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修正後公告土地現值及重新規定地價日期
釋示函令標題
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修正後公告土地現值及重新規定地價日期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所報中華民國91年5月29日修正公布之「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建議本院定自中華民國91年9月1日施行,暨下次土地現值公告日期為92年1月1日及重新規定地價日期為93年1月1日一案,准予照辦。(行政院91/07/31院臺內字第0910038096C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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