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0日 星期三

◆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台電為建配電變電所協議價購土地其價款超過徵收補償價者徵免土增稅釋疑

台電為建配電變電所協議價購土地其價款超過徵收補償價者徵免土增稅釋疑

釋示函令標題
台電為建配電變電所協議價購土地其價款超過徵收補償價者徵免土增稅釋疑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為興建配電變電所,協議價購○○公司所有土地,其協議價款超過徵收補償價格,可否適用平均地權條例第42條第3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說明:二、本案經函准前揭內政部函略以:「依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第6款(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1第1項第6款)及第31條規定,經政府協議價購取得之土地,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係以政府收買日或購買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土地漲價總數額之計算基礎為核定申報移轉現值,本案既經當事人依當期公告現值申報移轉現值,是以協議價購之價額超過公告土地現值部分,似非屬土地增值稅課徵之範圍。…」「平均地權條例第42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被徵收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自願按徵收補償地價售予需地機關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上開條文之立法意旨係為兼顧土地被徵收人之利益,並減少政府徵收之阻力,而予以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免徵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依土地稅法第30條規定,係指土地被徵收時所申報移轉現值與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差額部分。是以,本案既經需地機關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規定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所取得之土地,若其以徵收補償價格所協議取得之土地,其依申報移轉現值計算之漲價總數額所應徵土地增值稅,得有平均地權條例第42條第3項免徵之適用」,請依上開內政部意見辦理。三、又貴處來函併報本案當事人協議時之公告土地現值與訂立契約時之公告土地現值不同,其申報移轉現值究應以何者為準一節,查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第6款(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1第1項第6款)規定,經政府協議購買之土地,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係以政府購買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所稱「購買日」係指買賣契約訂立之日而言。本案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應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財政部93/09/01台財稅字第093047578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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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19日 星期二

◆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經判決應向國宅處申請轉售之同意者非屬依法院判決之移轉

經判決應向國宅處申請轉售之同意者非屬依法院判決之移轉

釋示函令標題
經判決應向國宅處申請轉售之同意者非屬依法院判決之移轉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權利人李○○會同義務人申報移轉國民住宅用地,於申報前雖經法院判決「義務人應就該國宅土地向台北市政府國民住宅處申請為轉售前開國宅之同意」,惟仍非屬依法院判決移轉登記之情形,故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應無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適用。(財政部84/12/05台財稅第84212196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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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土地移轉登記前後公告現值更正者其增值稅應否重核釋疑

土地移轉登記前後公告現值更正者其增值稅應否重核釋疑

釋示函令標題
土地移轉登記前後公告現值更正者其增值稅應否重核釋疑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一、土地所有權移轉,於辦竣登記前,據以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公告現值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公告更正,稽徵機關應依據更正後現值重核土地增值稅。二、土地所有權移轉,於辦竣登記後,據以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公告現值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公告更正,基於政府依法定程序公告之土地現值,應具有公信力,對於政府及人民均應受其拘束,故依據行政法上之信賴保護原則,其已核課確定之土地增值稅,應不再退補。惟當事人如申請更正,因公告現值更正涉及原申報現值及契約內容之變更,為顧及雙方權益起見,參照土地稅法第49條及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規定,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檢附更正後之現值申報書及契約書,共同申請更正,稽徵機關始得據以辦理退補稅。(財政部85/02/27台財稅第85106432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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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土地移轉登記後已納稅款嗣經地政機關更正公告土地現值是否重核及退稅釋疑

