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日 星期二

★土地買賣★區段徵收範圍內,公地撥用有償無償之劃分應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九條規定辦理

區段徵收範圍內,公地撥用有償無償之劃分應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九條規定辦理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台(八五)內地字第八五一一九○○號函 
【要旨】
區段徵收範圍內,公地撥用有償無償之劃分應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九條規定辦理
【內容】
查「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為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六條所明定。次查行政院頒「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性質上非屬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所稱之「命令」。準此,本案台北縣政府為辦理板橋車站特定專用區第二期開發區區段徵收,擬撥用台灣省鐵路局經管省有土地供作道路使用,應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九條規定,以無償撥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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