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7日 星期三

◆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7條所稱完成之日之認定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7條所稱完成之日之認定

釋函標題: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7條所稱完成之日之認定
釋函內容:
主旨: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7條後段所稱「完成之日」之認定,應以區段徵收或重劃之地籍測量、土地登記、工程驗收及土地交接等各項工作均完成之日為準。說明:二、本案經函准內政部87/06/30台(87)內地字第8706696號函略以:「查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7條規定『區段徵收或重劃地區土地,於辦理期間致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之使用而無收益者,其地價稅或田賦全免;辦理完成後,自完成之日起其地價稅或田賦減半徵收2年。』,該條後段所稱之『完成之日』,實宜併該條前段之免稅期間來探究,自區段徵收或重劃開始辦理至相關地籍測量、土地登記、工程驗收完竣,並將新分配之土地交由所有權人之前,土地所有權人並未能就新分配土地管理、使用、收益,在該段期間內似仍應依前開法條之規定,予以地價稅或田賦全免。又本部81年8月26日修正發布市地重劃實施辦法時,於第5條之修正說明時亦曾敘明『重劃完成係指辦理地籍測量、土地登記、工程驗收、實地指界及交接土地等各項工作完成,新分配土地所有權人始能管理、使用、收益。』,故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7條後段所稱之『完成之日』宜認定為區段徵收或重劃之地籍測量、土地登記、工程驗收、土地交接等各項工作均完成之日。」本部同意上開內政部意見。(財政部87/07/15台財稅第87047398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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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新市鎮區內土地經區段徵收後發交原所有人可分別適用減免規定

新市鎮區內土地經區段徵收後發交原所有人可分別適用減免規定

釋函標題:
新市鎮區內土地經區段徵收後發交原所有人可分別適用減免規定
釋函內容:
主旨:有關新市鎮特定區內之土地,經主管機關以區段徵收方式取得,規劃整理,並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8條第1項及相關規定發交原土地所有權人後,其地價稅如何適用土地稅減免規則及該條例之規定徵免乙案。說明:三、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準此,新市鎮特定區內土地得適用之租稅減免,雖未於新市鎮開發條例規範,如其符合其他法律之減免規定者,亦可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故新市鎮特定區內之土地,經主管機關以區段徵收方式取得、規劃整理,並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8條第1項及相關規定發交原土地所有權人後,其地價稅或田賦,應准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7條規定減半徵收2年。至於同條例第25條所定:「新市鎮特定區內之建築物於興建完成後,其房屋稅、地價稅及買賣契稅,第1年免徵,第2年減徵80%,……。」與區段徵收辦理完成後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7條規定減免稅捐,原則上並無衝突,應可分別適用,惟於該區段徵收辦理完成後發交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同時符合上開條例第25條規定要件時,始優先適用該條例第25條規定。(財政部88/03/25台財稅第88190549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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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土地減免規則第17條後段所稱完成之日之認定標準

土地減免規則第17條後段所稱完成之日之認定標準

釋函標題:
土地減免規則第17條後段所稱完成之日之認定標準
釋函內容:
貴縣○○新市鎮第1期開發區區段徵收領回之抵價地,其地價稅依本部88年3月25日台財稅第881905493號函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7條後段規定減半徵收2年時,有關「完成之日」究應以各工區全部皆完成之日抑或按各工區各別完成之日予以認定乙案,請參考內政部92年12月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84834號函辦理。(財政部92/12/25台財稅字第0920481646號函)
附件:內政部92/12/08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84834號函
有關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7條所稱「完成之日」,於市地重劃部分,依市地重劃實施辨法第3條之1規定,係指地籍測量、土地登記、工程驗收、實地指界及交接土地等各項工作均完成之日;於區段徵收部分,本部92年1月23日訂頒之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40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區段徵收完成土地接管後30日內,將範圍內土地列冊並載明『土地接管日期』為區段徵收完成之日,送請該管稅捐稽徵機關依法徵免地價稅。但工程驗收在土地接管日期之後者,以『工程驗收合格日』為準。」,準此,區段徵收完成之日原則上應為土地接管日期,惟主管機關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到場接管日期,須審酌地主人數多寡及點交人員人力調配等狀況而定,實務作業上常有分期分批點交者,故各筆土地之接管日期可能非同一日,理應逐筆認定;另有上開條文但書規定情形者,各筆土地之工程驗收合格日期亦應視區段徵收公共工程分區施作及其所屬工區之工程驗收情形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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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劃土地買賣+土地買賣諮詢◆區段徵收規劃優先買回作業完成前之土地免徵地價稅

區段徵收規劃優先買回作業完成前之土地免徵地價稅

釋函標題:
區段徵收規劃優先買回作業完成前之土地免徵地價稅
釋函內容:
主旨:貴府(編者註:○○市政府)管有○○地號等7筆土地於優先買回作業完成前,是否免徵地價稅一案。說明:二、本案經函准內政部91/04/23台內中地字第0910005165號函:「一、查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7條後段所稱『完成之日』,前經本部87/06/30台內地字第8706696號函釋:宜認定為區段徵收或重劃之地籍測量、土地登記、工程驗收、土地交接等各項工作均完成之日;至所稱『土地交接』,復經本部88/07/12台內地字第8807648號函釋:於辦理區段徵收時,係指抵價地發交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之土地交接,並不包括優先買回之土地交接在案。二、按區段徵收範圍內經規劃供原土地所有權人優先買回之土地,於優先買回作業完成前,仍屬公有土地且無法供特定使用、收益。本案本部認為似得依行政院77/10/26台77內字第29067號函示,認屬供公共使用,依法免徵地價稅。」本部同意上開內政部意見。(財政部91/05/13台財稅字第091045306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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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劃土地買賣+土地買賣諮詢◆捷運路線穿越地之地價稅准依其地上建物層數按比例減徵

捷運路線穿越地之地價稅准依其地上建物層數按比例減徵


釋函標題:
捷運路線穿越地之地價稅准依其地上建物層數按比例減徵
釋函內容:
有關大眾捷運系統隧道工程穿越之土地,既於土地登記簿標示部註記「捷運系統路線穿越地」,應可認定部分無償供公共使用,其地價稅准依其地上建物層數,參照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0條規定之比例予以減徵。(財政部87/12/24台財稅第87120414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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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劃土地買賣+土地買賣諮詢◆員山子分洪隧道工程穿越之土地可依地上建物層數減徵

員山子分洪隧道工程穿越之土地可依地上建物層數減徵

釋函標題:
員山子分洪隧道工程穿越之土地可依地上建物層數減徵
釋函內容:
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局辦理「基隆河員山子分洪工程」隧道工程穿越之土地,參照本部87年12月24日台財稅第871204144號函,准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0條規定,依其地上建物層數予以減徵地價稅。(財政部96/05/08台財稅字第0960472246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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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劃土地買賣+土地買賣諮詢◆受污染土地依規定整治期間無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

受污染土地依規定整治期間無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

釋函標題:
受污染土地依規定整治期間無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
釋函內容:
土地遭受污染,如經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命該公司進行污染整治,且經查明該土地於整治期間無法作任何使用,准認屬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2條規定免徵地價稅。(財政部91/02/20台財稅字第091045010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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