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9日 星期四

★土地買賣諮詢★{區段徵收}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84.2.28修正

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84.2.28修正
北市一三-一一-一00一
中華民國六十三年八月二十二日臺北市政府(63)府秘法字第四0八七六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十五條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臺北市政府(77)府法三字第二四0七九七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八十年三月一日臺北市政府(80)府法三字第八00一二一五七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臺北市政府(84)府法三字第八四00五八二八號令修正發布
       
本規則依建築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本規則所稱畸零地係指面積狹小或地界曲折之基地。
       
本規則所稱地界曲折之基地,係指基地界線曲折不齊,或基地線與建築線斜交之角度不滿六0度或超過一二0度或基地為三角形者。
       
建築基地寬度與深度未達左列規定者,為面積狹小基地。但最大深度不得超過規定深度之二倍半。
  未實施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地區,依左列規定:
  實施土地分區管制規則之地區,依照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規定,其餘未規定最小寬度及深度之使用分區,除保護區、農業區外,依照第一種住宅區。
  都市計畫書圖中,另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臨接交叉角之建築基地,如側面依規定應設置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者,其寬度應依前項規定加三.六四公尺。
       
前條所稱寬度,於未實施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地區,係指基地臨接建築線之長度;其在商業區之角地應以臨接較寬道路建築線之長度為該基地之寬度。所稱深度係指自基地臨接建築線至該基地後側境界線之垂直距離。基地深度不同者,以其平均深度為深度。
實施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地區,其建築基地之寬度與深度,依照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規定,但其臨接建築線寬度不得小於四.八公尺。基地有截角者,其長度以未截角之尺寸為準。
       
畸零地非經與鄰地合併補足或整理後,不得建築。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而無礙建築設計及市容觀瞻者,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工務局(以下簡稱工務局)得核准其建築。
  鄰接土地業已建築完成或為現有巷道、水道,確實無法合併或整理者。
  因都市計畫街廓之限制或經完成市地重劃者。
  因重要公共設施或地形之限制無法合併者。
  地界線整齊,寬度超過第四條規定,深度在十一公尺以上者。
  地界建築基地面積超過一千平方公尺而不影響鄰地建築使用者。
前項第一款所稱業已建築完成者,係指現況為加強磚造或鋼筋混凝土三層樓以上建築物,或領有使用執照之二層樓以上建築物,或於民國六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建築法修正公佈前領有建造執照之二層樓以上建築物。
       
畸零地非與相鄰之唯一土地合併,無法建築使用時,該相鄰之土地,除有第十二條之情形外,應依第八條規定辦理,並經本府畸零地調處委員會(以下簡稱畸零地調處會)全體委員會議審議,留出合併使用所必須之土地始得建築。但留出後所餘之土地形成畸零地時,應全部合併使用。
       
第六條及第七條應補足或留出合併使用之基地,應由使用土地人自行與鄰地所有權人協議合併使用。協議不成時,得檢附左列書件,向畸零地調處會申請調處。
  需合併使用土地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賸本。
  相關土地地籍配置圖及現況圖,並表明申請及需合併使用土地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
  相關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之姓名、地址。
  土地之公告現值、市價概估及地上建築物之重建價格概估。
  建築線指定(示)圖。但有本市建築管理規則第九條規定之情事者,不在此限。
       
畸零地調處會受理申請後,應於收到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以雙掛號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承租人、地上權、永佃權、典權等權利關係人,並依左列規定調處:
  參與合併土地之位置、形狀,概以公告現值為調處計價之基準。
  審查申請人所規劃合併使用土地最小面積寬度及深度。
  查估合併土地附近之市價為底價,徵詢參與調處之各權利關係人意見,
並由各權利關係人以公開議價方式出具願意承購、出售或合併之價格。
擬合併土地之所有權人行蹤不明或其他原因,致無法通知出席者,由申請人檢附具體證明文件,並登報公告後,得逕提畸零地調處會公決。
應合併之土地權利關係人於調處時,一方無故不到或請求改期二次者,視為調處不成立。
       