土地移轉登記後已納稅款嗣經地政機關更正公告土地現值是否重核及退稅釋疑

釋示函令標題
土地移轉登記後已納稅款嗣經地政機關更正公告土地現值是否重核及退稅釋疑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有關財團法人○○基金會於83年立契並申報移轉所有××號土地之現值,於84年繳納土地增值稅及滯納金,地政機關嗣於94年3月公告更正該土地77年至92年公告土地現值,可否重新核算該土地之土地增值稅並退還溢繳稅款、滯納金及利息乙案。說明:二、有關是否退還溢繳稅款乙節,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又依法務部90年3月22日法90令字第008617號令釋:「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至關於消滅時效期間之起算點,則應自該請求權得行使時起算,就具體個案判斷之。」另依本部85年2月27日台財稅第851064321號函釋:「……土地所有權移轉,於辦竣登記後,據以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公告現值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公告更正,基於政府依法定程序公告之土地現值,應具有公信力,對於政府及人民均應受其拘束。故依據行政法上之信賴保護原則,其已核課確定之土地增值稅,應不再退補。惟當事人如申請更正,因公告現值更正涉及原申報現值及契約內容之變更,為顧及雙方權益起見,參照土地稅法第49條及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規定,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檢附更正後之現值申報書及契約書,共同申請更正,稽徵機關始得據以辦理退補稅。」準此,土地移轉並辦竣登記後,原據以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公告現值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公告更正(調降)之案件,其溢繳稅款之退稅請求權,應於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公告更正確定時發生。至於本案如經查明雙方當事人業於得請求退稅期間,依上述部函規定共同申請更正原申報案之移轉現值者,應准予辦理退稅。三、本案如經查明原核定之土地增值稅,係依照當時政府依法定程序公告之土地現值,尚無計算錯誤或適用法令錯誤之情形,嗣後縱使地政機關因公告現值錯誤辦理公告更正,且經雙方當事人申請更正土地移轉現值,而滋生溢繳及應退還土地增值稅,並非屬稅捐稽徵法第28條之適用範圍,應無加計利息規定之適用。至於滯納金部分,基於維護當事人之權益,准就核准退還土地增值稅款占全部稅款之比率部分,隨同退稅款一併退還。(財政部94/09/06台財稅字第0940455483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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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依法院和解筆錄以重劃完成為移轉要件申報現值者以重劃後土地現值為審核標準

依法院和解筆錄以重劃完成為移轉要件申報現值者以重劃後土地現值為審核標準

釋示函令標題
依法院和解筆錄以重劃完成為移轉要件申報現值者以重劃後土地現值為審核標準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有關○○公司依法院和解筆錄單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乙案,如其和解筆錄明定以重劃完成時為土地移轉要件者,同意適用重劃後申報之公告土地現值,作為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並依重劃後之有關土地費用扣抵及減徵規定核計土地增值稅。(財政部85/04/19台財稅第85019898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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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經判決共有物分割以起訴日當期公告現值為移轉現值

經判決共有物分割以起訴日當期公告現值為移轉現值

釋示函令標題
經判決共有物分割以起訴日當期公告現值為移轉現值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林○○君等人所有2筆土地,經法院判決共有物分割,其申報移轉現值應如何審核乙案,准由稅捐稽徵機關函知地政機關,依照法院判決分割圖示,追溯改算起訴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以作為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依據。(財政部86/10/14台財稅第86061707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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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經判決土地應移轉登記予受贈人之繼承人時其移轉現值之認定

經判決土地應移轉登記予受贈人之繼承人時其移轉現值之認定

釋示函令標題
經判決土地應移轉登記予受贈人之繼承人時其移轉現值之認定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二、依土地稅法第28條規定,土地增值稅係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徵收,同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規定,依法院判決移轉登記者,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本案曾××君將所有××地號土地贈與其子曾○○君,於訂立贈與契約後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受贈人有要求贈與人履行贈與義務(移轉登記)之請求權,如受贈人於土地移轉登記前死亡,該項請求權即由其繼承人繼承,至於繼承人行使該項請求權後,經法院判決贈與人應履行贈與義務,將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與請求權人,則土地既係因法院基於贈與之法律關係而判決移轉,其土地移轉現值之審核,自應依上揭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規定,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徵收土地增值稅。三、另本案受贈人曾○○君於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前死亡,其對贈與人之移轉登記請求權,係屬有財產價值之權利,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項規定,自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惟繼承人請求移轉登記時所須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准自該權利價值中扣除。(財政部86/12/07台財稅第86193156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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