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4日 星期四

★重劃土地買賣諮詢★撥用公地,應依法申請變更為合於都市計畫用途之土地後再據以辦理撥用

撥用公地,應依法申請變更為合於都市計畫用途之土地後再據以辦理撥用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八年二月一日台(七八)內地字第六六二二九號函 
【要旨】
撥用公地,應依法申請變更為合於都市計畫用途之土地後再據以辦理撥用
【內容】
按都市計畫範圍內,各級政府徵收私有土地或撥用公有土地,不得妨礙當地都市計畫,為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二條所明定。本案貴院申請撥用之土地,既經台北市政府查明有妨礙都市計畫,依上開規定自不得先准撥用。又查關於本案土地之都市計畫變更,台北市政府正辦理中,宜請貴院洽請該府儘速完成法定程序後,再辦理撥用,以資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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