畸零地調處會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工務局局長兼任;委員由左列人員組成,任期二年,期滿另行聘(派)兼之。開會時,由主任委員主持,如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得指派委員一人代表主持。
  本府工務局四人。
  本府都市發展局一人。
  本府財政局一人。
  本府地政處一人。
  本府法規委員會一人。
  專家學者三人。
前項委員會置幹事二人至五人,由本府工務局派兼之。
前二項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現定支給交通費或出席費。
十一    
畸零地調處會於受理案件後,得輪派調處委員進行調處,如調處委員因故無法出席時,應自行委請其他委員代理。
調處成立之案件,應製成紀錄提委員會報告;如調處二次不成立時,應提請調處會公決;公決時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為之。
十二    
建築基地臨接左列畸零地,經畸零地調處會調處二次不成立後,應提交全體委員會議審議,認為該建築基地確無礙建築設計及市容觀瞻者,工務局得核發建築執照。
  應合併之畸零地臨接建築線,其面積在十五平方公尺下上者。
  應合併之畸零地未臨接建築線,其面積在三十平方公尺以下者。
  形狀不規則,且未臨接建築線者。
  其他因情況特殊經查明或調處無法合併者。
十三    
申請基地經畸零地調處會二次調處不成立,基地所有權人或鄰接土地所有權人,得於畸零地調處會決議函文到日起三十日內,就規定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範圍內之土地,按徵收補償金額預繳承買鄰地之價款,申請本府徵收後辦理出售。申請時除申請書外並應檢附左列書件:
  徵收範圍內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
  徵收土地地籍配置圖及現況圖,並註明核定徵收之最小面積之寬度、深度範圍。
  相關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之姓名、地址。
  徵收土地範圍內地上物有關證明文件。
  地價之市價概估,當期土地公告現值證明書及建築物重建價格概估。
  畸零地調處決議紀錄。
  徵收土地範圍內現況彩色照片。
申請徵收檢附之書件,經工務局 (建築管理處) 審查合格者,應即核計預繳承買價款及徵收作業費,(每件新臺幣二八、五00元,並隨物價指數調整之),通知申請人於文到日起三十日內辦理預繳,逾期註銷該申請案。
前項承買價款之核計,土地以市價為準,建築物及農作物依相關法令規定補償、償助或救濟。
徵收土地之出售,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程序限制。辦理出售時應予公告三十日,並通知申請人,經公告期滿無其他利害關係人聲明異議者,即出售予申請人,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如有異議,公開標售之。但原申請人有優先承購權,如申請地及合併地所有權人均依規定於期限內繳款者,無論參加投標與否,均有優先承購權,若有二人以上同時主張優先權時,則另行以比價決定之,權售(比價)所得超過徵收補償者,其超過部分按徵收土地補償款比例發給被徵收之原土地所有權人。
前項比價以標定價款比價底價,無標定時,以第三項之核計價款為比價底價。
十四    
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之應補足或留出合併使用基地之相鄰土地為公有者,土地所有權人應取得工務局核發之本市公私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逕向公產管理機關申購;公產管理機關得依公私有土地協定調整地形或合併使用,並依建築法第四十五條等有關規定辦理。
土地所有權人與公產管理機關協定不成時,得申請畸零地調處會調處,經調處不成立後,並提交全體委員會審議,認為無礙建築設計及市容觀瞻者,得准予單獨建築。如建築面積過小又調處不成立者,得依第十三條程序辦理之。
十五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土地買賣諮詢★{區段徵收}桃園縣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98.8.6修正

