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土地於完成出售程序後,如因事實需要予以分割,其分割後之子號分筆出售時,毋須再依法定程序辦理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60年4月13日台(60)內地字第413968號函
【要旨】
公有土地於完成出售程序後,如因事實需要予以分割,其分割後之子號分筆出售時,毋須再依法定程序辦理
【內容】
查公有土地於完成法定出售程序後如因事實需要或因配合都市計劃編定使用,便於都市建設而予分割,按分割後之子號分筆出售,其所出售之標的應仍屬分割前之母號標的範圍,自毋需再依出售程序辦理。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專業諮詢服務內容: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重劃區土地買賣、土地重劃買賣、畸零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登記、土地疑難雜症處理、土地繼承人查訪、土地困難案件辦理、地籍清理繼承人查找、自辦市地重劃諮詢、區段徵收範圍土地買賣、耕地三七五租約諮詢、可送出容積土地買賣、公共設施保留道路用地買賣、公同共有土地買賣、共有人眾多整合買賣、預告登記土地排除、地籍總歸戶查詢
專營土地買賣區域:
士林社子島、關渡平原、新泰塭仔圳、機場捷運A7站、二重疏洪道、蘆洲北側、八里台北港、五股洲子洋、五股新市鎮、文山老泉里、土城暫緩發展區、北北桃公共設施保留地、板橋江子翠重劃區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