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4日 星期四

★買賣土地專業諮詢★位於國家公園計畫之公共設施用地在徵收前移轉適用免稅之條件

位於國家公園計畫之公共設施用地在徵收前移轉適用免稅之條件

釋示函令標題
位於國家公園計畫之公共設施用地在徵收前移轉適用免稅之條件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有關位於國家公園計畫之公共設施用地可否適用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經報奉行政院88/03/238811878號函核復,位於國家公園計畫之公共設施用地,如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為仍屬依原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且符合將來由政府以徵收方式取得之要件,得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對於其在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財政部88/04/08台財稅第88019482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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