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之標的係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並非派下權之爭執,則訴訟當事人是否即為祭祀公業全體派下員,非該調解確定力所及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年三月十八日台(八○)內地字第九一四○一四號函
【要旨】
調解之標的係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並非派下權之爭執,則訴訟當事人是否即為祭祀公業全體派下員,非該調解確定力所及
【內容】
一、案經函准司法院秘書長八十年三月七日(八Ο)秘台廳(一)字第Ο一二六五號函以:「二、按調解成立者,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三百八十條第一項規定,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又確定判決之既判力,僅及於主文,調解成立之確定力亦只限於成立內容所載法律關係之權利義務。三、來函所附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主文欄第一行記載『確認原告對祭祀公業ΟΟΟ有派下權存在』,對原告三人是否即為該祭祀公業派下員全體,亦無既判力;又所附同院調解筆錄當事人欄相對人末行雖加註『右三人即祭祀公業ΟΟΟ全體派下員』等字樣,惟調解成立內容欄記載『相對人應將祭祀公業ΟΟΟ(原管理人△△)所有坐落....土地所有權全部移轉登記予申請人』,調解之標的係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並非派下權之爭執,則相對人等是否即為祭祀公業ΟΟΟ全體派下員,亦非該調解確定力所及。至某甲持上開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及調解筆錄申辦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應否先命相對人等向民政機關聲請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宜由貴轄地政機關本其權責依有關法令辦理。」
二、本部同意上開司法院秘書長意見,請本於職責依有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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