桃園縣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98.8.6修正
府法濟字第0980303957

1
本自治條例依建築法第四十六條(以下簡稱本法)規定訂定之。
2
畸零地及其相鄰土地之使用管理,依本自治條例之規定。
前項所稱畸零地係指本法第三條規定地區內面積狹小或地界曲折或無法臨接建築線之基地。
3
本自治條例所稱面積狹小基地,係指建築基地深度與寬度任一項未達下列規定者:
一、一般建築用地。(見附表一)
二、側面應留設騎樓之建築基地。(見附表二)
前項其他使用分區不包括農業區及保護區,但依獎勵投資條例或促進產業
升級條例開發之工業住宅社區及農業區建地目,依前項第一款之甲、乙種
建築用地及住宅區之規定辦理。
4
本自治條例所稱正面路寬、最小寬度及最小深度,其定義如下:
一、正面路寬係指基地面前道路之寬度。
二、最小寬度係指最小深度範圍內基地二側境界線間與道路境界線平行距離之最小值。但道路境界線為曲線者,以該曲線與基地兩側境界線交點之連線視為道路境界線。
三、最小深度係指臨接之道路境界線至該基地後側境界線垂直距離之最小值。
建築基地如屬角地應截角時,其寬度及深度係指截角前之寬度及深度。
5
建築基地臨接二條以上道路,起造人得選擇任一道路為面前道路。
建築基地位於道路未端,其寬度、深度及方位由起造人選定之。
前二項情形分別以任一道路為面前道路或以任一方位量距,其寬度及深度達到本自治條例所定最小寬度及深度之標準以上者,即不必與相鄰土地合併使用。
道路境界線以外另定建築線之建築基地,其寬度及深度應自建築線起算。
臨接綠帶退縮建築之基地,其寬度應自退縮線起算,深度應自綠帶境界線起算。
6
依第三條規定之基地寬度,每增加十公分,其深度得減少二十公分,減少後之深度不得小於八公尺。
應留設前後院地區,其基地深度減前後院深度之差不得小於六公尺。
應留設側院地區,其基地寬度減側院寬度之差不得小於四公尺。
應留設騎樓地區及臨接綠帶應退縮建築之土地,其基地深度減騎樓或退縮地深度之差不得小於八公尺。
7
本自治條例所稱地界曲折基地,係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基地界線曲折不齊成為畸形,而該曲折部分無法配置建築物者。
二、基地界線與建築線斜交之角度不滿六十度或超過一百二十度者。
三、基地為三角形者。
前項地界曲折基地,可於基地內規劃符合本自治條例最小寬度及最小深度之規定者,不視為畸零地。
8
面積狹小之基地非經補足所缺寬度、深度,地界曲折之基地非經整理,均不得建築。但經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工務處查勘認為該基地周圍情形確實無法補足或整理,可供建築使用,並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鄰接地為道路、水溝、軍事設施或公共設施用地者。
二、鄰接土地業已建築完成無法合併建築使用者。
三、因地形上之障礙無法合併使用者。
前項第二款所稱業已建築完成不包括車棚、花棚、圍牆及其他類似構造之簡易工作物或應拆除之新違章建築或傾頹或朽壞之建築物。
9
實施區域計畫地區非都市土地在編定使用前或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在中華民國六十二年七月十二日前業經地政機關辦理分割完竣,或因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之劃定逕為分割完竣,面積狹小之基地符合於下列規定之最小寬度、深度及面積者,准予建築:(見附表三)
前項建築基地騎樓部分應計入最小深度。但不列入最小寬度及最小面積。
應留設側院地區,其基地寬度減側院寬度之差,不得小於三公尺。
臨接綠帶應退縮建築之基地,其退縮部分不計入最小面積,基地深度減退
縮地深度之差,不得小於五公尺。
10
實施區域計畫地區非都市土地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及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劃定為工業區之土地,在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十一月二日前,業經地政機關辦理分割完竣之建築基地,符合下列規定之最小寬度、深度者,准予建築,不受第三條規定之限制:(見附表四)
11
畸零地非與相鄰之唯一土地合併,無法建築使用時,該相鄰之土地非經留出合併所必須之土地,不得建築,但留出後所餘之土地成為畸零地時,應全部合併使用。
前項畸零地已建築完成,無第八條第二項所定情形者,其相鄰土地不必留出土地與其合併使用。
12
畸零地所有權人與鄰地所有權人無法達成協議時,欲申請調處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書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向本府申請調處:
一、合併使用土地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
二、相關土地地盤圖,註明需合併使用土地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
三、相關土地所有權人、承租人及他項權利人之姓名、住址。
四、公告現值及市價概估及地上物補償物之概估。
五、申請合併之土地在都市計畫區內須附建築線指定圖。
13
本府畸零地調處委員會受理調處畸零地合併時,應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一個月內,通知有關土地所有權人、承租人及他項權利人進行調處,調處之程序如下:
一、查合併土地之位置、形狀及申請人所規劃合併土地最小面積、寬度及深度,必要時並酌予調整。
二、查估合併土地附近之買賣市價,徵詢參與調處人之意見,並由各土地所有權人協商合併建築或公開議價,互為買賣或合併建築。
三、調處時,雙方意見不一致或一方缺席經再次通知不到者,視為調處一次不成立。
14
畸零地調處二次不成立時,基地所有權人及鄰接土地所有權人及鄰接土地所有權人得就第三條規定或建築相關法令規定最小通路寬度規定範圍內之土地於第二次調處不成立之日起於六個月內,依本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預繳承買價款,申請徵收。
基地所有權人及鄰接土地所有權人,均於期限內預繳承買價款,申請徵收,並主張優先承購時,主管機關於繳款期限截止後十五日內辦理徵收,俟完成徵收手續後以競標決定之。
15
本府調處委員會,以下列人員為委員,由工務處長為召集人:
一、工務處代表一人。
二、地政、財政及法制單位代表各一人。
三、建築管理及都市計畫單位代表各一人。
四、臺灣省建築師公會桃園縣辦事處代表二人。
五、桃園縣建築投資商業公會代表一人。
16
申請承購公有畸零地應檢附本府核發之公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
前項証明書之核發基準由本府另定之。
17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土地買賣諮詢★{區段徵收}臺北縣畸零地使用規則92.3.10修正

