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領公有土地尚未取得所有權前,因公共需要而先行使用並已奉准撥用,其所繳地價可適用行政院48年11月5日台內字第6288號令規定辦理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76年7月27日台(76)內地字第523018號函
【要旨】
承領公有土地尚未取得所有權前,因公共需要而先行使用並已奉准撥用,其所繳地價可適用行政院48年11月5日台內字第6288號令規定辦理
【內容】
依行政院48年11月5日台內字第6288號令二、(三)1、(2)規定:「...於奉准撥用後由原放領機關就該核准撥用部分之放領公地,退還承領農戶已繳之地價,予以收回,...」本案土地既依協議結果由需用土地單位發給地價1/3補償費由承領人提供先行使用,如上開1/3地價補償非屬退還承領農戶已繳之地價,得依上開行政院函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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