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辦市地重劃區原公告禁止期限屆滿後,申請展延之禁止期限未公告前,有關該區登記案件之申請,應予受理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台(八三)內地字第八三八六九五三號函
【要旨】
自辦市地重劃區原公告禁止期限屆滿後,申請展延之禁止期限未公告前,有關該區登記案件之申請,應予受理
【內容】
按鑒於行政處分之對外生效須以送達或公告或告知之方式使當事人或關係人知悉為要件,及基於法規原則不溯既往暨信賴保護原則(吳庚著、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第二九三頁至二九八頁參照),關於本案重劃會申請展延之禁止限制期限之效力,自不得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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