★土地買賣諮詢★{區段徵收}臺北縣畸零地使用規則92.3.10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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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諮詢★{最新消息}改善所得分配不公 財部擬祭八大稅改措施

改善所得分配不公 財部擬祭八大稅改措施
高房價凸顯貧富差距問題,為改善所得分配不公,財政部針對財產稅研擬八大稅制改革措施,包括縮短公告地價、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調整期間;高價房屋改採分級課稅;廢止「空地稅」停徵規定;非自用房地短期交易及預售屋移轉加重課稅;以及高價貨物消費開徵奢侈稅等。
立院財委會今邀財政部就「改善所得分配不公,縮短貧富差距」提出報告。財政部表示,為強化租稅移轉效果,研議修正財產稅稅率及減稅項目。
廢止「空地稅」停徵
其中,地價稅部分,將修正土地稅法,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的要件,增列「已成年直系親屬及其配偶以一處為限」;並研議廢止停徵空地稅規定,授權地方政府開徵空地稅;此外,內政部擬修正平均地權條例,將公告地價調整時間由三年縮短為一年。
落實市價徵土增稅
土增稅部分,由於土地公告現值偏低,內政部擬修正平均地權條例,針對房價異常波動地區,增訂得縮短公告現值調整期間,並落實公告現值調整與市價一致政策,達到以市價課徵土增稅的目的。
財政部並研議修正房屋稅條例,將評定房屋標準價格時間,由三年縮短為一年,並就高價房屋採分級課稅,目前住家用房屋單一稅率一.二%,財政部曾經提出分五級課稅,但是遭行政院喊卡;此外,財政部建議更細緻訂定房屋標準單價及按地段率調整房屋現值,讓高價房屋多繳房屋稅,也就是「豪宅稅」。
短期交易加重課稅
財政部並表示,目前房屋短期交易移轉的稅負偏低,且預售屋移轉多未誠實申報,加上土地短期交易課不到土增稅,因此研擬針對非自用房地短期交易及預售屋權利移轉等加重課稅,初步鎖定一年內頻繁移轉的房屋。
另外,近來豪華汽車等高價消費引發負面感受,財政部研擬對高價貨物消費加徵稅賦,也就是所謂的「奢侈稅」,未來可能以「特種消費稅」名義課徵,初期鎖定豪華汽車、私人飛機、遊艇等。
除了稅制改革,財政部已發函國稅局加強查稅,鎖定房屋價格逾五千萬元且半年周轉一次、及預售屋移轉售等案件;並加強清查高價農舍是否與農業經營有關,若未做農業經營之用,必須課徵地價稅。
自由時報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2010-12-09

