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12日 星期二

台財稅字第09904741460號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
台財稅字第09904741460號

原符合修正前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無償供公眾通行道路
土地以外之私有土地,於該條經行政院99年5月7日修正
發布施行後,已非屬該條免徵地價稅範圍,應自次年(期)
起恢復徵收。但原依本部61年5月24日台財稅第34260號
令及66年4月4日台財稅第32148號函免徵地價稅之土地,
其實際使用情形未變更者,准予繼續免徵。

部  長 李述德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