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人將所有土地預告登記予其未成年子女,如純獲法律上之利益,不生民法第106條雙方代理之問題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台(八一)內地字第八一一一七四○號函
【要旨】
土地所有權人將所有土地預告登記予其未成年子女,如純獲法律上之利益,不生民法第106條雙方代理之問題
【內容】
案經函准法務部八十一年九月五日法八一律一三三四一號函以:「按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之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本件土地所有權人將其土地贈與其未成年子女,如其未成年子女已滿七歲,且其贈與係無負擔而為純獲法律上利益者,自得由其未成年子女以自己之名義為受贈之意思表示,毋須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亦毋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故似不發生民法第一百零六條雙方代理之問題。」本部同意上開法務部見解。是以本件土地所有權人張○○先生將所有土地預告登記予其未成年子女,如純獲法律上之利益,自應依上開法務部見解意旨辦理。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