★土地買賣諮詢★{地產新聞}縮小貧富差 高價屋擬分級課稅

縮小貧富差 高價屋擬分級課稅
財政部長李述德今天表示,為縮短貧富差距,財政部研議修正房屋稅條例,將評定調整房屋標準價格的時間,由3年縮短為1年,並就高價屋採分級課稅。
另外,他說,也將研議修正土地稅法,合理規範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要件,增列「已成年的直系親屬及其配偶亦以一處為限」。也就是限制已成年的直系親屬、夫妻必須同處設籍,即只能享有 1處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不能再分設2處。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上午邀請李述德專案報告「改善所得分配不公,縮短貧富差距」,並備質詢。
李述德說,為縮小貧富差距,財政部將推動強化各項租稅措施改革,首先將研議修正土地稅法第17條,合理規範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要件,增列「已成年的直系親屬及其配偶亦以一處為限」;研議廢止有關暫停徵空地稅的適用。
也就是目前持有多棟房屋者,可以已成年直系親屬設籍方式,達到多屋同享0.2%自用住宅用地優惠地價稅率。未來將限制凡是已成年的直系親屬、夫妻必須同處設籍,即只能享有 1處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不能再分設2處,未成年子女也須與父母同處設籍。
李述德說,在房屋稅方面,房屋評定現值將從 3年調整1次,修正為每年調整1次,並就高價房屋採取分級課稅。
也就是目前房屋稅按使用用途,採單一稅率課徵的做法,將改為視房屋價格高低分級課稅,未來住宅用房屋稅率將不止目前的1.2%
李述德說,內政部研提修正平均地權條例,針對房價異常波動地區,增訂縮短公告土地現值的調整期間等規定。
也就是過去不動產在 1年內移轉,土地公告現值沒有調整,導致土地漲價利益形同免稅,未來將就 1年內移轉的房屋及土地權利移轉交易,比照銷售稅制,在交易時按交易價格加課一定比率的特別稅。中央社 2010-12-09

