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住宅辦理信託登記應符合國民住宅條例規定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2年6月2日台內營字第0920086968號令
【要旨】
國民住宅辦理信託登記應符合國民住宅條例規定
【內容】
國民住宅所有權人欲將該國民住宅辦理信託登記,得逕依信託法規定辦理;惟該國民住宅若為取得使用執照未滿15年者且其信託行為係以國民住宅條例規定之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等法律關係為之者,則其委託人應符合「居住滿1年」之限制;若該國民住宅為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上者,則不受上開規定限制。另信託財產之管理或處分方法應符合國民住宅條例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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