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土地之處分經民意機關同意後,以都市計畫尚未變更致未依土地法完成處分程序,至都市計畫變更後,毋需再送請民意機關審議
【公布日期文號】
行政院75年6月10日台(75)財字第12112號函
【要旨】
公有土地之處分經民意機關同意後,以都市計畫尚未變更致未依土地法完成處分程序,至都市計畫變更後,毋需再送請民意機關審議
【內容】
一、所報南投縣政府處分座落南投縣草屯鎮匏子寮段○○地號等五筆縣有土地,應否再送請縣議會審議乙案,准照內政部意見辦理。
二、內政部意見:「本案南投縣草屯鎮匏子寮段○○地號等5筆南投縣有土地,於民國62年間南投縣政府擬出售予私立○○專科學校,並經該縣議會第7屆第8次大會審議通過,惟因該地都市計畫尚未變更為學校用地,致未完成土地法第25條報院核准之處分程序。茲上開5筆土地都市計畫已變更為學校用地,該縣政府擬予處分,應僅係辦理尚未完成土地法第25條所規定報院核准之程序,似與本部47年7月25日台內民字第14194號代電意旨有別,毋需再送請該縣議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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