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2日 星期四

◆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建設公司為建屋擬出資請工務局養工處徵收施築六公尺計畫巷道及完工後土地捐贈

建設公司為建屋擬出資請工務局養工處徵收施築六公尺計畫巷道及完工後土地捐贈
內政部81.10.30台內營字第八一八九三二九號函
按國家為興辦交通事業之需要,得依法徵收私有土地,但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需者為限,土地法第二百零八條訂有明文。本案合庫建設公司,為建屋擬出資請貴府徵收施築六公尺計畫巷道及完工後土地捐贈貴府乙節,核與上開規定不符。惟本案系爭土地,如經貴府認定係應開闢之計畫道路,自可由貴府依法報請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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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專業諮詢、重劃區土地買賣、土地重劃區買賣、區段徵收範圍土地買賣、畸零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買賣、公共設施保留道路用地買賣、可送出容積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登記、公同共有土地買賣、共有人眾多整合土地買賣、土地疑難雜症處理、土地繼承人查訪、土地困難案件辦理、地籍清理繼承人專辦查找、自辦市地重劃業務諮詢、耕地三七五租約諮詢、預告登記土地排除、地籍總歸戶查詢、共有人死亡絕戶土地買賣
專營土地買賣區域:
新泰塭仔圳、新莊知識產業園區、林口特定區A7牛角坡站、二重疏洪道二側、蘆洲北側新開發特區、八里台北港特定區、士林社子島、關渡平原、五股洲子洋、五股新市鎮、土城暫緩發展區、板橋江子翠重劃區、板橋浮洲地區、淡水新市鎮、文山老泉里、北投奇岩新社區、北投士林科學園區、 北北桃公共設施保留地

◆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基準89.11.18訂定

◆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都市計畫商業區設置零售市場疑義

都市計畫商業區設置零售市場疑義
內政部81.10.28台內營字第八一○五五三六號
查本部六十三年一月十八日台內營字第五六六二七五號函為於都市計畫法貴省施行細則發布實施前之規定。都市計畫商業區是否准予設置零售市場,應依都市計畫法貴省施行細則及各該地區都市計畫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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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停車場法暨獎勵民間投資興建停車場辦法如何適用

停車場法暨獎勵民間投資興建停車場辦法如何適用
內政部81.10.27台內營字第八一○四七五四號函
按停車場法第十一條為利用都市計畫範圍內,未使用之公、私有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規定,其申請人應為空地之土地所有權人、土地管理機關、承租人或地上權人。另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三條及獎勵民間投資興建停車場辦法第十條,對於獲准投資興建停車場之私人或團體,其所需用之停車場用地為公有者,雖有得申請該管公地管理機關租用之規定,惟二者規範之要件及範疇,未盡相同,是自應依申請人所具備之條件,分別適用各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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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為加強都市計畫工業區之開發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案

為加強都市計畫工業區之開發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案
內政部81.10.14營署都字第八一○四五八二號函
一、查都市計畫工業區之劃設原則,都市計畫法第三十六條業有明文規定,至工業區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管制事項,貴府業依上開都市計畫法規定之立法意旨,於都市計畫法貴省施行細則作必要之規定。惟查都市計畫法貴省施行細則訂頒施行多年,尚有部分早期劃設之都市計畫工業區迄未依施行細則規定劃分其使用種類、性質者,請貴府迅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併同各地區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案,依各該都市計畫工業區之規劃原意及工業發展需要,分別檢討劃設為甲種、乙種、特種工業區或第一種、第二種、第三種工業區,避免造成使用管制執行疑義。
二、至各地區都市計畫尚未開發完成之工業區,迄未訂定細部計畫或未具有細部計畫之性質者,請貴府確實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規定,視各地區之都市發展趨勢、地方財力及工業發展需要,訂定細部計畫,以利整體開發;在細部計畫未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前,應依同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限制其建築使用及變更地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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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政府機關如何取得道路用地疑義

政府機關如何取得道路用地疑義
內政部81.10.1台內營字第八一○四九八二號函
都市計畫道路用地為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之公共設施用地之一種,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劃設之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應由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徵收、區段徵收、市地重劃等方式取得;又依市區道路條例第十條之規定,修築市區道路所需土地,得依法徵收之;另依土地法第二○八條第二款規定:國家因興辦交通事業之需要,得依法徵收私有土地。是以,縣轄市公所須以私人土地設置公共設施道路時,依法得以徵收方式取得。惟如縣轄市公所與私人協議購買,自非法所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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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21日 星期三

◆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申請建照之建築物高度限制其面前道路之寬度認定疑義

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申請建照之建築物高度限制其面前道路之寬度認定疑義
內政部81.8.26台內營字第八一○四三九七號函
關於建築物高度,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章第三節案有明定。本案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申請建照,面臨道路寬度未合該方案規定,以退縮補足方式取得立體多目標使用之准許,該退縮寬度自不宜合併臨接之面前道路計算建築物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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