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贈人章程記載解散時財產贈與地方自治團體或慈善團體不予免稅
釋示函令標題
受贈人章程記載解散時財產贈與地方自治團體或慈善團體不予免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徐○○君捐贈土地與財團法人○○兒童福利基金會,受贈人章程記載:「本會如因故解散時,其剩餘財產全部捐贈地方自治團體或性質類似之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團體」,核與土地稅法第28條之1第2款規定不符,無該條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財政部86/05/08台財稅第86024233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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