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4日 星期一

★土地買賣諮詢★{市地重劃}直轄市可授權所屬地政處或重劃單位核發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

直轄市可授權所屬地政處或重劃單位核發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台(七二)內地字第一三八六八三號函 
【要旨】
直轄市可授權所屬地政處或重劃單位核發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
【內容】
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依照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七十九條規定,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發,惟基於分層負責及簡化重劃作業程序之要求,在直轄市自可視實際需要授權所屬地政處或重劃單位核發。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