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4日 星期四

☆買賣土地專業諮詢☆有償撥用公地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依法申報現值並取得免稅證明

有償撥用公地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依法申報現值並取得免稅證明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751020日台(75)內地字第448520號函 
【要旨】
有償撥用公地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依法申報現值並取得免稅證明
【內容】
政府機關奉准有償撥用公有土地,於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免申報現值並免附免稅證明文件而逕予囑託辦理登記一案,核與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第47條之2應申報現值並由稅捐機關發給免稅證明之規定不符,不宜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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