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4日 星期四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私立醫院使用之醫院用地,依法不得辦理徵收或撥用

私立醫院使用之醫院用地,依法不得辦理徵收或撥用
內政部75.12.18台內營字第四六五○五三號函
行政院44.2.11台四十四內○八七三號令示,現行土地法第二百零八條所規定得依法徵收私有土地之公共事業應以屬於政府機關及地方自治機關者為限。又土地法第二十六條明定,各級政府機關需用公有土地時,應商同該管市縣政府層請行政院核准撥用。依本部62.6.21台內地字第五二八三八五號函規定,土地法第二十六條所稱各級政府機關,係指中央及地方各級政府所屬之機關及公立教育學術事業機構而言,至於私立學校或財團法人應無該條之適用。準此,本案財團法人長庚醫院對該用地內公私有土地依法不得辦理徵收或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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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專業諮詢★「港區用地」可否作為漁貨批發市場拍賣場

「港區用地」可否作為漁貨批發市場拍賣場 
內政部75.12.4台內營字第四五八一八三號函
本案台中港漁業專用區內漁貨批發市場拍賣場既係依據商港法第六條規定劃設,且屬台中港區域整體規劃案之一部分,按行政院72.3.4台七二交三九六七號函示自可依商港法之規定設置;惟該港區範圍內土地使用現況與原規劃之實際情況已有重大變動,應請 貴府儘速依照本部都委會第二八八次會議決議,辦理該港區之通盤檢討,以符實際發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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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專業諮詢★台灣省轄內都市計畫工業區已核准立案之汽車駕駛訓練場可否允予擴充訓練場地面積疑義

台灣省轄內都市計畫工業區已核准立案之汽車駕駛訓練場可否允予擴充訓練場地面積疑義
內政部75.12.1台內營字第四六五四八八號函
案涉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有關之規定,並經台灣省政府以74.6.19(74)府建四字一四九四一七號函作補充規定仍宜依照台灣省政府上開號函之規定辦理。
附錄:台灣省政府74.6.19府建四字第一四九四一七號函
一、案經內政部邀集有關單位研商並獲致結論:「()關於都市計畫工業區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現行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已有明文規定,因之,工業區土地可否設置汽車駕駛訓練場一節,應由省、市政府,依據各該施行細則之規定及實際情況,本於職權,依法逕行核處。()各級地方政府今後於擬定或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考慮各該地區汽車駕駛訓練場之需要性,酌予劃設『汽車駕駛訓練場專用區』,以符實際需求」在案。
二、查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有關甲、乙種工業區土地使用管制規定略為:「()第十八條乙種工業區以供公害輕微之工廠使用為主,除得為貨運站,與工業有關之辦公室、倉庫、值勤員工單身宿舍、生產實驗室及其他必要設施之使用外,不得為左列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第十九條甲種工業區以供輕工業及無公共危險之重工業之工廠為限,但貨運站及與工業有關之辦公室、倉庫、單身員工宿舍、生產實驗室、訓練房舍或附設之學校、醫院、福利社等不在此限。上開與工業有關之各項設施應於建廠時連同建廠計畫一併提出申請,經主管機關核可後始得為之。」準此,都市計畫工業區應以供工業使用為主,並可附設與工業有關設施。案查汽車駕駛訓練場之經營目的在於訓練國民具有駕駛能力,與一般補習班、傳習所、技能訓練中心性質類似。又該行業在行政院主計處編印「中華民國行職業標準分類」屬於第九大類「公共行政、社會服務及個人服務業」第九十三中類「社會服務業」中第九三一九細類「其他教育訓練服務業」與從事製造、加工、修理業務之工業有別,非屬工業相關或必要設施,依法不宜准許其在工業區內設置。
三、有關駕駛訓練場之設置,應請切實依照內政部函轉研商結論第二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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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專業諮詢★「無污染性之工廠因都市計畫擴大至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者如何准其擴建案」疑義

「無污染性之工廠因都市計畫擴大至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者如何准其擴建案」疑義
內政部75.11.29台內營字第四五○四六八號函
關於「無污染性之工廠因都市計畫擴大至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者如何准其擴建案」作業要點第四項有關工廠作業廠房樓地板面積之計算,其直接供工廠使用而附建之倉庫樓地板面積准予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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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專業諮詢★新店都市計畫中央新村細部計畫在未核定前,原新店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住宅區內舊有房屋建築疑義

新店都市計畫中央新村細部計畫在未核定前,原新店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住宅區內舊有房屋建築疑義
內政部75.11.22台內營字第四五四八八三號函
查台北縣新店市中央新村擬實施建築管制乙案,前經本部70.2.23七十台內營字第八三六○號函示略以:「經奉行政院以70.2.4台七十內一四四六號函准照本部六十九年十一月廿一日會商結論辦理,請即轉知迅行照辦;至於禁建期間是否太短乙節,應請新店市公所審慎研處,並請貴府確實督導於禁建期限內完成該地區細部計畫之訂定」在案。該地區細部計畫之訂定,遲延多年迄未完成法定程序,請貴府查明依法自行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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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專業諮詢★都市計畫內劃設私立學校用地疑義

都市計畫內劃設私立學校用地疑義
內政部75.11.19台內營字第四五○六三三號函
為鼓勵私人興學,凡具備下列條件者,可向當地政府申請於都市計畫圖上將其核准立案之校地範圍標明「私立○○學校用地」。1.經教育部主管機關核准立案者。2.已成立財團法人者。3.土地自有,並有合法證明文件,其所有權屬於財團法人者。4.校地面積不超出教育主管機關規定者。又各級私立學校因政府舉辦公共工程須遷移他處或為學校發展須擴大者,基於地方實際需要,經會勘同意,得憑土地使用同意書,於該地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依法辦理變更都市計畫,標明為「私立○○學校用地」,惟應請該管地政機關於受理時查明各筆土地是否均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購置,並由學校提出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購置之證明文件。前經行政院先後以61.3.3九令及69.12.17(69)內第一九二九號台(69)內一四五七二號函示在案。惟如土地使用同意書取得確有困難,而於買賣契約書訂明有先行交付使用或類似之約定,且實際上亦已交付使用,而其餘條件均符合行政院上開函示之規定者,亦准於該地區都市計畫辦理通盤檢討變更時,於計畫書圖上標明為「私立○○學校用地」。※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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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專業諮詢★都市計畫樁位可否分期、分區、分段辦理測釘並依法定程序公告實施

都市計畫樁位可否分期、分區、分段辦理測釘並依法定程序公告實施
內政部75.11.3台內營字第四五一九八九號
按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應於細部計畫核定發布實施一年內,豎立樁誌、計算座標,並將樁位、樁號標明於都市計畫圖上,連同樁位成果圖表辦理公告。此為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三條、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五條所明定。本案有關貴省部分都市計畫因計畫範圍甚廣,無法於短期內編列預算一次辦理釘樁工作,得否分期、分區、分段辦理乙節,經查都市計畫法及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並無明文規定,如該地區細部計畫已發布實施,全區樁位控制點系統及各區、段樁位之銜接確經檢測無誤,自可酌情辦理,俾利地方建設;至於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後,尚未擬訂細部計畫之地區,如確有先行興闢主要計畫公共設施之必要時,准照上開原則辦理該主要計畫公共設施用地界樁之測釘,俾利土地徵收,惟作業時應確實避免發生誤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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