受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案件之審查原則函釋1份。
(財政部92/08/21台財稅字第0920044663號函)
附件:內政部92/07/15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10381號函
主旨:有關登記機關受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案件之審查原則乙案。說明:一、有關共有人不完全相同之數宗共有土地,併同協議共有物分割,登記機關審查範圍為何,前經本部91/05/20台內地字第0910006992號令示在案,惟執行以來尚有部分登記機關審查標準不一,本部為齊一登記機關受理協議分割共有物申請登記案件審查標準,經於本(92)年5月21日邀請司法院民事廳(請假)、法務部(請假)、各直轄市政府地政處、部分縣(市)政府、地政事務所及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等單位召開「研商協議分割共有土地申請登記案件之審查原則」會議,獲致結論如次:(一)共有人持憑「共有土地建築改良物所有權分割契約書」申請共有物分割登記時,其共有土地建築改良物所有權分割契約書應由全體共有人協議。(二)共有人不完全相同之數宗共有土地,如經共有人全體協議亦得辦理共有物分割,惟其協議分割後之土地,僅得分配予該宗土地之原共有人或原共有人之一。(三)有關坐落××地號等土地申辦共有物分割案件,因協議分割後之土地,並非分配予原共有人或原共有人之一,不符民法「原物分配」之規定,其性質係屬「交換」,故不得以共有物分割申請辦理登記。二、上開會議結論經分別轉准司法院秘書長92/06/20(九二)秘台廳民二字第14968號函復略以:「按共有物之協議分割係共有人本於共有權所為之處分行為,其分割方法如何,民法並無規定,以原物分配、價金分配與價格補償交互運用,共有人間得自由協議決定,惟如採原物分配,該土地僅得分配原共有人或原共有人之一,且其協議內容非法規禁止或有無效之情形,登記機關應准其辦理分割登記。又共有人協議分割後之土地,如未分配予該宗土地之原共有人或原共有人之一,固不符原物分配方法,非屬民法協議分割之範疇,惟基於契約自由原則,並不影響共有人間協議之效力。」;法務部92/06/24法律字第0920024636號函復:「按我國民法關於分割共有物之效力,係採移轉主義,即各共有人因分割而成為單獨所有人,係由於彼此相互移轉,讓與部分權利所致,故民法第825條規定:『各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因分割而得之物,按其應有部分,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據此,二宗以上土地之共有人倘不相同,自無從於分割後取得非共有土地相互之移轉權利,且既非『原物分配』,自亦無從對移轉部分負擔保責任(參照: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2061號民事判決)。從而,共有人不完全相同之數宗共有土地,倘共有人欲以協議分割之方式分配土地,因共有人既不完全相同,於他宗土地無所有權之人,自無法與他人彼此相互移轉、讓與部分所有權,不符『原物分配』,非屬民法物權編所稱之『協議分割』,其性質似屬民法債編所稱之『互易』,應準用買賣之規定(民法第398條規定參照)。」在案。三、有關登記機關受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案件之審查原則,請轉知所屬登記機關依本部上開會議結論(一)、(二)辦理。

◆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土地與房屋一併分割均應計算差額依法核課土地增值稅

土地與房屋一併分割均應計算差額依法核課土地增值稅

釋示函令標題
土地與房屋一併分割均應計算差額依法核課土地增值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查現行土地及房屋之移轉(含分割移轉)係依土地稅法及契稅條例規定,分別課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故土地及房屋分割,應分別就土地或房屋部分報繳土地增值稅或契稅,而本部81/07/06台財稅第810238739號函,有關共有土地分割,共有人所取得之土地,其價值減少數額在分割後公告土地現值1平方公尺單價以下者,准免由當事人提出共有物分割現值申報,係專指共有土地之分割而言。準此,本案土地房屋一起辦理分割,應分別就土地及房屋分開計算其分割前後價值,依法核課土地增值稅及契稅。(財政部87/09/10台財稅第87196423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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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共有土地分割後各共有人取得之土地與原持分價值相等者不課稅

共有土地分割後各共有人取得之土地與原持分價值相等者不課稅

釋示函令標題
共有土地分割後各共有人取得之土地與原持分價值相等者不課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呂○○君等人共有之4筆土地,依法院確定判決辦理分割,應不受新共有關係各筆共有人需較原共有人數減少之限制,如其分割後各共有人取得之土地與原持分比例所算得之價值相等,得免予申報移轉現值及課徵土地增值稅。說明:二、本案經准內政部86/03/28台(86)內地字第8603258號函復略以:「查『共有土地分割,各共有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分割前之土地價值相差在1平方公尺單價以下者,免予申報移轉現值』,為本部71/11/11台(71)內地字第119534號函釋有案;另查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65條第1項(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2條)規定『分別共有土地分割後,各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其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本案呂○○君等人共有之4筆土地,依法院確定判決辦理分割之情形,與本部82/09/29台內地字8284085號函共有人協議分割有別,不受該函規定新共有關係各筆共有人需較原共有人數減少之限制,且呂君等人共有土地分割後各共有人取得之土地與原持分比例所算得之價值相等,似符合前開規定得免予申報移轉現值及課徵土地增值稅」,本部同意上開意見。(財政部86/04/16台財稅第86018649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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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公司變更名稱其不動產辦理變更登記無須課徵增值稅

公司變更名稱其不動產辦理變更登記無須課徵增值稅

釋示函令標題
公司變更名稱其不動產辦理變更登記無須課徵增值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公司因名稱變更不動產變更登記無須課徵契稅及土地增值稅。說明:二、公司名稱變更,股東亦全部或大部變更,依公司法規定,應辦理更改公司名稱等變更登記,因公司未經解散,故其公司法人人格並不消滅,公司所有不動產辦理變更名稱登記,並無移轉產權之事實。(財政部62/05/23台財稅第3383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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