★土地買賣諮詢★{最新消息}開庭進度即時查 便民

開庭進度即時查 便民
司法院為落實院長賴浩敏司法改革之近程具體措施,在司法院網站增加許多便民查詢系統,例如開庭進度查詢、庭期查詢等等,目前正在架建中的案件進度線上查詢服務也預計民國100年上線,屆時,訴訟關係人可以隨時查詢繫屬於第一、二審法院之案件辦理進度。
司法院在對外網站上推出便民的查詢服務,其中,與案件審理相關的查詢項目,也是民眾較常使用的有「開庭進度查詢」、「庭期表查詢」、「裁判主文公告」、「法學資料檢索」等服務。
開庭進度查詢服務」顧名思義它是提供給案件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透過電腦或可上網的智慧型手機或PDA,查詢法院各法庭當天實際的開庭進度,讓民眾或律師好安排到法院開庭的適當時間。司法院表示,該服務可以在司法院網站右手邊熱門連結的第三項「公告、庭期查詢」中,點入後的網頁畫面最右邊即是,民眾查詢時,只要輸入法院別、裁判類別及法庭別等條件後,即可查看案件開庭的動態進度。
至於「庭期表查詢服務」所提供的服務是讓案件當事人及律師查詢法院所排定的開庭時間,民眾只要選擇開庭的法院並輸入案號後,就可查詢案件的開庭日期、時間、法庭別,當訴訟關係人找不到開庭通知書或忘記法院通知開庭的時間,即可以利用該服務來查詢案件開庭日期。
若當事人或律師無法到法庭聆聽案件之宣判結果時,可於宣判後的隔天到「裁判主文公告服務」,輸入想要查詢的法院及案號等條件後,即可查得該案件的裁判主文,司法院提醒民眾,該服務僅提供查詢最近2月宣判的案件裁判主文,超過這個期間的案件必須至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中,查看法院上傳的裁判書電子檔。
司法院網站預計100年上線的「案件進度線上查詢服務」,將由部分法院先行試辦,開放民事、家事、刑事及行政訴訟之通常訴訟案件供查詢,將來訴訟關係人僅需在狀紙上勾選使用此項查詢服務之意願,並填寫個人專用之電子郵件信箱,即可隨時查詢繫屬於第一、二審法院之案件辦理進度。
工商時報 記者曾上才/台北報導 2010-12-09

★土地買賣諮詢★{地產新聞}奢侈稅、炒房稅 不穩定

奢侈稅、炒房稅 不穩定
民進黨要求,財政部開徵奢侈稅與炒房稅,挹注健保財源。財政部表示,奢侈稅與炒房稅估計各有數十億元,但是炒房稅很容意規避,又如果房地產走入不景氣時,就會課不到稅,此項稅收並不穩定。
民進黨繼要求證交稅、土增稅提撥健保附加捐外,昨天再度加碼,要求政府儘速開增奢侈稅、炒房稅等富人稅。
但是財政部表示,這2筆稅收尚不成案,「還看不到錢」,以此做為健保財源並不負責。何況,如果未來有上述2種稅收,也是統收統支,不可能專款專用給二代健保。
財政部正研議開徵「特種銷售稅」,區分為二大塊,一為對高級消費課稅;二為對持有1年以下不動產之交易,加徵交易稅。二者的稅率不同。
奢侈稅是針對有奢侈形象的「貨物」與「勞務」課稅,勞務可能是針對有陪侍的酒店,或其他特別高級的勞務課稅。
貨物方面,除了超大汽缸的汽車、遊艇、飛機早被鎖定為課稅對象之外,還有體積小的高級金飾、珠寶、皮革製品等炫耀性消費品。根據財政部委外的學者研究報告,韓國有對貴金屬也加重課稅;中國大陸對名錶、精品課稅,故建議財政部對一定金額以上的高級金飾、珠寶、鑽石、皮革製品課稅,課稅時點在「出廠」及「進口」時課稅。
目前黃金免營業稅,白金、白銀要課營業稅;汽車本來就有課貨物稅。未來包括黃金飾品在內的貴金屬飾品,若單件價格達到「一定金額」以上,要加徵奢侈稅。而現行已經在課徵的營業稅、貨物稅都不變,所以已有課稅的貨物就會被稅上加稅。
炒房稅的課稅對象為,排除自用住宅以外的房子與土地,若持有年限低於1年就出售,不論獲利與否、獲利高低,對出售者加徵交易稅,以交易的市價之毛額課稅,採自動申報制。
根據財政部統計,去年整年的房地交易共935000多件,其中,持有1年以下者143000多件,占16%。假設課稅之後,交易量剩1成,為1萬多件,每件課徵幾十萬元,稅收可得幾十億元。
至於證交稅和土增稅都不是所得稅,而附加捐,形同加稅之後,拿全民繳的稅補貼健保費,因此財政部至今仍不願點頭。
工商時報 記者王信人、崔慈悌/台北報導 2010-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