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5日 星期五

★土地買賣諮詢★有關債權人依法院通知申請第一類土地登記及地價電子資料謄本事宜乙案

有關債權人依法院通知申請第一類土地登記及地價電子資料謄本事宜乙案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4 6 30 日台內地字第09400775131 號函
【要旨】
有關債權人依法院通知申請第一類土地登記及地價電子資料謄本事宜乙案
【內容】
一、債權人因強制執行事件,持憑法院通知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第一類土地登記及地價電子資料謄本(以下簡稱第一類謄本),因其非屬登記名義人之本人或代理人,按本部93 11 18 日台內地字第0930074840 號函釋,僅能申請第二類謄本,滋生困擾,經本部邀集司法院秘書處、法務部、部分縣(市)政府等有關機關會商獲致結論如下:
()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 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法院因強制執行事件命債權人查報相關地籍資料,應符合上開規定。
()債權人持憑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9 條規定命其查報之文件,申請第一類謄本,經依規定繳納規費後,地政事務所得予提供。上開法院文件應載明強制執行案號、債權人姓名、債務人姓名、不動產標示及所需謄本種類;其謄本種類請參酌後附「法院因強制執行事件命債權人申請第一類土地登記及地價電子資料謄本清單」。地政事務所核發之該項謄本末尾,應有「本謄本僅供法院強制執行事件使用,債權人應注意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6182328 條規定。」之戳記。
()略。
二、檢附「法院因強制執行事件命債權人申請第一類土地登記及地價電子資料謄本清單」乙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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