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部分為住宅區部分為道路用地如何徵免稅釋疑
釋示函令標題
法院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部分為住宅區部分為道路用地如何徵免稅釋疑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二、本案經函准內政部86/10/21台(86)內地字第8609829號函略以:「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徵收前之移轉,準用被徵收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為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所明訂,本件法院拍賣土地,其使用分區為部分住宅區、部分道路用地;其屬道路用地部分既屬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其拍賣移轉時自得依上開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至本案土地因未辦分割登記,致屬道路用地部分之面積、地價均不甚明確之問題,宜請稅捐稽徵機關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及地籍、地價與都市計畫訂樁作業聯繫要點有關規定,儘速協調當地主管機關辦理訂樁及地籍分割登記等事宜」,本部同意內政部上開意見。三、又基於稽徵業務考量,本案於道路用地部分未辦分割登記前,可先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俟分割完畢後,再就其屬公共設施保留地部分辦理退稅。(財政部86/11/08台財稅第86192467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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